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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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公司下属××分公司将挂车出租给个人周某某使用,并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租赁时间为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租金每月6000元。由于承租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与小型越野客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小型越野客车上三人死亡,小型越野客车毁损的交通事故。

2013年4月1日,受害人亲属将周某某、公司下属××分公司、保险公司分别诉至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18.44万元。此期间因管辖权异议,案件延至2013年12月16日开庭审理。2014年1月20日,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148.34万元,被告周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先由公司支付148.34万元的赔偿金,其后公司再向周某某追偿148.34万元的赔偿金。

二、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车辆购置存在弊端。挂车国家公告的行驶证和道路营运证上挂车外形尺寸登记为(长×宽×高)为14,490×2,495×3,990mm,但事故车辆实际外形尺寸为(长×宽×高)为23,600×28,000×37,000mm,不符合国家公告的标准。法院以此判断,挂车是经过非法改造并出租给个人使用,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

从以上情况看,公司下属××分公司在购置车辆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车辆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购置,所购置车辆属于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二)违法租赁车辆。一是公司下属××分公司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挂车租赁给个人使用,是造成本次事故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公司下属××分公司将车辆租赁给没有营运资质的个人,违反了国家道路经营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承租人驾驶租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司将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三)对租赁车辆监管不力。通过本案件可以看出,公司下属××分公司将本公司车辆外租,没有对出租车辆进行有力的监管,没有定期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督促承租人维护车辆。同时,对承租人的资质取得情况没有进行详细核查。

三、经验教训

(一)合法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本案中,挂车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非法改型车辆,主要是因为购买此车时外形尺寸就不符合国家标准,但在办理行驶证和道路营运证时,为了能顺利落户,登记尺寸符合国家标准。因此,各单位在今后购置车辆时,车辆一定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各项要求,否则车辆安全性能不能保证,不允许上路行驶。

(二)加强对外出租车辆的管理。一是出租车辆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各单位长久放置的低效运输车辆,不建议出租,可以调拨给其他需要的内部单位使用,以此节约维护成本,避免承担出租后的风险。二是若非要对外出租,也必须出租给资质齐全,注册资金或资产具有一定规模,可承担较大事故损失的具有一定抗风险能力的单位作为车辆承租单位。严禁将车辆租赁给个人使用;严禁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进行出租。同时,要求承租单位除购买交强险外,还需购买车辆损失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含承运货物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以减少风险损失。作为出租单位,还应对出租车辆进行监管,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承租单位整改,确保外租车辆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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