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
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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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1、法定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
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
此外,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
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
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4、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3物的保全:不动产,其它物证保全 1000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10005、票据拒绝证书 400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6410cbb5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3e.png)
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合同就像那把钥匙,打开了各种各样的门。
有了合同,大家的权益就有了保障,合作关系也能顺畅进行。
说到合同,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一堆法律术语,听得人头疼。
不过,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合同公证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那些事儿,保证轻松愉快,不让你觉得枯燥乏味。
什么是合同公证呢?想象一下,你跟朋友约好了一起去旅行。
为了避免日后闹出误会,你俩决定写个协议,约定好时间、地点、费用等等。
这个时候,如果有个公证员来给你们的协议盖个章,就相当于给这份约定加了把保险。
公证的好处就是,万一将来有一天你们因为某种原因产生争执,公证书就能作为法庭上的“有力证据”,让人一看就明白,你们的约定是怎么回事。
这个过程就像是给你们的友谊加上了一个法律保护罩,听起来是不是挺不错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又是个什么鬼?我们再换个场景,假设你跟一个商家签了个合同,结果他拖延交货,甚至赖账。
这时候,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就像是那把利刃,能让法律强制商家履行合同。
就好比你跟朋友借了五十块钱,约好下周还。
如果朋友一直拖着,你就可以拿出你们当初的协议,让他乖乖还钱。
法律支持你,这种感觉是不是倍儿有面儿?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想,公证和强制执行效力到底有什么关系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公证让合同变得更加正式,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则是给这份合同添加了“威慑力”。
这就好比你买了个蛋糕,蛋糕上加了点儿鲜奶油,看起来更诱人;而强制执行效力就是那缕香气,让人忍不住想要一口尝试。
这样一来,双方都能更安心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证合同的过程并不复杂。
你只需要把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去公证处排个队,就可以了。
在那儿,公证员会帮你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个时候,千万别紧张,公证员其实也就是个好人。
他们的职责就是帮助你确保合同的严谨性。
就像一个守护神,在你们之间默默守护着。
很多人可能会问,公证费是不是很贵?公证费用一般都是可以接受的,当然也要根据你合同的复杂程度来定。
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397a79b5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08.png)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
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主旨:本条是对公证书错误的补救措施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符合出证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公证书是公证证明的表现形式,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
公证证明与其他证明相比较,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如果没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本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本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程序等做出了规定。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公证强制执行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证强制执行联合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f6585f5f90f76c661371ab3.png)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49f6f324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ed.png)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范围很多时候为了维护好⾃⼰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进⾏相关的公证办理。
⽽公证处办理强制执⾏公证业务不能超越法定公证范围,否则即是超越职权,因此法律上规定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范围。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赋予符合条件的债权⽂书强制执⾏效⼒,当事⼈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这属于公证机构办理的“强制执⾏公证”。
最⾼⼈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00年9⽉下发的《联合通知》第⼀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有关给付内容⽆疑义;(三)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义务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货物的债权⽂书;(三)各种借据、⽋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证处只能对具备上述条件并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债权⽂书赋予强制执⾏效⼒。
如果公证机关赋予其强制执⾏效⼒,会对法院的强制执⾏带来⼀定困难,担保⼈的权利也将受到影响。
这种做法忽视了强制执⾏公证的根本要求,也损害了债务⼈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其次,从《联合通知》第⼆条规定的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范围来看,并不包括借款担保合同。
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愿意接受强制执⾏承诺的债权⽂书,法院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构。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店铺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https://img.taocdn.com/s3/m/6f9adaed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fb.png)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一般而言,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特殊情况下除外。
比如对公证赋予一定的效力。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相关资料。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且被执行人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可区分不同情况,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承包地抵偿债务,不能不分情况,机械执行,具体情况有:1、债务人死亡,正在执行的债务没有清偿,债务人有承包地由其继承人耕种,继承人又不承担债务时,可强制执行债务人承包地抵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本人有承包地,该承包地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的可执行。
3、债务人长期躲在外地逃避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全家迁往外地居住,住所不详无法直接执行,且债务人有承包土地,承包地由他人无偿耕种或已转包他人承包期已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
4、债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其债务数额不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标的额远远大于债务数额,强制执行该财产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执行人自己又不经营其承包地时,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5、申请人十分困难,被执行人条件较好,但不履行债务,其承包土地较多,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又无适合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可予执行部分土地抵偿债务。
二、公证债权文书能强制执行吗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形式上讲,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追偿债款、物品达成的协议,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认为无疑义的,在公证证明文书中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且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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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热门城市:沧县律师蓟县律师平度市律师延安律师吴桥县律师玉环县律师来宾律师托克托县律师清水河县律师在经济生活中,债务债权关系是非常常见的。
有些债务人因为种种情况而不履行债务的执行,经过公证后还是履行偿还债务。
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执行公证,那么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规定有哪些?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惑。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证的法律后果(3篇)
![公证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66db778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99.png)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法律后果是指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公证的法律后果的角度,对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的证明力、公证的公信力以及公证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公证的法律效力1.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后,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1)证明效力: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证明,具有证明效力。
证明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使当事人可以依据公证文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强制执行力:公证机构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赋予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公证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后,当事人应当遵守公证机构作出的证明意见,不得违反公证机构作出的证明意见。
否则,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证的证明力1. 公证证明力是指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证明的能力。
(1)真实性证明: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使当事人可以依据公证文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合法性证明: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确保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合法性。
(3)有效性证明: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有效性进行证明,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2. 公证证明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后,当事人应当遵守公证机构作出的证明意见,不得违反公证机构作出的证明意见。
公证证据法律规定(3篇)
![公证证据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952395a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cb.png)
第1篇一、引言公证证据,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法出具公证证明的法律文书。
公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本文将围绕公证证据法律规定,从公证证据的概念、种类、效力、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证据的概念公证证据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审查、确认,并出具公证证明的法律文书。
公证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 客观性:公证证据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具有客观性。
2. 完整性:公证证据是对事实和文书的全面、系统的证明,具有完整性。
3. 有效性:公证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使用。
4. 保密性:公证证据涉及个人隐私,公证机构对其负有保密义务。
三、公证证据的种类根据公证对象的不同,公证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种:1.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合同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委托公证等。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包括出生公证、死亡公证、学历公证、婚姻公证等。
3. 文书公证:包括房产证、行驶证、营业执照等。
4. 其他公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公证。
四、公证证据的效力公证证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推定效力: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得到法律推定。
2. 免证效力:公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无需再次审查。
3. 强制效力:公证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强制执行力。
4. 排他效力:公证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其他证据不得与之相冲突。
五、公证证据的程序公证证据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3. 记载:公证机构将申请事项、审查过程和结果记载于公证证明中。
试论公证的法律效力
![试论公证的法律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46f09531af45b307e87197ac.png)
试论公证的法律效力作者:贾旭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公证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法律效力关系着法律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的提升,公证在社会民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公证体制,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提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因此,本文论述了公证的概念和效力体现,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有效的举措。
关键词:公证;法律效力;司法制度1公证效力概述1.1公证效力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公证的法律效力就是指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效果以及对社会产生的约束力,是指公证书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确定的效果。
1.2公证效力的内容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公证的法律效力包括三种,即公证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
下文中将一一论述。
第一,公证证据效力。
公证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效力对于法院案件判决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公证法》中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
公证书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相对与其他的证明文件,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具有的作用和影响力较大。
第二,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债务所涉及的款项和物品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当一方债务人并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我国法律对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指符合要求的债权文书,经过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公证机构便可以依法进行受理,并赋予债权文书确定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的公示效力
![公证的公示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7840cd59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12.png)
公证的公⽰效⼒继承⼈对被继承⼈的房产进⾏过户时,⼀般需要到公证机关办理过户的公证⼿续,⽬的是证明过户的法律效⼒,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公证是⼀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那么公证的公⽰效⼒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公证的公⽰效⼒公证是不需要公⽰的,所以公证不具备公⽰的法律效⼒。
公证的法律效⼒如下:1、证据效⼒。
证据效⼒,是指公证书是⼀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为、法律事实和⽂书,⼈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明⾜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77条规定:“⼈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事实的证明⼒,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般⼤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
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要依法对公证对象进⾏认真全⾯的调查、核实,之后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是⼀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2、强制执⾏效⼒。
强制执⾏效⼒,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在债务⼈不履⾏义务时,债权⼈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公证债权⽂书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关。
”公证的这种强制执⾏效⼒,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不履⾏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物⼒的损耗。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a7dec3220722192e4536f6ca.png)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由于公证立法的滞后和理论上的不足,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一些问题一直争议较大,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作一粗浅地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排斥诉权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意味着债务人同意放弃诉讼救济途径,但是否也意味着债权人也必需放弃诉权?二00一年十二月二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等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1),在此案中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公证证明文书,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享有凭生效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
当事人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有选择权。
为此当事人并未丧失胜诉权或在程序上无诉权。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依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此案的公布是最高人民法院用判例的形式明确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依然具有诉权。
对于此案,西北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董少谋先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排斥另行诉讼的法定效果,理由有三: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
作为债权人己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
房产强制公证执行(3篇)
![房产强制公证执行(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905e43a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c2.png)
第1篇在我国,房产作为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其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房产纠纷案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了房产强制公证执行制度。
本文将围绕房产强制公证执行展开,探讨其法律依据、执行程序及意义。
一、房产强制公证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规定,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公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可以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房产强制公证执行的执行程序1.申请公证:当事人就房产权益纠纷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公证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2.申请执行:当事人持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受理。
3.执行措施:法院根据公证文书内容,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4.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法院依法进行审查,维持或撤销原执行措施。
5.执行终结:执行完毕,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标志着房产强制公证执行程序的终结。
三、房产强制公证执行的意义1.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房产强制公证执行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稳定:房产强制公证执行有助于解决房产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司法公信力:房产强制公证执行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4.促进经济发展:房产强制公证执行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交易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四、房产强制公证执行的注意事项1.公证机构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公证机构应严格审查,确保公证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范文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142341a6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68.png)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法律保障与合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效促进了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探讨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一)定义与特点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公证机关对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核实,并在确认无误后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这种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二)法律效力的意义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法律效力,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
三、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执行难问题尽管赋予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会遇到诸多困难。
如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此外,执行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二)公证机关责任问题公证机关在出具公证债权文书时,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然而,由于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存在疏漏等原因,可能导致公证债权文书的错误或失实。
这既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证机关的公信力。
(三)法律制度完善问题当前,我国在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如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执行措施不够完善等,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四、解决策略(一)加强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加强执行力度,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加大对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公证机关的审查能力公证机关应提高审查标准,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公证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精要
![公证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精要](https://img.taocdn.com/s3/m/ce5e25ef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c2.png)
理论实务充分结合
全面覆盖疑难问题
【内容简介】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是债权文书经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持公证债权文书 不经诉讼程序,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最终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作为与诉讼强制执行并行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在我国民事司法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公证债权文书更是与法院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一起构成我国 强制执行的三个主要执行依据。
第三节执行证书的内容
一执行证书的应有内容 二被执行人责任范围不一致的特殊情况 三执行证书错误的救济程序 四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更正和补正 五公证债权文书的撤销不予受理和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第一节公证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及审查
第二节申请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程序
第三节不予执行公证 债权文书之诉
第四节公证强制执行 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第二节特殊法律关系的强制执行公证
一无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 三还款协议 四回购式交易合同
第三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因素
一程序视角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因素 二公证债权文书所载的法律关系不生效可撤销无效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 四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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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证 债权文书执行 规定》的背景 与任务
第二节 《公证 债权文书执行 规定》的理解 与应用
强制执行公证法律问题研究
![强制执行公证法律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f26a5d1e866fb84ae45c8d2c.png)
我国‘ 公证法) 对强制 执行 公证 的内 容争议 是通 过公 证机 构复 查 、
司法审查两种模式来解 决的。公证书是公证机构 出具 的 , 如果存在 程序
2强 制 执行 公 证债 权 文 书 的适 用范 围
20 0 0年 9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 、 法部联合下 发了< 司 关于 公证机 关
书 的范围 , 主要应 当考虑 以下 原因 : 2 1债务人履行义务 的内窖是否具体明确 . 这里所说的具 体明确主要包括 : 是在签 订债权文书时债 务人应 一种
的方式进行。这里有两个关键 点 : 是在方 式上 , 须 以法院 的裁定 否 一 必
4我 国强 制执 行公 证 制度 的 完善
问题或 者内容不 真实 等问题 , 公证 机构有责 任 予以纠 正 , 证机构 将通 公
过 出具 更正公证 书或 者 撤销公 证书 等方 式来 解决 。< 公证 法> 3 第 7条
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债 权文书执行有 关问题 的联合通 知> 对 强制执 行 ,
公证的范 围进行 了界定 , 该项规定在 一定程 度上明确了强制执行公 证的
强 制执行 公证 , 指公证机 构根据 当事 人的 申请 , 以给 付为内容 是 对
理由是 : 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判决书 同为法律规定 的执
并载 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 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 , 当债 务人不
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适当时 , 权人 即可不 经过诉 讼程序 , 债 直接 向
规定, 对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债 权文 书确有 错误 的 , 人民 法院裁
定 不予执行 , 即否定强制执行公证书 的效 力必 须通过法院裁 定不予执行 定公证的执行力 ; 二是在时 间上 , 必须在执行程序 中否定 。
要求公证的法律后果(3篇)
![要求公证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74af72f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b1.png)
第1篇在我国,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活动,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证的法律后果概述公证的法律后果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的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证明,并在公证文书上予以确认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证明力:公证文书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具有执行力:公证文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根据公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具有强制力:公证文书具有强制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公证文书的内容。
4. 具有证据力:公证文书具有证据力,可以作为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中的证据使用。
二、公证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1. 具有证明力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赠与、委托、遗嘱等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机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出具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2)证明法律事实:如出生、死亡、婚姻、继承等法律事实,公证机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出具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3)证明文书: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公证机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出具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2. 具有执行力公证文书的执行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对债权文书进行审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出具具有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2)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对执行证书进行审查,确认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后,出具具有执行力的执行证书。
3. 具有强制力公证文书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公证文书的内容。
(2)公证机构可以对当事人违反公证文书的约定行为进行处罚。
4. 具有证据力公证文书的证据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中,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浅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https://img.taocdn.com/s3/m/d059abbf172ded630b1cb6f7.png)
浅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作者:陈金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9期摘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加强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适用条件、范围,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债权文书的审查,执行证书的送达,以及目前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问题等内容。
关键词:强制执行条件;执行览围;担保人责任;执行证书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39-02强制执行效力有助于公证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助于促进公证工作的执行。
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不仅是社会功能的最好展示,也是确保债权人权利的有利武器,能够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进而降低债权成本。
随着社会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因此,对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处理相关的债权债务问题。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适用条件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国家赋予的权利,由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对追偿债务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审查,确认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文书。
由此可知,债权人已通过公证的合法途径获取了执行依据——债权债务关系已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证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在确认其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后,可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由《联合通知》相关规定可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将给付货币、有价证券和物品等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合理标准;二是应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应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明确承诺;四是应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有关内容无疑义。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债权文书的主要范围有:一是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二是借款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以及借用合同;三是还款协议;四是以给付赔偿金、赡养费、抚育费以及学费等为内容的协议;五是各种借据、欠单;六是其他债权文书。
论公证的效力
![论公证的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4b509c2a482fb4daa58d4b16.png)
题, 法学界 尚无统一 的认识 。依照司法部《 关于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证机构 出具 的公证书效力的证 明》我 国的公证 即公 ,
证机构 出具的公证 书 , 在法律上应具有三种效力 : 使法律行 为生效 的效力 , 作为证据 的效力 , 赋予强制执行 的效力 。
一
法 律规定在 域外作成 的委托书 , 在我 国使 用时 , 必须经过 公证 这一 司法 证明, 才发生法律效力 。
的规定。其范 围主要是企业承包 、 企业 租赁 、 押贷款 、 抵 劳
动合 同 、 企业联营等方 面。 2依照 当事人的约定 , . 必须经过公证。有些法律行为 ,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 力 , 当事 人如 但 果 商定该项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后才能成立 的 , 证就 公 是该项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公证 程序 , 该项法律行 为就不能成立 , 也就不发生应有的效力。 3国际惯例 、 . 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规定的 , 必须经过公
般需要 经外 事机关认 证后 ,赋予其域外 的法律效力 , 才
二、 公证具有作为证据 的效 力
通知等 的规定 , 法律行为 , 某些 必须经过公证 , 非经公证 不
发生法律效力 。 例如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2 2 《 第 4 条规定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领域 内没有住所 的外 国人 、 “ 无
21 0 2年 0 7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 eJ u n l
J1 0 2 u. 1 2
Se
总 第 10期 第 0 8 7期
论 公 证 的 效 力
⑧ 宋永 洁
( 丹 江 市 新 区 公 证 处 , 龙 江 牡 丹 江 170 ) 牡 黑 5 00
强制执行公证法律依据是什么
![强制执行公证法律依据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d6eb1fe9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72.png)
强制执⾏公证法律依据是什么在众多的公正的案件中,有⼀种⽐较重要的公正的就是可以直接强制执⾏的,不⽤再去申请法院强制执⾏了。
但是这种强制执⾏的公证也是有⼀些优点和缺点的。
强制执⾏公证法律依据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强制执⾏公证的概念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书,如果债务⼈承诺⾃⼰不履⾏或不完全履⾏合同义务时⽆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公证机构可对双⽅所签订的债权⽂书赋予强制执⾏效⼒。
⼀旦债务⼈不履⾏债务,债权⼈即可持强制执⾏公证书和执⾏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以保护债权。
强制执⾏公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愿意接受强制执⾏承诺的债权⽂书,债务⼈不履⾏或者履⾏不适当的,债权⼈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前款规定的债权⽂书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构。
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关3、其他法律法规:(1)《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2)《最⾼⼈民法院关于当事⼈对具有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以下简称“法释?2008?17号”(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效⼒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以下简称“司复[2006]13号”(4)《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及出具执⾏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5)《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执⾏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以上就是⼩编给⼤家介绍的有关强制执⾏公证法律依据的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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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
内容摘要: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对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实施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做以下探讨:
关键词:公证执行范围强制执行的效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物品的文书认为无异议的,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是指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证明,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办理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免除经济纠纷。
公证是证明债权文书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有无偿还能力并不影响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效力。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应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公证具有作为证据效力,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可供法院直接采证的证据。
与其他有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有着明显的不同。
公证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公证活动,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并且可以避免民事经济纠纷①。
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及管辖。
债权文书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都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执行效力,公证机关所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一种特定的公证文书。
公证机关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主要是2000年9月颁布执行的《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2条明确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①。
根据实践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有:(一)、各种借据欠条、欠单。
(二):各种还款(物)协议。
(三)、借款借用合同,借款(用)方不按期归还的。
(四)、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交租金或到期不归还租赁物的。
(五)、经过公证的合同、追偿违约金、赔偿金或应双倍返还定金的。
(六)、有价证券的所有人、请求偿付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或价金的。
(七)、经济合同中,一方履行义务后,另一方不按合同给付租用的物品或货物的。
如购销合同中,一方按期交货或付款,而对方不按合同交货或付款的等等②。
笔者认为,以上规定范围过窄,不利于公证处更大作用的发挥。
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没有必要限制债权债务的种类,只要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了公证,而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文书内容无疑义,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
务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就可以办理。
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第13号令发布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条件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上述条件中,债权文书应以给付债权、物品为内容等,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异议,但对债权文书的范围仍存在不同认识。
本文认为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所体现的债权必须明确、包括给付内容的确定和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没有异议的确定,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有超过履行期限。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有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为了督促债务人履行和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好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三、;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适用条件。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下可称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异议时,依法出具公证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券、物品的文书认为无异议的,在该文书上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
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公证机关对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对当事人申请,经审查无误,而且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即可以出具公证书、证明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
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券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直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索债务,而不需要在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规定为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③。
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的依据,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对于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是非常重要的。
四、保证人与保证责任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应当具有代位清偿能力;保证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是保证合同中对被担保合同承担保证义务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当事人。
保证的方式依据我国《担保法》担保法的规定分为两种保证方式:一、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一般保证人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责任。
因此,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后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权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但是对一般保证而言,应当在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中如实加以说明,当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全部的债务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中的财产清偿债务。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9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最高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相对于普通抵押,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将来的债权担保,(2)债权有最高限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实际发生究竟有多少,在决算期确定前,是一个不稳定的数额,(4)对在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④。
基于以上最高额抵押的相关特征,本文认为在对债权最高额抵押款合同公证时不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仅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进行公
证就可以了,公证机关不应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