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域外法的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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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域外隐私保护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大数据背景下域外隐私保护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大数据背景下域外隐私保护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孙泽龄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年第10期[摘要]随着大数据战略的全面推进,各国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相继发生了多起规模庞大、损失严重的信息泄露事件,各国公民都对此表示担忧,并呼吁制定完善的隐私保护制度。

为了维系经济效益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在利用大数据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立法手段保护隐私。

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薄弱,对如何在大数据时代加强隐私保护缺乏经验。

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隐私保护法律制度。

[关键词]大数据;隐私权;信息披露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10.098[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9)10-0-021 研究背景随着大数据的迅速发展,规模庞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例如,2016年,徐玉玉的网络电信诈骗案震惊了全国,吸引了社会各界的注意。

尽管越来越多的公民已经意识到隐私泄露事件的高发性及其危害性,但大多数人并不知该如何防范此类事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保障隐私权的信息共享平台,公民只能通过媒体新闻、相关论坛等平台了解相关内容,但无法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隐私的法律不够系统,只对保护个人隐私做了间接、原则性的规定,尚未形成独立、系统的法律制度。

社会各界呼吁完善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为惩治违法行为提供更详尽、系统的法律依据。

由于隐私侵权行为的查处难度大,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林维建议在构建统一立法框架、加大司法打击力度、顺畅维权渠道时,应重点关注隐私侵权的事前防范而非事后惩处。

此外,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绝大多数隐私泄露案件属于非刑事案件,公安部门无权派出大量警力处理此类案件,大多数受害者则因为维权过程举证艰难等选择了沉默等较为被动的处理方式,从而使许多侵权者并未受到应有的惩罚,一些侵权者更加肆无忌惮。

浅析美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机制

浅析美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机制
关 键 词 :法 院 、外 国法 、查 明
中图 分 类 号 :D 9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6 ( 0 2 0 0 0 0 6— 2 X 2 1 ) 3— 0 0—0 2
在 一 国 国 内 进 行 审 判 活 动 的 过 程 中 ,出 现 内 国 法 与外 国法 的选 择 是
用 向证 明案件 的其他事实 问题一样对外 国法按照证据规则 予以证明 。尽 管 当事人仍 旧可能需要提供相关 的资料明确外国法的 内容 ,但 即使当事 人 无法证 明外 国法 的相关 内容 ,当事人也不必面对不能证 明外 国法的不 利局 面 ,因为法 官同样需要为外 国法 的查 明承担相应 的责 任 ,即使 当事 人不能提供充分 的材料 ,法官也可 以进行补充。 概括之 ,法 院对外 国法 的查明 中扮演着两种角色 ,即 “ 明示 ”性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美 国法 院 对 外 国 法性 质 的认 定
美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性质认定经历 了从事 实到法 律的发展过程 ,这

发 展过 程 也体 现 了对 外 国法 查 明手 段 和 阶段 的不 同 。美 国 具 有 普 通 法
系的传统 ,如果在诉讼 中当事人提 出或者需要适用外 国法 的时候 ,需要 当事人能 够证明外 国法 ,这是将外 国法按 照事实 予 以确认 的。 “ 法院 的
力和 “ 默示” 性义务 。 者指法 院拥 有对 外 国法 主动查 明的 自由裁 量 前
权 ;后者指 当当事人不能查 明或不能充分对外国法进行查 明时 ,法院承 担着查 明外 国法 的义务 。 具体到美 国的州法院及法官 ,大部分都直接或 间接地采纳 了这一规则 ,尽管 由于其实用主义态度 ,有 的州对这 种责任 分配 的观念经历 了一个转变的过程 ,如伊 利诺斯 州 、爱荷华州 、肯塔 基 州 、犹他州等等 。由此可知 ,在外 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上 ,法 官虽然可 以依照职权来查 明外 国法的 内容 ,但这并 不是绝对 的 、唯一 的方 式 ,法 官依照职权仅仅是可 以而不是必须的 ,首要 的方式依然 是当事人 的查 明 责任 ,法官依照职权查明外国法的责任并没有从根本上 改变 当事 人查 明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现状看冲突规范选择投稿

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现状看冲突规范选择投稿

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现状看冲突规范选择投稿一、涉外案件适用冲突规范现状(一)适用外国法裁判的案件极少我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外国法的案件比例极小。

国内学者的抽样调查表明,我国法院在涉外司法实践中,适用中国法的概率平均在97%左右[1]。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2],从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除特殊情形外,生效裁判文书均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在业已公布的10000多份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中,适用外国法的判决还寥寥无几[3]。

(二)“无法查明外国法”现象泛滥根据在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案例库中的搜索结果,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主要理由是无法查明外国法。

法院认定无法查明的理由主要有三:①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导致外国法无法查明,法院依据《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中国法;②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且法院也无法查明外国法,法院从而适用中国法审理案件;③当事人提供了相关外国法,但是由于不符合形式要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无法确定外国法证据效力等原因,法院未予采纳。

无法查明外国法在各国的立法例中都作为例外情况而适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是一种常态,成为了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工具。

法官无法查明认定权的滥用不仅有碍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涉外民商事审判的质量。

二、我国现阶段立法模式下适用外国法存在的问题(一)冲突规范的认定存在较大裁量空间由于我国立法未对外国法查明标准作详尽规定,法院对于外国法的来源、呈现形式、提供主体等认识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外国法查明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形。

同样是由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在一起案件里法官予以肯定并采纳,在另一起则不予承认。

在国际私法的领域研究中,有的观点将适用外国法和促进交往、公正审判等同,适用本国法和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不公正审判等同。

事实上上述四个概念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必然因果关系,即使是在根据《法律适用法》得出适用外国法的结论下,依然可以通过错误的适用外国法或选择性的适用外国法达到地方保护、不公正审判的目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及其完善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国际民商事交往愈发频繁,外国法查明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外国法查明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妥善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状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其中明确了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外国法律的,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在查明途径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方式,包括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外国法的查明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二、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外国法查明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困境。

首先,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不够清晰。

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程度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有时当事人可能因能力或资源限制无法有效提供,而法院又可能因责任不明确而消极对待查明工作。

其次,查明途径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有待提高。

虽然规定了多种查明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途径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可能存在专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难以保证的问题。

再者,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这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判断结果,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此外,缺乏对外国法查明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一旦出现外国法查明错误或不当的情况,当事人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三、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建议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应当进一步细化当事人和法院在外国法查明中的责任。

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时,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重庆两江自贸法院发布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

重庆两江自贸法院发布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

重庆两江自贸法院发布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0.12.23•【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自2018年12月24日成立以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履行涉外商事审判职能,引导和规范投资贸易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回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努力为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陆海新通道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现将法院成立以来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涉外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新特点截至2020年11月,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案件1876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61件、涉外商投资企业案件1615件。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涉外商事案件92件,占比35.2%;涉港商事案件104件,占比39.8%;涉澳商事案件11件,占比4.2%;涉台商事案件54件,占比20.7%。

审结1724件,结案率91.9%,无发回重审及改判(非新事实新证据)案件。

案件数量总体呈稳步上升趋势,每年收结比例大致均衡,呈良性循环态势。

(一)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特点1.涉及地域广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案件增长明显新收涉外案件涉及39个国家和地区,巴基斯坦、泰国、越南、老挝、阿联酋、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卡塔尔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断增多。

2.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仍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分别占比37.2%、21.8%。

同时,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主要表现在:因外商境内投资和国内当事人境外投资产生的纠纷占比较大;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及国际陆路运输合同纠纷开始增多;出现了涉及铁路提单等新兴运输单证的物权纠纷,涉及VIE架构、对赌协议等新兴投资方式的投资纠纷新类型案件。

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外国法查明之研究

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外国法查明之研究

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外国法查明之研究摘习石3(外国法的查明是外国法适用的前提,是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外国法的查明既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又是关系到涉民商事案件中依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能否被适用的实践问题,因此,对外国法查明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立足于中国涉外民事审实践,在分析我国立法、学术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的现状的基础上,合各国理论和实践,运用案例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以及辩证分方法,对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外国法查明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逐探讨,并对现存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以期能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判中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全文包括四章及结论。

第一章为概述,在对外国法查明的内涵意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中国立法、学术研究以及司法践中外国法查明的现状及问题,并归纳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第二章对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责任主体不明的现状,结合各国论和实践,通过对外国法性质的论证,提出在我国外国法是特殊的律,应当由法官承担查明之责,当事人承担辅助责任。

第三章探讨外国法查明过程中“查”与“明”的两个阶段,结合我国涉外民商审判的实践,提出了查明外国法的多种途径及具体做法,并详细阐了外国法确认的程序及方法。

第四章分为外国法查明不能的确认以查明不能的补救两个部分,提出法官是判定外国法能否查明的主体,查明不能的决定应慎重做出,并论述了查明不能的判定方法以及查不能的解决办法。

结论部分对全文做出总结。

【关键词】法律说事实说查明途径外国法的确认查明不能目录目录前言..........................................................................................……,........................……第一章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概述.....................................................……一、外国法查明的内涵及意义.........……,.....................................……,.........……,.……(一)外国法查明的内涵....................······························································……(二)外国法查明的意义,........................……;..................................................……二、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现状及问题.........................................……(一)立法现状及问题............................……;..........·······...·······························……(二)学术研究现状及问题.,............................................................................……(三)司法实践及问题...……,.............................···············································……(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二章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责任承担.........................................……一、外国法的性质分析.........................................................................................……(一)讨论外国法性质的意义.....................................................……,..............……(二)外国法性质的争议..…,二,.......................................................................……(三)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对外国法性质的判断........................................……二、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责任承担...............................................……(一)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首要责任....................................................……(二)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辅助责任............................................................……第三章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过程...............................................……一、外国法查明的途径 (16)(一)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途径的确立 (16)(二)建立世界范围的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协助体系的可能 (21)二、外国法的确认 (21)(一)外国法确认程序的必要性....................................……,....................……,二,.22(二)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外国法确认程序..............,.. (22)第四章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不能 (27)一、对外国法查明不能的确定...、.. (27)(一)确定外国法查明不能的主体 (27)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外国法查明之研(立)确定外国法查明不能的标准................................................................……二、外国法查明不能的解决办法.......................................................................……(一)各国做法简析........................................................................................……(二)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不能的补救....................................……结论.......................................................................................……,..................……:……参考文献...................................................................................................................……后记.......................................................................................................................……月日吕曰乞名‘..J~.月IJ舀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之一就是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即确认外国法在调整特定涉外案件时具有同本国法一样的法律属性,这是主流国际私法的基本观点。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在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联系当地外交机构。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外交机构,可以直接联系当地外交机构咨询相关的外国法律信息和法规。

2. 查阅相关外国法律书籍和期刊。

许多外国法律书籍和期刊都可以在图书馆或在线浏览器中找到,这些书籍和期刊是了解外国法律的重要来源。

3. 咨询当地律师。

一些律师会对外国法律有一定的研究和了解,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来获取法律信息和法规。

4. 检索在线法律数据库。

现在许多在线法律数据库提供外国法律信息和法规的查找功能,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库搜索所需的法律信息和条款。

5. 参加讨论会和研讨会。

一些学术机构和法律团体会举办有关外国法律的讨论和研讨会,参与这些活动可以更好地了解外国法律。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引言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节器,它保障着公民的权益,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有效执行离不开对事实的查明。

而在外国法律体系中,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法律查明事实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规定往往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围绕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存困境进行探讨,并探寻其可能的完善之路。

一、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存困境1、证据标准不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证据标准的规定存在着差异。

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规定更加注重实证证据,对口供和间接证据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而另一些国家则更加注重口供和间接证据,甚至可能会忽视实证证据的重要性。

这样的差别在跨境刑事案件中可能会导致执法部门执行不同国家的法律时出现认定证据的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2、证据取得的限制在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案件中,证据的取得往往面临着各种限制和困难。

首先是因为语言、文化、法律体系等差异带来的取证难题,往往需要依赖翻译等手段来解决。

其次是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证据的保护和获取存在着不同的规定,因此需要严格遵循不同国家的规定来获取证据。

再者是因为一些国家可能出于国家利益等因素,不愿向其他国家提供某些证据,导致案件侦查和审理受到严重的阻碍。

3、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在跨国刑事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的问题。

一方面是因为证据的跨国传递过程中容易发生丢失、篡改等情况,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是因为证据的获取受到各种限制,难以获取完整的证据链,导致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出现断层和漏洞。

4、证据审查程序不完善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证据审查程序不够严格和完善,容易导致虚假证据的出现。

一些国家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缺乏有效的程序和规范,容易导致虚假证据的出现,从而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由于证据的公正性和充分性得不到保障,也容易导致科技和舆论等因素对司法裁决产生影响。

我国外国法查明立法的实施问题

我国外国法查明立法的实施问题

我国外国法查明立法的实施问题孙建【摘要】我国外国法查明立法是我国外国法查明的法律依据,它只有在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实施才能发挥其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外国法查明立法的逐步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与适用的状况有所改善,然而,在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混淆外国法提供与外国法查明,我国法院查明的自由裁量权限制缺失,我国法院在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律时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律,我国法院拒绝当事人提供域外法的理由缺失或不充分以及我国实施外国法查明立法的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我国学界对解决上述问题的分析与论证尚不够深入,解决上述问题将有益于改善我国外国法查明立法的有效实施和我国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7(033)001【总页数】8页(P60-67)【关键词】外国法查明;外国法提供;自由裁量权;拒绝理由;监督机制【作者】孙建【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2我国外国法查明①,是我国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在准据法为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相关内容,以及无法查明该外国法,应当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1]。

为了适应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需要,2011年和2013年我国先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法律适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司法解释(一)》,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我国外国法查明做出了规定。

但是,该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我国外国法查明的规定在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致使我国外国法查明率偏低②,很多外国法查明问题并未得到切实解决。

笔者查阅了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通过对所搜集、筛选的具有代表性的涉外民商事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外国法查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混淆外国法提供与外国法查明;在外国法查明上我国法院自由裁量权限制缺失;我国法院在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律时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律;我国法院拒绝当事人所提供的域外法的理由缺失或不充分;我国实施外国法查明立法的监督机制缺失。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做法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做法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做法
答:
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做法主要是采取三种“三查”的方法:首先是“文献查询”,即从文献、国际条约、国际社会上所使用的习惯语、成文法和学术研究等渠道,查询来获取外国法律资料。

其次是“本国解释”,即在查询的外国法律资料基础上,根据本国国情和具体情况,采取自然语言学、历史学、认知心理学等手段,进行法律解释和推理,把外国法律文本忠实地翻译成本国语言,以求把外国法律资料应用到本国实际行动中。

最后是“对照查询”,即从外国法律上查找与本国法律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规定,来深入研究外国法律,比较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的异同,以及如何在具备不同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的范畴中实现公理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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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审判实践角度完善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

从司法审判实践角度完善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
第 1卷 第7 0 期 2 1 年7 0 1 月
南 阳师 范 学 院 学报 ( 社会 科 学 版 )
J u a f n a gNoma ies y S ca ce c s o r l o y n r l v ri ( o il in e ) n Na Un t S
Vo .0 No7 1 . 1
查 明制 度 进 行 更 为 深入 的 完善 。 关 键 词 : 国 法的 性 质 ; 国法 的 查 明途 径 ; 国法 查 明后 的适 用 外 外 外 中图 分 类 号 : F 2 D 59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l 6 3 ( 0 1 0 — 0 8 0 1 7 一 1 2 2 1 )7 0 0 — 6
讨论外 国法 的查 明问题 , 一般先要讨 论外 国法 的 性 质 问题 。 对于外 国法 的性 质问题 , 争论 由来 已久 。 对 此 问题 , 大法 系给 出 了截然 不 同的 回答 : 两 大陆 法系 认 为外 国法 是法 律 。 以德 国为典 型 : 美法 系认 为外 英 国法是事 实 , 其深植 于英 国以及渊源 于英 国的法律体
般而言 . 美法 系国家多将外 国法作 为“ 英 事实 ”
看待 。 他们认 为外 国法是 “ 实 ” 事 而并非 “ 律 ” 究其 法 。
原 因 , 于法律 是 因一 国主权 才 所能够 颁 布 的 , 在 其效
力 当然 只能够 约束一 国主权 内的领 域 , 只有 因主权所
颁布 的法律 才能称之 为法 律 . 因他 国主权而 颁布 的法
系 中。 1 5) 『( 1由于两 大法 系在根 本上对 外 国法 的性 质 3 ̄ 2 问题 认 识 不 同 . 致使 外 国的性 质 究竟 为 “ 实 ” 是 事 还 “ 法律 ” 为一直 以来 困扰学 界 的重要 理论问题 。 成 ( )事 实说 ” 法律说 ” 一 “ 与“ 的纷 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法(民四)明传(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法(民四)明传(2021)60号为回顾总结2018年以来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情况,全面部署新形势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我院于2021年6月10日在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根据座谈会精神,我庭对历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形成的成熟经验进行了总结,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起草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针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前沿疑难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统一裁判尺度。

为使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理解把握,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庭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附件: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21年12月31日附件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目录涉外商事部分一、关于案件管辖二、关于诉讼当事人三、关于涉外送达四、关于涉外诉讼证据五、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六、关于域外法查明七、关于涉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涉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审理十、关于限制出境海事部分十一、关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三、关于船舶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四、关于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五、关于其他海事案件的审理仲裁司法审查部分十六、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十七、关于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十八、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十九、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其他问题二十、关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参照适用涉外商事部分一、关于案件管辖1.【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推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由一国法院管辖,但未约定该管辖协议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应推定该管辖协议为排他性管辖协议。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文件查询:通过查询外国国家的官方文件、法律文件、法规、法案等来了解和掌握外国法律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2. 资料收集:通过阅读外国国家的官方出版物、学术研究成果、法律评论、判例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研究报告等来获取外国法律的相关信息。

3. 国际合作:在需要查明外国法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外国的法律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学术机构等建立联系,进行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方式来获取外国法律的信息。

4. 司法协助:如果需要查明外国法律的具体适用情况,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请求外国法院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判决书、调查报告等来提供证据。

5. 国际机构查询:借助国际上的法律机构、组织、数据库等,如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联合国法律事务局(UNCITRAL)等,通过查询他们提供的法律数据库和相关资料来获得关于外国法律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具体的方法选择应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可以提高查明外国法律的准确性和
可靠性。

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13•【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目录1、准确查明适用瑞士法,确立“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原告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准确查明适用《瑞士民法典》,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奉贤有限公司诉被告温特图尔发动机股份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3、准确查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依据冲突规范正确认定侵权行为地——原告杨新宙诉被告堀雄一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4、准确查明新加坡《商船法》,认定船舶金融抵押合同效力——原告印度国家银行诉被告瓦伦亚洲私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5、法官依职权查明美国法,当庭互联网查证认定关键事实——原告XXX诉被告姜照柏、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高汉中及美国MPI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6、准确查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依法确认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原告Cova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啤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7、准确查明新加坡法律,确定商业保理审查规则——原告中金汇理商业保理(新加坡)有限公司(CHINA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SINGAPORE) PTE.LTD.)诉被告东莞市入世丰针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8、准确查明适用香港判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原告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斌、张佳榕、施慧玲、埃姆埃(香港)自动化控制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朱家文侵害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9、准确查明日本商业惯例,认定日本版权交易领域特殊规则——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例一准确查明适用瑞士法确立“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原告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建发公司)和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艾伯特公司)签订《销售确认书》,《销售确认书》第14条约定:“出售方(被告)可以选择将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瑞士楚格州法院解决或根据巴黎国际商会仲裁调解规则在楚格州进行仲裁,仲裁地在楚格州”。

审理涉外案件的调研报告

审理涉外案件的调研报告

审理涉外案件的调研报告标题:审理涉外案件的调研报告摘要:本调研报告针对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

通过对涉外案件的数量、类型、审理程序以及法官的专业素养等方面的分析,旨在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审理涉外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涉外案件数量迅速增长。

然而,面对新形势下的涉外案件,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面临一些挑战。

因此,对我国涉外案件的审理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二、涉外案件的数量和类型在过去十年间,我国涉外案件数量和种类都有了显著增长。

涉外案件涉及到的领域包括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海事事故等。

其中,国际贸易和合同纠纷是涉外案件的主要类型。

三、涉外案件的审理程序我国涉外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国内案件有所不同。

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法院会更加注重国际司法合作和外国法律的适用。

同时,法院还会聘请翻译和专门的涉外法律顾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与公平。

四、涉外案件审理中的挑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我国在涉外案件的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案件的翻译和认证工作仍然存在不足。

其次,法官的涉外法律知识和语言能力有待加强。

此外,涉外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效率有待提高。

五、提高我国涉外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的建议为了提高涉外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涉外法律知识和语言能力;2. 增加涉外案件的翻译和认证力量,减少翻译和认证工作的耗时;3. 加强与外国法院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提高国际司法合作的水平;4. 推动涉外案件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六、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我国涉外案件的审理现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我国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提高涉外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相信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法官的不断学习进步,我国在审理涉外案件方面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浅析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

浅析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

浅析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作者:高小雅来源:《现代交际》2016年第21期摘要:外国法的查明问题是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时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这一问题却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更是适用混乱。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指出将外国法查明问题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关键词:冲突法外国法查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1-0066-02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法院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如何证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调整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关于外国法查明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上可以说是一个空白领域。

1988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多年以来对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外国法查明问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007年《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这一问题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算是进一步填补了外国法查明问题的立法空白。

但是就现在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仍是杯水车薪,不能满足我国日益增加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同时这些规定中仍存在很多漏洞,亟待进一步改善。

一、我国立法现状极其不足我国现阶段对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尽快进行立法,而不能单靠司法解释。

在现阶段我国其他法律已经相对完备的情况下,对国际私法方面过度依赖司法解释的情况亟待改善。

(一)《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3条作出了对外国法查明方法的规定。

依《意见》的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果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

但是人民法院不能确定该外国法的内容。

则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对该外国法进行查明:第一可以由当事人提供:第二如果我国与该外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则由其中央机关提供;第三可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第四可以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第五可以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_现状、问题与完善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_现状、问题与完善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_现状、问题与完善随着中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深度,中国与外国之间的法律纠纷与合作频繁发生。

为了规范跨国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建立了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

本文将对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完善进行探讨。

二、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现状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主要由两个因素构成: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主要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干系,如领土争端、国际条约等;国际私法则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干系,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卫等。

在国际公法方面,中国乐观参与国际条约和公约,并将其逐步归入中国的国内法律体系中。

例如,中国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通过立法将其归入中国国内法律,以确保国际海洋事务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在国际私法方面,中国实行的是国内领域和国际领域并重的原则。

即,在中国国内领域,主要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而在国际领域,则适用的是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

三、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尚存在一些问题。

起首,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适用领域边界模糊,导致了适用的混乱与不确定性。

其次,中国在国际私法方面缺乏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理论与规则,给合同纠纷等跨国私法问题的解决带来困难。

此外,中国尚未与一些国际公约实现完全契合,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互动与合作。

四、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完善为了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起首需要明确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在适用范围上的边界。

这可以通过制定更加明确的规则与标准来实现,以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其次,中国应加强国际私法方面的探究与培训,建立起一支专业化、高素养的国际私法人才队伍。

这将有助于解决合同纠纷等跨国私法问题,提高中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声誉与实力。

此外,中国应乐观参与国际公约的起草与修订,并将其准时归入中国的国内法律体系。

这需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对话与合作,推动国际公约在中国的有效实施。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作法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作法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作法
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作法,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求外国法律顾问的意见。

外国法律顾问是外国法的专家,他们有资格和能力来提供具体的外国法律方面的信息,指导和协助诉讼方查明外国法的情况,因此,征求外国法律顾问的意见是无可替代的。

二、参考国外学者或专家的著作和文献。

国外学者和专家的著作和文献的内容是根据他们实践经验、专业研究及知识积累而取得的,因此,诉讼方在查明外籍法的一般作法中,可以参考这些学者和专家的著作和文献。

三、采用国际法和国家的司法实践。

国际法和国家的司法实践是另一种常用的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它可以帮助诉讼方了解当地法律的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查明外国法律。

四、依据国际惯例及其他条款。

此外,诉讼方还可以依据国际惯例及其他条款来查明外籍法律,这些条款涵盖了一定范围内外籍法律的内容,可以参考诉讼方详细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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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二 、 法和 理 论 的 反 思 : 法 过 于原 则 。 立 立 学
术研 究认识 不统 一
关 于域外 法 查 明 我 国 司法 实 践 上 的混 乱 源 于立 定, 且不存 在规 避我 国法律 的情 形 , 故确认 对 “ 贷款 协 议” 争议 的审理 适用 英 国法 律 。但 由于 当事 人 未提 供 法 过于原 则 、 简单 和理论 界 、 实务界 长期认 识不 统一 。 约定 适用 的英 国法律 , 由于双 方对 具体适 用 的法 律 且 ( ) 一 立法
( 山市 中级 人 民法院 , 东 佛 山 佛 广

5 80 ) 2 00
要 : 外 法 查 明制 度 是 国际 私 法 中理 论 和 实务 并 重 的基 本制 度 , 域 以我 国域 外 法查 明 的 立 法 与 实 践 为 基 础 , 提
出存在 立法简单、 实践不统一的 问题 , 并进一步提 出解决 问题的思路 , 理论构 建上域外 法应 "视 为“ 3 - 法律” 实践操作 上 ,

司 法 实 践 考 察 : 外 法 “ ” 过 程 缺 域 查 的
乏统 一做 法 , 多依 赖 当事 人提 供 , 外 法适 过 域
用 不 适用 “ 指可数 ” 屈 。笔者 所在 笔者从 两个 案 例 来 分 析 司法 现 状 。 1 德 国再 建 法院 近五年 审结 的约九 百件 涉外 民商事 案件 中 , . 适用
未 能明确 , 致使 外 国法查 明不 能 , 后适 用 了我 国法 最

关于 域外 法查 明 的问题 ,0 0年 l 21 0月 2 8日第 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十七 次会 议 通 律 。这 件 案例反 映 了法 院确 定 了 当事人 提 供 域 外 法 的责任 , 承担 由于不 能提 供导致 查 明不能 的后果 。 并 过 的《 涉外 民事 关 系 法律 适 用 法 》 十 条规 定 :涉 外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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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域外法的现状调查
一、查明域外法的立法现状
查明域外法这一制度长期无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以下途径查明:⑴由当事人提供;⑵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⑷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⑸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上述关于域外法查明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查明途径,这貌似完备、切实可行,但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仍感到茫然、无所适从,因为该司法解释过于原则及简单化,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为弥补上述缺陷,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简称“纪要”)中就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域外法的查明责任及确认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纪要》第51条规定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域外法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其内容,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

《纪要》第52条规定域外法的确认程序,即“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律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

对当事人有异议或者当事人提供的专家意见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法律适用法》解决了查明域外法制度长期无法可依的问题,其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有学者认为《法律适用法》对于域外法查明责任的分配规定的是“有管辖权的机关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律为主,以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为辅,适合我国国情”。

《民通意见》规定了域外法查明的途径,《法律适用法》规定了域外法查明主体及无法查明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文件——《纪要》的相关内容涉及的是域外法查明的主体以及域外法内容的确认程序。

然而,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文件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上述规范或文件仅仅涉及域外法查明中的部分问题,这显示有权机关在制定上述规范或文件时并未将域外法查明作为一个系统的、由诸多程序组成的制度来考虑;2、未明确域外法在我国诉讼程序中的性质定位,从而未能给域外法查明制定一个基础的规则;3、没有注意到域外法查明制度中“查”和“明”的区别,仅仅规定了“查”的主体、途径和不能查明的后果,而未涉及“明”的问题,即对于所查到的内容在诉讼程序中如何确认的问题;4、在具体问题上仍然不全面,未能解决实际问题,例如,《法律适用法》第10条中:“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但是并未规定当事人未提供或不能提供时人民法院等有权机构应当如何处理,等等。

总之,当前关于域外法查明的立法、司法解释等规范存在的上述问题,这使得目前的域外法查明规范仍然不能结束目前在域外法查明实践中的混乱状态。

二、查明域外法的司法现状
(一)域外法查明主体的统计分析
广州两级法院2004年至2010年6月底所审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中适用域外法的有27件,其中域外法的查明主体100%是当事人。

本课题组在本次调研中向其他法院收集到涉及域外法查明的判决文书8件{6},其中当事人作为查明主体的有6件,判决文书中体现当事人和法院共同查明的1件,在判决文书中无法看出查明主体的1件。

此外珠海中院在审理涉澳案件中对一些案件采取主动查明的措
施。

根据本课题组发出的调查问卷统计,76.54%的法官认为域外法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必要时由法院依职权查明;而仅有16.76%的法官认为“原则上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的,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从上述广州两级法院以及本课题组通过调研所收集的涉及域外法查明的判决文书和调查问卷,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1、在域外法查明主体上,当事人是域外法内容的主要提供者;2、在域外法查明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调查是当事人查明的补充。

域外法查明主体的现状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认为域外法查明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部分,应当适用证据的原理和规则。

当然,随着认识的深入,在人才储备比较丰富的地区,也有部分法官认识到域外法查明的特殊性,开始利用自身条件主动查明域外法的内容。

(二)域外法查明途径的统计分析
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了“⑴由当事人提供;⑵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⑷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⑸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五种域外法查明的途径。

广州两级法院2004年至2010年6月底所审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中适用域外法的27件案件中,虽然当事人提供域外法内容有法律意见书、成文法等不同形式,但是其均是由当事人提供。

课题组收集到的涉及域外法查明的8件判决文书,其中除了1件无法看出查明途径以外,其他7件域外法的内容均是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提供的形式有法律意见书、专家意见书、成文法等。

珠海中院在审理涉澳案件也通过司法认识的方式由法官主动查找澳门成文法的内容。

根据本课题组发出的调查问卷统计,在司法实践中,在当事人充当查明主体的情况下,域外法查明途径运用的频率比较高的分别为:当事人自行提供的占68.72%,由当事人委托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占36.31%,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的占14.53%,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的仅占6.15%。

对于法院依职权查明的情况,43.02%的法官是通过互联网,9.05%的法官通过由法院委托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从上述调研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域外法的查明,主要由当事人自行或委托相关法律专家提供;二是法院依职权查明时主要通过互联网来查找域外法;三是对于中外法律专家、高校的法律数据库等途径很少被使用。

法官首选互联网等物的途径查明域外法,其他的涉及人的因素的途径很少被使用,这固然与其信息的丰富性、工具的便利性有关,但也说明当前的司法现状是:我们的法官长期陷于案牍之中,面临大量的办案压力,囿于固定的结案任务,囿于个人自身的人力资源接触面,而法律专家、高校学者等资源又相对集中在一些大城市,对于全国范围内大量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来说,他们在法律专家、高校学者等人的因素方面缺乏资源,也缺乏接触的机会,再加上域外法查明难、成本过高、时间过长,严重影响结案任务的完成,我们大量的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从情感上更倾向于适用国内法,对于域外法从心里上就增加了恐惧和排斥。

不管具体形式如何,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域外法的内容,在程序上,法院均适用了证据的质证程序,在当事人对域外法内容和形式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质证基础上,由法院来决定是否采用。

但在当事人对于域外法的内容存在异议时,法院的处理则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举证不能,适用中国内地法律;2、当事人无法进一步举证,法院依职权也无法查明时,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法查明的确认存在争议,是当事人举证不能即属于无法
查明,还是穷尽《民通意见》规定的查明途径仍然无法找到才属于无法查明?(三)司法实践中的其他问题
在判决文书之外,课题组通过调研发现域外法查明还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域外法的性质定位不明,对于域外法的查明应当适用什么程序,是适用证据的认定程序,还是其他的特殊程序,缺乏统一的认识。

其次,域外法查明的成本费用如翻译费等的负担等诉讼义务,是完全分配给当事人呢,还是由法院来承担,还是根据不同情形的适用不同标准。

第三,域外法的内容在查找到之后是否需要在诉讼程序上加以确认,以及如何确认。

例如,就同一域外法的内容,原被告提供的内容相互矛盾时该怎么办。

再如,法官依照职权所查到的域外法的内容是否还需要经过确认的诉讼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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