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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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要有三方主体,即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一)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我国现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监察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等。目前,管理体制改革与调整还在进行中。

根据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1)根据管理权限制定统一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使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并力争同国际劳动立法标准接轨。(2)组织和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为建立科学合理额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开发更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产品,并负责组织推广。

(3)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如工伤保险制度、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等。

(4)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

1、用人单位的义务

(1)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监督监察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各种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等,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性危害。

(2)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3)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4)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5)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活动。

(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2、用人单位的权利

(1)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3)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三)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拒绝权。我国《劳动法》第5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监督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劳动者也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劳动者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同时,不断提高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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