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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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版
1. 目的
为统一差旅费报销标准,规范报销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因公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适用本规定。
3. 报销原则
出差人员的住宿、市内交通费补贴、生活补助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的原则。即:出差住宿在限定的标准数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市内交通补贴、生活补助按标准计发。
4、补贴标准按区域划分
一类地区:省会城市、直辖市、特区;
二类地区:地(市)级城市;
三类地区:县市(区)城市;
5.报销规定
5.1城市间交通费:员工因公出差往返目的地之间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应填明时间(年、月、日、时、分)、起止地点、实付金额。未经总经理批准的不得乘坐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含二等舱)、飞机、高铁一等座及以上。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乘车8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乘坐卧铺的提成比例:普通硬座按其票价的60%提成,特快硬座按其票价的50%提成,空调硬座按其票价的30%提成;普通动车按其票价的20%提成;高铁没有提成。
5.2住宿费标准:公司级干部(包括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一类地区320元/天、二类地区280元/天、三类地区210元/天;中层干部(包括中级职称技术职务人员):一类地区220元/天、二类地区180元/天、三类地区130元/天;其余人员:一类地区140元/天、二类地区120元/天、三类地区80元/天。
5.2.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不得租用钟点房、包房。
5.3生活补助标准:按出差天数补助,一类地区30元/天、二类地区20元/天、三类地区15元/天;
5.4市内交通补贴标准:市内交通补贴按每人每天10元补贴。乘坐出租车的需经过分管领导和财
务总监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同时,取消出差当天市内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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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凡报销会务费、资料费、交通费的,不得再报销住宿、市内交通补贴及生活补助。
5.6参加会议的人员除物资订货会由公司级分管领导批准外,其余会议需经总经理批准。
5.7差旅费执行上述标准后,其他各种相关出差补助一律取消。
5.8差旅费超出上述标准的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5.9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前发生的差旅费按原规定报销,7月1日后发生的差旅费按本规定报销。
6.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