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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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摘要:民事执行难已成为司法之“顽疾”,该“顽疾”产生有其独特的“病因”,通过对病因的分析,才能找到治疗该“顽疾”的良方妙药。
这也是本文试图去阐述的内容包括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以期达到“妙手回春”之“疗效”。
关键词:执行难的成因执行难的对策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对于民事执行来说,民事执行使得法律具有生命。
民事执行是在法律实行中,最广泛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最直观体现民事法律生命力的表现形式。
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民事执行是民事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还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民事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司法活动[1]。
民事执行的作用是民事执行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是民事执行功能发挥出来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民事执行使应然法律效力变成实然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这份生效法律文书就毫无效力可言。
第二,民事执行能够确保司法权威与尊严。
司法权威与尊严决不允许任何法律判决因义务人的拒绝履行而失去效力,只有法律判决得到切实的履行,司法才能体现出其权威性。
第三,民事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
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
它是众多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具权威和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也表现的更为突出。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复合因素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深层次的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了执行,造成许多已经生效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从而造成了司法之“顽疾”----执行难。
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债权却不能通过执行而得以实现的情形[2]。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表现为损害债权人的权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以及危害社会和谐等。
因此本文从执行难的成因入手试图找到造成执行难的症结所在从而“对症下药”找到应付对策。
一、执行难的成因
1、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造成的执行难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3]。
法律意识在属于思想上层建筑领域,渗透到法律调整过程中,成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制度的实施和有效实现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支撑。
西方的法治文化在近代传入中国,因此这种法治文化植根于我国还需时日。
因此不可能期望我国民众的法律意思达到西方国家的水平。
薄弱的法律意识对民事执行的影响体现为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例如被申请执行人恶意隐藏财产、公然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怠于行使执行权或滥用执行权等。
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造成的执行难
地方政府和有些部门单位为了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不惜违背法律以不正当的方式干扰执行人员的执行活动。
深层次原因可能是落后的宗族观念、乡土意识和小农思想的影响。
本质原因都可以归为地方和部门利益所致。
例如当“执行”影响到当地纳税大户时,各部门很可能有组织或无组织地形成一股对抗外来执行的力量;当“执行”涉及到当地的经济建设或其它利益时,当地法院很难依法积极地执行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等等。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阻碍外来“执行”的结果是以牺牲地方长远利益来换取眼前利益,是一种短见的思想和行为。
任何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无论是作为执行的相对人
还是第三方,对法律判决的执行都必须予以配合,这是宪法和行政法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诉讼法使命应有之义。
3、立法上的缺陷
目前执行实践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发文,层次偏低,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改革的继续深化;另外,由于受到立法条件的局限,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太过笼统、抽象,有的执行制度只是在民诉法中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在客观上是无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4、法院和当事人的原因
不同法院之间和法院内部审判与执行人员之间配合、协助不力。
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注意考虑案件本身的处理,没有综合考虑案件审结后的执行问题。
有的案件本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而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早已被隐藏、转移或变卖等,给后期的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而执行人员有时对法律文书的实体内容审查不足,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不了解,也影响了案件的执行。
从申请执行人方面看,有的当事人的商业风险意识不够强,选择交易伙伴不够慎重,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等没有主动了解,没有防范准备。
从被执行人方面看,有的被执行人
履行能力受到限制或故意不履行。
在有些案件中,被执行人缺乏诚实信用商业经营理念,借签订合同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有的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必须执行,而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性,遂故意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对强制执行抵触情绪大,故意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4]。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1、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思,对于民事诉讼和执行来说重点在于教育当事人树立举证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民事判决的执行是民事风险的延伸。
判决执行不了,并不全部是法院本身的问题,商业风险不是司法救济本身能完全解决的。
所以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对其存在的诉讼风险有所了解,并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思想准备。
这样就使当事人在诉前就对诉讼前景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在诉前就应当依法、及时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5]。
2、建立统一协调的执行运行机制
建立独立的、上下垂直的组织结构,使人民法院直接与
当地政府脱钩,使其人事任免权、活动经费均由国家统一管理,解除当地政府对人民法院的制约。
这个问题如果能够彻底解决,落实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应有地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才能有效地抵御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
改革现行的执行体系,建立统一的执行中枢机构,实行至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和分级管理,及时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组织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问题。
其次,健全异地委托执行制度,抽调专人负责委托执行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最后,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多层次、严密规范的执行信息网络系统,利用高科技手段,协同作战,冲破地方壁垒,形成强大的执行力量[6]。
3、完善立法
“执行难”在某种程度上与执行立法上的诸多缺陷有关,完善执行立法、加大执行力度已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践工作者的共识。
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出,后期主要是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整理。
这无疑将对强化民事执行具有重大意义。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中,基于我国强制执行理论欠发达的现状,应充分借鉴国外的理论成果和立法经验,对执行的主体、客体、执行名义等作出明确规定,针对金钱债务、财产交付请求权、作为或不作为等不同执行标的确定
不同的执行程序和方式;借鉴国外“执行令”、“执行令状”的做法,改革执行法律文书的体例,以强化强制执行的威慑力。
同时,针对现行执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进一步严格执行中止、终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加大对不履行或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案件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强制执行的权威[7]。
4、健全执行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执行工作透明度不高,基本上是“暗箱操作”。
当事人在提交了申请执行书后,对执行的具体工作便不再过问,也无权过问。
对于自身权益能否被实现,他们毫无把握;对于自身权益如何被实现,他们也毫不知情。
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导致权力被滥用。
执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加剧了执行工作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因此,要通过舆论督促执行。
另一方面,要侧重于执行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将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公开,告知当事人有关执行诉讼规则及注意事项,必要情况下可邀请申请人随同执行,让其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执行工作的有关详细情况。
三、总结
执行难的形成有其法律原因,除此之外还包括社会原因,因此执行难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经济问
题、观念问题、和体制问题。
执行难的最终解决在于法治社会的确立,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
上述措施如提高全民的法律意思、健全执行监督机制等等可能不能从根本上剔除执行难这一顽疾,但是至少能够恢复民众对司法的信心。
[1] 魏洁来:《论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相关对策》,法学研究2009年第三期
[2] 雷宝根:《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3]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4] 吴国平.当前“执行难”问题解决对策之研究[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5] 张道许,冯江菊.关于法院判决“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6] 何皓.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J].陕西经贸学院学报,2000,(5).
[7] 孙连勇:《执行难”与民事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和执行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载北大法律网/Article_Detail.asp? ArticleID=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