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构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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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建设

关于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建设

关于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建设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发展历程我国⽴法⾄⽬前为⽌,并⽆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明⽂规定,仅在司法解释中可见些许规定。

在1987年,最⾼⼈民法院《关于适⽤<涉外经济合同法>若⼲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11款对外国法查明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在应适⽤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提供;(2)由我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上列途径仍不能查明的,可参照我国相应的法律处理。

”该项司法解释⼰被废⽌。

到1988年,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下称《意见》)第193条对外国法的查明问题规定如下:“对于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提供;(2)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3)由与中国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的中央机关提供;(4)由该国驻中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再到2007年,最⾼⼈民法院颁发《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9条规定:“当事⼈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应适⽤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和⼈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民法院可以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除上述司法解释外,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些司法协助协定中涉及到外国法查明的问题,如1988年2⽉8⽇⽣效的《中华⼈民共和国与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第28条规定:“有关缔约⼀⽅的法律、法规、习惯性和司法实践的证明,可以由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或者其他的有资格机关或个⼈以出具证明书的⽅式提交给另⼀⽅法院。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

论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

242论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李冬晴作者简介:李冬晴(1995),女,法律硕士在读,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法学)。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116000)摘要:外国法内容查明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冲突规范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涉外问题的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意义。

在国际上对外国法内容查明相关问题的研究,无论是理论学说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地方。

在外国法内容查明责任分配上,我国首次明确了法院的查明责任,同时对于不同的案件类型有细化的处理。

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相关规定,在立法方面还具有一定的不足之外,并且其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也并不完善,更有甚者仅处用这一规定对外国法进行排除,导致一部分的涉外民商事问题在处理中都对外国法进行排除适用,最终对国内的有关制度进行了适用,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本文具体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外国法内容查明;冲突规范一、外国法内容查明概述(一)外国法内容查明的含义某国法院对涉外的民商事问题进行处理时,假如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来处理,应当对另一国家的相关实体法进行适用,那么对于这一实体法是否存在,以及对当事人的相关权益进行调整的内容是否真实,对这些问题进行查明的过程,就是外国法内容查明,也可以称之为外国法查明。

外国法内容查明中的外国法仅指外国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程序法。

外国实体法包括外国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律解释、法理、学说和国际条约。

(二)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意义关于外国法的适用问题,外国法内容的查明起着十分关键的决定性作用。

外国法中的内容实现合理有效的查明,并保障其有效适用,能够保障并促进一国的法院程序公正且全面的对本国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同时,对国际民商事往来于法律层面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这不仅促进了国际商事往来的法制环境越来越规范,同时对于涉外民商事争议的及时处理保障了其公平性公及公正性,另外,有效提升了全球范围的各个国家对我国法制的信赖度。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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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三、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关键在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新时代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之现实阻碍与完善建议

新时代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之现实阻碍与完善建议

新时代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之现实阻碍与完善建议在新时代的法治背景下,外国法查明制度这个话题可是越来越热了,听起来高大上,但实际上要是细说起来,就发现其中的门道和问题真不少。

外国法查明,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在处理国际事务、商事纠纷时,需要搞清楚外国家里的法律是怎么回事,咋样适用。

这听起来挺简单,可一到实操上,嘿,问题就来了,真是让人捉襟见肘。

咱们得说说信息不对称这个事儿。

信息就像是一把钥匙,能打开很多大门。

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对外国法律的信息了解得就像摸黑走路,一片茫然。

外面的法律条款就像天上的星星,闪得让人眼花缭乱。

这可怎么办呢?有的朋友可能会想,查查资料呗,网络那么发达,随便一搜就能找到。

可现实是,很多时候找到的信息都是东拼西凑,甚至完全不靠谱,真假难辨。

咱们可不能让错误的法律信息误了大事儿。

语言障碍也是个大问题。

咱们都知道,法律条文那是个文绉绉的东西,尤其是外文的法律,那个专业术语,简直是让人哭笑不得。

比如说,你以为自己理解了,可等到法庭上一提问,哎呀,那简直是“猪八戒照镜子,自寻烦恼”。

翻译不准确,意思可能就会变得面目全非。

你说,这多让人头疼啊!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差异也让咱们摸不着头脑。

比如说,有的国家可能特别注重程序,有的则是实质优先,搞得我们要适应各种不同的规则,真是忙得不可开交。

再看看法律适用的问题。

你想啊,咱们要在国内的法庭上用外国法律,那必须得经过各种审核,真是个繁琐的过程。

每一步都像是在过独木桥,稍不留神就得掉下去,哪还有什么简单的?这就导致了很多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拖拖拉拉,甚至耽误了大好时光,最后结果可能和最初的目的南辕北辙,真是令人唏嘘。

咱们的法律人员对外国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也有待提高。

很多时候,他们面对外国法律就像是在解一道高难度的数学题,脑子里一片空白。

虽然有些法律专业人士对国际法、外语有了解,但整体上,能熟练运用的可不多。

培养这样的人才也得时间、精力的投入啊,得下苦功夫。

这就好比想要打好一场球赛,光有天赋可不行,得练就扎实的基本功,才能在关键时刻打出漂亮的进球。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及其完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及其完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及其完善论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及其完善摘要:外国法查明是涉及外国法问题的审判活动的关键环节。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存在不足已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本文从外国法查明的概念、基本原则、存在的困境及其完善方向等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完善提出科学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外国法查明;制度困境;完善方向一、外国法查明的概念及基本原则外国法是指不属于本国法律体系,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国家、地区法律。

在国际交往中,频繁地涉及到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

因此,外国法在跨国法律活动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外国法查明是法院审理外国法问题的必要步骤之一。

其涵义是指在处理涉外权利义务纠纷时,为了定出外国法律的适用,法院需要对外国法作出查明和解释的过程。

我国现行的外国法查明制度比较成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包括提出证据负重、裁判文书中查明外国法的要求等基本原则。

二、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存在困境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存在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我国尚未制定特别法律明确规定普遍适用的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及程序,从而导致外国法查明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此外,对于一个案件,各审判机关由于认识角度和兴趣关系不同,很可能对外国法的适用和解释有不同看法,导致判断的不确定性和混乱性。

2. 证据收集存在困难。

由于外国法制度与我国法制存在差异,在证据收集环节中,往往会涉及到语言障碍、文化差异和跨境证据取证难等问题,导致外国法查明的时间价值增加、纠纷解决成本增加等问题。

三、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完善方向要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制定专门法律规定。

我国应建立一套完备的外国法查明制度,规定外国法查明的程序、适用法律的标准及证据可以从哪些地区和途径获得等细节问题,并对外国法查明有关证据的据证和举证规则建立统一标准。

司考国际私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司考国际私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一、概念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这是法院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首先面对的问题,只有确定了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才能将该外国法具体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2.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负责举证,但法官也可直接认定。

法国即采用这种方法,即在法院很容易知道或已经知道外国法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该外国法。

3.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依职权查明。

欧洲大陆的某些国家,如意大利等采用这种方法。

4.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德国、奥地利、瑞士、土耳其、秘鲁等国采取这种方法。

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可能发生的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造成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是指法官依照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却适用了内国法,或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或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法的情况。

对于这类错误,一般都认为和违反内国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性质,并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

法律教||育网2.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是指法官虽然依其冲突规范正确选择了一个应该适用的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即对该外国法的条款或内容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错误的判决。

对于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外国法适用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一方需要证明外国法律的内容时,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来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和适用。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外国法查明制度也存在一些困境,需要不断进行完善。

外国法查明存在语言和跨文化的困境。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语言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外国法律内容对于普通人来说是比较难以理解的。

当一方需要证明外国法律内容时,需要通过专门的翻译人员或专家来进行解释和翻译。

而在跨文化情况下,法律概念和逻辑的差异也会对外国法查明造成困扰,可能导致对外国法律内容的误解或误译,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外国法查明的研究和搜集难度较大。

由于外国法律的地域性和复杂性,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搜集。

一方面,外国法查明需要涉及到较多的法律文献和法律制度的了解。

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外国法规定的形式、来源和修订过程等也有所不同,需要把握其特点并进行恰当的分析和解释。

判决机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也会对外国法查明造成困扰。

当事人在申请外国法查明时,需要选择一家能够提供专业外国法律咨询和查明意见的机构,以确保其提供的外国法律内容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现实中存在一些非专业机构或个人冒充专业机构,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判决机关在审理外国法查明的申请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理解能力,以正确理解和适用外国法律。

为了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加强外国法查明研究和培训。

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机构网络,负责外国法查明的研究和培训工作。

该机构可以收集和整理外国法律文献,提供有效的法律查明服务。

还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外国法律的认知和理解能力。

二是推动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各国可以通过建立法律数据库、共享外国法律文献等方式,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这样可以提供更多的外国法律资料和信息,方便当事人进行外国法查明。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及其完善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国际民商事交往愈发频繁,外国法查明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外国法查明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妥善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状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其中明确了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外国法律的,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在查明途径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方式,包括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外国法的查明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二、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外国法查明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困境。

首先,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不够清晰。

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程度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有时当事人可能因能力或资源限制无法有效提供,而法院又可能因责任不明确而消极对待查明工作。

其次,查明途径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有待提高。

虽然规定了多种查明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途径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可能存在专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难以保证的问题。

再者,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这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判断结果,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此外,缺乏对外国法查明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一旦出现外国法查明错误或不当的情况,当事人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三、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建议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应当进一步细化当事人和法院在外国法查明中的责任。

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时,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是指在国内司法程序中查明外国法的程序和方法。

外国法常常作为判决结果的依据,因此查明外国法在跨国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外国法查明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动查明:指当事人或法院主动查明外国法。

法院可以向外部资源咨询机构求证,征求相关证据,或利用参考手段查询外国法。

2. 自证不侵权原则:当事人自称、提供和援引的外国法,应当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其真实性和适用性。

如果不能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3. 比较法原则:在查明外国法的过程中,应与国内法进行比较,以确保外国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4. 公证查明:指通过公证机关对外国法进行证明和认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权威机构认证原则:指利用外部权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作为查明外国法的依据,以确保其准确性和适用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旨在确保外国法在国内司法程序中被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以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引言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节器,它保障着公民的权益,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有效执行离不开对事实的查明。

而在外国法律体系中,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法律查明事实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规定往往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围绕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存困境进行探讨,并探寻其可能的完善之路。

一、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存困境1、证据标准不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证据标准的规定存在着差异。

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规定更加注重实证证据,对口供和间接证据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而另一些国家则更加注重口供和间接证据,甚至可能会忽视实证证据的重要性。

这样的差别在跨境刑事案件中可能会导致执法部门执行不同国家的法律时出现认定证据的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2、证据取得的限制在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案件中,证据的取得往往面临着各种限制和困难。

首先是因为语言、文化、法律体系等差异带来的取证难题,往往需要依赖翻译等手段来解决。

其次是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证据的保护和获取存在着不同的规定,因此需要严格遵循不同国家的规定来获取证据。

再者是因为一些国家可能出于国家利益等因素,不愿向其他国家提供某些证据,导致案件侦查和审理受到严重的阻碍。

3、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在跨国刑事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的问题。

一方面是因为证据的跨国传递过程中容易发生丢失、篡改等情况,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是因为证据的获取受到各种限制,难以获取完整的证据链,导致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出现断层和漏洞。

4、证据审查程序不完善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证据审查程序不够严格和完善,容易导致虚假证据的出现。

一些国家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缺乏有效的程序和规范,容易导致虚假证据的出现,从而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由于证据的公正性和充分性得不到保障,也容易导致科技和舆论等因素对司法裁决产生影响。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方法规定的重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方法规定的重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方法规定的重构外国法查明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外国法查明方法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亟需进行重构和完善。

外国法查明是指在国内诉讼中,当涉及外国法律适用时,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对该外国法律进行查明、理解和适用的过程。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起步较晚,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规范体系。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以下问题:查明方法的规范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查明标准的制定过于原则化,导致实践中难以把握;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保障查明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重构外国法查明方法规定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涉外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外国法也越来越复杂,原有规定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原有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影响司法效率和质量。

重构规定有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完善查明方法。

具体包括:(1)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外国法资料,包括法律法规、判例、学说等;(2)法院可依职权采取调查、检索等措施协助查明;(3)在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资料且严重影响案件审理时,法院可依据职权查阅相关文献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查明。

制定具体标准。

应明确规定外国法查明的具体标准,如明确涉外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领域、法律关系以及具体需要查明的内容等。

同时,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确保查明标准的统一和准确适用。

建立监督机制。

法院在查明外国法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标准,确保查明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法院查明外国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偏差和失误。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开展外国法查明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提高我国在外国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水平。

重构我国外国法查明方法规定是当前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涉外案件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

只有完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做法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做法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做法
答:
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做法主要是采取三种“三查”的方法:首先是“文献查询”,即从文献、国际条约、国际社会上所使用的习惯语、成文法和学术研究等渠道,查询来获取外国法律资料。

其次是“本国解释”,即在查询的外国法律资料基础上,根据本国国情和具体情况,采取自然语言学、历史学、认知心理学等手段,进行法律解释和推理,把外国法律文本忠实地翻译成本国语言,以求把外国法律资料应用到本国实际行动中。

最后是“对照查询”,即从外国法律上查找与本国法律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规定,来深入研究外国法律,比较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的异同,以及如何在具备不同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的范畴中实现公理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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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

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

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外国法查明制度指的是在涉及到外国法的司法案件中,为了明确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需要使用特定的程序和方法来查明外国法的规定。

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背景和概念外国法查明制度是一种基于国际交往需求,旨在解决跨国争议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机制。

在日益加强的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流背景下,我国与外国之间的合作、往来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确立了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必要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主要包括法院委托、法官独立查明、当事人协助查明等几个方面。

其中,法院委托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将外国法问题交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查明;法官独立查明是指法官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自行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协助查明是指当事人配合法院进行外国法的查明,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二、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意义1.补充我国法律体系的不足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涉及所有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外交往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通过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补充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确保国内法律的适用与国际接轨。

2.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存在为我国与外国之间的交往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当涉及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时,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的交往与合作。

3.提高法院的专业水平随着外国法的广泛适用,提高法院对外国法的了解和应用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运用可以促使法官更加深入地研究外国法,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

三、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案件类型外国法查明制度广泛适用于涉及外国法的各类案件,如国际贸易、跨国合同、外国投资纠纷等。

例如,在跨国合同纠纷中,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帮助法院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履行义务等具体问题。

2.适用原则在使用外国法查明制度时,我国法院主要遵循国际合作、平等互惠和公平正义原则。

论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完善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于2010年颁布,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具有鲜明的特色。

然而在我国的现行相关立法中,对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责任主体、外国法查明的途径、对外国判例的态度等问题依然存在些许不足。

在此分析基础上,可对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提出如下建议:查明主体进一步多元化、查明方法兜底化、外国判例适当承认。

标签:冲突规范;外国法内容查明;法律适用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在一国法院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需要适用外国的实体法来调整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证明该外国法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确定该外国法具体内容的行为过程。

1其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是国际私法中适用外国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0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法》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确了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正式打破了了我国没有单行、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窘迫局面。

2一、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主要特点(一)外国内容查明主体明确《法律适用法》明确指出,能够进行外国法查明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和当事人。

其中前三者是一般查明主体,而当事人只有在其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下才需要提供外国法律。

可见“在外国法的查明责任方面,我国当前立法实际采取的‘折中说’”3。

(二)直接列举了何种情况下可认定外国发内容无法查明据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7条,不能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情形主要是指以下两种:第一,人民法院通过经由涉案当事人提供、已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相关法律研究者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明晰外国法律的;第二,应当由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但当事人超过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并且无正当理由而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

“如此规定能够使得受案人民法院更加准确地把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进程,从而使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过程进度可控,不至于过分拖延。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在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国际交往和贸易日益频繁,外国法的适用越来越成为各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常态。

根据国际法准则,外国法的适用应遵循“国际私法适用法和公法规则”和“平等互惠原则”,中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也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完善,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境。

1.法院认定外国法归属不确定针对民事、商事等类型的案件中,如涉及外国法的适用,法院需要查明外国法,并认定该外国法为哪个国家的法定制度,这就涉及到外国法的归属问题。

由于在世界范围内,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同属于某一种法系,因此归属不一致或存在非常接近的情况。

例如,中国法院在认定“英国法”时,究竟考虑“普通法系”的角度,还是考虑“英本土法系”的角度,这就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和规定。

2.外国法证明困难有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处于超前或滞后状态,对于中国法院来说,难以进一步获得这些国家具体法律条文及其适用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调查和论证,寻找相关信息,以体悟该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做出相应的认定。

3.语言翻译问题外国法的文本通常都是非中文的,因此,需要有全面且精准的翻译工作。

不同语言间的肯定质量、语言习俗等问题,可能影响翻译的质量和准确性,容易导致法院不准确地理解外国法,进而影响案件的判决。

1.建立专门的外国法查明机制涉及外国法的案件审理中,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办案能力关键重要。

为此,应建立专门的外国法查明机构,聘请专业人员,为法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辅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

2.发挥司法外交作用外交部门应发挥司法外交作用,加强与其它国家法律界的沟通,建立正式或非正式的交往渠道,并寻求国际协调解决在适用外国法方面出现的问题,在培养国际性的法律人才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3.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应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外国法的信息数据库和资源汇总,便于分享和协作。

通过信息交流,国与国之间的法律界能够更好地相互了解,并在适用外国法时提供更有效的信息支持。

论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论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论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作者:陈怡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3期关键词外国法内容查明冲突规范法律适用作者简介:陈怡欣,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7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私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8.122一、外国法内容查明的基本理论(一)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概念在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后,需选择法律进行审判,但世界各国、各法域的法律不仅浩如烟海,而且常常因时而变,任何裁判者都不可能做到通晓。

如果根据内国冲突规范指引需要适用外国法,那么就只有依靠查明确定外国法律的存在、了解外国法律的内容,才能准确适用外国法,做出恰当的判决。

因此,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在国际私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由一定的制度来明确诉讼关系当事人的责任范围,规范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

参考权威学者高宏贵教授的定义,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亦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或称“外国法内容的证明”,是指当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若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其他国家的实体法来调整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何证明该外国法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确定该外国法的具体规定的行为过程。

(二)外国法内容查明的价值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国际私法中适用外国法的最后一项制度,是保护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从案件的审理流程来看(如图1),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一方面影响了受案法院对适用法律的选择,另一方面,它也与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关联。

良好的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能够发挥冲突法法律选择理论的功能,让法院地法与外国法实现平等适用,保证找到划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正确依据,无愧为公正审判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机制的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与合作的不断深化,对外国法的了解与应用也日趋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外国法查明机制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因此,本文将从优化外国法查明机制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国际交往中,涉及外国法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提高外国法查明的准确性和效率,对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增强国际信任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还有助于加强我国与外国法律体系的对接,增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国际竞争力。

然而,我国现行外国法查明机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外国法查明的证据收集和审查不够规范,导致查明结果的准确性受到一定影响。

其次,外国法查明的程序较为繁琐,耗费时间和精力,限制了司法效率的提升。

再次,外国法查明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有待加强,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专家库和评估机制。

最后,外国法查明的成本较高,给当事人和司法机构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解决途径。

首先,加强外国法的培训与研究,提高司法人员对外国法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提高外国法查明的专业水平。

其次,建立外国法查明的专家咨询制度,组建专业的外国法查明团队,提供权威的外国法解释与意见。

此外,应当加强与外国法律专家的交流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国法查明机制。

同时,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建立外国法数据库,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比对功能,提高查明效率与准确性。

综上所述,我国外国法查明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加强外国法的培训与研究、建立专业的外国法查明团队、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以及运用技术手段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外国法查明的准确性、效率和专业性,为我国的国际交往与合作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外国法查明机制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提升。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摘要】外国法查明制度在跨国法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困境。

困境主要表现为法律程序繁琐、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

为了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司法协作等方面。

目前,一些国家已经进行了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优势,如更便捷的法律程序、更公正的裁决等。

但也有局限性,如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语言文化障碍等。

外国法查明制度需要不断改进,未来应着重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提升效率和公正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促进跨国法律合作,维护当事人权益,推动国际法治进程。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未来发展应注重国际合作与共享,以更好地服务全球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外国法查明制度、困境、完善、建设现状、优势、局限性、改进方向、未来发展、重要性、意义、问题1. 引言1.1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意义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意义在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权益。

通过对外国法的调查和证明,可以消除对外国法律不了解和误解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因外国法律问题而导致的不公平。

外国法查明制度也有助于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司法效率和推动全球化进程。

通过建立健全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为跨国商事纠纷、国际刑事合作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个体的法律权益,更在于推动国际法治化进程,促进各国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维护全球法律秩序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外国法查明制度对于促进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1.2 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的问题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不清晰。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外国法查明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范围往往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容易导致纠纷和争议。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证据获取困难。

由于语言、文化等方面的障碍,获取外国法律的相关证据常常面临困难,影响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执行效率较低。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对外国法律事实进行查明的一项重要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活动公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

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困境与不足,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外国法的异质性和多元性给外国法查明带来了困难。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而且生活习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的不同也会导致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和异质性。

在查明外国法律事实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需要考虑到外国法律的不同规定和效力。

外国法查明的时效性和费用成本也是制约因素。

由于外国法的多样性,查明外国法往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涉及到各种文书翻译、专家证言等手续,而且相关费用也较高。

这给诉讼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带来了较大的负担,也降低了外国法查明的效率和便捷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困扰外国法查明的主要问题。

在现实操作中,有时外国法查明的程序不够完善,容易造成查明结果的错误和不公正。

而且,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对外国法查明并未给予明确的规范和规定,导致了外国法查明制度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和程序规定。

外国法查明过程中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也是一个制约因素。

在查明外国法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数据和专业知识,需要严谨的审查和鉴定,但有时法官和审判人员对外国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对权威性缺乏深入了解,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应当建立健全的外国法查明程序。

法院应当建立外国法查明的特殊程序,细化查明的过程,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操作细则,并合理安排查明时间和费用。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外国司法机构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和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减少外国法查明的困难。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外国法查明的程序和要求。

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应当根据实践中的问题和困难,对外国法查明作出详细的规定和指导意见,为外国法查明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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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构建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国际民商事交往越来越频繁,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也越来越密集,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处理这类案件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阐述了我国在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责任分配、举证程序、救济适用等方面的不足及完善,从而对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构建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字:外国法内容查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程序救济适用
正文:
(一)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概念及我国的法律规定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亦称外国法的证明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

能否正确把握外国法举证责任分配、外国法的查明方式以及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处理等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结果,涉及到国际民商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国际关系的发展。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没有明文规定,仅在有关国际私法解释与司法协助中有所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
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88年2月8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第28条规定:“有关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习惯法和司法实践的证明,可以由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或者其他有资格的机关或个人以出具证明书的方式提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

(二)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不足
从司法解释及法律协助的规定来看,我国对处理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态度是积极的,查明方法也是非常广泛的,规定了三种官方途径及两种个人途径。

然而实际上这一制度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外国法内容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我国的《民通意见》规定了五个可以提供外国法内容的主体,是较为详实的,然而却没有明确各主体在查明外国法内容时的顺序。

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比如;外国法内容是否首先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供还是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当事人能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通过其他途径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由此便会导致查明外国法内容的主体在启动查明程序时的无所适从。

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举证程序。

我国法院需查明外国法内容时,往
往是由当事人负查明责任的。

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套具体的举证程序,这就导致当事人在查明外国法内容时没有方向性,如何种外国法是被我国法院认可的?需要向法院提供的外国法经过怎样的证明程序才能为法院所采纳?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就证据的证明问题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涉外民商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的规定,从而提高当事人证明外国法律内容时的可操作性和效率。

再次,如何理解“外国法无法查明”的定义。

《民通意见》规定了五种外国法查明的途径,并规定了“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单从该解释的规定看,我国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的立法意图是积极的,即只有在穷尽以上五种途径仍不能查明时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但在实践操作中这种做法是不现实也不合理的,若按照这五种途径一一进行,势必导致案件的久拖不决或讼累,这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极不公平的。

(三)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相应的完善。

首先明确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责任划分,坚持当事人查明为主、法院查明为辅的原则。

在诉讼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此问题上应坚持谁主张谁负责举证的原则。

正如摩根所说:最少的司法干预是达到令人满意结果的最有效方式。

在外国法查明时,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官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地位,这有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正。

并且外国法内容千差万别,将“法官知法”无限扩大到外国法的内容是不现实的,而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往往比法官更通晓外国法知识。

当然,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法院在此问题上无所作为。

当事人负有证明外国法的责任,只是说当事人在此问题上具有主动性,但是具体通过何种途径去查明外国法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选择,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力查明(包括委托中外法学专家查明),有需要时还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查明或者由法院通过其他官方途径委托查明。

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尽到具体的查明义务,对当事人合理的申请,法院无法查明外国法内容时,应作出具体的解释,而并非敷衍搪塞。

其次,明确当事人查明外国法时的举证程序。

在立案受理后,法院应明确告知主张适用外国法的当事人相关的举证程序,如所提供的相关外国法律或判例,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确认相关法律或判例在所在国的效力;然后经我国有权机关翻译成中文,并由我国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经过上述程序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交相应的中英文文本。

在庭审过程中,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必须经过质证、认证等程序,对于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外国法内容即便法院认为有不妥之处也可以采纳,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此外对于由当事人提供的中外法学家意见,法院应与自己委托的专家提供的意见一视同仁,通过审查认证,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一个参考依据。

再次,在努力查明外国法内容的原则之下,可以对司法解释中救济适用的规定有所变通。

《民通意见》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
以上规定推断,只有在穷尽五种途径仍不能查明时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然而在阐述制度缺陷时已经指出,这会导致案件的久拖不决或讼累,这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极不公平的。

因此为提高诉讼效率,法院可以为当事人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间使其通过各种途径去查明外国法律,若在该期间内没有查明外国法,也没有申请法院委托查明,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中国的法律进行审理。

这是对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救济,事实上,由于法官最熟悉本国法,并且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及法律趋同化的背景下,我国的涉外民商事立法与国际统一实体法就总体而言已经实现了整合,比如,当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不同时,国际公约优先适用等,因此这一救济途径是现实而合理的。

从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也可以看出这一趋势,该草案第九章第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为某外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责成当事人提供该国法律,也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

当事人不能提供或者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无法查明该外国法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的法律。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国际民商事交往越来越频繁,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也越来越密集,外国法的查明是处理这类案件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我国必须明确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责任分配、举证程序、救济适用等问题,不断完善我国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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