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三包费”的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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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三包费”的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为促进销售,生产厂家往往给经销商提供一定的三包费,狠抓售后服务。于是对许多企业售后服务环节耗用了一些三包零件,这部分税额应怎样核算也就成了一个待处理问题。

三包包括规定期限内的包退、包修、包换三种情况,对此我们需要分别进行分析。

一、包退耗用的相关处理

企业直接提供三包服务的,对于三包期内的包退行为,应当作为销货退回对待。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规定处理: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二、包换的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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