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16年“暖房子”工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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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16年“暖房子”
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暖办[2016]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6.11.02
【实施日期】201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16年“暖房子”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的通知
(吉暖办〔2016〕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考核各地2016年“暖房子”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省暖房办将组织有关单位和质监、热计量专家,对全省“暖房子”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原则
(一)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组织本地“暖房子”工程各项内容的验收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自验收结果负责。在各地自验收的基础上,省暖房办将根据情况对工程有关项目进行抽验。
(二)供热企业参与热计量工程验收的原则。各地要组织供热企业对其供热区域内已
实施的管网热平衡改造、热计量装置安装及运行情况进行验收。
(三)同步实施的原则。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
二、验收时间
2016年11月15日-12月1日。
三、验收内容
综合验收查验各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小锅炉房撤并改造(含热力站)、陈旧供热管网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和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
四、验收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城﹝2008﹞211号);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的通知》(建办科函﹝2012﹞75号);
(四)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
(五)《关于做好2016年“暖房子”工程工作的通知》(吉暖办﹝2016﹞1号);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