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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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问答-疑点、难点
1.问:审计的一般目的为什么是“合法性前提下的公允性”?为什么取消了“一贯性”?
答:审计目的,也可称为审计目标,是指审计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
审计目的又包括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
审计的一般目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通常包括合法性、公允性。
在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自199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执业界的好评。
最近几年,审计理论和实务发展很快,需要对审计报告准则进行相应的修改。
目前实务中普遍应用的审计报告范本也是来源于199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1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行)》,经过6年多的使用后,本身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局限性,难以满足目前审计实务的需要,因此需要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认真研究、比较了《国际审计准则》、《美国审计准则》、《澳大利亚审计准则》和台湾地区审计准则等有关国家和地区审计准则的最新发展,充分考虑了我国目前审计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同时为了增强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还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
为了保证独立审计准则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中注协先后组织了两次论证会,召集注册会计师执业界、教育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进行了充分论证,并于2002年9月13日发布了中注协的征求意见稿,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征求意
见。
2002年12月初,中注协召开了第六届独立审计准则中、外方专家咨询组第一次会议,对中注协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会后,独立审计准则组根据中外方专家的意见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再次进行了认真、细致的修改。
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准则表明,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
从审计理论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视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
因此,此次修订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合法性前提下的公允性”的审计一般目的。
2.问: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的审计是否构成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全部内容?
答:是的。
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的审计就是从审计目的的角度对审计业务的划分。
3.问:对于与会计报表审计有关的某些事项,注册会计师可以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
作。
()答案:对。
为什么?
答:注册会计师对于与会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应独立作出专业判断,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而若是不重要的事项,则可以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
4.问:一般目的审计与特殊目的审计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区别:
(1)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目的审计业务应当运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应当运用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2)报告的范围段、意见段等内容不同;
(3)目的不同:一般对两性发表意见;而特殊有特殊目的,如特殊基础编制等。
联系:
(1)均需发表审计意见;
(2)均需执行独立审计准则;
(3)一般目的审计业务的审计程序和方法通常也适用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的审计;
(4)一般目的审计业务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构成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全部业务。
5.问:审计目的与审计目标是什么关系?
答:审计的目的,也称审计目标,是指审计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但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审计目的是大概念,审计目标是小概念;审计目标是针对具体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而应达到的要求,包括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一般来说,两个概念可以相互借用。
审计目标进一步分为总体审计目标和具体审计目标两种。
审计目的又包括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
6.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适用合伙企业法吗?
答:是的,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7.问:有一个判断题: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事务所才能接受委托办理会计咨询业务,我觉得这句话是错误的,但是答案给出的是正确的。
不知道到底是对的还是错的?
答:你提的这个问题主要强调的是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而是一般的人员,他有会计上岗证,他就可以在财务会计室办理会计咨询和服务业务,但他只要是以注册会计师的身份出现,就要在事务所才能办理。
8.问:合理保证与合理确信、合理把握的区别?
答:合理保证立足于审计意见的公允性;合理确信是审计报告的范围段的要求:“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比如,注册会计师如果没有将报表中的重大错误和舞弊揭露出来,是要负审计责任的,合理保证把它查出,让别人合理确信我们能把重要的查出来,当然会有一部分重要的查不出来,这就是合理的、社会公众所允许的审计风险。
合理把握不作要求。
9.问:撤销注册的情况之一: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这是不是说注册会计师必须在事务所工作才行,若注册会计师在非事务所如某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将被撤销其注册会计师证?若该注册会计师在某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后又想回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是否又需重新申请注册会计师证呢?
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是说注册会计师必须在事务所工作才行,若注册会计师在非事务所工作如某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将被撤销其注册会计师证。
若该注册会计师在某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后又想回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该重新申请注册会计师证。
10.问:如果企业的一贯性出现问题如何在报告中表达?
答: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
11.问:《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否适用于“与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有关的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
答:是的。
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注册会计师”是一个集合名词,包括承担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协助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业务助理人员以及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句话说,本准则不仅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也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以及协助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业务助理人员。
除非有特定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协助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业务助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均应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2.问:注册会计师如果给某一个单位提供会计服务后是不是不能够参与这个单位报表的审计工作?
答:你说得没错,注册会计师对这个单位提供了会计服务,那他就是咨询服务人员或者说是会计顾问,他如果再对这个会计报表执行审计业务,就违背了我们一个假设:“没有人能客观地评价自己的工作”,所以这个注册会计师只要担任了咨询服务业务,他就不能担任审计业务。
但是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可以来执行该单位的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
13.问:制定《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准则的重要意义何在?该准则从哪些方面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做了详细规定?
答:近年来,在会计报表审计中,频繁出现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
特别在证券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被客户“炒鱿鱼”以及后任注册会计师盲目“接下家”的事时有发生,而有些客户甚至在一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多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在2002年7月被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江苏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事件中,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就为揭露这家上市公司财务上的“黑洞”发挥了很大作用。
在这一事件中,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江苏能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着重大财务隐患,拟对其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一举动使得该公司对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下了逐客令,并没有如愿以偿地得到它想要的审计报告,因为它改聘的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即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前任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后,严格按照程序对其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相同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面对类似情况,由于某些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致使审计风险不断增加,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例如,有些后任注册会计师为了争揽业务,迎合客户对审计意见的要求,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有些前任会计师不配合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拒绝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导致同行关系紧张;有些后任注册会计师对涉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问题,不
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在不完全子解事实的情况下,轻率发表审计意见。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注协在2002年6月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对后任注册会计师如何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进行了具体规范。
但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不仅涉及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还涉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该项准则,从审计技术角度明确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的答复;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其原因;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注册会计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将其分为六章。
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在这部分中明确了前后注册会计师的含义,同时明确了他们之间的沟通方式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并对彼此获得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第二章列举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必要沟通内容,即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第三章说明了除第二章应该询问的内容外,其他允许沟通的内容;第四章对后任注册会计师对沟通的结果如何加以利用提出了要求;第五章是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应该如何进行处理;第六章是附则,强调了征求意见稿经修改后施行的时间,即从2 003年7月1日起执行。
14.问:为什么注册会计师经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可为其他事务所提供服务?
答:事务所之间可以有相互的协作,只要经所在的事务所同意,注册会计师即可参与其他事务所的工作,但是他不能在审计报告上签字。
15.问:“会计师事务所对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业务,应拒绝接受委托”,这句话是否正确?
答: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如果注册会计师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时间约定肯定是业务约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能按时完成,就是违约行为,注册会计师肯定不会在明知不能按时完成的情况下还接受委托,最终将承担违约责任。
16.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计责任)是否包括揭示被审计单位不影响会计报表的违法行为?如发现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并对所发表的意见负责。
但是,凡是违法行为,都会或轻或重地影响会计报表。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了解其性质及原因,获取适当证据,以评价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如果经过评价,注册会计师认为可能影响会计报表,则应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商讨,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注册会计师如果怀疑违法行为是故意的和重大的,应当立即告诉管理当局。
如果怀疑被审计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应当向更高层次的管理人员报告,直至报告董事会。
如果怀疑被审计单位最高层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
必要时,应当征求律师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书。
17.问:注册会计师向客户索取债务说明书,是否无益于减轻或免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答:注册会计师向客户索取债务说明书,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但能减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因为索取了债务说明书后,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中了解更多的债务,防止低估负债,从而降低审计失实的风险。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债务说明书中还有隐瞒,主要的责任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责任则可大大减轻。
18.问:请简要说明判断变通过失、重大过失的程序?
答:首先看有没有查出的错报是否重大,如果不重大,则没有过失。
如果没有查出的错报很重大,则再看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如果内部控制有效,再看进行符合性测试是否可以揭示出来:如果不能揭示(如串通舞弊等),则没有过失;如果能够揭示(说明注册会计师未尽职),则为普通过失。
如果内部控制无效,则看注册会计师是否运用了实质性测试程序:如果运用了(但未尽职),则为普通过失;如果未运用实质测试程序,再看有无欺诈动机,有,即为欺诈;没有,即为重大过失。
19.问:对会计报表上的错误舞弊的审计责任是否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考虑?
(1)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了独立审计准则,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则不论失实是多么严重都不负审计责任?
(2)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则只对重大失实负审计责任。
对吗?
答:(1)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就一定能检查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行为,否则就是没有严格遵守该准则的执业要求,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因此不能说失实多大都不负审计责任。
(2)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本身就是一种失职行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未发生的重大错漏报负审计责任。
20.问:如何界定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
答:首先看没有查出的错报是否重大,如果不重大,则没有过失;如果没有查出的错报很重大,则再看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如果内部控制有效,再看进行符合性测试是否可以揭示出来。
如果不能揭示(如串通舞弊等),则没有过失;如果能够揭示(说明审计人员未尽职),则为普通过失。
如果内部控制无效,则看审计人员是否运用了实质性测试程序。
如果运用了(但未尽职),则为普通过失;如果未运用实质性测试程序,再看有无欺诈动机:有,即为欺诈;没有,即为重大过失。
21.问:为什么完整性认定主要与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低估有关,而存在或发生认定主要与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高估有关?
答:因为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属于负债,对负债的审计主要侧重于防止低估,防止少计、漏计,所以主要与完整性认定有关。
而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属于资产,对资产的审计主要侧重于防止高估,防止虚计、多计,因此主要与存在或发生认定有关。
22.问:审计目标也就几个,实际上做起题来的感觉是很难把握的。
例如,存货监盘审计程序就可以实现真实性、所有权、估价和完整性多个目标,这如何理解?
答:对于大部分未做过审计实务的考生而言,对审计目标和有关审计程序只靠机械的记忆是有一些难度,这种情况下,应尽可能结合会计知识来理解。
在审计实务中,审计目标和有关审计程序的确定是非常灵活的,为了实现一个审计目标,通常会有多种程序可供选择。
而执行一个审计程序往往又能实现多个审计目标,这主要取决于该审计程序能够获取或检查到被审计单位的哪些凭证账目、能够验证何种业务。
可以看到对十到十四章的重要的审计程序都似曾相识。
例如上面提到的存货监盘程序,它不只是验证实物资产是否存在(账上的存货都存在),是否完整(盘点出的存货都已记录入账),同时在监盘过程当中,注册会计师可能会观察到一些特殊的存货,它们与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产品完全无关却纳入了盘点范围,审计人员就应询问该存货是属于谁所有,是否是委托代销商品,这样就涉及了所有权的问题。
当然在盘点的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观察到存货是否有损坏、
过时、积压等现象,以此确定对存货的计价是否准确,这样又与估价目标有关了。
23.问: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署的还是与被审计单位共同签署的?
答:应是与委托人共同签署的。
在我国,很多情况下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是合而为一的,所以,教材中有时会将二者混淆。
24.问:“被审计单位”与“委托单位”有何区别?
答:“委托单位”包括了“被审计单位”,“委托单位”可以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不能包括“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可能是“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往往是所有者;“被审计单位”往往是经营者;委托单位还可以是“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25.问:为什么将作为审计总目标之一的“合法性”的内容由原来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答:“合法性”是审计总目标之一,修订前准则是指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
但“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内涵尚需进一步明确,是否包括《会计法》和《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能否按照企业性质和规模明确为《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因此,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据和重要尺度,而且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体现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则。
所以,修订稿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合法性中的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包括被审计单位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问题解答等规范性文件。
26.问:应收账款函证程序能否证实“估价或分摊”认定?银行存款函证和现金盘点是否能分别证明所有权?
答: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既能证实应收账款的真实存在,又能证实应收账款金额的正确必,因此可以证实“估价或分摊”认定。
银行存款函证可以证实被审计单位在银行有多少存款,银行如果证实,即说明所有权是被审计单位的。
但现金盘点不能证明所有权,因为没人证明这钱一定是被审计单位的。
27.问:教材中几次提到,注册会计师应对各重要的账户或交易类别进行实质性测试。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对不重要的账户或交易类别,可不进行实质性测试?
答:不能这么理解。
不重要的项目也有发生重大错误(例如低估错误)的可能,因此,注册会计师通常会根据重要性水平对不重要的项目实施小规模的抽样审计。
28.问:在分析性复核中,如何通过对1~2年,2~3年或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年初数和所末数之比较,发现不合理之处?
答:在编制或索取“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的基础上,计算不同账龄的绝对数,乘上相应的坏账比率,即得到该账龄段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将所有不同时间段账龄的应收款乘上不同的比率,合计起来后与全部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比较,可是以看出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多提或少提。
同时,可以将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年末数减去年初数与2~3年的应收账款的年初数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有不合理的因素存在。
同样,可将2~3年的和1~2年的进行相似的比较。
29.问:客户的实物盘点单是实物证据还是书面证据?
答:客户的实物盘点单既可以看成是实物证据,又可以看成是书面证据,关键看侧重哪方面。
如果从它反映的实物内容来看,应属实物证据;如果从它是客户编制的一种原始凭证来看,应属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