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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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按照“中华古籍特藏保护计划”的规定,在进行古籍修复工作之前,首先要对全国公共图书馆系统中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轮训,统一技术规范。目前文化部及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陆续颁布《古籍普查规范》、《古籍定级标准》、《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等多项标准,极大程度地推进了古籍特藏保护修复行业的标准化进程。为进一步推进馆藏古籍修复工作规范化,促进行业发展,近年由国家图书馆牵头起草古籍修复档案记录等几项文化行业标准。

一次完整的古籍修复过程,需要详尽、如实记录修复工作中各项操作对修复对象的所有影响,即用文字及影像资料详细描述修复对象在修复过程前后的状态。并用统一的格式、标准的语言完整记录修复工作中所使用的材料、流程、技法、工艺,最大限度保存修复过程的完整信息,为下一修复周期提供详实科学的依据,对古籍的安全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目的

1.对于各收藏、修复单位:

以既往经验及目前技术水平而言,若修复工作安全有效,同一修复对象进入下一修复周期往往需要数十乃至上百年。完整的修复档案可帮助修复人员最大程度回溯古籍原始信息,在制定修复方案时有据可依,提高修复工作效率并保证处置措施安全,有效延长修复对象寿命;

2.对于我国古籍保护修复行业:

同一系列或相类似古籍由不同单位收藏、修复时,规范系统的修复档案便于业内相互学习借鉴,有利于落实修复技术相关规范、统一质量核验标准,促进我国古籍修复技术发展。

此外,在同行业技术交流中,规范的文字、影像档案可提供专业的技术资料,促进经验交流,提升全行业技术水平;

3.对中华古籍保护事业:

规范统一的修复档案可为散逸海外的中华典籍提供真实可靠的修复依据,便于海外相关单位参考,有效保护中华典籍的同时,利于相关行业的国际间交流;

4.对行业监管部门:

表述规范、形式统一、内容详实的修复档案,便于行政管理及监管机构随时掌握我国相关行业的发展现状及不足之处,根据各修复机构实际需求调整人员配置、工具材料派发等管理措施;

5.对于其他相关工作:

内容形式规范统一的修复档案,可为国内国际的相关科研工作、教材出版、会议研讨提供基础材料,统一标准的修复档案有利于修复案例的制作、展示,促进相关领域的科研及推广工作。

综上所述,修复档案记录是古籍修复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目前尚缺业内公认的统一标准可供参照。为弥补这一空白,促进古籍保护修复工作发展,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国家图书馆牵头起草文化行业推荐性标准《古籍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以下简称“本标准”)。由于近年来古籍保护修复行业发展迅速,吸纳了大批各类人才。目前从业人员学科背景、研究方向各不相同,为避免本标准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引起歧义,由起草组制定此编制说明以供各单位参考使用。

三、工作简况

本标准由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389)归口,牵头起草单位为国家图书馆,参与起草单位为首都图书馆、天津图书馆。主要起草人为陈红彦、杜伟生、胡泊、田婷婷、谢谨诚。

本标准于2016年8月经文化部科技司审核立项,项目计划号为WH2016-04,立项名称为“古籍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

同年9月立项并成立标准起草组,预计实施周期一年。项目组各项工作接受文化部科技司和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监督审查。

起草组通过文献调查以及总结既往修复档案需求,于2017年3月形成标准框架草案。4至6月编写编制说明,期间与标准草案一同征询起草组内意见。经国家图书馆古籍馆文献修复组试用,结合起草组近年来在修复档案记录工作方面的经验,增减修改后形成标准初稿及编制说明初稿,7至8月提交图标委秘书处,经初步修改后拟形成业内征询意见稿并发文广泛征询业内意见。

本标准课题成果的分享及推广方式如下,经审核后在行业内出版标准文本,结合本编制说明组织推广。知识产权归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

定时,知识产权归图标委秘书处所有。

四、标准编制主要依据

1.标准文本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编写。

2.形成本标准依据的已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国家标准GB/T 21712-2008《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中的定义及术语适用于本标准填写。该标准部分内容涉及修复档案记录,但其主要起草人杜伟生先生在《阐释<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古籍保护新探索,2008年)中指出“在古籍修复工作中,建立修复档案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到国内图书馆修复工作的现状,《规范与要求》没有展开修复档案的全部内容,虽然用了两章的篇幅规定了修复档案的核审、登记、纸张标本、影像资料等内容,但对实际工作需求而言篇幅较小,只能满足修复档案的基本要求。”

(2)文物保护行业标准WW/T 0027-2010《馆藏纸质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对纸质文物修复档案做出部分要求,可作为本标准依据之一。但其将修复档案所用介质定为纸张,且在科学检测、修复照片采集方面有一定局限性。随着古籍修复行业发展,各级修复单位多已配备电子计算机及数码影像拍摄器材,并将其应用于修复档案记录。从存档、管理、查询便利性等方面考虑,电子文档更符合现代修复档案记录要求。

(3)国家标准GB/T 11822-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中有关电子文件归档的条款适用于本标准。有关归档电子文件的移交、接收与保管的条款可作为本标准的补充条款参考使用。

(4)文化行业标准WH/T 22-2006 《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与WW/T 0026-2010 《馆藏纸质文物病害分类与图示》中与古籍病害相关术语可用于本标准记录,用以描述古籍特藏修复前破损状况。

(5)国家标准GB/T 9851.7-2008《印刷技术术语第7部分印后加工术语》中的定义与术语可用于本标准,用做描述西文书装帧、破损情况,及记录修复过程。

3.参考文献

(1)本标准部分古籍修复术语参考《中国古籍修复与装裱技术图解》(中华书局,2013年),字画修复术语参考《中国书画装表大全》(山东美术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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