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概算定额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概算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琼建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关于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概算定额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价依据体系,满足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概算定额,具体包括《海南省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及其他费用计算规定》、《2023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2023海南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23海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和《2023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一个规定+四个专业概算定额”)。
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个规定+四个专业概算定额”是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的有效举措,是我省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参考依据,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和进行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二、“一个规定+四个专业概算定额”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海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一个规定+四个专业概算定额”解释、修订等工作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附件:1.《海南省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及其他费用计算规定》2.《2023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3.《2023海南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4.《2023海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5.《2023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24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5-4 中国投资咨询网【收藏此页】【大中小】【打印】【关闭】中投顾问提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能够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三)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海南二级造价师考试答案
海南二级造价师考试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下列哪项不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组成部分?A.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B. 措施项目清单C. 其他项目清单D. 施工组织设计答案:D2. 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依据不包括以下哪项?A.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B.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C. 施工图纸D. 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答案:D3. 在海南二级造价师考试中,下列哪项不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特点?A. 量价分离B. 竞争性报价C. 固定总价D. 动态管理答案:C4. 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定,下列哪项不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原则?A. 公开、公平、公正B. 合理、科学、规范C. 固定总价D. 竞争性报价答案:C5. 在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哪项原则?A. 量价分离B. 固定总价C. 统一标准D. 竞争性报价答案:A6. 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不包括以下哪项内容?A. 工程量清单B. 综合单价C. 总价D. 施工组织设计答案:D7. 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定,下列哪项不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依据?A.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B.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C. 施工图纸D. 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答案:D8. 在海南二级造价师考试中,下列哪项不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特点?A. 量价分离B. 竞争性报价C. 固定总价D. 动态管理答案:C9. 在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哪项原则?A. 量价分离B. 固定总价C. 统一标准D. 竞争性报价答案:A10. 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不包括以下哪项内容?A. 工程量清单B. 综合单价C. 总价D. 施工组织设计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哪些?A.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B. 措施项目清单C. 其他项目清单D. 施工组织设计答案:ABC2. 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依据包括以下哪些?A.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B.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C. 施工图纸D. 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答案:ABC3. 在海南二级造价师考试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哪些?A. 量价分离B. 竞争性报价C. 固定总价D. 动态管理答案:ABD4. 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 公开、公平、公正B. 合理、科学、规范C. 固定总价D. 竞争性报价答案:ABD5. 在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哪些原则?A. 量价分离B. 固定总价C. 统一标准D. 竞争性报价答案:ACD结束语:以上是海南二级造价师考试的部分试题及答案,希望对考生的复习和准备有所帮助。
最全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3.36琼价协[2016]004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3.37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海口地区信息价(除税);
竣工结算报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
(按招标文件描述或图纸设计说明填写,应描述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结构类型等,市政项目应描述路幅宽、长度、桩号起止点、车道数等基本参数)
2.编制范围:
(按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专业工程分开填写,合同外委托项目金额较大的应予说明)
2.1土建工程:
3.2琼建定[2017]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3.49经招标的暂估专业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50经招标的暂估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函;
3.51其他相关规范、图集等资料。
4.特殊事项说明:
4.1分部分项清单事项说明:
(必须表述的:1.改变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的,对其计算规则必须补充说明;2.特征描述无法表述但涉及到价格的,必须补充说明;3.主材规格型号参数设计未明确的,必须说明计价来源;4.结算编制时引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必须说明引用的清单编码;5.结算编制时无引用项,采用重新组价的,需说明组价方式沿用的合同条款及相应材料价格取定依据;6.招标清单编制时,对运距、机械类型(除大型机械进出场外无需描述)可增加说明为“清单特征描述中注明由投标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的,其报价风险由投标人承担,结算时不因组价内容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而改变擅自变更综合单价”;7.招标清单编制时对工程量暂时无法确定的必须说明,如暂定工程量的清单项有……;8.对单价不确定的,招标清单编制时宜纳入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材料暂估价,由公司控标时就高不就低,尽量不放暂估价并作出说明计价依据来源市场询价或分包报价,留存询价函或报价单存档备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内容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琼建招〔2023〕124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修改部分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内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评标办法,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机器管招投标”,构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琼建规〔2022〕1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2022年2.0版)》(琼建规〔2022〕17号,以下简称《标准招标文件2.0版》)和《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琼建招〔2017〕337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文件内容详见附件1、2、3、4),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若干措施》的部分修改内容(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以下内容:除第十条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采用简易评估法。
简易评估法的评审因素由投标报价、企业诚信评价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诚信评价构成,具体做法见附件中简易评估法。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下列内容:涉及投资金额过大、技术复杂、工期紧、风险不可控等原因,或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适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简易评估法进行评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发展和改革委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该项目进行技术和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段修改为以下内容:招标人应当加强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管理,招标控制价<1亿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招标控制价<8000万元的市政工程,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所有内容;招标控制价≧1亿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招标控制价≧8000万元的市政工程,在发布招标文件时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不可竞争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并按下列要求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造价电子文件。
海南房屋建筑和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控制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依据下列原则进行编制:(一)《计价规范》;(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发布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八)其他资料。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琼建招[2016]30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11.05【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建招[2016]301号)各评标专家、各相关人员: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工作的综合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批准后进入《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非本省评标专家库人员,不得以评标专家的名义参加我省依法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分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等子库。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已经2019年5月22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沈晓明2019年5月25日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确的要求,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意见”“细则”“通告”等。
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
xx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竣工结算久拖不结、拖欠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备案制度。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园林)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与发包单位之间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第五条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应规定执行。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
第七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承包人应共同填写《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建筑工程造价分析表》和《建筑工程项目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消耗数量及单价分析表》(见附表),加盖公章及执业印章,由发包人按施工报建管理权限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竣工结算报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按招标文件描述或图纸设计说明填写,应描述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结构类型等,市政项目应描述路幅宽、长度、桩号起止点、车道数等基本参数)2.编制范围:(按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专业工程分开填写,合同外委托项目金额较大的应予说明)2.1土建工程:2.2安装工程:2.3室外配套:3.编制依据:(以下文件用到的保留,没用到的删除)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8-2013);3.2琼建定[2017]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3.3琼建定[2018]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3.4琼建定[2011] 29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及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上、下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全7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3.5琼建定[2013] 25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3.6琼人防[2013]117号《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的通知》及《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3.7琼建定[2014]1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的通知》及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3.8琼建定[2015]3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的通知》及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3.9琼建定[2015]21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的通知》及《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3.10琼建定[2016]4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3.11《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常用册)》;3.1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2-2015)、《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5-2010)、《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6-20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建工程)》(CECAGC10-2014);3.13琼建定[2019]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琼建定[2016]32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76.58调到84.23);琼建定[2014]28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63.82调到76.58);琼建定[2012]22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56.03调到63.82);琼建定[2010]28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49.52调到56.03)3.14琼建质〔2019〕3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海南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琼建定[2018]4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琼建管函[2017]463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的通知》;琼建管函[2018]155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3.15琼建质[2009]24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办标[2016]4号《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准备工作的通知》;3.16琼建定[2016]11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17琼建定函[2019]10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琼建定函[2018]42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3.18琼建定[2011]13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3.19琼建定[2019]12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琼建定[2012]15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的通知》;3.20建标[201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3.21财建[2016]504 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3.22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23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 1283号《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3.24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25号《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3.25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980号《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废止)、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3.26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3.27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28琼价费管[2011]224号《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文件废止)、琼价费管[2015]170号《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3.29琼价费管[2013]504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3.30琼价审批[2009]39号《海南省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3.31琼价费管[2015]28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32琼价审批[2010]39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504号);3.33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6〕61号);《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3.34琼价费管[2011]192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3.35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3.36琼价协[2016]004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3.37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海口地区信息价(除税);3.38琼建定[2018]129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预拌混凝土、建筑用河砂价格签证的通知》;3.39琼建定[2018]2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3.40由我司出具并由××供应厂商×年×月×日确认的价格询证函(用于特殊大型设备);3.41××设计院出具的《××工程施工图》;3.42经××设计院及××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竣工图》;3.43××设计院发出的编号×~×设计变更单;3.44××监理公司及××公司(发包人)、××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共同确认的编号×~×工程联系单、编号×~×工程签证单、编号×~×工程量现场核定单、编号×~×原始地貌(高程)勘测记录、编号×~×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45经××监理公司核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3.46本工程编号×~×洽商记录、编号×~×会议纪要、编号×~×材料价格确认单;3.4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用于预算、清单控制价说明)3.48我司与××公司(发包人)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49经招标的暂估专业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50经招标的暂估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函;3.51其他相关规范、图集等资料。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琼府〔2019〕61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实用文档海南省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单位:元实用文档实用文档说明:(1)收费标准已含技术报告、证书制作费。
(2)旧建筑物防雷设施定期检测测点的计算是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的规定,每条引下线计算一个测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每隔12米有一条引下线、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每隔18米有一条引下线、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每隔25米有一条引下线)、屋顶突出的金属与避雷带相连接计算一个测点。
每个测点按70元计算。
3)新建建筑物跟踪检测、竣工检测按照附件3《新建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及收费计算办法》收费(平均每63.2平方米计一个测点)。
实用文档(4)专项雷电防护工程指建筑物的防雷整改和各类设施、设备及其他场所的防雷或防静电工程。
(5)防雷设施的检测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和场所的防雷设施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实用文档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一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一)按照国家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标准规范,进行专业技术检测。
(二)第4、5两项为特约检测项目,不得强制检测并收费。
(三)第7项为超期占用设备收费,即从送检单位开始使用设备之日起计算,10日内免收费用,超期使用按本项标准收费。
1风压变形性能检测元/m24502雨水渗漏性能检测元/m24003空气渗漏性能检测元/m22304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元/m24505实用文档破坏性能检测元/m233006设备调整元/m21507设备占用费元/m2天200二建筑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按照国家建筑外门窗物理性能标准规范进行专业技术检测1抗风压性能检测元/m22802水密性能检测元/m22003气密性能检测元/m2实用文档1204设备改装调整元/m2400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海口、三亚市物价局,海南建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价格主管部门2003年出台《关于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琼计价管[2003]94号),整顿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对我省有型建筑市场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管
xx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内的计价软件测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软件(以下简称计价软件)市场,促进计价软件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应用,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测评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测评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开发的适用于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咨询等方面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计价软件测评的管理工作,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全省计价软件日常监督管理和测评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在计价软件测评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研究制定省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电子数据标准;(二)制定计价软件测评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组织实施全省计价软件技术测评的受理、测评、登记、公告;(四)组织推广先进计价软件技术,促进计价软件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条各建设主体利用计价软件生成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概算、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应符合省统一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在全省销售、使用的计价软件需经技术测评,测评工作由省建设标准定额统一组织。
测评内容:计价软件的计算规则、数据库的基础数据、定额子目以及软件的编制水平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测评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申请表》;(二)单位营业执照;(三)软件技术手册、用户手册、产品使用说明书;(四)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版权有效证明和计价软件一套(正式版本)。
第八条计价软件测评程序和办法:测评程序:(一)省内外软件开发单位(代理商)向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提出测评申请;(二)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计价软件相关内容进行技术测评,并出具测评合格证书。
测评办法:(一)由省建设标准定额站选定用于软件测评的工程项目;(二)根据现行的计价依据及指定的信息价,对选定项目分别采用人工和计价软件计算项目的工程量和计价结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造价管理市场的发展,引导建设各方加强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数据积累,实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数据的共享,提升工程造价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项目数字化、科学化、规范化、品质化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我厅组织编制《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日。
联系人:王常辉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cn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77号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105室。
附件:1.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反馈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5-4 中国投资咨询网【收藏此页】【大中小】【打印】【关闭】中投顾问提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控制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依据下列原则进行编制:(一)《计价规范》;(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发布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八)其他资料。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说明
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说明本投标报价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企业自身情况、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是招标人估算的,是临时性的。
工程实际结算时,以我方和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委托的工程师核实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此报价为全额预算。
一、工程量清单依据1.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设计图纸;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22);4.海南省市政工程价格定额(2022年);5.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22年);6.《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28号);7.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管理规定》(琼建监[2021]80号)的规定;8.《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琼建定[2022]156号;9.海南省、海口市现行有关工程计价规定。
二、工程清单编制说明清单中所报单价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设备费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的风险费用。
清单中的数量为投标清单中提供的数量。
当图纸所列数量和特征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应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分项的特征作为报价依据。
由于图纸不完整,我们没有对工程量清单的具体数量进行审查,而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析和报价,报价基本上是基于以往的经验。
本清单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采用海南省造价处提供的最新信息价;材料价格采用制造商询价的出厂价(不含税),加上运费、税费、损耗和管理费后的现场价格;路缘石按照清单约定按照花岗岩进行套价,因为清单中提供了按混凝土块砌筑的工程项目,我司根据图纸做法进行了报价,可以与相关的花岗岩砌筑部分进行对比,为工程的施工方法的选用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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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包括下列各项:(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五)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八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计价依据,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编制和发布补充计价依据,补充计价依据具有与计价依据同等的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本省计价依据。
第九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或者销售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当根据本省计价依据开发,并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评审。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第十二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省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且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前,严格依法完成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3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且专业配套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编制和审核本单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其它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依据投资估算指标、投资估算办法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并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概算应当经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且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施工图预算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等编制。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计价依据编制。
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控制建设项目工程投标价的最高限价,并不得超过定额计价模式计算的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得列为投标竞争性费用:(一)社会保障费用;(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住房公积金;(四)工程排污费;(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工程签证,应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代表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签字。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由施工单位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施工单位超过约定期限15日,提交的有关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可不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
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一般包括:竣工结算报告书、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工程签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竣工结算审核。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约定竣工结算审核时限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完成审核:(一)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45个工作日;(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超过约定期限或者前款规定期限15日,未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视同认可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就下列事项约定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一)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存在设计错误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漏项的;(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误差的;(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核中未发现竣工结算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误差的。
第二十四条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财政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实施审计或者评审,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20日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备案,国家委托省管的项目和省管项目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约定或者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核;(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审核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责成当事人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活动有争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申请调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调解。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执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员从业资格,并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二)转让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四)为同一工程的招投标双方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为同一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六)为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核同一工程的竣工结算;(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牟取不当利益;(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按照规定出具客观、公正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被依法查处的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它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并追究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的;(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出现错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履行规定义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的;(五)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或者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前未依法完成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