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开大学自在人生自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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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開大學自在人生自學計劃

『法律與日常生活』課程

專題講座 (2010年1月19日) 內容綱要

形式及目的

1. 在本專題講座中,講者將會以投影方式向學員顯示一些(7則)新聞

剪報,是與他們在課程中所學過的法律專題有關的,並會提出有關法律原則的問題,請學員發表意見及討論。最後講者會就每則報導所涉及的法律原則及應用,作出總結。

2. 用如此模式,目的是幫助學員把學到的基礎法律知識應用於日常

生活所遇到的時事,並且透過互動式的討論,與學員重溫(鞏固)所學到的知識,及糾正學員的任何誤解(如有的話)。

1. 警長用私刑囚10月

一名服務警界多年的警長,在拘捕涉嫌犯人之後,帶返警署訊問。在訊問期間,毆打事主,致事主曾施手術的頭部凹陷,但是,警長卻聲稱是他被事主襲擊。後來警方控告事主襲警,在審訊時,裁判官認為事主的傷勢不尋常,下令徹查。警方偵查之後,控告警長毆打事主,在法院審訊後定罪。

討論問題

(1) 根據你在單元十二(刑法)學到的關於刑法的知識,推想警長被控

以甚麼罪名。

(2) 香港警察在查案過程中,遇到『死硬不招認』的疑犯,可以施用

適當的武力使他認罪或提供有關資料嗎? 無論你的答案是‘可

以’或‘不可以’,請提出支持你的判斷的理由。

參考答案(學習要點) –本事件涉及刑法(單元十二及十三)

(1) 警長可能是被控『襲擊致造成嚴重傷害罪』(即單元十二所指的

“傷人19”),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因為事主的傷勢較嚴重(頭骨凹陷),不大可能控以刑罰較輕的“普通襲擊罪”。

(2) 警察沒有任何『特權』對疑犯施加武力。有人可能認為適當武力

可以有助破案,但這理由不成立,也是不為文明社會所接受的。

反對刑訊迫供個的理由包括:

(a) 用武力或威嚇得來的資料或證據,不一定可靠;

(b) 容易造成『蒬案』。意志力薄弱的人,可能在武力威脅之下承

認他沒有犯的罪行。

(c) 容許刑訊迫供,容易引致執法者濫權、或只求取得疑犯招認口

供而不認真透澈偵查破案。

(d) 這種做法有損執法者(以至整個政府)的威信,影響社會的安

寧。

2. 玩通宵獨留3歲女年輕母親還押

26歲啤酒推銷員與丈夫各自為口奔馳,推銷員下班後沒有返家照顧已經獨留在家5小時的3歲女兒,反而穿梭中港兩地消遣,樂而忘返,包括與客人飲酒、到的士高玩,再到內地按摩。其丈夫因忘記帶鎖匙而向消防員求救,破門揭發女兒被獨留在家。警方將推銷員落案控告。

討論問題

(1) 推銷員會被控以甚麼罪名?

(2) 若她的女兒不是3歲,而是13歲,你認為警方會依然控告她嗎?

(3) 若兒童的父母因環境、性格等種種原因,不能給予孩子所需的教

養照管,有甚麼安排可以保障孩子的安全成長呢?

答案(學習要點)

(1) 推銷員(及她丈夫)可能被控「忽略兒童罪」。《侵害入身罪條例》

第27條規定,任何對16歲以下兒童負有管養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其方式可能導致該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法,最高刑罰可判監禁10年。

(2) 該規定適用於16歲以下兒童。但是,若兒童已有13歲,可能較

能照顧自己,例如懂得弄飯吃或買食物,一般不會因為父母離開她一天左右而“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警方會考慮實際情況,若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就很可能不會起訴父母。(若兒童因健康等問題需要較多照顧,或父母把家門鎖上而沒有留下任何食物,則仍可能構成控罪。)

(3) 如父母不能給予兒童所需的照顧,對兒童的心身健康及成長造成

傷害,社會福利署長可以向法庭申請,把兒童的管養權轉移給社會福利署長、或其他願意照顧該兒童的人士或機構。

3. 消防員被撞癱獲賠二千萬

消防員駕駛電單車時,遭私家車逆線迎頭撞倒,28歲的生命從此改寫。他因頸椎及脊椎受損致四肢癱瘓,向司機及車主索償,最終在高等法院達成和解,據悉他獲賠償逾2200萬元。

討論問題

(1) 交通意外受傷者可以根據甚麼法律理據,向肆事者索償?

(2) 若事發當時不是對方逆線行車,而是因為傷者逆線超車引到發生

意外,你認為傷者可以向對方索償嗎?

(3) 你認為賠償二千多萬元是否太多呢? 賠償額通常是根據甚麼來計

算的?

(4) 根新聞報導,傷者除了向肆事司機索償外,還向車主索償。傷者

憑甚麼法律原則向車主索償呢?

參考答案(學習要點)–本事件涉及人身傷亡責任的法律(單元三及

四)

(1) 交通意外受傷者可以根據民事侵權法(tort)的『疏忽過失責任』

(negligence),向肆事者索償。他要證明-

(a) 肆事者對他負有『謹慎責任』(duty of care)- [駕車者對其

他道路使用者負有謹慎責任,案例已經清楚判定]

(b) 肆事者的行為,屬於『疏忽』 - 即是低於一般合理人

(reasonable man)的標準。

(c) 他的損傷是由於肆事者的疏忽而引致的。

(2) 若意外是因為傷者自己逆線超車而引致,那就很可能不是因對方

的『疏忽』就引起,也就沒有索償的‘訴因’(cause of action)了。若雙方都有疏忽,就會根據『共份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原則來衡量賠償責任。

(2) 計算賠償,是根據疏忽過失所引致的實際損害,及傷者在肉體及

精神上所受的痛苦,通常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 醫療費用 (包括已經發生的及將來會發生的)

- 收入損失 (包括已經發生的及將來會發生的)

- 家人因照顧傷者而引致的損失

- 因受傷而引致的將來開支 (例如專人看護、康復儀器設備) - 精神、感情、社交等方面的創傷賠償

(4) 很可能車主是肆事司機的僱主,因而根據『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被索償。有關法律原則是,若僱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疏忽而對第三者造成損害,僱主須承擔責任。

4. 爭產案審結最快年底裁決

龔如心於2002立下遺囑,成立慈善基金,把遺產作慈善用途。後來,她的一位朋友提出,她於2006年又立了遺囑,把財產全部贈給該朋友。雙方進行訴訟,傳召的證人包括據稱在2006年遺囑上簽名的見證人、筆跡專家、風水專家、及醫學專家。

討論問題

(1) 筆跡專家的證供主要是關於2006遺囑上的簽名是否真的是龔如心

所寫。若法庭接納2002年及2006年兩份遺囑都是龔所簽立的,遺產會按照那一份遺囑處理呢?

(2) 審訊過程中,雙方都傳召了風水專家作證,爭論是否有『風水遺

囑』這回事,及2006年遺囑是否屬於『風水遺囑』。這些爭論,對案件有甚麼重要性呢?

(3) 醫學專家所給證據的重點,是關於龔在據稱簽訂2006年遺囑時的

健康及精神狀態,這些證據對案件有甚麼重要性呢?

(4) 從這宗案件看來,法律關於遺囑的規定,如:必須以書面作成、

由立遺囑人簽署、及由兩名或以上見證人簽署見證,有甚麼重要性呢? (若沒有這些規定,會出現甚麼問題?)

參考答案(學習要點)–本事件涉及繼承法律(單元十一)

(1) 最後的遺囑為有效遺囑。後來的遺囑,有撤消以前的遺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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