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审查细则

合集下载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食品包装-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审查细则

食品包装-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3)(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5)(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7)(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4)(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9)(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58)一、适用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

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

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

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包装印刷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审查细则

包装印刷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审查细则

包装印刷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审查细则包装印刷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审查细则是指对包装制品进行合理、规范、安全审查的详细条例。

在现代社会中,包装制品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等方方面面。

因此,为了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包装制品市场的发展,制订包装印刷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审查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此文档以食品包装制品为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包装材料的选择。

纸张、塑料、金属等材料分别适用于不同种类的食品包装。

在选择包装材料时,需要考虑包装材料的质量、强度、抗震性、保鲜性等因素。

对于食品包装制品,需要根据该食品的性质、特点和保存要求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

例如,天然果蔬多半需要透气的包装材料,保鲜膜一般用于吸附性强的食品。

二、包装材料的安全性。

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是包装制品的重要指标之一,必须严格把关。

在审查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时,需要考虑材料的成分、加工、用途、安全性等因素。

例如,食品中常用的增白剂、动物性明胶等成分,应该在进行审查时进行严格调查和筛查。

三、包装印刷的合法性。

包装印刷也是食品包装制品中的重要部分,其合法性的审查也十分重要。

在进行包装印刷的审查时,需要考虑印刷材料的合规性、图案的设计合理性、着色剂的不碍健康等方面的问题。

在印刷图案上,应避免使用虚假、夸张或过度包装的措辞和图案。

四、包装制品的标识。

包装制品的标识需要清晰、明确、准确。

在进行包装制品标识的审查时,需要注意保证标识的醒目性、明确性和准确性。

同时,标识中的信息应该真实、合规、科学、安全和完整。

五、包装的规范性。

食品包装制品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以保证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可追溯性。

在进行包装的审查时,需要关注包装设计、制造、封口、清洗、消毒以及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性要求。

六、包装的环保性。

现代社会提倡绿色包装,包装制品的环保性应该得到重视。

在进行环保性审查时,需要考虑包装制品的重复利用性、可降解性、可回收性等相关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严格把关。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

2021年无锡市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生产企业与实体店抽样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应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代表性要求;在生产企业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合格待销产品。

食品用纸和纸板产品抽样2.5m2×3包,食品用纸容器产品抽样50只×3包,抽样基数达不到要求时,满足抽样数量情况下即可抽样,但须在抽样单中注明所抽样品实际批量。

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

若抽取食品包装纸尺寸较小,如长条纸样或糕点垫纸等片状纸样,需附带未裁切的原纸以方便开展试验。

抽取样品分为3份,分别独立封存,加贴封条,其中一份为备样,一份单独用于微生物项目检测。

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在无菌操作条件下取样。

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本次抽样领域为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企业。

在实体店购样时,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流通领域抽样同一规格、同一品牌为一批次,同一店铺抽样≤3批次,同一品牌、不同规格型号抽样≤2批次。

样品数量150个,其中100只作为检验样品(微生物检验样品50只,其他项目检验样品50只),50只作为备用样品。

由于此类产品的特殊性,可根据卖家所提出的最小出售数量做适当调整。

流通领域抽样产品为淋膜纸杯、淋膜纸餐具、纸浆模塑餐具及烘焙包装纸制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抽样数量为20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5个作为备用样品。

检验用样品按销售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受检企业,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食品包装材料审查细则

食品包装材料审查细则
GB 18706-2002
23. 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
24.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25.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26. 聚丙烯(PP)挤出片材 27. 塑料编织袋 28. 复合塑料编织袋 29. 聚乙烯吹塑桶 3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31.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32.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33. 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34.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 35. 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5 对有特殊生产要求如无菌包装等产品,

1 是否对特殊需要的产品监测生产区的空
对其生产区的空气质量,应监测其生产区

气质量并将结果记录存档。
的空气质量,并将结果记录存档。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带格式的: 项目符号和编号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6 对生产区的温度、湿度有要求的产品的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2
管理 职责
1 企业应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各 1 是否制定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 2 是否规定了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
关系,特别是检验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 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合格 一般不合格
带格式的: 项目符号和编号 带格式的: 项目符号和编号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 3 类 39 个产品(详 见表 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 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 6 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 4 个产品单元:非复 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 1 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 1 个产品单元: 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贮存和输送食品的纸质制品,如食品盒、饮料杯、纸巾等。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健康,我国制定了《食
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从事食品用纸包装制品生
产的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许可证申请要求
企业在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之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如恒温恒湿的
车间、防尘防虫的储存室等。

其次,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
满足市场需求。

最后,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
量和安全。

2.产品标识要求
3.原料选择和加工要求
4.生产环境卫生要求
5.质量检测要求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检测项目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等。

企业必须
定期进行自行检测,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

6.违法行为处理
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虚假标识产品等,将面临处罚和行政处罚。

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企业的许可证被吊销、产品下架等后果。

总之,《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出台,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行业起到了规范和监管作用。

通过逐项实施细则的要求,可以确保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为市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编目录一、适用X围 (1)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3)(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6)(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8)(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4)(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9)(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60)一、适用X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

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

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

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6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 引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食品行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食品的保鲜、包装和运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必须进行审查和许可。

本文档旨在规范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确保食品行业的合法生产与持续发展。

2. 申请资格2.1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人员,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能力。

2.3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设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申请材料3.1 申请书:申请人应填写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申请的许可类别和范围等内容。

3.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作为申请材料。

3.3 原料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需提供原料供应商的合格供货证明文件,以确保使用的原料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3.4 产品工艺流程和质保计划:申请人需提供产品的工艺流程和质保计划,明确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措施。

3.5 生产设备和场所照片:申请人需提供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的照片,以便审查人员了解生产环境和设备状况。

3.6 其他附加材料: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环保许可证、消防安全证明等。

4. 审查程序4.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审查机构,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

4.2 审查初审: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要求申请人补充和修改材料。

4.3 现场检查:审查机构将对申请人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4 技术评估:审查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工艺流程和质保计划进行技术评估,评估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5 结果通知:审查机构将根据审查结果,向申请人发出许可审查结果通知,通知中包括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解释相关原因和依据。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3)(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5)(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7)(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4)(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9)(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58)一、适用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

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

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

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等制品审核细则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等制品审核细则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等制品审核细则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而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等制品也随之广泛应用。

然而,这些制品的质量与安全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审核细则也变得格外重要。

一、食品包装材料的审核细则1. 材料情况食品包装材料的材料情况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塑料、纸张、金属等不同种类的材料。

同时,这些材料的生产厂家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符合相关资质与认证要求。

2. 抗菌性能有些食品包装材料需要具备一定的抗菌性能,以防止食品在包装过程中受到污染。

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材料进行抗菌性能的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包装用途不同种类的食品需要使用不同种类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需要符合具体的包装用途。

例如,高温油炸食品需要使用能承受高温的包装材料,而易碎性小的食品需要使用较为坚固的包装材料。

4. 食品接触性食品包装材料直接与食品接触,必须保证没有对食品造成危害的物质残留。

这个要求对一些高含草酸盐、苯等物质的塑料类包装材料要求更为严格。

二、容器工具的审核细则1. 容器工具材质容器工具的材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塑料、金属、陶瓷等不同种类的材质。

同时,这些材料的生产厂家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符合相关资质与认证要求。

2. 尺寸大小容器工具需要符合其具体的使用目的和容积大小,例如,存储酱菜的玻璃瓶需要选择适当大小的瓶子,以保证酱菜的质量。

同时,尺寸大小也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容器工具安全性容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保证其安全性,如玻璃瓶需要防止碎裂,金属勺需要防止铁锈。

此外,容器工具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抗腐蚀性能和耐高温性能,以保证使用寿命。

4. 清洁卫生容器工具具有容易藏污纳垢的特点,使用前后需要彻底清洗、消毒,以防止污染食品。

三、其他制品的审核细则1. 保鲜袋保鲜袋必须具备一定的抗渗漏性能,不得使用对食品有害的物质作为原料。

食品包装容器(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包装容器(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包装容器(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 发证产品范围本审查细则适用于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聚乙烯吹塑桶、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等。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容器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2.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艺控制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 基本生产流程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成品的企业,仅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 关键工艺控制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定操作程序: 2.2.1 模具质量及其加工精度。

2.2.2 加工工艺过程中生产设备技术参数的设置,模芯和模腔保证高度同心。

3. 必备的生产设备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挤出、吹塑或注塑、拉伸、吹塑(一次成型或二次加工)检验包装表1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序号产品品种必备的生产设备1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一次成型:注拉吹成型机组二次成型:注塑机、吹瓶机 2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3 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4 聚碳酸酯(PC )饮用水罐挤吹成型机组或注吹成型机组 5 聚乙烯吹塑桶挤吹成型机组 6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吹塑机组 7 塑料防盗瓶盖注塑机8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挤吹成型机组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表2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序号产品品种产品标准相关标准1聚酯(PET)无汽饮料瓶QB 2357-1998聚酯(PET)无汽饮料瓶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3508-1992 聚乙烯吹塑桶QB/T 1868-2004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2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QB/T 1868-2004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GB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2410-1980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试验方法GB 2828.1-2003 技术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918-199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3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QB/T 2665-2004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QB/T 1868-2004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GB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T2918-199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4聚碳酸酯(PC )饮用水罐QB 2460-1999 聚碳酸酯(PC )饮用水罐GB 14942-199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5聚乙烯吹塑桶GB/T 13508-1992 聚乙烯吹塑桶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序号产品品种产品标准相关标准6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BB/T0013-1999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4857.4 运输包装件基本实验压力试验方法GB 4857.5 运输包装件基本实验垂直冲击跌落试验方法7 塑料防盗瓶盖GB/T 17876-1999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GB/T 4807 食品用橡胶垫片(圈)卫生标准GB/T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BB/T0025-2004 30/25mm塑料防盗瓶盖8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GB14942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7327-199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5009.60-2003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69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13120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锑的测定方法GB/T17338 食品包装用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和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树脂及其成型品残留丙烯腈单体分析方法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注: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附件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企业生产地址: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说明1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

2本办法分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安全防护7个部分,共7章21条41个核查内容。

分为否决项目和非否决项目。

2.1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2.2 否决项目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在41个核查内容中, 生产设备(3.1.1、3.1.5)、工艺管理(5.1.2、5.1.3)、安全生产(7.1.2)5项为否决项目,在表中加“*”表示。

3 本办法确定核查结论依据以下原则:3.1合格(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为合格):3.1.1 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8项,无严重不合格项,无否决项目;3.1.2严重不合格项不多于1项且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6项,无否决项目。

3.2 不合格(具备以下四种情况之一为不合格):3.2.1一般不合格项为9项及以上;3.2.2严重不合格项为2项及以上;3.2.3严重不合格项为1项,且一般不合格项为7项及以上;3.2.4否决项目为1项及以上。

1 质量安全管理职责5 生产过程控制6 产品质量检验7 生产安全防护注: 1. 申请取证产品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实地核查时,可免去核查质量安全管理职责(1)、技术文件(3.3.2)、文件管理(3.4)、采购制度(4.1.3)。

2. 申请取证产品通过GB/T 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实地核查时,可免去核查安全生产(7.1.3)。

3. 取得医药包装许可证的企业,在实地核查时,申请取证产品与医药包装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医药包装产品在同一场所生产的,可免去核查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

2024年泰州市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泰州市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泰州市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 .抽样方法2.1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生产企业和实体店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抽样数量如下:食品用纸和纸板产品抽样2.5m2×2包,食品用纸容器产品抽样50只x2包。

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

若抽取食品包装纸尺寸较小,如长条纸样或糕点垫纸等片状纸样,需附带未裁切的原纸以方便开展试验。

2.3电商平台采样3 .检验依据表1普通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 .判定规则4.1 依据标准GB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86 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86 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2 检验依据表2 纸餐具(淋膜纸餐具)表3纸餐具(纸浆模塑餐具)表4 纸餐具(纸板餐具)表5 纸盒表6 纸袋表7 纸罐(纸板类罐)表8 纸罐(圆柱形复合罐)表9 纸吸管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T 10440—2008 圆柱形复合罐GB/T 27589—2011 纸餐盒GB/T 27591—2011 纸碗GB/T 36787—2018 纸浆模塑餐具QB/T 2898—2007 餐用纸制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2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7 - 第四章附则............................................ - 8 - 附件 .................................................. -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食品用纸包装和食品用纸容器2个产品单元,各单元产品品种见表1,各产品品种执行的产品标准见附表3。

按企业标准生产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汇编-图文.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汇编-图文.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编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3)(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6)(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8)(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4)(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9)(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60)一、适用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 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

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 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 3类 39个产品 (详见表 1 ,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 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 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

容器类包括 1个产品单元:容器。

工具类包括 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 6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审查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审查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食品用纸包装_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_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_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2019年1月1日,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正式发布,为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了更加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一、实施背景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非法生产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无视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生产出一系列劣质、不合格的纸制品。

这些纸制品存在质量不稳定、污染物含量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国家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实施了严格的许可制度。

二、实施细则内容1、许可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和餐具的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食品用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木质制品、竹制品、玉米淀粉制品等容器和餐具的企业,必须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2、申请条件(1)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申请人必须具有食品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能力;(3)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关证书;(4)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5)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要求。

3、许可条件(1)企业必须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企业管理制度;(2)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要求的原材料,确保产品质量;(3)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执行;(4)必须采取有效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灭菌方法,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4、审核要求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产品成分、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规范等相关信息,由审核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生产现场审核。

审核合格后,颁发生产许可证。

5、违法处罚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一经发现将被责令停产整顿,并且可能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注:上表中带“ ”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2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和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3.1.2.1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3.1.2.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3.1.2.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和受理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 试生产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2.4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 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的要求,不予受理1.7 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 万吨/ 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的企业申请,2005 年12 月2 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3.3 实地核查3.3.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 日内通知企业。

审查组一般由2 至4 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2 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

核查时间一般为1-3 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 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3.3.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5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3.4.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 ),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 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审定和发证3.5.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 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5.2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3.5.3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

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 内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3.5.4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3.5.5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6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7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 .c n )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4审查要求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4.1.1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生产流程。

对于按照其他工艺流程生产的企业,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注明其生产流程。

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4.1.21纸盒(1)纸板盒(2)淋膜纸盒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4.1.3.1食品包装纸板调料过程的控制。

印刷过程工艺参数的控制。

淋膜(覆膜)工艺参数的控制。

4.1.4食品用纸容器关键工艺控制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4.1.4.1 纸盒(1)纸板盒及淋膜纸盒a. 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b. 成型工艺参数的控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