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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_江苏警官学院2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道路交通管理_江苏警官学院2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
答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
答案:50米3.设置高承载率车辆(HOV)优先车行道、优先交通信号等,鼓励多人合乘。
这属于交通系统管理中哪一类()。
答案:优先通行管理4.进入交叉口次路的车辆,不一定需要停车等候,但必须放慢车速瞭望观察,让主路车辆优先通行,然后寻找可穿越或汇入主路车流的安全“空挡”机会通过交叉口。
这种控制方式的交叉口称为()。
答案:减速让行控制交叉口5.假设每条道路都是双向两车道,当四条道路相交时,交叉冲突点有几个()。
答案:166.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
答案:15日以下拘留7.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车,保险公司应当()保险费率的幅度。
答案:提高8.关于G312国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是东西走向9.已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
答案:悬挂机动车号牌10.通常交叉口交通流量较小,不采取任何管理手段,一般相交道路有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重要地位,从而具有同等通行权利的交叉口称为()。
答案:全无控制交叉口11.道路交通管理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等道路交通构成要素的复杂性。
答案:路环境人车12.高速公路交通控制的方式通常包括()等方式。
答案:出入口控制主线控制可逆车道控制交通走廊控制1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
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1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发⽣交通事故是谁都不愿意发⽣的,但是如果发⽣了意外交通事故,我们需要清除的知道如何对交通事故进⾏处理。
本⽂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的⼀系列的相关知识。
⼀、什么是交通事故?《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的地⽅,包括⼴场、公共停车场等⽤于公众通⾏的场所。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时发⽣的事故,参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交通⼯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交通⼯具杀⼈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交通肇事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的交通事故。
具体在北京市的情况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辖的东城、西城、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景⼭、房⼭、昌平、通州等11个交通⽀队分别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顺义、平⾕、怀柔、密云、延庆、门头沟、⼤兴、机场、亦庄开发区等9个区县由各区(县)公安分(县)局下属的交通(巡)⽀(⼤)队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
具体处理事宜由交通(巡)⽀(⼤)队的事故科或者执勤队的事故组负责。
三、交通参与者在发⽣交通肇事后第⼀步应当怎么办?《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条第⼀款规定,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应当⽴即停车,保护现场。
也就是说,司机发⽣交通事故,不论损失⼤⼩,⾸先必须要停车,保护现场。
然后根据损失的⼤⼩确定下⼀步应当做什么。
四、对于未造成⼈⾝伤亡的交通肇事怎么办?《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未造成⼈⾝伤亡,当事⼈对事实及成因⽆争议的,可以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
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在我国交通事故是分为多个标准的,其中重大交通事故是在特大交通事故之下属于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是有相应的认定标准的。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一、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重大交通事故定义标准: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
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第一档为:发生重大事故:而这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重大(交通)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发生交通事必定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归责,在交通事故归责的过程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两个归责原则。
往往在交通事故中都会采用过错原则。
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原则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原则研究[摘要]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越发突出。
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到自身利益,所以其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文章主要对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原则进行研究,从过失相抵的概念入手,阐述过失相抵的原则,说明其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失相抵一、过失相抵的概念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1]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民法实践中承认过失相抵制度。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
”及至《民法通则》正式颁布施行,于第131条正式建立了我国侵权法的过失相抵制度。
除此之外,目前已被废止的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都确认过失相抵制度,在处理赔偿纠纷中,以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
并且,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第2条又作出了新的解释:“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半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过失相抵的规则。
二、过失相抵的基本原则(一)交通强者负担更多原则也称为“优者危险负担规则”。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相比属于强者,机动车驾驶人无疑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我国人口基数大,非机动车、机动车也多,人们的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制观念还不够强,我国的交通事故隐患具有极高的频发性。
[2]通常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比较低,而机动车则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判定的?
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判定的?⼀、认定事故当事⼈责任的原则《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所谓事故当事⼈⾏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实际上⾸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的责任,⾸先要看⾏为⼈的⾏为和事故的发⽣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为⼈的⾏为属于严重违法⾏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的作⽤;所谓“⾏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指在当事⼈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个标准;原因⼒的研究和运⽤,在我国⽬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的⾏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不管⾏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为⼈的⾏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的过于⾃信、疏忽⼤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的责任⽐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或者多⽅事故当事⼈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驶,⽽被撞的⾏⼈⼜闯红灯,便⾯临⼀个对当事⼈双⽅的过错进⾏⽐较的问题;⽐较过错⼜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为法上的⼀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的过错⽐例进⾏⽐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的⼤⼩,也就是当事⼈违法⾏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也具有了⼀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当事⼈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承担全部责任;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或者两⽅以上当事⼈的过错发⽣交通事故的,根据其⾏为对事故发⽣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各⽅均⽆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均⽆责任;⼀⽅当事⼈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以及⾏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处罚⽅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因果关系是指在⼀起交通事故中,只有⼀⽅当事⼈的违法⾏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当事⼈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因⼀果,多因⼀果的形式;⼀因⼀果是⼀个违法⾏为和交通事故发⽣有因果关系;多因⼀果,是当事⼈有两种以上违法⾏为和事故发⽣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当事⼈都有违法⾏为,⽽且这些违法⾏为和交通事故的发⽣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当事⼈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的违法⾏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当事⼈的违法⾏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定发⽣,⽽在双⽅当事⼈的违法⾏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下才能发⽣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当事⼈的交通违法⾏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他⽅当事⼈的违法⾏为和事故的发⽣也存在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关系后才起作⽤,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的交通事故⾏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道路进⾏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权与先⾏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作中,必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的路权;通⾏权的确定:通⾏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空间范围内进⾏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通⾏的区域内享有通⾏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权者的权利;先⾏权的确定:先⾏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道路进⾏交通活动的权利;先⾏权建⽴在通⾏权的基础之上;有通⾏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的通⾏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道路进⾏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按照路权认定当事⼈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般有以下⼏种情形:①交通事故⼀⽅当事⼈的交通违法⾏为是违反通⾏权的过错⾏为,另⼀⽅当事⼈的过错⾏为不是违反通⾏权的⾏为,则由违反通⾏权⼀⽅当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当事⼈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当事⼈都有通⾏权时,则由违反先⾏权的⼀⽅当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当事⼈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当事⼈都违反了通⾏权与先⾏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为存在,则双⽅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的过错⾏为与事故发⽣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的责任⼤⼩;因此,在当事⼈都违反路权规定时,⼀⽅当事⼈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未违反,则前者的⾏为是事故发⽣的主要原因,后者的⾏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违法情节严重,另⼀⽅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为是事故发⽣的主要原因,后者的⾏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的过错⾏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发⽣交通事故后当事⼈逃逸的,逃逸的当事⼈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当事⼈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种恶劣的⾏为,必须严格予以禁⽌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条第⼀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的责任可以有以下⼏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逃逸,⽽⽆法认定当事⼈责任场合,⽆论事故各⽅当事⼈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负全部责任;②事故⼀⽅当事⼈逃逸,⽽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均⽆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当事⼈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有违法⾏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没有过错,由逃逸⽅负全部责任;④事故⼀⽅当事⼈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的责任;这⾥有这样⼀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责任⽽逃逸,⽽其他当事⼈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般认为,只要逃逸⾏为对于事故的发⽣或者损害的扩⼤没有因果关系,⽽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逃逸⽽⽆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承担事故责任;⾄于因逃逸⽽应承担的⾏政处罚责任,是另外⼀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条第⼆款规定:“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种情况:①⼀⽅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法认定的,该当事⼈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或者多⽅当事⼈的共同⾏为场合,应当由各⽅当事⼈均分责任;如果当事⼈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必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当事⼈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种观点认为,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为,即使对⽅当事⼈对事故的发⽣有过错,也应当让该⽅当事⼈承担责任;另外⼀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当事⼈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当事⼈责任的⽐例,⽽不应当让该⽅当事⼈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可以归纳成以下⼏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有过错⾏为,其过错⾏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没有过错⾏为或者虽有过错⾏为,但过错⾏为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的过错⾏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为的⼀⽅应负全部责任,其他⽅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当事⼈的过错⾏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的⼀⽅负主要责任,另⼀⽅负次要责任;违法⾏为在交通事故中作⽤基本相当的,两⽅负同等责任;三⽅以上当事⼈的过错⾏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的过错⾏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划分责任;当事⼈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一:交通事故概述1.1 交通事故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在公路上因交通事务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事件。
1.2 交通事故的分类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可以将交通事故分为车辆事故、行人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等不同类型。
二:交通事故责任2.1 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2.1.1 追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肇事者承担,即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2.1.2 共同责任原则多人共同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2.1.3 违章行为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违章行为的一方承担,如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等。
2.2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2.2.1 全责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完全负有责任,需要承担全部损失。
2.2.2 主要责任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2.2.3 同等责任多方共同负有相同比例的责任,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损失。
2.2.4 次要责任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三: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3.1 报警和现场保护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继续发生事故并确认事故责任方。
3.2 事故勘查和取证交通警察应及时到达现场勘查,并采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交通信号灯记录等,以确定事故责任。
3.3 调解或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减少对司法机关的介入。
3.4 管辖机关和司法程序当事人无法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进行司法程序。
四:交通事故的赔偿4.1 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有权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赔偿。
4.2 财产损失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获得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财产损失补偿等。
4.3 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等。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城市道路变得拥挤,于此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增加。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首要的是救助伤着,其次就是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
那么根据什么依据来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判定呢?接下来,小编将介绍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依据。
一、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九)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九)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九)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扩⼤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适⽤法律。
原规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民法典》⼀千⼆百零⼋条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对与原规定,虽然《民法典》该条只增加⼀个“律”字,但是代表将其适⽤的法律规定从⼀部单独的法规变更为⼀个相关事项的法律系列,增加了本条款的稳定性,并将《民法典》⾃⾝纳⼊适⽤范围。
2、赔偿责任承担⼈的变化。
(1)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赔偿责任⼈中增中了管理⼈。
《民法典》⼀千⼆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等情形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不是同⼀⼈时,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责任的,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管理⼈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对于原规定,《民法典》在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增加了车辆的管理⼈。
车辆有时会脱离车辆使⽤⼈或所有⼈的控制,在这时管理车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车辆保养或维修时的4S店或其他机构。
(2)受侵害车辆发⽣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车辆被侵害时车辆的控制权会发⽣转移,现⾏法律规定: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抢夺⼈承担责任,但是其遗漏了上述⾏为⼈转让车辆或放弃车辆或许可他⼈使⽤车辆后的事故责任承担。
《民法典》对此做了补充,第⼀千⼆百⼀⼗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与机动车使⽤⼈不是同⼀⼈,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与机动车使⽤⼈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车辆使⽤⼈不因车辆之前的被侵权⾏为⽽免除责任,其需与盗窃⼈、抢劫⼈、抢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的垫付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是指依法筹集⽤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的社会专项基⾦。
交通事故量刑标准
交通事故量刑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由于车辆、行人、动物等突发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量刑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交通事故量刑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
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一般情况下,对于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的,也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将吊销驾驶证,并且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一般情况下,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会面临拘役、罚款等处罚。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造成财产损失的,将会扣留驾驶证,并处以罚款。
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除了上述情况外,对于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闯红灯等,也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般情况下,对于酒驾、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会吊销驾驶证,并处以罚款、拘役等处罚。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同时,也需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量的增加,交通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交通事故不仅对受害者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也给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安全和司法公正,我国不断加强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我国根据现实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责任划分原则,以确保公正、合理地确定事故责任。
1.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其他交通事故,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根据这一原则,造成事故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2. 客观事实原则责任划分应基于客观事实,依据证据鉴定和调查研究的结果进行。
划分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保责任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3. 合理期待原则根据合理期待原则,责任划分应考虑到参与交通事故的人员的行为合理性,合理期待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
例如,行人在过马路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车,如有人擅自闯红灯导致事故,其应负主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改革的方向为了使受害者能够合理获得赔偿,我国不断改革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要求。
1. 增加赔偿项目除了通常的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基本赔偿项目外,我国还增加了心理损害赔偿、丧葬费和抚养费等项目。
这些项目的增加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
2. 提高赔偿标准为了反映物价和社会发展的变化,我国多次提高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随着赔偿标准的提高,受害者能够获得更为合理和充分的赔偿,恢复正常生活的能力得到更好的保障。
3. 建立赔偿基金制度为了避免一部分事故责任方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建立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所有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
当事故责任方无法或不愿意履行赔偿责任时,受害者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索赔,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202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一般坚持以责论处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等赔偿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一、以责论处原则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除按照责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轻重相结合裁量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负全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百的全部赔偿费用。
2、负主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费用。
3、负次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费用。
4、负同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费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20%;(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二、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1、借道避让原则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
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
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
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
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
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
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条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条款交通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参与者之间的意外事件,它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财产损失,还可能导致身体伤害甚至丧失生命。
为了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整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造成事故的人负责。
同时,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做出了具体规定:1. 全部责任:当事故发生时,一方全面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线、交通标志等规定,或者明知可能引发事故却故意违章驾驶,致使事故发生,该方应当负全部责任。
2. 主要责任:当事故发生时,一方主要违反交通规定,造成事故发生,该方应当负主要责任。
另一方在事故发生前或者事故发生时,未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避免、减轻事故损失的,对事故的发生和后果负次要责任。
3. 共同责任:当事故发生时,双方违反交通规定或者双方均未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避免、减轻事故损失的,对事故的发生和后果负共同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1. 直接责任:当事故发生时,如果一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该方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2. 间接责任:当事故发生时,如果一方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损害发生,但是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发生起到了推进作用,该方应当承担间接责任。
根据以上两部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基于违反交通规定的程度,以及对事故发生和损害发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来进行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当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迅速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并报告交警部门。
交警部门将进行详细调查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责任的认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诉讼,寻求损害赔偿。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杨立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订实施之后,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有所改变。
对此,我在有关文章中已经做了简要说明。
但是,还有很多人对此有不同看法,并且表示怀疑。
就此,我想利用本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全面阐释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和现状及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方法。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以下五个发展时期:(一)改革开放以后至《民法通则》实施之前在1878年开始进行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当时我国的汽车工业并不发达,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限制,我国的交通秩序并不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也不多。
在理论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问题基本没有涉及。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要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遵循有过错就有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
我在1981年的一篇文章中引述了一个真实案例。
吉林省柳河县李某赶马车通过十字路口,在行至路中心时,三名骑自行车的女青年与马车抢路,前面的两名女青年在马车前抢过,后面的女青年于某发现已经抢不过去了,便准备刹车,但以前骑手闸车,而这天骑的是脚闸车,临时慌了手脚,结果撞在马车外车辕上,辕马受惊,李刹不住车,将于某轧死。
法院审理认为,李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也没有过错,因而也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李既不负担刑事责任,也不负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那时,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也采取这样的归责原则。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之前,这个时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通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民法通则》实施之后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适用该法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认定为高速运输工具,因此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7月交通安全培训
3. 驾驶车辆不超载
驾驶货运车辆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违反装载要求;驾驶客运车 辆载人不超过核定的人数,不违反规定载客;严禁超载、超员。
严禁超载!
严禁超员!
四、倡导的安全驾驶行为
4. 变道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变更车道时,注意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变更的车 道。不随意变更车道,不频繁变更车道。
超速行驶 违法装载 违法会车 酒后驾驶
疲劳驾驶 违法超车 违法占道 其他
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是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而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 主要来源于违法行车、无德驾驶。具体表现在:不遵法行车、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 差、无职业道德。
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几种常见的驾驶违法行为
2)饮酒后的危害 (1)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加速踏 板、制动踏 板及转向盘。 (2)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 手、脚之间的协调配合功能发生障碍,行车中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力会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及时注意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 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 发生事故。 (4)在酒精的刺激下,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一些力 不从心的事。 (5)饮酒后易困倦,驾驶车辆行驶无规律,空间视觉差等。
三、几种常见的驾驶违法行为
3.酒后驾车
驾驶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刺激,会出现兴奋状态,当酒精在身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 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驾驶车辆时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驾驶人血 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近几年来,我国因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 通事故每年多达近万起,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警醒 人们,酒后驾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
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摘要: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其具体原则和方法一直是相关研究的热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配的合理依据,并提供一些相关案例,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原则,方法,案例正文: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在道路上由于交通原因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要区分责任单方事故和责任分摊事故。
对于责任单方事故,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责任分摊事故,则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责任原则和方法下进行责任的分配。
首先,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应遵循法律原则——谁犯错,谁负责。
即根据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方。
例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速行驶导致的事故,应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而行人在红灯亮起时闯红灯导致的事故,则应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对于责任分摊事故,应采用“多方责任、按份承担”的原则。
即在确定责任比例时,根据各方责任大小进行责任的分配。
例如,两辆车并线造成的刮擦事故,由于两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该按照责任的大小进行50:50的责任分配。
此外,对于对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事故,应根据原则“无过错原则,事故无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即没有任何当事人存在疏忽失察或过错,事故系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在技术上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应该以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
以上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配的一些原则和方法。
下面提供一些相关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一:甲方开车行驶在二级公路上,超车不慎与丙方的车辆发生碰撞。
依据法律责任原则,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乙方在驾驶摩托车行驶时,不小心与道路中央的隔离栅栏碰撞而倒地。
由于是客观原因导致的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事故无责。
案例三:丁方驾驶车辆在道路上直行时,忽然遇到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导致追尾事故。
根据责任分摊原则,由于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进行责任的分配。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
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的大小确定。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驾驶员:如果是由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车主:如果车主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车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辆驾驶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无论是机动车辆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都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4.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无论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如果在使用车辆时出现交通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司机违法逃逸致人死亡案例描述:小明在绿灯亮着的情况下,骑着自行车过马路。
这时,一辆小车闯红灯撞上了小明,导致小明当场死亡。
司机违法逃逸,警方通过调查找到了司机。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法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案例描述:小红骑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不慎撞上了一辆小轿车,摔伤了手臂。
小红认为是小轿车的驾驶员闯红灯导致了事故。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如果证明是机动车的驾驶员有过错,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小红应当先行报警寻求救助,然后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损害赔偿。
3.驾驶员与乘客受伤案例描述:小张开着车载着小李,突然遇到一辆闯红灯的卡车,导致小张的车与卡车相撞。
小张和小李都受伤了。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危险。
交通法律题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15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违反交通信号灯引发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间为下午5点30分,地点位于该市一条繁忙的十字路口。
事故涉及两辆机动车,一辆小型轿车和一辆货车。
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在通过路口时,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指示,与正在路口左转的货车发生了碰撞,导致两车受损,李某受伤。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相关证人证言,可以确定以下违法事实:(1)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在通过路口时,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
(2)货车驾驶员在路口左转时,遵守了交通信号灯指示。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如下:(1)关于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通过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车辆、道路及其它有关因素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3. 责任认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本案中,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违反了交通信号灯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货车驾驶员在路口左转时,遵守了交通信号灯指示,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案件处理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 交通事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违反交通信号灯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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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内容提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法律,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虽然这部法律的内容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但其中也有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本报特约侵权法专家张新宝先生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对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制度创新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并对其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对策探讨。
一、交通事故的性质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可以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而产生;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则仅仅规定“过失”一种情形。
由于后者的这一规定,过去有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或者仅仅是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是仅仅指过失)和意外,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
它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七十六条);(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3)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有些地方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地方办法。
例如,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年9月10日施行。
其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这6条规定的主要精神是:在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如果机动车驾驶方无违章行为,行人负全部责任。
这些规定被新闻媒体概括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
由于此类规定事关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现行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以及能否切实贯彻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等基本法律理念,因此其一出台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确立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原则,即使在受害人过失行为是引起损害发生全部原因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也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如10%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险人的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依照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由于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故可称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责任保险是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瑞典、挪威。
对于机动车责任保险,有的国家实行相对强制保险,有些国家实行绝对强制保险。
在美国,除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以外的其他州以及加拿大的主要省份都实行相对强制保险。
而在英国、新西兰、德国、法国、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北卡罗来那州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则实行绝对强制保险。
实行绝对强制保险是各国的立法趋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顺应了这种立法趋势。
其特殊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分担肇事者的责任。
我国目前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保有的车辆以及在中国的一切外国人的机动车。
而对于政府机关所有的车辆则并没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国务院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回避了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对所有的车辆适用统一的规定,否则难免会出现对受害人不利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
有人认为,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即受害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强制保险场合),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程序意义上,受害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
笔者认为,在程序上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在损害赔偿中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规定意义重大,它将建立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从而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权益进行更好地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得不到足够的救济:受害人所受的损害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肇事者逃逸无法找到;肇事者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等等。
在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之后,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罚款。
笔者认为,值得考虑的是,仅仅依靠这些罚款是否能够满足垫付赔偿金的需要?是否还应该规定其他一些资金来源(如是否可以从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的罚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资金来源、是否可以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资金来源)?国务院最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可对这个问题予以考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用途是:当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足额的赔偿、肇事者逃逸无法找到或者是无赔偿能力时,基金可以先行垫付全部或是部分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是规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那么受害人的其他损害能否要求先行垫付呢?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在受害人不能从肇事者或者是保险公司获得充分救济时,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先行垫付受害人的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该条规定很明确,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肇事者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定用途或者说是功能。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后,取得对交通事故实际责任人的追偿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专门设计了一个“肇事机动车逃逸情形的赔偿与追偿”的条款:“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损害后逃逸致受害人无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害人得向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请求赔偿。
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向受害人赔偿后获得代位求偿权。
”该条中规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和“代位求偿权”为立法机关所借鉴,并发展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1959年4月20日的《关于有关机动车民事责任之强制保险的欧洲公约》。
它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之情形,尽管没有履行投保义务的要求或者负有责任的人无法辨认,受害人也能得到赔偿。
1990年5月14日的《关于成员国就使用机动车之民事责任之强制保险的法律协调的第3号理事会指令》规定保障基金必须运作。
1990年11月8日的一项指令则决定“通过一个处于成员国之内的企业”提供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公司必须向该成员国的保障基金缴费。
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国内立法,欧洲各国建立起来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在责任人没有购买强制保险、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从该基金得到人身损害赔偿。
从某种意义来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借鉴了欧盟的这一制度。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笔者建议建立高效的管理机制,实行专款专用,基金可以作为财团法人(需要未来民法典在法人分类上做出规定)运作。
在支付了赔偿金后,作为财团法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取得对赔偿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
如果将来查明肇事者,损害赔偿保障基金有权向其追偿,诉讼时效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实际肇事者的时候开始计算。
四、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但是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方法却没有规定。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损害赔偿”中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