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确保建筑物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具有一定的抗震能力至关重要。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中国地震动安全性评价与设计中的基础性规范,对于设计和建造抗震性能优良的建筑至关重要。
一、抗震设计的背景和意义地震是地球上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之一,其破坏性往往给建筑物带来重大威胁。
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能够显著提高建筑物在地震中的抗震性能,降低地震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保障人们在灾害中的生命安全。
因此,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对于提高城市抗震标准、提升建筑品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 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包含了地震危害性分区、场地分类、工程地震动参数、结构抗震性能要求、抗震设计原则和规范等一系列内容。
其主要包括:1.地震烈度和场地分类:规范根据地震烈度和场地情况的不同,将地震危险性分为多个等级,并对不同地区进行分类,以满足不同地区的抗震需求。
2.工程地震动参数:规范详细规定了工程地震动参数的确定方法,包括最大可能地震、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等,这些参数是进行建筑物抗震设计的基础。
3.结构抗震性能要求:规范明确了建筑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性能要求,包括构建的稳定性、变形能力、耗能能力等。
4.抗震设计原则:规范强调了在建筑设计中应该遵循的抗震设计原则,例如合理布置结构抗震构件、避免单一抗震体系、重要设备的抗震设计等。
三、抗震设计规范的应用和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应用不仅限于抗震构件的设计与构造,同时也应涉及建筑的地基与基础设计、物料选择、施工质量管理等方面。
只有全方位的、系统化的抗震设计工作,才能最大程度地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的安全性。
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需要建筑设计和施工人员的共同努力,要求在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中,都要考虑地震影响因素,采取有效的抗震设计措施。
附录A:《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附录A:《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省份抗震参数区域广东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该项目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汕头(金平、壕江、龙湖、澄海),潮安,南澳,徐闻,潮州广东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该项目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揭阳,揭东,汕头(潮阳、潮南),饶平广东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该项目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广州(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番禹、南沙、萝岗),深圳(福田、罗湖、南山、宝安、盐田),湛江、霞山、坡头、麻章),汕尾,海丰,普宁,惠来,阳江,阳东、东,阳西,茂名(茂南、茂港),化州,廉江,遂溪,吴川,丰顺,中山,珠海(香洲、斗门、金湾),电白,雷州,佛山(顺德、南海、禅城),江门(蓬江、江海、新会),陆丰广东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该项目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韶关(侦江、武江、曲江),肇庆(端州、鼎湖),广州(花都),深圳(龙岗),河源,揭西,东源,梅州,东莞,清远,清新,南雄,仁化,始兴,乳源,英德,佛冈,龙门,龙川,平远,从化,梅县,兴宁,五华,紫金,陆河,增城,博罗,惠州(惠城。
惠阳),惠东,四会,云浮,云安,高要,佛山(三水、高明),鹤山,封开,郁南,罗定,信宜,新兴,(江门)开平,恩平,台山,阳春,高州,翁源,连平,和平,蕉岭,大埔,新丰北京天津1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第一组:北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丰台、石景山、海淀、房山、通州、顺义、大兴、平谷),延庆,天津 (汉沽),宁河。
北京天津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第二组:北京(昌平、门头沟、怀柔),密云;天津(和平、河东、河西、南开、河北、红桥、塘沽、东丽、西青、津南、北辰、武清、宝坻),蓟县,静海。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解析
4. 明确区分框架与抗震墙组成的结构:少框架属于 抗震墙结构范畴;少墙体属于框架结构范畴;一般 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墙体分配的倾覆力矩≥ 50%总 地震倾覆力矩。 5. 提高框架-筒体结构的多道防线:其框架按刚度分 配的最大楼层地震剪力不宜小于10%结构总地震剪 力;否则,框架承担15%总地震剪力并加强筒体地 震作用和构造。 6. 增加板柱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高度不大于12m 时,不要求墙体承担全部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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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部分
框架结构抗震设计
含框架结构和其他结构中的框架 不含异型柱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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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结构] 设计要求提高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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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目
高度(m) 跨数 尺寸边长(直径)
一
2001规范 60, 55, 45, 25
无规定
2010规范 60, 50, 40(35), 24 H>24m不应单跨 ≥400mm(450) (一~三级且n>2)
Vj
jb M b
' hb 0 as
' hb 0 as (1 ) H c hb
一级框架结构和9度的一级框架可不按上式确定,但应 符合下式要求:
Vj
1.15 M bua
' hb 0 as
' hb 0 as (1 ) H c hb
jb —— 强节点系数;对框架结构,一级宜取1.5,二级宜取
(1)对框架结构的轴压比限制适当从严;对框剪结构、筒体结构,
框架为第二道防线,对延性要求稍松,因此轴压比适当放松;对部
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柱必须提高延性,其轴压比从严。 (2)国内外试验表明,增加柱配箍率;采用复合箍螺旋箍,连续复 合螺旋箍;截面中配置芯柱,均能增加柱的位移延性,可对轴压比 适当放松,但其箍筋加密区的体积最小配筋率,应满足放松后轴压 比的箍筋配筋率要求。 (3)6度设防区,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其轴压比计算,可取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
hb0 Hc
as' ) hb
jb —— 强节点系数;对框架结构,一级宜取1.5,二级宜取
1.35,三级宜取1.2;对于其它结构类型中的框架,一级宜 取1.35,二级宜取1.2,三级宜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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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梯间 6.1.15
6.1.15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次修订增加了楼梯间的抗震设计要求。对于框架结构, 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梯板起到斜支撑的作用,对结 构的刚度、承载力、规则性的影响比较大,应参与抗震计算; 当采取措施,如梯板滑动支承于平台板,楼梯构件对结构刚 度等的影响比较小,是否参与整体计算差别不大。对于楼梯 间设置刚度足够大的抗震墙的结构,楼梯构件对结构刚度等 的影响较小,也可不参与整体抗震计算。
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柱必须提高延性,其轴压比从严。
(2)国内外试验表明,增加柱配箍率;采用复合箍螺旋箍,连续复
合螺旋箍;截面中配置芯柱,均能增加柱的位移延性,可对轴压比
适当放松,但其箍筋加密区的体积最小配筋率,应满足放松后轴压
比的箍筋配筋率要求。
(3)6度设防区,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其轴压比计算,可取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0.6 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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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四级抗震等级的各类结构的框架柱、框支柱的轴 压比限值。试验表明,受压构件的位移延性随轴压比的增 加而减小。结合震害经验作如下修订:
(1)对框架结构的轴压比限制适当从严;对框剪结构、筒体结构,
框架为第二道防线,对延性要求稍松,因此轴压比适当放松;对部
框架节点核心区剪力设计值的计算公式基本与02规范 相同,仅对剪力增大系数作了部分调整。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稿 GB50011-2010
w
hc
0.15h
w
0.20
0.012Ac, 8φ16 100mm
0.012Ac, 8φ16 100mm
0.010Ac, 6φ16(三级
注: 1 抗震墙的翼墙长度小于其 3 倍厚度或端柱截面边长小于 2 倍墙厚时,按无翼墙、无端柱查表;端柱有集中荷载时,配筋构造尚应 满足与墙相同抗震等级框架柱的要求; 2 lc 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长度,且不小于墙厚和 400mm;有翼墙或端柱时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 300 mm; 3 v 为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体积配箍率可按本规范式(6.3.9)计算,并可适当计入满足构造要求且在墙端有可靠锚固的水 平分布钢筋的截面面积; 4 hw 为抗震墙墙肢长度; 5 为墙肢轴压比; 6 Ac 为图 6.4.5-2 中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的截面面积。
表 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不规则类型 侧向刚度不规则 定义和参考指标 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 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 值的 80%;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 25 %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 楼层承载力突变 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 传递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 8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修订介绍
建筑抗震规范
建筑抗震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11-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09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1-2010,自2010 年12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1.0.2、1.0.4、3.1.l、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级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0 年5 月31 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2008 年汶川地震震害经验,对灾区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砌体结构楼梯间、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有关要求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有关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0
•【文号】建办标函[20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有关要求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以下简称新版《规范》)已经我部批准发布,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以下简称旧版《规范》)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版《规范》与旧版《规范》实施的衔接,保障建筑抗震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新版《规范》实施日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新版《规范》执行。
二、在新版《规范》实施日之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鼓励按新版《规范》执行。
三、执行新版《规范》的同时,可提前执行已批准发布但尚未正式实施的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等新标准,确保抗震措施和要求全面落实;并应执行其他相关现行标准。
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上述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新版《规范》的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四(三)
≤60 四 三
≤80 四
三(四) 二
三 二
≤35m 三 二
>24m 三
>60m 三
>80m 三
二(三) 二
>35m 二 二
2. 抗震等级变化情况 (丙类7度,乙类6度)
框架
高度
结构 框架(跨度≥18m)
框架-
高度
抗震墙结
框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构
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框架 结构
高度
框架(跨度≥18m)
框架-
高度
抗震墙结
框架
构
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筒体
框架(外筒)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二(一)
>24m 一
≤24 25~60
三
二
>60m 一
二
一
≤24 25~80
三
二
>80m 一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
抗震规范RC结构 条文的主要变化情况
混凝土结构新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条文变化简况 2 适用高度和抗震等级 3 框架结构抗震设计 4 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 5 框架和墙体组成结构抗震设计 6 预应力砼结构抗震设计(略)
第 1 部分
条文变化简况
2010规范对2001规范的主要改进: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疑问解答
6s,并提供不同阻尼比的调整方法;4) 保留楼层最小剪 力系数强制性要求;5) 保留建筑规则性定性和定量化 的定义;6) 保留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划分和相应 的计算与构造要求;7) 保留砌体结构设置圈梁和构造 柱以提高结构延性和整体性的要求;8) 保留隔震和消 能减震设计内容;9) 保留非结构抗震设计内容。 4 新规范对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有哪些重大 变更?
其中,设计地震分组上升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有: 天津、石家庄、福 州、郑 州、银 川、乌 鲁 木 齐 由 设 计 一 组 升为设计二组;济南、昆明、兰州、西宁、拉萨、台北由设 计二组升为设计三组;成都由设计一组升为设计三组。 设计地震分组的上升表明对应的场地特征周期 Tg 有 所加大,地震作用相应增大。
图 6 由于碰撞导致建筑连续倒塌的震害
倾斜的建筑,使右侧成排建筑不倒,而左侧建筑由于失
去支撑而发生连续倒塌。图 7 为 L 形平面的东方汽轮
机厂框架结构办公楼,在拐角处不设防震缝,地震时没
有发生碰撞破坏。新规范对防震缝的设置作了修改,
第 3. 4. 5 条规定,体形复杂、平立面不规则的建筑,应
按原建设部建标[2006]77 号文件通知,2001 规范 修订的指导原则是:依据我国国情,适当调整提高抗震 设防标准。 3 新规范在哪些方面延续了 89 规范和 2001 规范的 基本原则?
新规范在以下几方面延续了 89 规范和 2001 规范 的基本原则:1) 继续遵守“三水准设防和两阶段抗震 验算”的抗震设计基本原则,以“小震不坏,中震可修, 大震不倒”的 三 水 准 设 防 目 标,进 行“小 震 作 用 ”下 的 结构强度和 弹 性 变 形 验 算 和“大 震 作 用 ”下 的 弹 塑 性 变形验算;2) 保留 7 度 0. 15g 和 8 度 0. 30g 的设计地 震分区及相应的抗震设计要求;3) 保留设计反应谱 ( 地震影 响 系 数 曲 线) 的 骨 架 曲 线 形 状,周 期 延 长 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强制性条文2010-05-31发布 2010-12-01实施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doc
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在2010出版编制的规范。
经过08年汶川地震之后,我国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做了哪些内容的修改?以下是中国下面整理相关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相关内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基本概况:《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本规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建筑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001进行修订而成。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地基和基础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单层工业厂房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土、木、石结构房屋等内容。
中国下面通过相关资料的整理,对于新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补充了关于7 度(0.15g)和8 度(0.30g)设防的抗震措施规定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了设计地震分组改进了土壤液化判别公式调整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参数、钢结构的阻尼比和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隔震结构的水平向减震系数的计算并补充了大跨屋盖建筑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
提高了对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要求提出了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并相应调整了抗震措施的规定改进了多层砌体房屋、混凝土抗震墙房屋、配筋砌体房屋的抗震措施扩大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新增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原则以及有关大跨屋盖建筑、地下建筑、框排架厂房、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取消了内框架砖房的内容。
GB50011-2010(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苏建军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不规则类型定义和参考指标扭转不规则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大于1.2,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凹凸不规则平面凹进的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楼板局部不连续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表3.4.3-2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不规则类型定义和参考指标侧向刚度不规则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楼层承载力突变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2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有关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建办标函[2011]12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1.01.10
【实施日期】2011.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有关要求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以下简称新版《规范》)已经我部批准发布,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以下简称旧版《规范》)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版《规范》与旧版
1 / 1。
2010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范
2010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范涉及到地质有关内容的修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的2010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10)已于2010年5月31日发布,并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涉及到地质的有关内容的主要有以下几条。
1、3.3.5条山区建筑的场地和地基基础应符合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主要是对边坡稳定性评价、稳定性评价时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进行修正、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进行了规定。
2、4.1.1条建筑抗震地段的划分在有利地段与不利地段之间增加了一般地段,即为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地段。
2、4.1.3条剪切波速的测试中增加了剪切波速vs>800(m /s)和800≥vs>500(m/s)两种岩土类型,vs>800(m/s)为坚硬、较硬且完整的岩石、800≥vs>500(m/s)为破碎和较破碎的岩石或软和较软的岩石,密实的碎石土。
并且中软土和软弱土的分界剪切波速由原来的140(m/s)调整为150(m/s)、中硬土和中软土中黏性土和粉土的承载力特征值(f ak)分界由200(kpa)调整为150(kpa)。
3、4.1.6条建筑的场地类别中的Ⅰ类场地根据岩石的剪切波速vs>800(m/s)和800≥vs>500(m/s)两种划分为了Ⅰ0和Ⅰ1两个亚类。
其它未变。
4、4.3.4条液化判别的深度由15 m改为了20m,只有当满足4.2.1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和基础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物,可只判别15m深度范围的液化。
同时液化判别的公式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15m范围内和15~20m范围两个公式合并为一个公式,该公式引入了调整系数的概念,需按不同的设计地震分组使用不同的调整系数,临界锤击数的增长由原来的折线线性增长变成了对数曲线增长。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N 0)按不同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进行了调整、修改,应按表4.3. 4采用。
液化等级表中取消了15m范围内液化等级的判别。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年)
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 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 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 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
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 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
楼层承载力突变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 的80%
26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 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 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 1.25~2.0 的增大系数;
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 依 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 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 65%。
15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
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 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 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 烈度为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 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16
• 建筑场地为III、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 速度为0.15g 和0.30g 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 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 度(0.20g) 和9 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 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抗震性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
• 宜择优选用规则的形体,
• 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
• 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
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侧向刚 度和承载力突变。
21
表 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不规则类型
定义和参考指标
扭转不规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中有关大跨结构抗震分析的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中有关大跨结构抗震分析的条文1总则1.0.1基本抗震设防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广]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基本规定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3.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6结构分析3.6.1除本规范特别规定者外,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此时,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3.6.2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重大地震破坏的建筑结构,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
此时,可根据结构特点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弹塑性时程分析,当本规范有具体规定时,尚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
4场地、地基和基础4.1场地4.1.2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6建筑场地分为Ⅰ(分为Ⅰ0和Ⅰ1两个亚类)、Ⅱ、Ⅲ、Ⅳ四类。
5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5.1一般规定5.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4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2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1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改一总则1. 1.0.1条增加“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即增加关于中震、大震的定量的抗震性能目标的设计原则。
2. 1.0.5条删去“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即删去对抗震设防区划的相关规定。
二术语和符号1. 2.1.1条对抗震设防烈度增加说明“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增加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注释。
三基本规定1.将01规范中的3.1.1条和3.1.3条合并为3.1.1条:抗震设防类别及抗震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2. 3.3.4条2项补充了同一结构单元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3. 3.3.5条2项增加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要求;其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照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4. 3.3.5条2项补充了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
5. 3.4.1条提出建筑形体的概念: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6. 3.4.2条强调了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对抗震性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
7.明确规定表3.4.3 所列的不规则类型是主要的而不是全部不规则,所列的指标是概念设计的参考性数值而不是严格的数值,使用时需要综合判断。
8.对于扭转不规则计算,需注意以下几点:1)刚性楼盖,按国外的规定,指楼盖周边两端位移不超过平均位移2 倍的情况,并不是刚度无限大;因此,计算扭转位移比时楼盖刚度按实际情况确定而不限于刚度无限大假定;2)给定的水平力,一般采用振型组合后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的水平作用力,并考虑偶然偏心;3)偶然偏心大小的取值,应考虑具体的平面形状和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可不笼统采用该方向最大尺寸的5%。
GB50011-2010(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苏建军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不规则类型定义和参考指标扭转不规则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大于1.2,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凹凸不规则平面凹进的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楼板局部不连续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表3.4.3-2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不规则类型定义和参考指标侧向刚度不规则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楼层承载力突变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2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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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最大高度( 新增 0.30g)
结构类型 框架 框架-抗震墙 抗震墙 框支抗震墙
2001 规范
45 100 100 80
2010 规范(0.2g)
40 100 100 80
核心筒-框架
100
100
筒中筒
120
120
板柱抗震墙
30
55
竖向和水平均不规则结构,最大高度宜减少 10%
总高度指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
框架结构
0.65 0.75 0.85 0.90
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 0.75 0.85 0.90 0.9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0.6 0.7
—
—
增加了四级抗震等级的各类结构的框架柱、框支柱的轴 压比限值。试验表明,受压构件的位移延性随轴压比的增 加而减小。结合震害经验作如下修订:
第 3 部分
框架结构抗震设计
含框架结构和其他结构中的框架 不含异型柱框架
[框架结构] 设计要求提高的汇总
序 号
项目
1
高度(m)
2
跨数
2001规范 60, 55, 45, 25
无规定
3 尺寸边长(直径)
≥300mm(350)
一
二
三
四
4
轴压比
0.7 0.8 0.9 —
5
柱 纵
中柱、 边柱
1.0
0.8
二(三) 一(二) 一
一
一
≤35m
>35m
一
一
二
一
调整了混凝土抗震等级:
(1)框架结构抗震等级加严,高度以24m为界,并使各烈 度分级一致。明确规定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2)与抗震规范一致,板柱 — 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有 所增大,其抗震等级划分相应调整。 (3)低、多层框架 — 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 支剪力墙结构以24m为界,不大于24m的降低一级,但四级 和框支层框架不降低。 (4)框架 — 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低于60m,并符合框架— 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要求时,其抗震等级按框架—剪力墙结 构确定。
1. 局部调整适用的最大高度、抗震等级的高度分界, 以及裙房和地下室的抗震等级。
2. 提高框架结构抗震能力,从高度、跨数、柱截面 尺寸、强柱和强剪内力调整、轴压比、纵筋配筋 率到楼梯间。
3. 改进、细化抗震墙的构造要求,包括墙厚、分布 筋、约束边缘构件和底部加强部位范围等。
4. 明确区分框架与抗震墙组成的结构:少框架属于 抗震墙结构范畴;少墙体属于框架结构范畴;一般 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墙体分配的倾覆力矩≥ 50%总 地震倾覆力矩。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
抗震规范RC结构 条文的主要变化情况
混凝土结构新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条文变化简况 2 适用高度和抗震等级 3 框架结构抗震设计 4 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 5 框架和墙体组成结构抗震设计 6 预应力砼结构抗震设计(略)
第 1 部分
条文变化简况
2010规范对2001规范的主要改进:
0.7
0. 6
筋 角柱 1.2 1.0 0.9 0. 8
6 强柱弱梁ηc 1.4 1.2 1.1 —
7
柱强剪 ηvc
1.4 1.2 1.1 —
8 强节点 ηjb 1.35 1.2 — —
9
楼梯间
无详细规定
2010规范
60, 50, 40(35), 24
H>24m不应单跨
≥400mm(450) (一~三级且n>2)
框架 结构
高度
框架(跨度≥18m)
框架-
高度
抗震墙结
框架
构
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筒体
框架(外筒)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二(一)
>24m 一
≤24 25~60
三
二
>60m 一
二
一
≤24 25~80
三
二
>80m 一
6.1.5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3. 尺寸边长(直径) 6.3.5
6.3.5 柱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
不宜小于300mm,一、二、三级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 400mm;圆柱的直径,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 350mm,一、二、三级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450mm。
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筒体
框架(外筒)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三(二)
>24m 二
≤24 25~60 >60m
四
三
二
三
二
≤24 25~80
四
三
>80m 二
三(四) 二(三) 二
一(二) 一
二
二≤35m 二来自>35m 二二
一
2. 抗震等级变化情况 (丙类8度,乙类7度*)
一
二
三
四
0.65 0.75 0.85 0.9
1.1 0.9 0.8 0.7
1.2 1.0 0.9 0.8 1.7* 1.5 1.3 1. 2 1.5* 1.3 1.2 1. 1 1.5* 1.35 1.2 —
加强梯段和填充墙
1. 房屋适用高度变化情况 6.1.1
6.1.1 见第1部分 。
2. 跨数规定 6.1.5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四(三)
≤60 四 三
≤80 四
三(四) 二
三 二
≤35m 三 二
>24m 三
>60m 三
>80m 三
二(三) 二
>35m 二 二
2. 抗震等级变化情况 (丙类7度,乙类6度)
框架
高度
结构 框架(跨度≥18m)
框架-
高度
抗震墙结
框架
构
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2010 规范(0.3g)
35 80 80 50 90 100 40
2. 抗震等级变化情况 (丙类6度) 6.1.2
框架 结构
高度
框架(跨度≥18m)
框架-
高度
抗震墙结 构
框架 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筒体
框架(外筒)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本次修订,根据汶川地震的经验,对一、二、三 级且层数超过2层的房屋,增大了柱截面最小尺寸的 要求,以利于实现“强柱弱梁”。
4. 轴压比 6.3.6
6.3.6 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3.6的规定。对Ⅳ类场地上较
高的高层建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表6.3.6 柱轴压比限值
结构体系
抗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5. 提高框架-筒体结构的多道防线:其框架按刚度分 配的最大楼层地震剪力不宜小于10%结构总地震剪 力;否则,框架承担15%总地震剪力并加强筒体地 震作用和构造。
6. 增加板柱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高度不大于12m 时,不要求墙体承担全部地震作用。
第 2 部分
适用高度和 抗震等级
1.房屋适用高度变化情况 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