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三包费”的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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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包资产划拨问题的纳税筹划(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打包资产划拨问题的纳税筹划(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打包资产划拨问题的纳税筹划(老会计人的经验)实务中有这样一个例子,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分公司,现在乙公司准备将丙公司划转给甲公司,如何做划转方案更为合理?丙公司账面资产为10000元,其中货币资金160万元,应收账款1800万元,其他应收款560万元,存货10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3000万元,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净额3180万元;分公司负债5000万元,其中短期借款2400万元,应付账款1300万元,其他应付款500万元,应缴税费10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200万元,长期应付款500万元;总公司对分公司拨的营运资金5000万元。

丙公司现有员工300名,其中乙公司在分公司兼职人员20名。

该案例属于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如何合理利用税收优惠,为企业减轻税负是本次重组成败的关键。

为此,我们不妨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一、税法中划转的法律定义在《公司法》及有关法律中,“划转”这个词鲜为使用,从百度搜索中也查不到合适的解释,仅从国有资产划转的文件中有“无偿划转”之类的表述,日常公司经营中我们因受《公司法》约束,独立企业之间是不能使用划转这个词,但“划转”却广泛用于税法,不仅所得税文件应用,契税文件也多次使用,但究竟什么是划转呢?企业所得税文件中对划转规定最为详细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划转主要是如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这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暂时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老会计经验】债务重组涉税事项的计税依据(下)

【老会计经验】债务重组涉税事项的计税依据(下)

【老会计经验】债务重组涉税事项的计税依据(下)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 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冲减应纳税所得。

这一规定, 对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确认与新准则的规定一致。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 并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实质条件。

也就是说, 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的, 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 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 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都不属于债务重组。

因此,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不会出现债务重组损失或债务重组所得为零的情况。

可以理解为: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计税依据, 是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的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之和。

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产生损失, 因债权人接受的资产用途不同, 计入成本时间和方法不同, 纳税调整也不一样。

以债务转资本方式进行重组的计税依据债务人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时, 按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放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或实收资本), 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 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两者之间是统一的, 即计税依据等于债务重组所得。

【老会计经验】企业代销收入的财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代销收入的财税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企业代销收入的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把代销收入分为两类来处理,一是视同买断;二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视同买断,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际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商品对外销售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相同。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

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元,增值税额340元。

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

【老会计经验】生产性企业采购环节的税务管理及筹划

【老会计经验】生产性企业采购环节的税务管理及筹划

【老会计经验】生产性企业采购环节的税务管理及筹划生产性企业,就是从事商品实际生产的企业,主要包括: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等。

而采购,就是企业根据需求提出采购计划、审核计划、选好供应商、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价格、交货及相关条件,最终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收货付款的过程。

在像机械制造业这样的传统制造业中,采购成本一般占产品总成本的50%~70%。

有统计表明,采购环节每节约1%,企业利润将增加5%~10%,采购环节管理的好坏,已成为企业降低成本,提升运营效益的关键因素。

因此对生产性企业的采购环节进行税收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1]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一、企业进货渠道的税收筹划企业采购物品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许多企业武断地认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材料不能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

于是对于许多可以选择进货渠道的企业,在购货单位筹划中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即总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

然而一些不能随意选择进货渠道的企业则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因为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十分必要的要接触很多小公司或者个体户,和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是长期的而且是重要的,而要求每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都开具专用发票是比较困难的。

在与这些小企业往来的过程中,大企业往往因为拿不到一般发票或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徒增了税务成本。

针对这两类企业,笔者认为:1、第一类企业的做法是一个筹划的误区。

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如果是管理科学、核算精确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核准后代开。

而且盲目的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购货单位不一定能节税。

案例1: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价值2000元的物品,进项税额应为340元(2000×17%=340),若不含税销售价为2200元,则销项税额为374元(2200×17%=374);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价格浮动可能更大一些,如采购价为1700元,则进项税额为102元(1700×6%=102),若同样以2200元的销售价出售,销项税额为374元。

【老会计经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如何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如何税务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如
何税务处理
【问题】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

退休员工统筹外支出怎样正确进行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退休员工统筹外支出怎样正确进行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退休员工统筹外支出怎样正确进行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案例一】某企业集团员工退休后,每月可以从社保机构领取二千元到四千元不等的退休工资,除此之外,该企业还根据员工退休前的职级,每月向退休员工发放合计数千元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过节费、旅游费、书报费等补贴,这些统筹外费用的支出与在职职工一样,列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进行核算,并分配进管理费用,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某企业规定,退休员工与在职职工一样发放各种实物福利,如洗涤用品、节日实物福利等,每次发放数千元,与社保无关,属统筹外费用。

所发放的实物福利列职工福利费核算,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上述企业发放给退休员工的社会统筹外的现金补贴及实物福利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对于退休员工来说,由于已经不在职、不在岗,企业当期取得的收入并不包含他们的劳动贡献,因此,退休员工统筹外的现金补贴及实物福利支出与当期取得的收入是无关的,应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这一问题,不同地区执行的标准并不一致,有的地区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财企[2009]242号)规定做了从宽处理,即允许退休员工的相关支出作为统筹外费用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对职工福利费是这样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该条第四项明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老会计经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企业重组是涉及企业战略的大事,不仅涉及企业资产的交换、组织结构的调整、税务的处理,而且涉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问题,一般人数、金额都较大。

此前,有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原则的规定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文件中,但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没有统一政策,执行中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例如,既有不予预提离退休及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的,也有仅预提内退人员费用而不预提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还有预提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全部费用的。

同时,预提标准与发放标准也不一致。

例如,有的企业对有关费用未予折现,而折现的企业所采用的折现率、预计通胀率等也各不相同,最终导致提取数额存在明显差距。

此外,资金充裕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可能大大高于资金不充裕的企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被安置职工的切身利益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为更好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对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就以下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财企[2009]117号文件适用范围,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财企[2009]117号文件的规定。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及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的财务处理。

财企[2009]117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三包经费管理规定(3篇)

三包经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包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三包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三包经费,是指为处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以及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三包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三包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二)专款专用原则:三包经费只能用于处理消费者在三包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三)透明公开原则: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四)效益原则:提高三包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最大化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三包经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三包经费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三包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三包经费管理制度;(二)审核三包经费的使用计划;(三)监督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四)对三包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设立三包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三包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三包经费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三包经费预算;(二)审核、审批三包经费的使用申请;(三)监督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五)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赔偿事宜。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三包经费预算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编制:(一)历史数据:参考上年度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二)市场调研:了解同行业三包经费的使用水平;(三)业务发展:结合本单位业务发展需求;(四)政策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第九条三包经费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相关资料;(二)编制预算草案;(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四)提交领导小组审议;(五)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条三包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处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二)提供售后服务;(三)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四)其他与三包相关的支出。

【老会计经验】企业存货损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存货损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存货损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存货损失的情况,在各种情况下又将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呢,下面就这个问题我们举例说明如下:一、原材料损失的处理1、0x20原材料采购过程中的途中损耗及入库前的合理损耗的处理例题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数量100公斤,不含税单价100元,运输途中发生损耗1.5公斤,入库前挑选整理发生损耗0.5公斤,实际入库98公斤,款已付,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原材料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贷:银行存款 11700该记帐凭证后所附的入库单数量为98公斤。

登记原材料明细账时,数量98公斤,金额10000元,单价为102.04元/公斤。

应做如下税务处理:购进原材料时,途中及入库前发生的合理损耗计入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正常损耗部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原材料入库后发生盘亏的处理例题2:一般纳税人盘亏原材料一批,价格为50 000元,经查明属于保管不善被盗造成的原材料损失40 000元,另外10 000元属于自然损耗。

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应做如下会计处理(1)存货盘亏时,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0 000贷:原材料 50 000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6 8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800(2)查明原因后做如下分录:借:管理费用财产盈亏 10 000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46 8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6 800应做如下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经查明原因后,自然损耗部分进项税允许扣,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老会计经验】商场(超市)经营模式及涉税问题探析

【老会计经验】商场(超市)经营模式及涉税问题探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商场(超市)经营模式及涉税问题探

近年来,为了盘活资产,提高经济效益,许多大型商场(超市)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和经营管理目标,采取了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由于经营模式多样,经济业务性质环节多、涉及人员多,在涉税事项处理上较一般的经营变得更加复杂,造成在税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现行大型商场(超市)的经营模式及存在问题主要有:
一、自营
这是一种传统的经营模式,企业自己组织货源,自己销售,按正常的商业经销企业的管理办法结转收入、成本和利润,并正常缴纳各项税款。

这种模式下,基本不存在税收管理政策方面的问题,存在的涉税问题也较少。

二、联营(又称抽点)
许多大型商场(超市)为了解决自身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与一些经销商联系,采用联营的方式进行经营。

具体为:经销商与商场签订联营协议,由经销商采购货物,在商场的经营场所销售,由商场统一收款。

月末,商场根据销售额确定自身的抽点比例和经销商各自的份额,经销商应占有的份额由经销商找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与商场结算的凭据。

商场以经销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货成本,进行进项税抵扣。

对于商场来讲,基本实现了零库存,减少了资金压力,自身也基本按规定缴纳了各项税费。

但对一些个体经销商(一些厂家要自己核算)来讲,由于自身的收入成本未进行独立核算,未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形成了税收管理的空白,造成了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流。

劳务派遣税务处理的案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劳务派遣税务处理的案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劳务派遣税务处理的案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劳务派遣税务处理案例【会计实务经验】【例】某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期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300万元(劳务公司出具劳务费发票300万元),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240万元,社保费用35万元,福利费用15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

此外,用工企业另外直接支付被派遣员工加班费用20万元,福利费用1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同时支付福利费2万元。

税前扣除处理1.用工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022号公告第1条第15条,在处理上述费用时,允许企业按照实际规定扣除240万元的实际工资、工资。

计入企业工资总基数,作为计算扣除相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的基数;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3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计入企业相关费用的扣除;企业支付的福利费15万元,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总额,并按规定税前扣除;支付给派遣公司的管理费10万元,可按事实扣减企业税前费用;仅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和福利费就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可以计入企业职工工资福利费总额,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2.劳务派遣公司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收取用工单位的300万元收入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240万元可以计入本企业的员工工资、薪金总额,代支付的福利费15万元也应作为本企业的福利费处理。

公司单独支付给单位派遣员工的福利费2万元,也允许计入企业福利费总额,与15万元合计后,按规定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营业税缴纳参考文件是《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6号)和《关于对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22]493号)的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

【老会计经验】一个有关“加计扣除”的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一个有关“加计扣除”的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一个有关“加计扣除”的案例分析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仪表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企业在2008年购进了15台价值不菲的精密仪表,单台价值在10万元左右,企业记入了固定资产明细账,并计提了折旧。

税务人员对仪表实物进行盘查后发现,实际库存比账上少了5台。

财务人员解释说,该企业也是仪表生产企业,购进的这些仪表其实是国外或其他国内企业生产的仪表,购入目的是为了进行拆解研究,了解这些仪表的工艺后,再改进本企业的产品。

这5台仪表已在2008年研究开发时进行拆解,没有了使用价值,拆解研究后大部分零件已作为废品处理了。

财务人员领税务人员到研发车间查看了拆解后剩下的部分零配件,核查结果证实了财务人员的解释。

财务人员认为这些仪表价值较大,应该属于固定资产,就按照电子设备分类记入了固定资产明细账,按3年计提折旧。

同时,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就按要求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对当年计提的折旧进行了加计扣除,并向税务机关备了案。

税务人员经过分析后认为,这些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不属于固定资产,应该属于研发材料,按照存货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对于固定资产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价格的高低,而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这些购进的仪表虽然单位价值在10万元左右,但是使用时间没有超过12个月,在当期拆解研究之后就不再有使用价值,所以不能视为固定资产,而应被视作存货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老会计经验】税务机关需在7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的规定

【老会计经验】税务机关需在7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的规定

【老会计经验】税务机关需在7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 税务机关应于7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如下:1、《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 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 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本机关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7、《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必要时予以公告参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赞助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 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 准确确认可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

笔者将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归纳如下。

公益性捐赠10种情形不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 可在纳税时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

而实际操作中, 一些企业并不熟悉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 以为公益性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 殊不知, 以下10种情形的捐赠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不得税前扣除;未取得法定扣除凭据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能税前扣除;不在捐赠支出名单内或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各种赞助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亏损企业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预提费用, 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

一般而言, 计提预提费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如预提借款利息、预提保险费、预提租金、预提修理费用、预提产品销售业务费等。

税法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预提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6种特殊情形外, 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包”政策(即包退、包换和包修),每年按销售收入的【精品共享-doc】

三包”政策(即包退、包换和包修),每年按销售收入的【精品共享-doc】

一、甲公司从2001年起对售出的产品实行“三包”政策(即包退、包换和包修),每年按销售收入的2.5%计提产品保修费用;2002年末,产品保修费用余额为i00万元(2001年和2002年计提数分别为600万元和550万元,实际发生保修费用分别为520万元和530万元)。

公司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原计提的产品保修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基本一致,但为预防今后利润下降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董事会决定,从2003年起改按年销售收入的6%计提产品保修费用。

甲公司2003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实际发生保修费用500万元。

按税法规定,公司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可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③将200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直线法改为加速折旧法,并对此项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甲公司上市两年来均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对200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生产用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而按照税法规定,甲公司上市两年来对200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旧额是按加速折旧法计提的金额。

为与税法一致,董事会决定,从2003年起对200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改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甲公司每年按直线法对上述生产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为1000万元,2003年按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额为1500万元,2001年和2002年分别为2000万元、1700万元。

假定每年生产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的2096形成存货,其余均随着产成品的销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上年末产成品存货在下一年度出售50%。

④将3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由其余额的5096提高到100%,并对此项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甲公司每年销售小轿车及其配件均有固定客户。

公司根据历年资料及客户资信情况,对应收账款按其账龄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3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按其余额的5096计提。

“售后三包”的会计处理

“售后三包”的会计处理

“售后三包”的会计处理质量保证,即我们日常中的三包服务,指的是包修、包换、包退。

是对商品或服务实行“三包”,是经营者对商品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式。

销售商家对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发生质量问题,提供的担保。

在会计处理上,三包服务不进行单独收费,其费用按或有事项进行核算,通过“预计负债”科目核销与预提质量保证费用。

01基本会计记账原则1、法定范围内,对产品质量提供担保服务(即法定的三包服务),不属于单独履约义务,不需要单独确认收入。

2、“三包服务”是产品销售后即立刻产生的义务,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因“三包服务”而发生的预计费用支出。

3、对于“三包服务”的预计支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包服务费”的会计分录① 确认销售收入时计提借:销售费用贷:预计负债②发生产品维修时借:预计负债贷:银行存款等③质保期满,尚有“预计负债”未使用时,冲销售费用借:预计负债贷:销售费用④预提质量保证费用不足,直接记入当期“销售费用”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等如何分辨“质保服务”是否属于单独履约义务1、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

当法律要求企业提供质量保证时,该法律规定通常表明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不是单项履约义务,这是因为,这些法律规定通常是为了保护客户,以免其购买瑕疵或缺陷商品,而并非为客户提供一项单独的服务。

2、质量保证期限。

国家法定的质量保证期限根据商品不同,期限也差别很大。

该产品法定期限内的质量保证属三包服务范畴,不单独确认履约义务,反之,属于单独履约义务。

3.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

如果企业必须履行某些特定的任务以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例如,退换货卖家承担快递费),则这些特定的任务可能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02“三包”费用会计案例【例1】甲公司为通讯公司,2×22 年 1 月 1 日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一部手机,手机单独售价为 5 000 元,产品成本 3 000 元,该手机全国联保,享受三包服务,质保期为一年质保,如因质量问题或故障,甲公司负责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估计保修费用为销售手机收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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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三包费”的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为促进销售,生产厂家往往给经销商提供一定的三包费,狠抓售后服务。

于是对许多企业售后服务环节耗用了一些三包零件,这部分税额应怎样核算也就成了一个待处理问题。

三包包括规定期限内的包退、包修、包换三种情况,对此我们需要分别进行分析。

一、包退耗用的相关处理
企业直接提供三包服务的,对于三包期内的包退行为,应当作为销货退回对待。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规定处理: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同时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二、包换的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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