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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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

使

编制日期:年月日施行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编制依据........................................................ (3)

第二章交付标准 (4)

第三章单项工程验收标准 (6)

第一部分主体结构工程验收 (6)

第二部分住宅分户质量和功能检查标准 (7)

第三部分单元(单体)公共部分 (13)

第四部分单体公共部分 (15)

第五部分公建配套工程 (15)

5-1 室外排水工程 (15)

5-2 行车道路和停车位 (15)

5-3 小区景观 (16)

5-4 绿化 (16)

5-5 水泵房 (17)

5-6 电梯 (18)

5-7 消防设备 (19)

5-8 弱电系统(有限电线、电话、网络) (20)

5-9 分质供水.................................................................. (20)

5-10 游泳设备 (21)

5-11 弱电智能化………………………………………………. .21

5-12 小区交通标识、标牌、指示系统 (23)

5-13 路灯 (23)

第四章检查表 (23)

第五章使用管理办法 (38)

第一章编制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

布)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第89号发布)

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第101号发

布)

5、《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发布)

6、《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7、《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二章交付标准

(一)、所有建设项目均按规划和专业设计要求建成,合格并通过验收。(二)、各单项(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备案。卫生条件达到窗明几净场地清。

(三)、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均已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取得配套证明投入使用意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2、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3、雨水、污水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暂无条件的,经环保、水务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

4、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确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5、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6、灯具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面板安装完毕。

7、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8、绿化工程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

9、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应当通过人防主管部门的验收。

10、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小区内部场地清洁,地面平整,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11、规划要求完成的管理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宜完成。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12、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13、生活垃圾已委托清运;小区内每单元生活垃圾桶安装到位,环境中

果壳箱安装到位。

14、小区内的房屋幢号标识已上墙,指示、标识系统安装到位且齐全;小

高层有层数标记,多层与小高层进户门都有户号标记。

15、小区已形成封闭,技防设施安装到位,验收合格并已具备投入使用

条件。

(四)、分公司内部验收程序及验收资料完成。验收表式详见第四章。(五)、小区已完成综合备案手续并取得《商品住宅使用通知书》或取得备案表及两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六)、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应向物管企业移交的下列资料已完成:

1、竣工总平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

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管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八)、上述工作完成时间应距离合同交房日期不少于45天。

第三章单项工程验收标准

第一部分主体结构检验标准

1-1地基基础的沉降变形不得超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允许变形值,见下表;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注: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Hg为从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1-2 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50010的规定值;

1-3 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1-4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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