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溯及力问题
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评释
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评释作者:周江洪来源:《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摘要:包括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殊规则、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明确化、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发生说的采纳、诉讼时效制度的强行法化、诉讼时效期间延期届满制度的新设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细化和仲裁时效、除斥期间的新设规定等等在内,《民法总则》第九章规定对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本文选取本章的第一条(即《民法总则》第188 条),以评注的方式对其加以评释,以窥修改之一角。
但新法尚未实施,本文多关注制度的变迁和理解,对于制度实施后的适用状况及学说梳理,有待将来作进一步观察补充。
关键词: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民法总则》第188 条第1 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 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条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因本条涉及民法通则数个条文的重大修改,故将其分开阐述。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历史由来民法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即产生与该期间经过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
我国古代虽有受理田宅之诉等的时限规定,①但多认为现代民法的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后世各国各地区多将其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我国大陆,民法通则未涉及取得时效,2007 年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取得时效。
虽然各学者草案建议应当规定取得时效,但民法总则草案对此未作出规定。
是否规定,有待民法典编纂完善民法分则物权编时决定。
诉讼时效,比较法上多称其为“消灭时效”,但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前苏联民法典,沿用了“诉讼时效”的称谓。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4
刘贵祥民法典适⽤的⼏个重⼤问题4三、民法典的溯及⼒(⼀)民法典对施⾏前的法律事实原则上⽆溯及⼒民法典⾃ 2021 年 1 ⽉ 1⽇开始施⾏,这意味着在此之前⼈民法院不能援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民法典施⾏后,⼈民法院虽然可以将民法典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待决案件是否可以适⽤民法典,取决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发⽣在何时:如果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后,⾃应适⽤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之前,原则上不能适⽤民法典的规定,只能适⽤当时的法律。
就此⽽⾔,虽然民法典施⾏后,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 9 部法律均被废⽌,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律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再被援引。
恰恰相反,在民法典施⾏后的相当⼀段时间内,因为待决案件的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前,且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待决案件的审理可能没有溯及⼒,所以可能还有⼤量案件仍然须要适⽤这些法律。
(⼆)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况结合⽴法法第九⼗三条的规定及审判实践,对于民法典施⾏前发⽣的法律事实,民法典可以例外适⽤的情况⼤体有以下四种:⼀是对民法典实施前发⽣的法律事实,适⽤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当事⼈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应适⽤民法典的规定;⼆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纠纷,但是明显减损当事⼈合法权益、增加当事⼈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合理预期的除外;三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民法典的规定;四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但规定不够具体,⽽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依据民法典解释当时的法律,或进⾏裁判说理。
具体例举如下:1. 关于合同效⼒规定的溯及适⽤问题民法典实施前成⽴的合同,依据当时的法律应认定⽆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有效的,例外地适⽤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建设制度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但是我国公民也一定要知道,对于我国的司法资源,在我国公民进行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制度的,否则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
其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体现了对司法资源的尊重。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建设制度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但是我国公民也一定要知道,对于我国的司法资源,在我国公民进行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制度的,否则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
其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体现了对司法资源的尊重。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一、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民法总则草案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等。
并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1、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二、诉讼时效要件是什么?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如1年时效、4年时效等等,法律中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则为20年。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二、民事诉讼委托朋友可以吗可以委托自己的朋友代自己去应诉要求有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不能成为代理人的情形包括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代理人的人。
私法自治,民诉中可委托朋友作为自己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而在此之后诉讼时效就改为了3年。
若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再去法院起诉的话,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会丧失胜诉权,这也提醒当事人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之后,能够积极的维权。
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
The secre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innovation, which is more so now than at any time in histor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纠纷普遍存在于各个地区,民法总则规定了民生事项。
民法总则顾名思义就是民事生活中的法则总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而出台的国家政策。
那么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由为您详细说明。
一、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188条将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调整为三年,同时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保险法第26条所规定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依然适用,不因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改变而改变。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按照保险法第23、24、25条有关核对期间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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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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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188条将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调整为三年,同时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保险法第26条所规定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依然适用,不因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改变而改变。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按照保险法第23、24、25条有关核对期间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若保险人在此期间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视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损害,次日起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解读
《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解读诉讼时效是民事立法中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民法总则》将原先的普通诉讼时效从二年延长至三年,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
除此之外,《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中还有以下方面值得法律人士关注:●起算点的确定还要考虑是否知晓义务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民法总则》第188条则规定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理解:只有知道了权利主张的对象,才可能去主张权利,计算行使权利的期限才合理。
这一因素的增加,当然也会让诉讼案件中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一定程度复杂化。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这是《民法总则》新增的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释明。
理解:《民法总则》实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以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为原则,《民法总则》对此原则进行明确规定,是否意味着法院在今后的实体审理中会更为重视诉讼时效抗辩?我们不得而知。
●增加了一类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就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增加了“(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理解:此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理解不妨宽泛一些,可以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破产、申报债权、在诉讼或仲裁中主张抵销等。
这类事由的增加,也体现了《民法总则》对近年来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变化的适应。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改变就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点,《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从中断时起”,修改为“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理解:这是考虑到有关中断事由的延续性,使得此处的法律规定更为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情形。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进行了列明:“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民法总则里对于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新民法总则出来以前,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今新民法总则取消一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利处是给大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考虑。
下面读者朋友们随我一起去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里对于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新民法总则出来以前,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今新民法总则取消一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利处是给大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考虑。
下面读者朋友们随我一起去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一、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改为3年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
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
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二、民法总则过了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条文新增条款1、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3、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陈朽律师上海信石高级合伙人《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为了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商事与诉讼法律团队,就其适用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做一解读。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问题(一)从新原则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从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时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9--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客观地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即“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是:(1)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也叫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或民法单行法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也称绝对诉讼时效,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本条规定的是一般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及起算的规则。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期间起始的时间须具备两个要件:(1)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2)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具备了这两个要件,即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民法典第189~191条。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如果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之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则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过,本条第2款最后一句有一个特别规定,即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件比较弹性,并非一律卡死,关键在于对特殊情况的判断,并且须有权利人的申请。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7.04.27•【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民法总则》重大修改条文: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释解与适用: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究竟规定多长比较合适,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有的认为,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建议维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不变,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现代社会中,信息技术高度发展,个人与组织的身份、资格都很明确,财产变化与流转速度加快,2年的期间已经能够保障权利人实现权利。
二是《民法通则》实施30多年来,社会公众对《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比较熟悉,实践中没有发现大的问题。
三是诉讼时效制度应有利于稳定相关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减少法院诉累,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符合已经形成的法律观念和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能够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
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8〕1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的溯及力是怎样规定的?
When your heart is tired, take a rest.(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三年诉讼的溯及力是怎样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案件的有效期,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就会自动终结了,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进行了修改,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比以前延长了,这是对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体现的问题进行的法律修订,是针对现在案件的情况进行的法律修订,这样的修订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维护子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诉讼时效是案件的有效期,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就会自动终结了,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进行了修改,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比以前延长了,这是对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体现的问题进行的法律修订,是针对现在案件的情况进行的法律修订,这样的修订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维护子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三年诉讼时效溯及力是如何规定的1、到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这自然没问题,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不管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还是《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2、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但未满三年,则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殊情况下民法具有溯及力应以明文规定为限。
所以,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不应溯及既往,而应适用《民法通则》。
有人认为,这样的案件,如果在10月1日之后去法院起诉,就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了。
其实不然,溯及力问题是看新的法律对其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是否适用,而不是看何时起诉。
当然,诉讼时效有其特殊性,因为它具有连续性。
尽管如此,但在10月1日之前,《民法总则》还没开始施行,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都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为此行为,则可认定诉讼时效已过。
民法总则新规定
民法总则新规定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重要性:★★★★★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命令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Seiches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
《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须要引发高度关注的就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发布,但颁布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认诉讼时效,切勿因此晚点主张权利而引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重要性:★★★★★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关键性误会的当事人自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一、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奎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讲师《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从通过到施行,相隔199天。
除了可以让大家熟悉《民法总则》内容之外,我以为在这期间,最高法会出台司法解释,对《民法总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作出规定。
现在看来,在10月1日之前,司法解释不会出台。
《民法总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如此一来,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二是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在10月1日之后还能不能适用的问题。
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第一,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这自然没问题,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不管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还是《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第二,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但未满三年,则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殊情况下民法具有溯及力应以明文规定为限。
所以,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不应溯及既往,而应适用《民法通则》。
有人认为,这样的案件,如果在10月1日之后去法院起诉,就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了。
其实不然,溯及力问题是看新的法律对其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是否适用,而不是看何时起诉。
当然,诉讼时效有其特殊性,因为它具有连续性。
尽管如此,但在10月1日之前,《民法总则》还没开始施行,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都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为此行为,则可认定诉讼时效已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具体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和规范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
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对起诉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有所变化。
规定明确,以自然年计算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
这一变化对于起诉时效的计算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一致和透明。
其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保护诉讼权的一种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几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如被告承认债权、当事人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共同申请或者同意延长诉讼时效、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等。
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应当根据规定中断或者中止诉讼时效的期间。
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对于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了其起始时间和中止手段。
规定明确,对于民事权利的主张,如财产转让、赠与、遗嘱继承等,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被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规定提出了几种中止的手段,如被告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意愿、合同等协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相应法律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对于规定适用的具体问题,如跨国协议、继承问题等,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的判决和裁定。
这对于确保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确保计算的准确性;二是保护诉讼权利,明确中断和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和期限;三是对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给予特殊规定和保护;四是根据具体问题和案件的特点,进行灵活的适用和处理,确保公正和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是多久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是一部在平常的生活中对我们约束比较大的一部法律制定,他是有着举足亲重的地位的。
但是一般来说我们普通的大众对于这部法律都是不怎么清楚了解的,正好今天我们我们就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问题,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我国民法总则期间如何计算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我国民法总则期间如何计算在我国,根据法律的特性,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法律,民法就是法律体系的一种部门法。
在我们的生活中,在多种各样的形形色色的问题上都需要与民法打交道,所以,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了解民法的知识内容,对我们的生活十分有帮助。
接下来,将针对民法总则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为大家详细解答。
在我国,根据法律的特性,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法律,民法就是法律体系的一种部门法。
在我们的生活中,在多种各样的形形色色的问题上都需要与民法打交道,所以,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了解民法的知识内容,对我们的生活十分有帮助。
接下来,将针对民法总则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我国民法总则期间如何计算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法总则的时效问题有哪些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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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潘羽强2017年9月25日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司法强制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现行《民法通则》框架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将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2017年3月8日所作的《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表示,《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
二者规定不一致的,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
而就诉讼时效期间而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如何衔接,《民法总则》没有作出规定,对此,通常应该由最高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民法总则》自今年3月15日颁布以来,三年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就有学者提出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没有溯及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具有溯及力。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三年诉讼时效具有溯及力,具体理由如下:
1、民法的功能在于保护权利,定纷止争,《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三年的规定是加强对权利的保护,而非保护侵权者,因此势必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从而理应具有一定的溯及力。
2、若三年诉讼时效不具有溯及力,那么民事权利被侵害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之前的诉讼时效期间则只能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这样会导致《民法总则》实施后的一段时间诉讼时效适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法律适用混乱。
若认为具有溯及力之后,就会引出更具体的一个问题:诉讼时效如何衔接。
现在大多数的学者提出这样一个安排意见:“对于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两年的,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2017年10月1日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两年的,失去胜诉权);对于在2017年10月1日时诉讼时效期间不满两年的,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2017年10月1日时诉讼时效期间不满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到三年)。
”
对于这样的衔接分段安排,笔者赞同,唯一不同的意见是:笔者认为衔接分段的时间点确定为2017年3月15日会更合理一些。
理由如下:
1、《民法总则》系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通过后,大家都关注到了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延长到了三年。
因为《民法总则》中没有就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溯及力进行规定,极有可能产生民众自知道之日起就认为诉讼时效已经改为三年。
因此,若将衔接分段时间点确定为2017年10月1日,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在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10月1日之间的权利主体的保护就没有扩大,并且他们极有可能会提出异议。
2、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2017年3月8日所作的《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表示,“《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
二者规定不一致的,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
”该草案说明中对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衔接点是以“《民法总则》通过”为衔接点的。
因此,将衔接点设为2017年3月15更为合理。
即对于在2017年3月15日之前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两年的,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2017年3月15日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2年的,失去胜诉权);对于在2017年3月15日时诉讼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2017年3月15日时诉讼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到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