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外国法的查明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外国法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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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亦称外国法的证明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某⼀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l 外国法的查明⽅法也⼤致分为三类:
(⼀) 当事⼈举证证明 (⼆)法官依职权查明,⽆须当事⼈举证 (三) 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九⼋⼋年⼈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在应适⽤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由当事⼈提供;⼆、由我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三、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五、由与中国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的中央机关提供。
l 外国法⽆法查明时的解决⽅法
(⼀)直接适⽤内国法这是⼤多数国家采取的办法。
(⼆)类推适⽤内国法如英国法院,在当事⼈提不出关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或法院认为该项证据不充分时,就推定该外国法与英国法内容相同,从⽽适⽤英国法。
(三)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德国和美国在实践中采取这种作法。
(四)适⽤同本应适⽤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五)适⽤⼀般法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151f06350b4c2e3f57276301.png)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外国法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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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对如何证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调整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外国法查明的必要性一方面,已过法院以冲突规范适用外国的法律,并不像适用本国法律那样简单和方便。
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纷繁复杂,任何国家的法官都不可能通晓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因而在应当依外国法判决的案件的情况下,就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另一方面,由于外国法的查明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而在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时候,究竟是由法官负责调查外国法的内容还是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来明确责任的划分。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针对不同国家对于外国法的态度的区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查明。
这种态度的区别主要是将外国法的适用是看做“事实”还是“法律”的不同来决定的。
从各国的立法和时间来看,外国法的查明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把外国法当做“事实”看待,并采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即:当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该外国法的内容必须由当事人像证明案件的其他事实一样加以证明。
它们采取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既然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是事实,那么久应该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证明该“事实”的内容;并且,一个国家的法院(法官)只负有熟悉和使用本国法的责任,而无熟悉和使用外国法的义务。
(二)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如荷兰、意大利、奥地利以及拉美的乌拉圭等国采用这种做法。
这些国家认为,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和内国法一样,在性质上都是法律,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在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只能由法官依职权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并根据查明的具体规定断案,当事人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三)原则上由法院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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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当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来源和适用方式。
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在外国法的查明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需要适用的外国法是什么。
这通常涉及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
在确定需要适用的外国法后,接下来就需要查明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
这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例如查阅相关国家的法律数据库、参考相关案例、咨询专业律师等。
在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后,还需要确定该外国法的适用方式。
这包括确定该外国法是否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符,是否符合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
在外国法的查明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例如,要确保查明的外国法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符,避免出现误用或滥用的情况。
同时,还要尊重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确保查明的外国法具有可接受性和合法性。
总之,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问题,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在查明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确保查明的外国法具有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尊重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等。
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3篇)
![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48bc314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c1.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规范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和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国法查明的概念与意义1. 概念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和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外国法查明的对象: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如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关系等。
(2)外国法查明的主体: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和仲裁机构。
(3)外国法查明的目的:正确适用外国法律规范,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2. 意义(1)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外国法查明有助于消除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发展。
(2)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通过外国法查明,我国司法机构可以自主判断和适用外国法律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
(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国法查明有助于确保当事人按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外国法查明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应当通过下列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二)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查明;(三)由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提供;(四)由国际组织提供;(五)由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途径。
”2. 查明程序(1)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有权提供外国法律规范的相关证据,如法律文本、法律解释、案例等。
(2)司法、仲裁机构查明: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主动查明涉及的外国法律规范。
(3)国家机关提供: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我国国家机关,如外交部、商务部等,可以提供外国法律规范的相关信息。
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外国法的查明
![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外国法的查明](https://img.taocdn.com/s3/m/b710db1ca300a6c30c229f7c.png)
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外国法的查明张旭科外国法的查明,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则称为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
“法官谙知法律”是一个古老而美好的格言,但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任何法官均无通晓各国法律的能力,所以,当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依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而法官并不了解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的条件下,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来查明、确定该外国法的内容。
而外国法如何来查明?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应如何解决?外国法错误适用应如何救济?上述问题都是各国在涉外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但各国对于上述问题的具体规定、解决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一、外国法的查明方法目前,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由于各国对于外国法性质的认识上存在着“事实说”、“法律说”、“折衷说”三种主张,因而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各国的做法也存在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当事人举证证明。
这一做法把外国法看做一种“事实”,认为应当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即当事人须举证证明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和其内容如何,而法官没有依职权查明的义务。
如英美法系国家。
(二)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这一做法认为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也是法律,依照“法官知法”的原则,法官应当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如奥地利、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
(三)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这一做法主张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既不同于查明内国法律的程序,又不同于查明“事实”的程序,原则上应由法官负责调查,当事人也应负协助义务。
这种做法更重视法官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可以确认,也可以拒绝或限制之。
如德国、瑞士、土耳其等国家。
对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我国立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ad13235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de.png)
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是指在国内司法程序中查明外国法的程序和方法。
外国法常常作为判决结果的依据,因此查明外国法在跨国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外国法查明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动查明:指当事人或法院主动查明外国法。
法院可以向外部资源咨询机构求证,征求相关证据,或利用参考手段查询外国法。
2. 自证不侵权原则:当事人自称、提供和援引的外国法,应当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其真实性和适用性。
如果不能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3. 比较法原则:在查明外国法的过程中,应与国内法进行比较,以确保外国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4. 公证查明:指通过公证机关对外国法进行证明和认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权威机构认证原则:指利用外部权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作为查明外国法的依据,以确保其准确性和适用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旨在确保外国法在国内司法程序中被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以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2011年杨帆(女)三国法讲义(最新)
![2011年杨帆(女)三国法讲义(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81822ea10029bd64783e2c56.png)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渊源国际公法找空白点。
细,散国际私法年份真题,不要做。
前五章不要做,后两章要做国际条约最重要,国际习惯最古老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本身不是国际公法的渊源。
港澳台之间不可能出现条约。
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无须出具全权证书的仅包括正职条约签订后要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不登记也有效,但不得被联合国机构援引。
条约保留是重点,空白点,难点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接受保留国对保留国也保留善意解释:尽量做有效解释;如果是第三方解释,保持中立为善意;对立方解释,以己方吃亏为善意(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国际法上的独立仅指摆脱殖民统治而独立承认是今年的热点新国家和新政府的区别在于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
法国目前承认利比亚反动派,是承认新政府。
利比亚一方打赢,叫承认新政府;分立的话,承认新国家中国在WTO一国四席安理会表决制度是重点。
联合国决议对成员国有约束力,不遵守安理会可以采取行动。
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执行机构。
对利比亚的1973号决议(空中禁飞区)15个理事国,5个常任理事国,中俄英法美核污染不可因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国家承担绝对责任、补充责任(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做法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做法](https://img.taocdn.com/s3/m/9361caf2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b5.png)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做法
答:
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做法主要是采取三种“三查”的方法:首先是“文献查询”,即从文献、国际条约、国际社会上所使用的习惯语、成文法和学术研究等渠道,查询来获取外国法律资料。
其次是“本国解释”,即在查询的外国法律资料基础上,根据本国国情和具体情况,采取自然语言学、历史学、认知心理学等手段,进行法律解释和推理,把外国法律文本忠实地翻译成本国语言,以求把外国法律资料应用到本国实际行动中。
最后是“对照查询”,即从外国法律上查找与本国法律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规定,来深入研究外国法律,比较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的异同,以及如何在具备不同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的范畴中实现公理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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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2017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ead05a45312b3169a451a425.png)
第一章.国际法(11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公平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作为辅助资料,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国际和国内判例包括国际部分)、学者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基本原则(各国公认、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强行法性质)具有强行法性质(必须遵守),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主权性质:(1)对内最高权(立法、司法、行政权),(2)对外独立权。
(3)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的判断条件:(1)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2)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禁止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自卫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不得不打)和相称性(还击不能过火)。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联合国宪章优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三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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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海天名师启航班司法考试中的“三国法”——主要内容、命题规律、做题方法、复习策略第一篇 三国法的主要内容一、国际法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海洋、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际环境保护)国际法4.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外国人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5.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6.条约法(条约的缔结、效力、保留、解释、修订、终止和暂停施行)7.国际争端解决和战争法(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海牙体系、日内瓦体系、国际刑事法院)内容例举:例1.乙国与甲国航天企业达成协议,由甲国发射乙国研制的“星球一号”卫星。
因发射失败卫星碎片降落到甲国境内,造成人员和财物损失。
甲乙两国均为《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缔约国。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年试卷一98题)A.如“星球一号”发射成功,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B.因“星球一号”由甲国的非政府实体发射,甲国不承担国际责任C.“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D.甲国和乙国对“星球一号”碎片造成的飞机损失承担绝对责任(四)外交特权与豁免1)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①馆舍不得侵犯2)接受国有保护义务;3)馆舍及财产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②档案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1)使馆③通讯自由(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安装或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可侵犯)④使馆免纳捐税⑤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⑥使用国家标志1)不得对外交人员搜查、逮捕或拘留①人身不可侵犯2)接受国有义务保护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外交特权②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与豁免1)刑事:完全豁免(接受国不得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2)行政:免户籍和婚姻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受行政制裁等A.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但代表派遣国为使馆购置不动产除外);(2)人员③管辖豁免3)民事B.以私人身份参与的继承诉讼;例外C.在接受国内公务范围以外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D.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相关的反诉。
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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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回复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在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和程序规定对外国法进行查明和确认的过程。
它包括以下方面的工作:
1. 查找外国法源:通过收集、研究和分析外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学术著作等文献资料,确定外国的法律来源和适用范围。
2. 解释外国法律:对外国法文本进行解读和理解,梳理其法律规定、原则和解释,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情形和条件。
3. 比较法研究:将外国法与本国法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其共同点和差异,以便正确适用外国法或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通。
4. 书证和意证:查明外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包括通过向有关部门、机构或专家咨询、发送法律调查函等方式获取书证;通过阅读外国法律文献,了解慣例法和裁判法等非书证。
5. 证明程序:根据相关法律和程序规定,提供外国法的证明材料,例如提供外国法律、翻译件、解释说明等。
通过外国法的查明,可以准确确定适用外国法律的方式和结果,并为司法裁决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2019年强化讲义-第11节三国法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王斌
![2019年强化讲义-第11节三国法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王斌](https://img.taocdn.com/s3/m/f924736d87c24028915fc3fc.png)
国际私法考区一 基本理论一、基本概念(一)冲突规范冲突规范=范围+系属(包含连结点) (1)范围: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2)系属:规定“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3)连结点:把特定民商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标志。
连结点 静态连接点:不能改变的连接点 动态连结点:可以改变的连结点国际私法 1.国际私法总论2个基本概念(冲突规范、准据法)5个基本制度(定性、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8类问题的法律适用3.民商事争议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区际法律问题连结点范围 系属“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准据法二、基本制度(一)定性又称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当适用的冲突规范。
①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的识别;②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反致(中国不接受反致)1.直接反致:甲国乙国2.转致:甲国乙国丙国3.间接反致:甲国乙国丙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例1.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 .直接反致B .间接反致C .转致D .双重反致(三)外国法的查明(四)公共秩序保留甲国乙国冲突法 实体法冲突法实体法 1 2(五)法律规避。
适用外国法律的查明(2篇)
![适用外国法律的查明(2篇)](https://img.taocdn.com/s3/m/69f4a610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bc.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外国法律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查明适用外国法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探讨适用外国法律的查明方法、途径以及司法协助机制,以期为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及外国法律的案件提供参考。
二、适用外国法律的查明方法1. 法律关系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根据案件事实,分析法律关系,找出涉及外国法律的条款。
具体方法如下:(1)确定案件事实:分析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争议标的、法律关系等。
(2)梳理法律关系: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找出涉及外国法律的条款。
(3)对比分析:将涉及外国法律的条款与我国法律进行对比,确定是否适用。
2. 比较法分析法比较法分析法是指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找出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规定。
具体方法如下:(1)收集相关国家法律:查找涉及案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2)比较分析:将不同国家法律进行对比,找出与案件事实相符的规定。
(3)选择适用:根据比较分析结果,确定适用外国法律。
3. 专家咨询法专家咨询法是指通过咨询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获取适用外国法律的意见。
具体方法如下:(1)确定咨询对象:选择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
(2)提出咨询问题:将案件事实、涉及的外国法律等问题向专家咨询。
(3)综合分析:根据专家意见,确定适用外国法律。
三、适用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1. 案件当事人提供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提供涉及外国法律的相关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明适用外国法律。
2. 法律数据库查询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数据库查询,获取涉及外国法律的信息。
法律数据库收录了各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等资料,为法院查明适用外国法律提供了便利。
3. 司法协助当我国法院在查明适用外国法律时遇到困难,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法院提供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供法律信息:请求有关国家法院提供涉及案件的外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三国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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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2017 第一讲国际法导论1、国际法的渊源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的渊源;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构成要素客观:各国反复实践非成文化;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主观:内心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非成文化;补充和辅助作用;可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非渊源①司法判例;②国际权威学者的学说;③国际组织的决议等2、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①各国公认;②普遍适用;③国际法的基础;④属于强行法。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①对内最高;②对外独立③有自保权(国防权+自卫权)不干涉内政原则①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②行为不违背国际法。
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①禁止侵略(不含平叛等内战);②禁止武力威胁和侵略战争宣传。
合法使用武力的例外:①自卫;②安理会授权动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方式不是完全不使用武力,如联合国维和部队,也是和平方式。
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独立权严格限定在殖民地民族。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即所谓“约定必守原则”。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概述1、一国的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不得以国内法对抗国际义务和责任。
2、国际法一般也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已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已经转化或需要转化的除外。
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
转化适用如,WTO相关协议、知识产权领域。
作为补充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讲国际法律主体及其国际法律责任1、国际法主体分类1、主权国家;2、政府间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特定民族。
国家要素①定居的居民(基本条件);②确定的领土(物质基础);③政府;④主权(根本属性)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
自保权1、国防权;2、自卫权:①前提:受到武力攻击;②条件:必要性、相称性。
2017年三国法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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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考点总结(详细版)国际公法:一、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1.国际条约:(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接受和效力(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条约无有效规定(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设定义务、设定权利、权利义务取消(5)条约的解释:一般规则、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6)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实践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1.国家(1)国家主权豁免(2)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对象、方式、性质、后果(3)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条约继承、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债务继承2.国际组织(1)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2)联合国的组织机构①联合国大会:A.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B.对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约束力,其他决议只有建议性质。
②安理会(15个理事国,其中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的表决制度:A.投票权的分配和行使B.决议通过的条件a.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b.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C.决议的性质三、国际法律责任1.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1)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行为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2)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主体、客体范围2.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归因于国家3.排除行为不当性四、国际法上的空间1.领土的构成和领土的取得(1)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2)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2.海洋法(1)海洋水域的划分和各部分制度①海洋水域的划分领海基线领海专属经济区(包括毗连区)内海②各部分制度:A.内海:完全主权;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通过B.领海: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C.毗连区:防止和处罚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其他依附于专属经济区。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8237c5f46edb6f1aff001fe9.png)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一、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所谓外国法的查明(ascertainment of foreignlaw),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则称为外国法的证明(proof offoreign law)。
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法官谙知法律”( jura novitcuria)是一个古老而美好的格言,但事实上,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纷繁复杂,任何法官都不可能通晓世界各国的法律。
因此,当一国法官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依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来确定该外国法中有关规定的存在并了解其内容。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各国对外国法究竟属于“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
按照一些国家诉讼法的观点,“法律”和“事实”是相对立的,法官应当知道法律,而且仅限于知道法律。
至于事实,则应由当事人举证,法院只根据当事人所证明的事实加以认定并适用法律来作出判决。
因此,在依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究竟把外国法视为“法律”还是视为“事实”。
如果把外国法视为“法律”,那么就应当用确定本国法内容的那种程序来查明其内容;如果把外国法视为“事实”,则应当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其内容。
这也就是说,如果把外国法看作“法律”,就不需当事人举证,而应由法院依职权去主动查明,因为法院应该知道法律;反之,如果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则当事人必须负举证之责。
当然,也有国家采取折中的主张,不将法律和事实对立起来,在它们看来,外国法既非单纯之事实,亦非绝对之法律,而是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的外国法律。
因此,外国法的查明也必须采取既有别于确定事实的程序,也不同于确定内国法律的程序。
正由于上述主张的不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为三类:其一,当事人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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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
一、定义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二、查明的义务主体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提示】
1.如果外国法是当事人选择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若当事人查不来,审案机关没有补充查明的义务。
2.如果外国法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则由审案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来查。
三、外国法的解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
【提示】
对于查来的外国法的内容,主要依当事人的理解为主,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不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四、无法查明的认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提示】
对无法查明的认定,要区分查明的义务主体分别掌握:
1.人民法院是查明的主体,则在其用尽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
能查明。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合理途径一般仅指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三种。
2.当事人是查明的主体,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即此时人民法院无须补充查明。
五、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提示】
对于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要记住,结果一定是适用中国法,这是常考点。
【例题】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解析】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查明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外国法律,故A错,不当选。
本条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时,适用中国法律,而非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D错,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故B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
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可见,首先,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要分为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和未选择两类,从而适用不同规定;其次,法院查明时,应经一些合理途径仍不能查明,才可认定为不能查明,而非仅中外法律专家一种,故C错,不当选。
故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