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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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物业公司新建商品法编制日期:年月日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 (3)第二章交付标准 (4)第三章单项工程验收标准 (6)第一部分主体结构工程验收 (6)第二部分住宅分户质量和功能检查标准 (7)第三部分单元(单体)公共部分 (13)第四部分单体公共部分 (15)第五部分公建配套工程 (15)5-1室外排水工程 (15)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第89号发布)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第101号发布)5、《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发布)6、《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7、《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二章交付标准(一)、所有建设项目均按规划和专业设计要求建成,合格并通过验收。

(二)(三)12345678、绿化工程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

9、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应当通过人防主管部门的验收。

10、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

小区内部场地清洁,地面平整,道路符合通行条件。

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11、规划要求完成的管理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宜完成。

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12、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13、生活垃圾已委托清运;小区内每单元生活垃圾桶安装到位,环境中果壳箱安装到位。

1415(四)(五)(六)(七)1234、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八)、上述工作完成时间应距离合同交房日期不少于45天。

第三章单项工程验收标准第一部分主体结构检验标准1-1地基基础的沉降变形不得超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允许变形值,见下表;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注1-21-31-42-12-1-1室内方正与垂直线偏差小于0.3%,且小于10mm;2-1-2净高度为:±15mm;2-1-3楼板水平度:≤5mm/2m;(指天棚);2-2内墙面(天棚)2-2-1表面平整清洁,阴阳角方正垂直,无明显抹纹,接槎平整,无空鼓开裂;批嵌平整光洁,强度符合规范要求,无脱皮掉灰现象;2-2-2预留孔、洞、槽、管道等位置准确,尺寸正确、方正、整齐、光滑;2-2-3立面垂直,允许偏差小于5mm,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4mm;2-2-4阴阳角垂直、方正、允许偏差小于4mm,检查每个面不少于3个点;2-2-5天棚、墙表面无裂缝空鼓现象,经修补后应保持与原墙面色泽一致,无修补痕迹;2-3、地坪2-3-1细石混凝土、水泥砂浆地面2-3-1-1地坪表面平整,光洁,水泥颜色色泽均匀;无开裂空鼓,不起砂;2-3-1-2地坪表面平整度,2m靠尺和塞尺检查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4mm;2-42-4-12-4-22-4-4;2-5阳台2-5-12-5-2地坪除符合楼地面地要求外,不倒泛水,无积水,无渗漏,无空鼓开裂;2-5-3阳台栏杆高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不包括可踏面),多层及以下的临空栏杆高度≥1.05cm;中高层及以上的临空栏杆高度≥1.10cm;2-5-4临空栏杆玻璃抗冲击性能检测合格,玻璃的刚度、强度、和安装牢固性达到规范要求;2-5-5栏杆构建表面无明显损伤、凹凸,划痕;栏杆整齐一致,位置正确;阳台挂落线宽度一致,出底板高度一致;2-5-6阳台墙面涂料无色差,阳台立管清洁无污染;2-6卫生间、厨房间2-6-1地面标高比其他房间地面低30mm以上;主管道穿过楼面处,应设置金属套管;2-6-2防水层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防水层材料与基层粘结牢固,无开裂破损、空鼓、起泡;泛水方向批向地漏,无积水防水层在立面上翻高度≥300mm;2-6-3卫生间地面24小时盛水试验,以水覆盖满地面为准,达到不渗不漏;2-6-4各出水管道灌水通球试验,每根管道试验2分钟,管道排水通畅无堵塞,管道无破损、渗漏2-6-52-72-7-11)2)3)4)5)、76)2-7-32-7-42-7-52-7-62-7-72-7-82-82-8-1面砖饰面层2-8-1-1面砖饰粘贴牢固;无空鼓、裂缝;2-8-1-2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滴水线(槽)顺直,流水坡向正确;2-8-1-3外墙不应渗水;2-8-2涂料饰面层2-8-2-1墙面平整无空鼓开裂;2-8-2-2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无明显色差,无接痕,表面洁净;2-8-2-3外墙不应渗水;2-9露台/屋面2-9-1通用部分及细部构造2-9-1-2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层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2-9-1-4阳台和三层以上房屋的屋面应有组织排水;300mm,2-9-22-9-2-2卷材防水层与基层有一定的粘结力,表面平整,无明显积水(积水深度≤5mm);搭接缝应粘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皱褶、翘边、和鼓泡得缺陷;防水层的收头应与基层粘结牢固并固定牢固,缝口封严,不得翘边;2-9-3刚性防水/卷材防水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2-9-3-1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楼梯间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设15~20mm的分隔缝,并填嵌密封材料,上部铺贴防水卷材,离缝边每边不小于100mm,收头固定牢固,缝口封严;2-9-3-2刚性防水层的分格缝间距不大于3m,缝宽12~30mm,分格缝内填嵌密封材料,上部铺贴防水卷材,离缝边每边不小于100mm;2-9-3-3表面平整光洁,泛水坡度、方向正确,无明显积水,积水深度≤5mm;水电部分2-10室内给水工程2-10-1水表安装水平、位置正确,水表两端接口牢固、无渗漏;2-10-22-10-32-10-42-112-11-12-11-22-11-32-122-12-12-12-22-12-32-12-42-12-52-132-13-12-13-22-13-3管道安装完毕后应将接口和管壁清理干净,作防腐处理;2-13-4密闭试验符合规范标准;2-13-5管道涂刷黄颜色油漆,标识清晰;油漆涂刷均匀、光洁;2-13-6煤气管的要求,还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标准;2-14配电箱、开关、插座(含电视机、电话)2-14-1用户箱内回路功能标识齐全、清晰、准确;(用纸打印后粘贴);2-14-2线材色标合理,接线正确,左零右相,相线为红线,零线为兰线,接地线为绿黄双色线,接地联接紧密;2-14-3开关、插座面板并列安装高差允许偏差0.5mm;每户内开关、插座的面板高差允许偏差5mm;面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0.5mm;2-14-4绝缘测试符合要求,导线和导线及地间的绝缘电阻测定值必须大于0.5兆欧;2-14-5通电测试,漏电开关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动作可靠;2-15楼宇对讲、家庭安防、紧急报警2-15-12-15-22-15-32-15-42-15-52-15-62-15-72-16单元进户门3-1-13-1-23-1-33-1-43-1-5门框与墙体间砂浆填嵌饱满均匀;框的正、侧面垂直,允许偏差小于3mm,框的对角线允许偏差小于6mm;框与扇,扇与扇搭接宽度为1.5~2.5mm,高低差小于2mm;3-1-6门口机(主机)和门口呼叫住户(室内机)的通信联网功能必须运行正常;-7电控锁密码开锁功能正常;-8一卡通开启门锁功能正常;集中电表箱-1电度表的回路功能标识齐全、清晰、准确;-2表箱门扇方正、平整,无变形;表面油漆均匀,光洁,无损伤,锈;3-3楼梯间栏杆1栏杆安装应牢固,无松动现象;杆件焊接处(拼接处)及表面应打磨平整、光滑,无毛刺;表面洁净,无油污等;楼梯梯段的栏杆高度(踏步阳角边沿处至扶手顶面的垂直距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不低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05m;垂直杆件的净距不大于0.11m;3-3-3楼梯水平梯段或平台处的栏杆底部,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3-43-4-13-4-23-4-23-53-6查要求参照2-2;楼层标识-13-83-8-13-8-23-93-9-13-9-24-1墙、地面检查标准参考2-2、2-3、2-8等;4-2室外斜坡4-2-1坡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4-2-2坡度应有防滑、防坠等的安全措施;4-3室外散水坡4-3-1表面平整、清洁,泛水披向外;分格缝、分隔缝处油膏填嵌饱满、密实;4-3-2散水坡无下沉、开裂;五部分公建配套工程5-1室外排水工程5-1-1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窨井(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必须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窨井布置合理,出水口四周封闭紧密,粉刷符合要求;5-1-2各类窨井盖完整无缺,无翘裂、断裂、变形,易于开启;5-1-35-1-45-25-2-15-2-25-2-35-2-35mm;5-2-45-2-55-2-65-35-3-15-3-25-3-45-4绿化5-4-1绿化用水试压符合要求,给水口布局合理,无积水;水表及保护设施安装符合要求;5-4-2栽植布置:符合设计要求,放样偏差不得超过5%;5-4-3土地平整及施肥:表土块应小于2CM,排水坡恰当,无杂草根、茎,花坛施腐熟基肥;5-4-4草坪:满铺留缝间隙1—1.5CM,间铺、点铺草坪,大小一致、均匀,草块与土壤密结,平整;5-4-5切草边:线条清晰,平顺自然;5-4-6花坛、草坪地高矮、密度符合设计要求,株行距均匀,种植深度恰当,根部实;5-4-6定向及排列:树木朝向的主要视线应丰满完整、生长好、姿态美;5-4-7孤植树冠幅完整;林缘线、林冠线符合设计要求;5-4-8垂直度、支撑、绕杆:符合《规程》规定,材料、高度、方向及位置应整齐划一;5-5水泵房5-5-1建安部分:5-5-1-1顶棚、墙面、地坪、门窗、门锁(参照单体检查标准);5-5-1-25-5-1-35-5-1-45-5-25-5-2-15-5-2-25-5-2-35-5-35-5-3-15-5-3-25-5-3-35-5-3-45-5-3-55-5-3-65-5-45-5-4-15-5-4-25-5-4-3电动机接线符合规范,且端口有保护措施;5-5-4-4须进行经12h以上试运转各种部件、无异常,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5-5-5阀门及管道安装5-5-5-1阀门开关完好、灵活;5-5-5-2标识清晰,正确;5-5-5-3支架安装合理,减震措施得当,管道油漆和标识指示符合规范;5-5-5-4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措施符合要求:设备、管道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5-5-6电气仪表5-5-6-1安装符合规范,便于观察和维修;5-5-6-2仪表读数正确,偏转流畅,无卡塞现象;5-5-6-3电线敷设布局合理;5-5-6-4须进行经12h以上试运转各种仪器、仪表应齐全精确;5-5-7报警装置5-5-7-15-5-7-25-5-7-35-5-85-5-8-15-5-8-25-5-8-35-5-8-45-5-8-55-5-8-65-65-6-15-6-1-15-6-1-25-6-1-35-6-1-45-6-1-55-6-1-6外观和装饰面完好无损或保护措施良好;5-6-1-7机房地面应易清扫、保洁;室内应通风良好或设通风设备,设通风设备功能正常;5-6-2档案资料及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维护备件等5-6-2-1完整竣工图纸同现场安装一致;5-6-2-2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齐全;5-6-2-3控制柜的原理图、接线图、变更图、操作说明书、维修保养等资料齐全;5-6-2-4合同复印件;5-6-2-5各部件产品的合格证、厂家和安装队的详细联系;5-6-8-6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及维护备件齐全;5-7消防设施5-7-1设备安装和运行检测5-7-1-1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证;5-7-1-2消防泵房和管道安装标准(参见水泵房标准);5-7-1-35-7-1-45-7-1-55-7-25-7-2-15-7-2-25-7-2-35-7-2-45-7-2-55-7-2-65-85-8-15-8-1-15-8-1-25-8-1-35-8-1-45-8-2档案资料5-8-2-1合同复印件;5-8-2-2有相关部门出具地配套证明或投入使用意见;(因上述设备产权属相关部门,他们负责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物业掌握相关资料即可);5-9分质供水设备(无负压增压设备)5-9-1设备安装和运行检测5-9-1-1有卫生部门水质检验合格证;5-9-1-2分质供水水泵房和管道安装检查标准(参见水泵房标准);5-9-1-3系统设备齐全,运行正常;附属设施完好;5-9-1-4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正常;5-9-1-5无二次污染水质的隐患;随机抽查,处理过的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5-9-25-9-2-15-9-2-25-9-2-35-9-2-45-9-2-55-9-2-65-105-10-15-10-1-15-10-1-25-10-1-35-10-1-45-10-1-55-10-25-10-2-15-10-2-2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齐全;5-10-2-3控制柜的原理图、接线图、变更图、操作说明书、维修保养等资料齐全;5-10-2-4合同复印件;5-10-2-5各部件产品的合格证、厂家和施工队的详细联系;5-10-2-6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及维护备件齐全;5-11弱电智能化系统各分项系统有安防部门检验合格证明;各分项系统运行正常;5-11-1可视楼宇对讲系统5-11-1-1能实现三方联网通话功能,通话时声音清晰,无杂音干扰;5-11-1-2室内机和中心机(门口机)开锁功能正常;5-11-1-3图像清晰,无杂波;5-11-2闭路电视监控系统5-11-2-1图像清晰,无杂波(能看清人员样貌、车牌号);5-11-35-11-45-11-55-11-6公共广播系统5-11-6-1系统分区划分控制合理,不与消防分区划分矛盾;5-11-6-2输入输出地功率应平衡,音色、音质、响度适宜;5-11-6-3放声系统分布合理;5-11-7安防设备机房5-11-7-1控制柜布局合理,便于保安操作和维修保养;5-11-7-2主备用电源工作正常;5-11-7-3防护措施完好;5-11-8档案资料及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维护备件等5-11-8-1完整竣工图纸同现场安装一致;5-11-8-2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齐全;5-11-8-3控制柜的原理图、接线图、变更图、操作说明书、维修保养等资料齐全;5-11-8-4合同复印件;5-11-8-55-11-8-65-125-12-15-12-25-12-35-12-45-12-55-135-13-15-13-25-13-35-13-45-13-55-13-6第四章检查表工作联系函表.01质量问题通知单表.02 工程名称:编号:整改报验复查不合格通知单表.03 工程名称:编号:质量问题整改报验单表.04 工程名称:编号:罚款建议书表.05(分公司、项目部):编号:年月日,根据施工单位编号《质量问题通知单》整改后提交的报验单,经复查验收,所报验的号(楼、单元)的分项工程仍有项不合格或未作整改。

地产交付管理制度

地产交付管理制度

地产交付管理制度一、前言地产交付管理制度是指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后,进行项目交付的相关管理制度。

此制度从规范化、流程性、综合性等几个方面,对项目相关工作进行详细规范,以保证项目交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产交付管理制度是有效保障购房者权益,确保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利益一致。

同时,也是促进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改善生活环境和提高社会整体居住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范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地产交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开发商进行房地产项目的交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特定用途的房地产项目。

三、地产交付管理制度的内容1. 交付前验收在项目交付前,开发商需组织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验收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园林绿化、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验收。

只有通过验收并符合规定标准的项目,才能被允许进行交付。

2. 文件资料完备项目交付前,开发商需向购房者提供完整的交付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房产证明文件、装修规范、物业管理规定等内容的资料。

这些资料应该是全面的、真实的,为购房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3. 现场交付仪式开发商应组织现场的交付仪式,是购房者、相关政府部门等人员参加。

仪式中需对项目的交付状况进行全面的介绍,并有相关权威部门对项目的合格性进行认证。

4. 交付标准开发商需按照交付标准的要求对项目进行交付。

交付标准应包括建筑质量、装修质量、环境质量以及相关设施的保养等内容,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交付。

5. 收费标准开发商需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屋装修、维护等服务进行收费,并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

任何以外的收费需经购房者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收取。

6. 质保期管理在项目交付后,开发商需对建筑质量、装修质量等内容进行一定期限的质保,确保交付后的质量无任何问题。

同时,开发商需及时回应购房者关于居住环境的任何疑问和投诉。

7. 协商解决纠纷若在交付后出现纠纷,开发商应积极协商解决,提供解决方案。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需进行法律程序解决。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号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开[2012]47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开[2012]47号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开〔2012〕47号)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范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操作程序,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用于出售、出租等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包括住宅类,如:住宅楼、住宅小区、商住楼;非住宅类,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综合楼、公寓式酒店等,均适用本细则。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商业类非住宅纳入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

城市综合体内的非住宅,与住宅小区或组团分开,且有独立规划许可证的,按非住宅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在出具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知时报市建设局备案,市建设局对其交付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核对相关验收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书,并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手册

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手册

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手册一、前言当您满心欢喜地拿到商品住宅小区的钥匙,即将开启新的生活篇章时,了解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流程和相关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这本管理手册将为您详细介绍在小区交付使用过程中您需要知道的重要信息和注意事项,帮助您顺利入住并享受舒适、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二、小区概况(一)小区基本信息小区名称:_____地理位置:_____占地面积:_____建筑面积:_____总户数:_____(二)小区配套设施1、绿化景观:包括花园、草坪、树木等,为您提供优美的户外环境。

2、停车位:地上、地下停车位的数量和分布位置。

3、健身设施:如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等。

4、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工作人员办公和为业主提供服务。

三、交付流程(一)交付前准备1、开发商会提前通知您交付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告知您需要携带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如购房合同、身份证等。

2、您需要提前安排好时间,确保能够按时到场办理交付手续。

(二)现场交付1、签到并核实身份信息。

2、缴纳相关费用,如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3、领取房屋钥匙和相关物品,如门禁卡、房屋使用说明书等。

4、跟随物业工作人员进行房屋验收,对房屋的结构、设备、装修等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及时记录并反馈。

(三)交付后续事项1、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料并缴纳税费。

2、对房屋进行装修时,需要遵守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向物业办理装修申请手续。

四、房屋验收要点(一)房屋结构检查房屋的墙体、梁柱是否有裂缝、倾斜等问题。

(二)门窗检查门窗是否开关灵活、密封良好,玻璃是否完好无损。

(三)水电设施检查水电线路是否畅通,插座、开关是否正常工作,水龙头、马桶等是否漏水。

(四)墙面地面检查墙面是否平整、有无空鼓,地面是否平整、有无裂缝。

(五)厨房卫生间检查厨房卫生间的防水是否做好,排水是否顺畅。

五、物业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内容1、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包括楼道、花园、停车场等。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一、前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商品房项目的交付,旨在明确开发商与购房者的权利义务,确保房屋质量,提升购房者满意度。

二、交付条件2.1 法律法规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并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

2.2 工程质量验收商品房交付前,必须经过工程质量验收,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施完善、功能正常。

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2.3 配套设施验收开发商需确保商品房周边配套设施符合承诺,如道路、绿化、供水、供电、排水、供暖、通讯等,满足购房者生活需求。

三、交付标准3.1 外观及结构房屋外观应整洁、美观,无明显破损、脱落。

结构安全,满足国家建筑标准。

3.2 内部设施室内设施应齐全,如门窗、卫浴、厨房设备等,功能正常。

3.3 装修及材料商品房交付时,装修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无毒、无害、无辐射。

3.4 公共区域公共区域应整洁、安全,设施完善,如电梯、楼梯、消防设施等。

四、交付流程4.1 交付通知开发商应在交付前向购房者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明确交付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4.2 交付手续购房者携带相关证件,按照交付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

4.3 交付验收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在交付验收单上注明,开发商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4.4 钥匙交付验收合格后,购房者领取房屋钥匙,正式接管房屋。

五、售后服务5.1 质保期内维修开发商应对质保期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负责维修,确保购房者权益。

5.2 售后服务热线开发商应设立售后服务热线,解答购房者疑问,处理相关问题。

六、违规处理开发商如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七、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设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受让人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建设方案告知相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附表)。

(二)建设工程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三)住宅小区分期建设时,建设方案还应当包括:1、分期的区域划分,区域界限,建设时序;2、每期区域内的住宅栋号及每栋建筑面积;3、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功能及建筑名称;4、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建设进度安排;5、每期工程的招标和竣工验收计划。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佛建〔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付要求第三章交付准备第四章交付流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新建非商品住房的交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第二章交付要求第四条(交付使用条件)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二)已落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三)已明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某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某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某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包括小区的交付验收、房屋权属登记、物业管理服务等。

第三条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购房人在小区交付后能够合法、便捷地入住。

第二章交付验收第四条小区的交付验收应当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共同参与,以确保交付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开发商应当在交付前组织相关部门对小区的公共设施、绿化景观、道路交通等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购房人有权参与验收,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交付验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验收报告和交付证书,相关部门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备案,并向购房人发放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购房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对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或未完成的工程,应当及时向开发商反馈,并要求整改。

第三章房屋权属登记第八条购房人在小区交付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确保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小区交付使用后,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维护业主利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维修、设施设备的管理、安全防范等等。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的物业管理,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开发商在小区交付过程中,如果存在虚假宣传、质量问题、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如果存在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等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购房人在验收、房屋权属登记等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当行为,如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缴纳登记费用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包括交付验收、物业接收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交付使用是指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设施设备和相关服务经购房人验收合格后,向购房人交付使用。

第四条物业接收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接收由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章交付验收第六条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和标准,完成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开发商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七十五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八条验收经过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包括房屋质量、设施设备完好状况等内容进行。

第九条验收合格的,相关部门应签发《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合格证》,将其扫描备案。

第十条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三章物业接收管理第十一条开发商应当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应派代表与开发商进行物业接收。

第十三条物业接收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四条开发商应当提供详细的物业交接材料和交付清单,由双方共同核查。

第十五条物业接收管理应记录相关物业交接证明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六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制定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确保购房人和业主的生活安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并记录维护和维修情况。

建房中的房屋交付验收管理规定

建房中的房屋交付验收管理规定

建房中的房屋交付验收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们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房屋交付验收作为一个重要环节在建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房屋品质的合格和维护购房者的利益,建立房屋交付验收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这一方面进行探讨。

一、交付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房屋交付验收前,开发商应确保以下几项准备工作的完成:1. 房屋基础设施的完善: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2. 与房屋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准备:包括房屋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齐全。

3. 室内装修的完成:确保房屋内部装修的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达到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标准。

4. 消防设施的安装和检测:确保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完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二、房屋交付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 验收前演示:开发商应通知购房者参加房屋交付验收前的演示。

在这个环节中,开发商应向购房者介绍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结构、装修标准和维修养护方法等内容。

2. 现场验收:购房者有权参加现场验收,并对房屋在结构、装修、设备等方面进行检查和验收。

购房者可以检查房屋是否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电器设备缺陷等问题,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相应的整改。

3. 验收报告的填写:购房者和开发商应当在验收完毕后共同填写房屋交付验收报告,包括房屋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 整改问题的处理:开发商应在验收报告中明确整改问题的处理方式和时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购房者在整改完成后有权对整改结果进行再次验收,确保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5. 验收合格证明的出具:在整改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后,开发商应向购房者出具房屋交付验收合格证明,证明房屋的交付和验收工作已经完成。

三、房屋交付验收中的注意事项1. 完整的文件资料:购房者在验收前应仔细核对与房屋交付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确保所有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合理合法的索赔: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不符合预期的情况,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并保留相应的凭证和证明材料。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住房总体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出售出租的房屋。

第四条州级住建部门负责全州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指导。

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受理、核验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园林、环保、邮政、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网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出让文件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

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分期实施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符合交付使用基本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七条商品房项目配套的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物业服务、垃圾收集、公厕、消防站、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商品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备案;(二)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分户装表供水;(三)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供电;(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并通气到户;(五)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通过消防验收;(六)项目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建设要求和通行条件;(七)路灯安装完毕,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设计要求;(八)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住宅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九)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已落实,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十)安全防范工程符合智慧小区设计标准和专业技术要求;(十一)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十二)环境保护符合标准要求;(十三)按照公建配套立项、规划设计条件等要求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应当提交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十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11-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1-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7]660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二、区县建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电子版按附件格式摘要后,发送至市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邮箱,由市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统一在北京建设网公示。

三、建设方案中分期建设内容、分期进度安排以及各分期中配套建设内容等发生变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按原报审程序提交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项目建设方案。

区县建委审核通过后按前述程序予以公示。

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建设方案。

确需变更的,应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并须按前述程序办理建设方案报审公示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所公示信息依法承担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网上公示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网上公示的项目建设方案,办理住宅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招标投标手续。

承担该项目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包单位,可将其中市政基础设施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施工招标内容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宅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施工许可证原则上不分解办理,而以住宅工程为基础统一进行办理。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时,应将经区县建委审核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报送。

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完善住宅小区的整体功能,确保住宅小区交付时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一市区范围内各类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改、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时,应按照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的原则,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在商品住宅项目开工前,房一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住宅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方案》,并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

商品住宅小区分期开发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

四、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公用、路灯、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验收。

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五、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其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二)用电应满足居民生活需求,项目整体交付使用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暂无条件的,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经相关部门核实。

(五)消防设施建设到位。

(六)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七)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号)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规范商品住房交付行为,保障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减少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是指新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具备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并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使用。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指导工作,并具体实施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小河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组织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批后管理、竣工核实、已批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监控工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配套绿化建设的监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卫、市政设施建设的监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统一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相关工作。

三、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修建性详规和有关专业及配套管理的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 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征拆双方已签约完毕、原旧房已拆除完毕,涉及原地回迁的安置房已落实;(四)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已落实。

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购房人入住后的大体生活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标准》(内建房〔2013〕475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赤政字〔2014〕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的内容,是指住宅小区计划用地界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依照计划设计条件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计划用地界限之内的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管道,给水、供热、燃气、消防、排污、信报箱、太阳能设备安装等工程,纳入衡宇建筑工程管理。

第三条在中心城区城市计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红山区房产管理局、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管理工作。

其中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管理工作,由赤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市住建委其他相关科室、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交付利用前应办理交付利用备案手续。

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利用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交付利用备案手续。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电子版按时上传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系统。

-1第七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在计划、设计阶段应依照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肯定供电、给水、供热、燃气、排水和道路、绿化等建设方案。

第八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利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开发建设单位已组织进行商品住宅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完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二)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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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编制日期:年月日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 (3)第二章交付标准 (4)第三章单项工程验收标准 (6)第一部分主体结构工程验收 (6)第二部分住宅分户质量和功能检查标准 (7)第三部分单元(单体)公共部分 (13)第四部分单体公共部分 (15)第五部分公建配套工程 (15)5-1 室外排水工程 (15)5-2 行车道路和停车位 (15)5-3 小区景观 (16)5-4 绿化 (16)5-5 水泵房 (17)5-6 电梯 (18)5-7 消防设备 (19)5-8 弱电系统(有限电线、电话、网络) (20)5-9 分质供水.................................................................. (20)5-10 游泳设备 (21)5-11 弱电智能化………………………………………………. .215-12 小区交通标识、标牌、指示系统 (23)5-13 路灯 (23)第四章检查表 (23)第五章使用管理办法 (38)第一章编制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第89号发布)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第101号发布)5、《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发布)6、《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7、《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二章交付标准(一)、所有建设项目均按规划和专业设计要求建成,合格并通过验收。

(二)、各单项(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备案。

卫生条件达到窗明几净场地清。

(三)、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均已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取得配套证明投入使用意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2、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3、雨水、污水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暂无条件的,经环保、水务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

4、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确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5、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6、灯具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

面板安装完毕。

7、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8、绿化工程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

9、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应当通过人防主管部门的验收。

10、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

小区内部场地清洁,地面平整,道路符合通行条件。

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11、规划要求完成的管理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宜完成。

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12、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13、生活垃圾已委托清运;小区内每单元生活垃圾桶安装到位,环境中果壳箱安装到位。

14、小区内的房屋幢号标识已上墙,指示、标识系统安装到位且齐全;小高层有层数标记,多层与小高层进户门都有户号标记。

15、小区已形成封闭,技防设施安装到位,验收合格并已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四)、分公司内部验收程序及验收资料完成。

验收表式详见第四章。

(五)、小区已完成综合备案手续并取得《商品住宅使用通知书》或取得备案表及两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六)、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应向物管企业移交的下列资料已完成:1、竣工总平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管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八)、上述工作完成时间应距离合同交房日期不少于45天。

第三章单项工程验收标准第一部分主体结构检验标准1-1地基基础的沉降变形不得超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允许变形值,见下表;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注: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Hg为从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1-2 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50010的规定值;1-3 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1-4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第二部分住宅分户质量和功能检查标准(土建和水电)土建部分2-1房间几何尺寸和层高2-1-1 室内方正与垂直线偏差小于0.3%,且小于10mm;2-1-2 净高度为:±15mm;2-1-3 楼板水平度:≤5mm/2m;(指天棚);2-2 内墙面(天棚)2-2-1 表面平整清洁,阴阳角方正垂直,无明显抹纹,接槎平整,无空鼓开裂;批嵌平整光洁,强度符合规范要求,无脱皮掉灰现象;2-2-2 预留孔、洞、槽、管道等位置准确,尺寸正确、方正、整齐、光滑;2-2-3 立面垂直,允许偏差小于5mm,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4mm;2-2-4阴阳角垂直、方正、允许偏差小于4mm,检查每个面不少于3个点;2-2-5天棚、墙表面无裂缝空鼓现象,经修补后应保持与原墙面色泽一致,无修补痕迹;2-3 、地坪2-3-1 细石混凝土、水泥砂浆地面2-3-1-1 地坪表面平整,光洁,水泥颜色色泽均匀;无开裂空鼓,不起砂;2-3-1-2 地坪表面平整度,2m靠尺和塞尺检查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4mm;2-3-1-3 踢脚线上口平整顺直,高度一致,无空鼓开裂,与墙面结合牢固,上下接槎平整,分色清楚,检查每面不少于3个点;2-3-2 陶瓷锦砖、花岗岩、大理石地面2-3-1-1 面层与基层的粘结必须牢固,无松动、空鼓、脱落和裂缝、缺棱、掉角;2-3-1-2 地坪表面平整,块料表面色泽均匀、洁净无污染、线路顺直,平整度≦4mm;2-3-1-3 踢脚线上口平整顺直,高度一致,无空鼓开裂,与墙面结合牢固,上下接槎平整,分色清楚,检查每面不少于3个点;2-4 进户门2-4-1 安装位置、开启方向正确;2-4-2 门锁、拉手、插销、小五金、门碰头、门框内侧安装孔盖板等配件安装齐全;2-4-3 门扇开启灵活,不碰擦,无自开、自关、回弹现象;2-4-4 表面平整,(光洁)无雀丝、划痕、毛刺、锤印和缺、断角;2-4-5 门框与墙体间砂浆填嵌饱满均匀;框的正、侧面垂直,允许偏差小于3mm,框的对角线允许偏差小于6mm;框与扇,扇与扇搭接宽度为1.5~2.5mm,高低差小于2mm;2-4-5 框、扇有保护膜等防损伤措施;2-5阳台2-5-1室内外高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扣除面层外的构造层上表面高差≥50mm;2-5-2地坪除符合楼地面地要求外,不倒泛水,无积水,无渗漏,无空鼓开裂;2-5-3阳台栏杆高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不包括可踏面),多层及以下的临空栏杆高度≥1.05cm;中高层及以上的临空栏杆高度≥1.10cm;2-5-4临空栏杆玻璃抗冲击性能检测合格,玻璃的刚度、强度、和安装牢固性达到规范要求;2-5-5栏杆构建表面无明显损伤、凹凸,划痕;栏杆整齐一致,位置正确;阳台挂落线宽度一致,出底板高度一致;2-5-6阳台墙面涂料无色差,阳台立管清洁无污染;2-6卫生间、厨房间2-6-1 地面标高比其他房间地面低30mm以上;主管道穿过楼面处,应设置金属套管;2-6-2 防水层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防水层材料与基层粘结牢固,无开裂破损、空鼓、起泡;泛水方向批向地漏,无积水防水层在立面上翻高度≥300mm;2-6-3 卫生间地面24小时盛水试验,以水覆盖满地面为准,达到不渗不漏;2-6-4 各出水管道灌水通球试验,每根管道试验2分钟,管道排水通畅无堵塞,管道无破损、渗漏水现象;管道口有盖帽;2-6-5 墙面刮糙平整清洁,纹路上下顺直,无裂缝、空鼓;2-7 铝合金门窗2-7-1 门窗安装牢固,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2-7-2 玻璃使用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第6.1.2条地规定;下列门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无框玻璃门,且厚度≥10mm;2)、有框玻璃门面积≥0.5㎡;3)、单块玻璃面积≥1.5㎡;4)、沿街玻璃面积≥1.0㎡;5)、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6)、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2-7-3 门窗开启灵活,无倒翘,阻滞及反弹现象,五金配件安装齐全,位置正确;2-7-4 门窗框扇表面外观洁净,无划痕,碰伤,拉毛现象;2-7-5 滑槽内无垃圾,排水孔通畅;2-7-6 玻璃表面洁净,无明显划伤、气泡,双层玻璃夹层内无灰尘和水气;2-7-7 硅胶槽口顺直,槽口方向、宽度、深度符合设计要求,硅胶施放均匀边缘整齐,圆弧光滑;2-7-8 无渗水现象;2-8 外墙2-8-1 面砖饰面层2-8-1-1 面砖饰粘贴牢固;无空鼓、裂缝;2-8-1-2 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滴水线(槽)顺直,流水坡向正确;2-8-1-3 外墙不应渗水;2-8-2 涂料饰面层2-8-2-1 墙面平整无空鼓开裂;2-8-2-2 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无明显色差,无接痕,表面洁净;2-8-2-3 外墙不应渗水;2-9 露台/屋面2-9-1 通用部分及细部构造2-9-1-1 各类房屋必须符合GBJ207中4.0.6条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2-9-1-2 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层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2-9-1-4 阳台和三层以上房屋的屋面应有组织排水;2-9-1-5 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增设空铺的附加层,空铺宽度不应200mm;天沟、檐沟卷材收头处应密封固定;2-9-1-6 立面防水卷材上翻高度不应小于250mm;2-9-1-7 突出屋面的结构为混凝土梁或墙时,卷材收头采用镀锌钢板压条或不锈钢压条钉压固定,钉距≤900mm,并用密封材料封闭严密;卷材表面有保护层;2-9-1-8 水落口杯埋设标高正确;周围500mm范围内的坡度不应小于5%;水落口杯与基层接触处应留20mm*20mm的凹槽,并用密封材料填嵌密实,不得渗漏;2-9-1-9 变形缝的防水构造:变形缝内应填充聚苯乙烯泡沫,上部填放衬垫材料,并用防水卷材封盖至两侧砌体的上部;变形缝顶部应加扣混凝土或金属盖板,盖板接缝应用密封材料填嵌密实,不得渗漏;2-9-1-10 伸出屋面的管道根部500mm范围内,应用砂浆找平层抹出高30mm坡向四周的圆锥台;管道与基层交接处留设20mm*20mm的凹槽,槽内用密封材料填嵌密实;管道根部应做附加层,高度和宽度不小于300mm;附加层贴在管道上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附加层卷材应剪出切口,上下层切缝粘贴时错开,严密压盖;附加层及附加层收头处用金属箍箍紧在管道上,并密封材料封严;2-9-2 卷材防水2-9-2-1 防水卷材的搭接方向、方式、长度符合规范要求;2-9-2-2 卷材防水层与基层有一定的粘结力,表面平整,无明显积水(积水深度≤5mm);搭接缝应粘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皱褶、翘边、和鼓泡得缺陷;防水层的收头应与基层粘结牢固并固定牢固,缝口封严,不得翘边;2-9-3 刚性防水/卷材防水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2-9-3-1 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楼梯间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设15~20mm的分隔缝,并填嵌密封材料,上部铺贴防水卷材,离缝边每边不小于100mm,收头固定牢固,缝口封严;2-9-3-2 刚性防水层的分格缝间距不大于3m,缝宽12~30mm,分格缝内填嵌密封材料,上部铺贴防水卷材,离缝边每边不小于100mm;2-9-3-3 表面平整光洁,泛水坡度、方向正确,无明显积水,积水深度≤5mm;水电部分2-10 室内给水工程2-10-1 水表安装水平、位置正确,水表两端接口牢固、无渗漏;2-10-2 给水阀门的位置准确,开关严密、灵活、无渗漏;2-10-3 管路试压15分钟内无压降,管道无渗漏;2-10-4 墙、地面暗埋水管处弹线标识位置准确,明显清晰;2-11 室内排水工程2-11-1 每户洁具留口位置准确,厨房、卫生间地漏高出地坪防水层面1.0~1.5cm;阳台地漏低于地表面(装饰完成面)0.5 cm;水封高度≥50mm;2-11-2 检查口位置正确,清扫方便;2-11-3 灌水通球试验无堵塞、渗漏,排水通畅;2-12 空调冷凝水、雨落水管2-12-1 雨落水管按规范安装伸缩节,伸缩节安装高度应统一;2-12-2 管道支承件的间距应统一,立管φ75以上的支承件间距不大于2m;2-12-3 立管的垂直度偏差:每5m不大于10mm,全高不大于30mm;2-12-4 雨落水管口与排水明沟中心、月亮弯中心三点成一线;2-12-5 所有管道不堵不漏,排水通畅;2-13 煤气管2-13-1 立管的垂直度,每5m以下不大于2mm;2-13-2 煤气管明敷,离墙面3.5~4cm;煤气管每层加管卡,安装位置准确牢固;2-13-3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将接口和管壁清理干净,作防腐处理;2-13-4 密闭试验符合规范标准;2-13-5 管道涂刷黄颜色油漆,标识清晰;油漆涂刷均匀、光洁;2-13-6 煤气管的要求,还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标准;2-14 配电箱、开关、插座(含电视机、电话)2-14-1 用户箱内回路功能标识齐全、清晰、准确;(用纸打印后粘贴);2-14-2 线材色标合理,接线正确,左零右相,相线为红线,零线为兰线,接地线为绿黄双色线,接地联接紧密;2-14-3 开关、插座面板并列安装高差允许偏差0.5mm;每户内开关、插座的面板高差允许偏差5mm;面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0.5mm;2-14-4 绝缘测试符合要求,导线和导线及地间的绝缘电阻测定值必须大于0.5兆欧;2-14-5 通电测试,漏电开关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动作可靠;2-15 楼宇对讲、家庭安防、紧急报警2-15-1 门口呼叫住户(室内机)和门口机(主机)的通信联网功能必须运行正常;可视访客图像应清晰,无波动;2-15-2 门口呼叫住户(室内机)和管理员机功能运行正常;2-15-3 管理机与门口机的通信联网功能必须运行正常;2-15-4 电控锁密码开锁功能正常;2-15-5 在火警等紧急情况下电控锁的自动释放功能必须符合要求;2-15-6 市掉电后,备用电源应保证系统正常工作8小时以上;2-15-7 烟感、温感、燃气探测器、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等各控制器功能运行正常;2-16 独立汽车库独立汽车库的各分项检查标准参照分户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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