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人调发〔1992〕18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0.16【实施日期】1992.10.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布人调发〔1992〕18号)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辞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也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辞退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事业单位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事业单位辞退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事业单位辞退的定义事业单位辞退,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事业单位辞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的主要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事业单位辞退提供了法律保障。
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各项制度进行了规定,包括聘用、考核、培训、辞退等,是事业单位辞退的直接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虽然该法主要针对公务员,但对于事业单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其辞退也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三、事业单位辞退的条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不符合聘用条件:如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等。
2.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单位利益等。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如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泄露国家秘密等。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因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业单位辞退的程序1. 提出辞退建议:单位应当根据辞退条件,向有关部门提出辞退建议。
2. 听取意见:单位应当听取被辞退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被辞退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进行记录。
3. 作出辞退决定:单位应当根据辞退条件,结合被辞退人员的具体情况,作出辞退决定。
事业单位辞退合同工程序
事业单位辞退合同工程序一、明确辞退原因在考虑辞退合同工之前,首先应明确辞退的具体原因。
这些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工作表现不佳、违反工作纪律或法律法规、因单位经营调整需要裁员等。
所有辞退决定都必须基于事实,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二、评估辞退的必要性在确定辞退原因后,事业单位需对辞退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这包括考虑是否有其他解决方案,如调岗、培训或警告等。
如果经过评估认为辞退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单位应当进入下一步程序。
三、与员工沟通在正式作出辞退决定前,单位应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
这一步骤不仅是为了尊重员工的知情权,也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
在沟通过程中,单位应明确告知员工辞退的原因、依据和后续的程序。
四、履行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辞退合同工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这包括但不限于提前30天通知员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书面形式通知等。
对于特殊群体(如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法律还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措施。
因此,在执行辞退程序时,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引发法律风险。
五、办理离职手续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单位应协助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这包括工作交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经济补偿金支付等。
同时,单位还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便于员工未来求职或办理相关手续时使用。
六、记录和存档为确保整个辞退过程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单位应详细记录每一步骤的情况,并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这不仅有助于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也是完善内部管理的重要一环。
结语。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人员辞退管理程序,保障人员权益,维护单位稳定和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各类人员的辞退管理。
三、辞退程序1. 辞退决定的程序(1)辞退决定应当由单位依法依规的程序、程序公正、申辩机会保障的程序进行,不得凭一己意思采取辞退手段。
(2)辞退决定应当经过当事人该单位向单位的书面申诉和进行复核,申诉复核应当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
(3)应当事人的书面申诉必须在收到辞退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期满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2. 辞退通知的发布(1)辞退通知须经过合法的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知应包括辞退的原因、依据、执行日期和有关诉讼申诉的程序等。
(2)辞退通知应当在辞退决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或私人方式通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后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3. 辞退申诉的处理(1)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申请辞退通知、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
(2)事业单位内设置专门的辞退申诉委员会,审理辞退申诉案件,作出合法、公平的裁决。
(3)裁决结果一经作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并书面通知个人。
(4)裁决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四、辞退条件1.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故缺勤、旷工、迟到早退等行为。
2. 营私舞弊到经济损失单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收受贿赂、挪用、私分、私相交退等行为。
3. 违背单位利益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怠履行公务等行为。
4. 入职资历不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经过两次劝导未能改正的。
五、辞退待遇1. 辞退遣散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被辞退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支付辞退遣散费。
2. 离职通知期:辞退通知执行日期至工作人员实际离职的通知期间,为离职通知期,期间单位不得加以员工的任何劳动安排。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退规定_事业单位人员辞退方式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退规定_事业单位人员辞退方式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退规定_事业单位人员辞退方式很多人都觉得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拥有的是一份铁饭碗。
但是也有面临被辞退的问题,那么具体的辞退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退规定,欢迎阅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会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的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包头市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包头市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事业单位人员出于本人意愿,依照本规定辞去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并终止与事业单位全部职务关系。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事业单位依法解除事业单位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全部职务关系。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辞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国家保障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权利和对辞退决定不服的申诉权。
第二章辞职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要求不再担任职务,离开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辞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重要秘密和检察工作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七条要求辞职的事业单位人员与本单位另有协议的,在办理辞职手续的同时,还应按原协议规定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凡由国家出资培训,未满培训后服务年限的,原单位应视情收取全部或部分培训费。
第八条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政治工作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由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开式通知呈报部门及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辞职的事业单位人员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条事业单位人员应在收到准予辞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公务移交手续。
逾期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经教育无效的,视为擅自离职,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辞退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员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接受治疗的;(三)女事业单位人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说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事业单位辞退制度
除了经济补偿,还应考虑为员工提供其他福利和权益,如职业辅导 、推荐机会等,以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下一阶段。
定期审查与调整
定期审查和调整补偿标准,以确保其与组织的发展和员工的期望保 持一致。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01
事业单位辞退制度改 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事业单位职能 的转变,原有辞退制度已不能适应事 业单位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改革。
建立中立决策机制
设立中立的决策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 准辞退决定,以避免主观和不公正的现象。
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
为涉及辞退的员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确保他们在整个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 障。
提高辞退补偿标准
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根据员工的工龄、工资、职位和工作表现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 标准,以平衡组织和员工的利益。
02
事业单位辞退制度概述
事业单位辞退制度的含义
辞退的含义
01
辞退是指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
其与工作人员的任用关系。
辞退的对象
02
被辞退的对象主要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一些非正
式的员工。
辞退的效果
03
一旦被辞退,员工将失去在事业单位的工作,且同时失去与该
单位相关的福利和权益。
辞退程序不够规范
缺乏法定程序
目前事业单位的辞退程序缺乏法定依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随 意性和不规范现象。
员工申诉渠道不畅
辞退员工后,员工没有足够的申诉渠道来表达不满和提出异议, 导致矛盾激化。
缺乏监督机制
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来对辞退程序进行监督和制约,容易产生不 公正和腐败现象。
事业单位开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组织形式,承担着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职能。
事业单位的开除制度是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本文将详细阐述事业单位开除的法律规定。
二、开除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开除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或者不适合继续工作的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其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
2. 适用范围开除适用于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开除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事业单位正常秩序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4)连续旷工超过规定期限的;(5)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开除的程序1. 调查核实事业单位发现职工存在应当开除的情形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2. 通知职工调查核实后,事业单位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职工,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 听证职工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听证。
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听证,听取职工的陈述和申辩。
4. 作出决定听证结束后,事业单位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职工的陈述、申辩,依法作出开除决定。
5. 送达决定开除决定作出后,事业单位应当将开除决定送达职工,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核、申诉的权利。
四、开除的法律后果1. 劳动合同解除开除决定生效后,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职工不再享有事业单位的职工身份。
2. 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被开除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3.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被开除的职工,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相关规定转移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4. 其他法律后果被开除的职工,其原单位不再承担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为顺利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维护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经双向选择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全市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受聘人员解聘辞聘的有关问题,特做如下暂行规定:一、聘用合同的过失性解除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单位领导,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聘用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聘管理制度范本
辞聘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聘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聘管理工作。
第三条辞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应当依法履行辞聘手续,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辞聘条件第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辞聘申请:(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三)因事业单位调整、撤销、合并导致工作关系的;(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工作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辞聘程序第七条工作人员提出辞聘申请的,应当提前30日向聘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第八条聘用单位收到辞聘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研究,作出是否同意辞聘的决定。
同意辞聘的,应当在辞聘人员递交申请的30日内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关手续,发给辞聘通知书;不同意辞聘的,应当在收到辞聘申请的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一)办理工资、福利、保险等相关事项的结算;(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四)其他应当办理的事项。
四、辞聘后的待遇第十条工作人员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享有法定的经济补偿或者其他待遇。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被辞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辞退手续,享有法定的待遇。
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应当遵守本制度,依法履行辞聘手续,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辞退制度word文档(2021精编版)
事业单位辞退制度
第二章辞聘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离开工作单位,可依法单方作出或与单位协商一致,提出辞聘。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聘:
(一)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选派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三)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辞聘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工作人员辞聘,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辞聘: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六)依法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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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75%。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1. 引言事业单位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承担公共服务职能。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是对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本文将从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的适用范围、辞退程序、辞退条件、辞退方式等方面进行介绍。
2. 适用范围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的人员,以及合同制和非合同制的人员。
无论是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科研人员还是医务人员,都适用于该制度。
3. 辞退程序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申请辞退单位需要辞退人员时,应由上级单位或负责人向人事部门申请辞退,并提供辞退的理由、依据和相关证据。
3.2 审批人事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依法辞退人员。
3.3 通知被辞退人员人事部门在获得辞退批准后,向被辞退人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辞退的原因、日期和权益处理事宜。
3.4 办理离职手续被辞退人员收到辞退通知后,应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归还单位财物、办理社保手续等。
3.5 后续工作事业单位在辞退人员后,要及时更新人事档案,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结余工资、社保福利处理等。
4. 辞退条件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违反纪律、职责如果事业单位人员违反纪律规定、职责要求,导致严重后果,且不能通过其他形式进行处理,单位可以考虑辞退。
4.2 不适应岗位如果事业单位人员无法胜任自己的岗位,并经过岗位调整、培训等措施后仍无明显改善,单位可以考虑辞退。
4.3 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会定期对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如果人员的绩效评价连续多次不合格,单位可以考虑辞退。
4.4 与工作岗位无关的原因事业单位人员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工作,且经过医疗评估后无法恢复工作能力,单位可以考虑辞退。
5. 辞退方式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5.1 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合同制人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经合同协商解除或不续签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的离职与辞退政策解析
事业单位的离职与辞退政策解析随着社会发展和职业观念的变迁,事业单位的员工离职和辞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质,其离职与辞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特殊性的限制。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的离职与辞退政策进行解析,探讨其具体规定和应用情况。
一、离职政策事业单位的离职政策主要包括自愿离职和被动离职两种情况。
自愿离职是指员工出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包括升职、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因素的变动,以及个人发展需求的变化等。
对于自愿离职,事业单位通常会与员工进行协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被动离职是指员工因上班期间的违纪、失职、不胜任等情况,被事业单位主动解雇。
被动离职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且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查、证实和程序。
在解雇的过程中,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辞退政策辞退是指事业单位将某员工由工作岗位上免职或调离的决定。
辞退通常是由于员工不符合工作要求、工作表现不佳或特定原因而作出的。
辞退决定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和证据的确认,以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公平公正。
事业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应当充分尊重员工的基本权益和权力,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
辞退决策应当公开、透明,不应歧视任何员工。
如果员工认为辞退决策存在问题,可以根据相关办法和程序提出申诉或上诉。
三、政策执行与实施事业单位的离职与辞退政策需要兼顾公共利益和员工权益的平衡。
政策的执行和实施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1.透明公正:事业单位在离职和辞退决策上应当公开、透明,决策结果要有明确的依据和程序。
2.权益保障:在离职和辞退过程中,事业单位应该充分尊重员工的权益,包括合法权益、基本权益和人格尊重。
3.程序合规:事业单位在执行离职和辞退决策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确保程序的合规性。
4.合理合法:离职和辞退决策必须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对员工的处置不是过分苛刻、不公平或具有歧视性。
事业单位辞退规定
事业单位辞退规定事业单位辞退规定是指事业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对员工进行辞退的具体规定。
事业单位辞退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员工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事业单位辞退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事业单位辞退员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非正常完成工作任务;2.满足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如犯罪、丧失劳动能力等);3.违反规定不履行劳动义务。
根据以上条件的规定,事业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辞退。
其次,事业单位在辞退员工时,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
首先,事业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说明辞退的原因和依据。
其次,事业单位应当与员工协商解决经济补偿、工资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最后,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再次,事业单位辞退员工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事业单位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一般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可根据员工工龄、工资等来确定。
另外,事业单位辞退员工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事业单位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比如为员工提供充分的沟通、培训和辞退程序等。
其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辞退,杜绝以任何形式进行违法辞退。
最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员工的应得经济补偿。
总之,事业单位辞退规定是保护员工权益和保障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重要规定。
在辞退员工时,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及时给予经济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
开除事业单位人员规定
开除事业单位人员规定开除事业单位人员是指解除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并终止其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行为。
为了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保证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开除规定。
以下为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规定。
首先,事业单位人员严禁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包括但不限于:对上级领导指令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对下属进行打骂、辱骂等行为;利用权力进行腐败、贪污等违法行为;接受贿赂或索取私利;泄露重要机密信息等。
其次,事业单位人员不能滥用职权或侵犯他人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决定和处理重大问题,超越职权范围干涉他人工作;违反规定处罚他人,恶意打击报复;违规借调、调离工作岗位等。
第三,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
如果工作人员长期连续不合格或工作业绩一直处于低位,事业单位可以考虑开除该人员。
此外,如果员工通过考试作弊、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也会被认定为不具备专业能力,并受到开除处理。
此外,对于工作不认真、故意疏忽职责的人员,事业单位也有权开除。
在工作中,一些人可能存在不主动、不积极的问题,不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工作,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或服务质量欠佳。
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开除措施。
最后,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即,事业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员工,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理由开除员工。
否则,事业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开除事业单位人员是保证事业单位正常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合理的开除规定可以促进事业单位内部的良好工作氛围,维护单位形象,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开除规定也作为一种约束和惩罚,提醒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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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辞退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一、辞退的含义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辞退的条件
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是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二是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是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是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是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是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是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的程序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四、辞退的法律后果
(一)人事关系的消灭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后,就解除了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再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辞退后的待遇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
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
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1.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已实行失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三)被辞退人员的身份及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
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
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对再次被辞退的,按规定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四)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被辞退人员的住房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五、纪律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
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