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信息

合集下载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
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苏卫政法[201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苏卫政法〔2016〕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我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适应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服务工作要求,我委结合相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卫生计生许可文书》,现印发各地。

《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包括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目录及29种
1 /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卫
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0.08
•【文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18.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8年第12号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就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委本级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和审批服务指南中“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整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计生委”调整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调整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大厅”调整为“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正文:----------------------------------------------------------------------------------------------------------------------------------------------------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38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决定;(三)地方性法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桂卫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卫规〔2017〕5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并经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基准:(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二)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三)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四)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第三条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依据是:(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卫人发〔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协同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工作并业务指导。

(三)负责实施对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的稽查工作。

(四)承担制定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技术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五)负责国家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施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抽检工作。

(八)承办委政务大厅日常工作和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九)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中心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查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中心外事和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指导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国卫办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发〔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档案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2017年10月13日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以下简称许可档案)管理,更好地为行政许可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许可档案,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许可办理机构对许可档案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许可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许可办理机构应当设立许可档案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档案管理场所和工作条件,保证许可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许可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许可档案的损毁或丢失,确保许可档案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省属公立医院发展规划和管理职责、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职责划入省医改办(省医管办)。

2.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省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强化对医疗卫生、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卫生计生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 副本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 副本

3
8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9
省级医疗机构发布西医 医疗广告内容审查
10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 互 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前置审核)
11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 业考核
12
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的 审批 计划生育手术并 发症鉴 定
13
14
病残儿医学鉴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 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 工验收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 会令第 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 知》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 〔2012〕25 号
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认证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 病诊断机构批准
3 血站、浆站设立及执业批 准
4
采集、保藏、携带、运输 和使用菌种、毒种和传染 病检测样本的审批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断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 可
5
6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 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机构执业许可
8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开展人类辅 助生殖技术审批
9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审批
10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 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 可
11
保健用品卫生许可
12
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 省级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13
许可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24 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 发〔2010〕104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1 号)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 21 号)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 行办法》 (卫医政发〔2010〕109 号)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卫医政发〔2010〕110 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 决定》 (国发〔2013〕27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盐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 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63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4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4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沈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沈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公开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1.受理: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4、公共场所室内微小气候及公共用品检测报告单(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证明、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5、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从业人员名单、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地点: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五楼510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30饮用水卫生许可一、公开事项饮用水卫生许可。

二、办事流程及标准1.受理: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审批权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级别划分约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初审意见。

3.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制作《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要件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生活饮用水)。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应由具有法律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水质检测报告》,检测21项以上样品且具有代表性(申请集中式供水许可需检测水源水34项,出口水21项以上样品且具有代表性)。

长垣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责任清单

长垣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责任清单

长垣县农机管理总站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时限要求收费标准调整意见备注序号名称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核发《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全县拥有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团体农机监理站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经每年度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长期有效至车辆达到报废条件。

3天1天否保留(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全县符合从事农业机械操作农机监理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65天2天收费标准:联合收割机收费270元(理论科目45元、场地驾驶科目70元、田间作业75元、道路驾驶80元收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801号、豫财综[2011]124号保留驶证核发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的人员年。

2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深卫计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2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7〕7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01-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01-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办事指南01-4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1-5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02-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办事指南02-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2-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0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事指南03-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办事指南03-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3-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04-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4-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4-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4-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4-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05-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5-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5-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5-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5-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6 放射诊疗许可06-1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6-2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6-3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6-4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6-5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07-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7-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7-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7-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7-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08-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办事指南08-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8-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8-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8-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09-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办事指南09-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办事指南09-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办事指南09-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办事指南09-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核发法律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9项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3、《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粤卫通[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粤卫通〔2014〕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中医药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拓展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63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办事部门及行政审批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的函》(粤经信网办函〔2013〕1731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省网上办事大厅不上网办理事项的函》(粤经信网办函〔2013〕2993号)及省编办相关通知要求,我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共20项(见附件1)。

自2014年5月1日起,申请办理我委网上办事大厅目录事项时,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网址:http://)。

申请人原则上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

联系人:胡斯毅,联系电话:************。

附件:1.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目录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指南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8日附件1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目录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2.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3.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4.戒毒医疗服务许可5.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6.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8.放射诊疗许可9.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10.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不含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内的医师)11.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12.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含中医医师)1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乙级)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初审、审批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核4.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审批5.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审批6.复转退军人医师资格证书换发(含中医医师)7.省级计生统计调查审批*遗传病诊断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因国家尚未出台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暂不启动审批。

青岛市市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青岛市市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同意,颁发《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
2017/9/12
65
青岛市市南区华鑫源旅馆
公共场所
市南区古田路14号1号楼12号网点
同意,颁发《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
2017/9/12
66
孙德英
公共场所
青岛市市南区滋阳路95号
同意,颁发《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
2017/8/31
67
杨天佑
公共场所
青岛市市南区莘县路45号内二层
同意,颁发《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
2017/10/20
27
市南区鸿韵本色美发工作室
公共场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汶上路9号3单元105户
同意,颁发《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
2017/10/19
28
鹿雪雁
公共场所
青岛市市南区费县路150号
同意,颁发《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
2017/10/19
29
李春华
公共场所
2017/10/11
44
任原纲
公共场所
青岛市市南区成武路6号102户
同意,颁发《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
2017/10/11
45
李娜
公共场所
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9号
同意,颁发《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
2017/10/11
46
葛占国
公共场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新田路22号
同意,颁发《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
2017/10/10
32
纪明
公共场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1号16栋网点2层G号房
同意,颁发《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
2017/10/19
33
葛学东
公共场所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卫生计生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卫生计生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卫生计生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甘卫监督发[2014]205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卫生计生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卫监督发[2014]205号)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甘肃矿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原卫生部令第39号)要求,进一步发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监督机构职能作用,提高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质量和水平,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对全省卫生计生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梳理和规范,具体要求如下:一、严格许可审批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级卫生许可权限和相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内依法申请并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严把准入关,按程序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审核和审批。

对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许可的医疗机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单位,其准入、续展等卫生行政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和审批。

省级许可的兰外相关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承担。

各地在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管的同时,督促辖区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许可而未办证的相关单位,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按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或执业活动。

二、加强日常监管(一)省级卫生行政许可的被监管单位其许可准入监督档案由省级建立,并将许可准入情况及时通报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

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监督覆盖率和监督频次等要求做好经常性监督工作,并建立经常性卫生监督档案。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京卫医〔2017〕252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卫医〔2017〕252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级各类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化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改革,落实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北京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改革工作方案》(京卫医〔2017〕99号)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工作。

现就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实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医疗机构许可和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

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电子档案,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和社会共同监督,全面提升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行政审批流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提供网上审核指导服务。

医疗机构通过登录电子化注册系统,核对录入信息,提交业务办理申请,查询审批进度。

通过优化网上审批流程设计,整合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

依托信息系统,实现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的互联验证,防范虚假信息;对于申办事项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再要求申办方提交证明材料。

逐步建立全范围覆盖、全过程记录、全数据监控的行政审批运行监控模式,加强对廉政风险点的防范。

(二)建立医疗机构电子档案,推进信息互认共享将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的用户拓展到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注册信息查询、信息验证服务。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正文:
----------------------------------------------------------------------------------------------------------------------------------------------------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年第1号
关于依法注销南昌爱宝多实业有限公司等29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公告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南昌爱宝多实业有限公司等29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过期,一直未申请办理延续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原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企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我委决定,现依法注销南昌爱宝多实业有限公司等29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详见附表)。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19日——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信息
项目内容
卫生用品类抑菌制剂(液体、凝胶剂、 膏剂、泡腾片)(净化) 卫生用品类抑菌制剂(液体膏剂、凝胶 剂、泡腾片)(净化) 卫生用品类(纸巾(纸)
地址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 产业园尚苑路4955号3号楼5层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同 华路5号 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二村工业 园兴神路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陕西石宇药业有限公司 三原天瑞食品设备清洗剂有限公司 西安达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凤翔金太阳纸杯厂 陕卫消证字(2017)第0238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陕卫消证字(2017)第0239号 陕卫消证字(2017)第0240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陕卫消证字(2017)第0241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抗/抑菌制剂 消毒剂类
抗/抑菌制剂 卫生用品类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信息
企业名称
西安鸿发药业有限公司 陕西秦石药业有限公司 神木县益牌纸业有限公司 西安松林生物科技2017)第0234号 陕卫消证字(2017)第0235号 陕卫消证字(2017)第0236号 陕卫消证字(2017)第0237号
许可项目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抗/抑菌制剂 抗/抑菌制剂 卫生用品类
抗/抑菌制剂
卫生用品类抗/抑菌制剂(液体、凝胶剂 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徐家巷 、膏剂)(净化);卫生护垫(分装) 村栾镇西街5号 卫生用品类抗/抑菌制剂(液体膏剂、凝 周至县集贤工业园创业大道12 胶剂)(净化) 号天龙健康产业基地H#西户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大程镇太 和村二组 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 卫生用品类抗/抑菌制剂(液体、凝胶剂 地秦岭大道西2号科技企业加 、膏剂)(净化) 速器园区内5号楼3-1-1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纸 纸质餐饮具 坊镇 消毒剂类(液体消毒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