优质服务规范及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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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优质服务规范与处罚细则

目录

第一章医德医风暨医疗服务总规范

第二章全程优质服务规范

第三章门诊导医、诊疗、协调服务人员优质服务规范

第四章窗口岗位优质服务规范

第五章门诊治疗、检查岗位优质服务规范

第六章临床医疗优质服务规范

第七章护理岗位优质服务规范

第八章外联部门优质服务规范

第九章行政及其附属科室优质服务规范

第十章后勤人员优质服务规范

第一章医德医风暨医疗服务总规范

一、卫生部公布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八不准”

(一)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四)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一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七)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八)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执业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科室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医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一)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1、对急危重病人,坚持首诊负责制,做到分秒必争,极力救治。

2、对疑难杂症及时认真负责地组织有经验的上级医师会诊,抓紧做出科学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3、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不隐瞒和掩盖医疗差错和事故,入发生

医疗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医疗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要一视同仁。

4、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5、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和要求,对合理的应及时予以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和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地说明解释,不要简单回绝。(四)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语言文明、举止端庄、态度和蔼、衣着整洁,按医院规定着装,医生提倡打领带;同情、关爱和体贴病人。

6、认真践行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提倡讲普通话,有问必答,服务热情。

7、体谅、理解病人,如和病人急家属发生矛盾,应保持克制、忍让,不能粗言伤人,应避免与病人急家属发生争吵。

(五)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加强医德修养,不以医谋私。

8、坚持医疗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抵制不正之风。

9、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要和非法收受病人钱物,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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