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股权质押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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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典当行(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当户(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以其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乙方申请质押典当借款提供担保,经审查,乙方同意甲方以股权质押为丙方办理典当借款,并与丙方签订了当字号《典当合同》。为进一步明确三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质押典当的当金最高限额人民币(大写)整,最高额质押债权确定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发放的典当金额、费率和期限以乙、丙双方签订的《当票》记载为

准。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质押标的为(出资额万元)及上述股权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质押股权”)。质押股权依法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

第三条质押物质押担保范围为:最高额质押债权确定期间内乙、丙双方所签当票约定的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保证:

5.1 提供的与质押股权有关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5.2 其质押行为已经股东会决议同意;

5.3 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甲方未曾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出质给任何其他第三者;

第六条质押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其他当事人不得转让、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第七条质押期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当金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甲乙丙三方同意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乙、丙双方在

本合同规定期限内订立的任一《当票》期限届满,若丙方未能全部归还当金本息和费用,也未办理续当手续的,甲、丙方自愿放弃诉讼权和抗辩权,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方可与甲方、丙方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受偿,亦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分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继续清偿,直至乙方的本息及费用得到全额清偿。

第九条甲方、丙方发生变更登记事项、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况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甲方因隐瞒质押股权存在共有、争议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质押物共有人保证:共有人同意该质押物价值全额用于质押,当质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导致处分质押物时,愿意接受本合同一切条款。

第十二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署,自甲方质押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在质押期限内,乙、丙双方有续当、转当、重新典当的,本合同持续有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其他机关

份。本合同属于在质押期内签订的一系列《典当合同》或《当票》的从合同,但三方同意本合同是独立合同,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本合同作为甲、丙双方应向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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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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