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审计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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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审计回访制度

市总工会审计回访制度

第一条为加大工会内部审计整改力度,进一步增强审计效力,提高审计质量,运用好审计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全总经审会《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区(市)县工会及基层工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审计回访,是指市总经审会及其工作机构(经审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到被审计单位就市总经审会及其工作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四条审计回访工作在市总经审会领导下,由其工作机构经审办组成回访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审计回访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工会经审工作制度以及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2、组织并实施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回访。

3、协调市总经审委员参与审计回访工作,每年安排市总经审委员参与审计回访工作,充分发挥经审委员作用,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4、组织开展审计回访经验总结和交流活动,撰写工作信息。

5、负责对审计回访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落实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审计回访主要内容:

1、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增强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意识,抓好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和审计决定的贯彻执行,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权威。审计回访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有关账册进行核查,也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2、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有关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3、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召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经审干部在执行审计纪律方面的情况,把审计回访工作与经审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第七条审计回访中,对已经纠正或正加以纠正的,及时给予肯定,对整改效果好的,给予表扬;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意见,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将给予批评;对拒不整改的将按工会相关规定,追究内部审计责任。

第八条审计回访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底前对审计回访结果进行归类、汇总并形成文字总结。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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