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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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

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019年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2019年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乡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商业用房的贷款。

为防范信贷风险,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仅限于抵押、质押两种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农村信用社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条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机构,统一人员。

统一制度是指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的制度规范。

统一机构是指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必须由县级行社集中审批并指定专门机构集中经营与管理,不得转授权。

统一人员是指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必须统一由专业人员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对象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申请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特殊情况下外来人口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客户信用评级在A(含)级以上。

(四)所购住房座落在城镇(包括市区、县城、大集镇)且原则上为借款人现居住地或工作、经商地。

(五)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六)所购买的房产为新开发商品房的,必须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性贷款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性贷款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全面拓展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第六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十一)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第七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在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比例、使用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的种类等因素确定。

贷款总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其中:(一)以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保证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

1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1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1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 1 -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属地管理,专人经办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落实担保,防范风险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保证类贷款- 2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借款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社会信誉状况;年净收入;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自有资金情况;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第五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面谈”、“面签”规定,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认真调查核实借款人信息及消费情况的真实性,严禁向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二章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XX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3 -有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诚实守信,无不良生活嗜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消费总价款的30%;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应有约束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其他家庭成员在农村信用社无有效消费类授信或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助学贷款等除外;借款人需提供与借款用途相符的,真实合法的消费证明;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消费总价款、信用等级、家庭总收入、家庭净资产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汽车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总价的60%,最高3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70%,商用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50%;住房装修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40%,最高50万元;耐用消费品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旅游消- 4 -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教育消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以房地产等优质资产进行抵质押的,可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个人消费贷款不得办理借新还旧,不得办理贷款展期第九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对于优质客户或综合回报较高的客户可给予利率优惠第十条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偿还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等额本金偿还法,也称递减法,即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期偿还,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定期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即定期偿还贷款利息,分次任意归还本金,借款到期日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即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原则上对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 5 -款方式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应按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第十二条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有较好的代偿意愿,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原则上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公务人员、企业员工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6倍,以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3倍第十三条以抵押方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原则上应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抵押物,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严禁以土地已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房产抵押的,要求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无经济纠纷,不在规划拆迁范围内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必须为出让土地,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有条件的,同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房产的价值以该房产当前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孰低者确定,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抵押财产原则上办理保险手续,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6 -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损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第十四条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质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质物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不得超过30%,其他质物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以个人或单位定期存单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可根据质押担保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质物金额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第四章业务流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基本流程:评级→授信→用信→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置第十五条评级授信评级授信可同时进行,评定方法参照《基本制度》相关规定第十六条用信借款申请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填制借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共同还款承诺书; 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合法收入证明或工资单、自付款证明原件;3以抵押、质押方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 7 -权证书、质押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4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资格、贷款条件及还款能力、担保能力进行调查,对所有考察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调查主要内容:1调查借款人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2调查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家庭财产状况和个人收入情况;3调查借款人申请借款用途、金额及期限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调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有足够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调查抵质押物的有效性、合法性,评估抵质押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是否能覆盖贷款本息;5采取分期还款的,借款人的家庭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是否超过55%;6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复测有关数据,审查贷款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消费行为的真实性;2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质押的合- 8 -法、有效的书面意见;3借款人还款能力; 4担保人担保能力;5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规定贷款审议与审批按《基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和审批签订合同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担保人等签订有关借款及担保合同需办理登记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合规合法的登记手续贷款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发放一律转账存入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资金支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应通过监管资金账户、现场检查、核查抵质押物及担保权益完整有效性、对客户和信贷业务风险及时预警并调整贷款策略等手段,持续监控和管理信贷风险贷后检查贷款发放15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法人机构确定常规检查频率,出现违约情况,加大检查频率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贷款的实际用途;2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9 -3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4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5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6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7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之处风险分类对个人消费贷款要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及时进行风险分类第十八条贷款收回与处置贷款收回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以书面、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通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其它自助渠道办理还款手续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贷款社在还款日通过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扣款对账户存款不足未能按时扣收的,信贷人员应及时催收提前还款借款人可根据资金情况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需事先征得贷款人的同意逾期处理1借款人首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信贷人员应在违约后3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或口头提示催收- 10 -2 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4期未还贷款本息时,信贷人员要上门催收,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3借款人连续3期或累计5期未还贷款本息,应提前收回贷款,通过依法诉讼、处理抵押物、追究担保人责任等措施对全部贷款本息进行清收违约处理借款人出现违约的,农村信用社应冻结授信额度并依法处置抵质押财产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农村信用社须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贷款额度不得随押品评估价值浮动对已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押品,在借款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追加贷款第二十条法人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超过1%应暂停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1.12•【文号】银发[1997]17号•【施行日期】199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2日银发[1997]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重庆分行: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重要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营管理型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划分权限、余额监控的办法。

总量控制,系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根据年度内货币总量调控目标和信贷政策以及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收支情况,确定年度内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总量。

限额管理,系指总行根据本规定的贷款用途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限额,并将限额指标下达给省级分行。

划分权限,系指省级分行只能将贷款限额指标下达到地市级分行,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贷款行,不得掌握限额指标,只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初审和办理贷款手续。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自身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包括用于大宗资产购置、偿还因消费或生产经营所欠债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品种制定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按客户、贷款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违规流入股市及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农村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按贷款品种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采用循环贷款的,可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循环使用,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方式及加、罚息等应符合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取按月(季)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

具体还款方式应结合贷款用途、期限、还款能力及风险控制要求合理确定,由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受理与调查程序包括: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资格初审、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审定等流程。

第十一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城镇居民购买个人住宅用房,规范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用信贷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宅用房的贷款。

信用社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信用社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各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四)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社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六)贷款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80%。

第八条贷款期限由贷款社与借款人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九条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5.31%;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58%。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向信用社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并如实向贷款社提供如下资料:(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三)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社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五)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六)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农村信用社个人 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 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xx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服务水平,打造特色信贷业务品牌,规范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房屋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按照房屋性质划分为住房按揭贷款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商务公寓等。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居留证明;—1 —(二)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签署购房合同;(四)已经支付贷款行社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行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贷款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行社应结合借款人的年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及房产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年。

其中,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含),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含)。

第七条贷款额度贷款行社应根据房屋地理位置、项目规模、开发商实力等情况结合借款人年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及贷款额度,原则上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5%;商业用房首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对于房屋位置好、变现能力强且借款人为贷款行社优质客户的,可适当放宽首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40%。

同时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要求的,应参照执行。

第八条贷款利率(一)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2 —— 3 —利率标准执行,上浮比例由贷款行社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及借款人综合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最低执行基准利率,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利率最低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同时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要求的,应参照执行;(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执行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贷款期间不予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执行浮动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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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安康开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方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实用文档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第十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实用文档〔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产权,原那么上抵押物应位于经办机构所在地;〔三〕制止以军用房、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以及抵押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小且无第二居所等不易变现或处置难度较大的房产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作抵押;实用文档〔四〕制止承受已设定抵押权、售后包租或返租的房产作抵押;〔五〕制止承受评估抵押物净值低于贷款额度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对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件外,保证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稳定的职业,经保证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等情况综合分析,保证人收入状况能够覆盖贷款风险;2、具有一定的学历水平;实用文档3、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相关业务品种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经营管理能力,所经营行业的市场和效益情况。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通过与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面谈,判断借款人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用途合理性,并告知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实用文档人或保证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通过现场勘察,核实抵押物真实性和有效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情况、变现能力和租赁情况等。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性贷款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性贷款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全面拓展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第六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 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十一)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第七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在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比例、使用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的种类等因素确定。

贷款总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其中:(一)以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保证贷款额度的确定,按《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较好地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地县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评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为基础,以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为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

贷款人是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行)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营业机构。

借款人是指经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等级,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商品短期流动周转和短期生产所需资金。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及其所属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第六条贷款对象: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的个体经营户。

第七条贷款条件(一)基本条件为: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二)必备条件:1.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2.提供经贷款人审查认可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3.未能提供前述两项担保,但借款人经贷款人审查能够成立联保小组的。

第八条贷款方式。

对符合贷款对象的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含联保)两种贷款方式,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三章信用评级与授信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

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定(评分标准见附表):优秀:信用等级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省联社现行相关贷款管理规定。

第六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各地应按照业务种类、客户群、经营管理能力等确定个人贷款风险限额。

(三)信用社发放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四)根据个人贷款具体用途、偿债能力、担保因素等确定合理的贷款业务品种、贷款金额、贷款约期和贷款利率,不得超借款人偿还能力发放个人贷款。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的,视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2)

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2)

附件2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类信贷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客户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不含农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私营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类和消费类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第四条个人类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和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坚持以第一还款来源为主,严格客户条件准入,合理确定贷款要素。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个人类贷款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县级行社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设置相应的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实现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

(一)部门分离。

县级行社按照信贷流程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等,实现部门分离、专业管理、相互制衡。

(二)岗位分离。

根据操作流程的风险特征,县级行社在相关部门设置受理调查岗、审查审议岗、审批岗、抵(质)押登记岗、放贷审核岗、贷后管理岗和档案管理岗等主要岗位,实行岗位分离、职责明确、前后监督。

第六条前台客户部门为基层行社和县级行社相关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管理、业务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等。

第七条中台信贷评审部门为县级行社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政策制度制定、集中审查和审批、产品研发、辅导检查、业务培训、风险监控等。

第八条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由县级行社合规风险、稽核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信贷风险审查、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管理及责任认定等。

第九条县级行社应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对有权审批人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农为本、服务农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人消费等领域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审批、发放、追踪、催收以及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企业、农户、个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和担保物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资信调查。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的内容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催收、催告。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准备金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三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布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和变化规则。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选取担保方式,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混合担保等。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划款人条件:(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第七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暂行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暂行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篇: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暂行办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操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是向农村个体经营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对象是指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加工、批发零售、客货运输和其他服务等行业的农户。

主要包括:(一)收购加工业:从事粮食、蔬菜、禽类、畜类、水产品、特产品等收购加工的农户和经纪人;(二)批发零售业:从事农副产品、食品、生产资料、建筑材料和其他日用百货等批发零售行业的农户;(三)客货运输业:从事客运、货运、出租车等行业的农户;(四)其他服务业:从事旅馆、饭店、幼儿园、洗染、理发、保健、家用电器、机动车修理维护等服务行业的农户。

第四条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用途包括收购资金、购买加工原材料、购买运输工具、人工费用和其他经营管理费用等。

第五条借款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已形成一定规模;(二)借款人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从事所属行业一年以上;(三)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经营效益良好;(四)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六条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按照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经营规模、项目收入、资金需求、自有资金情况、提供担保人(物)等情况确定。

贷款额度最高不能超过项目资金投入的70%。

第七条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借款用途、贷款额度和偿债能力综合考虑确定。

收购加工、批发零售、其他服务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客货运输业用于购买运输工具的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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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

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三)资本市场投资;(四)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受理客户申请后,应于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个人贷款申请表;(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三)农户贷款要求提供家庭财产情况说明;城镇居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工作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或收入说明;(四)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五)以保证形式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和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六)以抵押、质押形式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贷款调查。

各行社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三条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四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四章贷款风险审查与审批第十五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借款用途、金额、期限是否符合相应贷款种类的管理规定;审查贷款内部办理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主要包括贷款的申请、调查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贷款调查是否尽职,责任是否明确,调查是否全面,结论是否客观。

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六条贷款风险审查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各行社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对各基层信用社(支行)发放超权限大额贷款,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县(区、市)联社审贷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信用社县(区、市)信用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分权审批。

第十八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十九条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五章合同签定与发放第二十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各行社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个人借款合同按主从合同合一形式使用,但要区别借贷条款和担保条款的分别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行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

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第二十五条各行社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六条贷款发放程序。

个人贷款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向客户通知放款条件,借款人准备好相关资料及证明后,经办客户经理将贷款资料、批复、客户提款申请书,一并提交给专门岗位审核人员。

经专门岗位人员审核后,达到放款与支付条件的,将资料交由专柜复核人员复核。

第二十七条个人贷款发放审核的主要内容:(一)审核个人贷款审批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主要审核贷款审批流程是否合规,贷款手续及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权审批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全,各种资料要素是否一致;(二)审核放款条件是否达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1、审核相关合规性要求的落实情况。

2、审核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客户账户的开立情况,对外担保的限制;自有资金的到位情况;贷款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方面的要求;3、审核贷款担保落实情况;4、审核审批日至放款核准日期间借款人重大风险变化情况。

第六章支付管理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经专门岗位放款人员审核后,达到放款与支付条件的,将资料交由专柜复核人员复核。

经专柜人员复核可以放款的,复核专柜人员签注复核意见,并通知经办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办理放款,同时专柜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记账放款。

各行社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各行社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受托支付是指各行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各行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支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提款申请书。

提款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提款人的名称、日期、金额、用途,申请受托支付对象的名称、开户行名称、帐号;(二)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提交贷款资金使用计划;(三)借款凭证;(四)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货物单据、付款协议文件,共同签证单等。

第三十一条个人贷款支付审核的主要内容:(一)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金额等要素相符;提款申请书中所列金额、支付对象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相符;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要审查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所列用款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二)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审核用款金额是否在规定的金额以内。

第三十二条放款专柜人员对贷款发放及支付条件的复核,要严格按照各环节审查内容进行,对经复核不符合或未达到放款条件的,不得办理支付。

第三十三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对借款人事先能够确定交易对象且金额超过三十万元或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超过五十万元的必须采取委托支付。

第三十四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各行社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各行社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各行社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七条个人贷款支付后,各行社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借款人采取受托支付的贷款,记录贷款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对借款人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对经营性的个人贷款每季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个人消费性贷款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要求客户经理做好贷后检查记录;对逾期贷款必须进行上门催收。

并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

各行社内部稽核审计等部门应为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由其对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监测贷款资金用途。

第三十九条严格个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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