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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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贵州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范(试行)(未商省建设厅)为规范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教育部2004年颁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育部1994年颁布,试行)》,结合我省现阶段以建综合类学校为主的实际,制定本建设规范(试行)。

一、校址选择学校所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2、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4、校园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地带;5、校园用地不应有架空变压输电线及城市热力管等管线穿越校区。

二、班额盲学校每班按14人、聋学校每班14人、启智学校每班12人计算。

三、学校用地特殊教育学校用地按功能来分,应按教学区、运动活动区、植物种植绿化区、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区、生活服务区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置。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下表执行(单位:㎡)综合类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不低于65㎡/生执行。

1、运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设置:9—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4—6股的100m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规模时,尚需增设1—2个球类场地。

2、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场地应包括:体能训练、盲学校定向行走训练、职业训练场等,其场地面积应为4㎡/人,但总面积不应小于400㎡。

3、学校绿地应包括校园绿地及植物种植园地等成片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四、学校校舍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的组成,根据学校类型、规模、教学活动的要求和条件,为残疾学生的学习、生活、活动提供不同数量、不同尺寸、不同设施设备的用房,一般包括各类教学用房(普通教室、专用教学及公用学习用房)、生活训练用房、劳动技术用房、康复训练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等,其使用面积最低指标见附表。

(一)、每所学校宜分别设置上述各类用房,综合类学校还必须具备以下专用教室:律动室、智商测验室、听力测验室、语训室、美术教室等,其他专用教室按附表执行。

江苏省特殊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基本标准

江苏省特殊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基本标准

附件:江苏省特殊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基本标准聋校建设标准一、基础设施(一)校园用地1、区域划分清晰,布局合理,包括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行政办公(综合)区。

2、生均用地面积:10个班以上不低于85平方米,9个班以下不低于90平方米。

3、绿化面积:绿地覆盖率不小于35%。

(二)校舍建筑1、生均建筑面积:10个班以上不低于25平方米,9个班以下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教职工住房和校办产业用房)。

2、校舍建筑主要由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普通教室、语训教室、个别语训室、听力检测室、手语实验室、律动教室及辅助用房、美术教室及教具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职业技术教室、图书室、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等;(2)行政办公用房: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文印室、会计室、广播室、团队活动室、档案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传达室。

(3)生活用房:食堂(含操作间、备餐间、仓库、餐厅、办公室等)、厕所、宿舍、浴室、锅炉房、晒台等。

(三)教学设施(教学楼走廊以及所有用于教学的用房都应安装声光电铃)1、普通教室要有符合要求的普通教室,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

四面墙上都必须有电源插座,配齐课桌椅、讲台等基本设施。

2、语训教室至少应有1间供语训课上对学生进行听力语言训练使用的、符合要求的教室,面积应能满足规范摆放1个讲台和16张安装语训设备的课桌的需要。

四面墙上都必须有电源插座,配齐基本设施、语训设备和教学设备。

3、个别语训室应有1—3间供教师对学生单独进行语言训练使用的、符合要求的用房。

墙上必须有电源插座,配齐基本设施、个别语训设备和有关教学具。

4、律动教室及辅助用房应有符合相关规范的、能满足聋生进行音乐、舞蹈、体操、游戏、语言技巧等内容的学习与训练需要的教学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小于80㎡。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附件1: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为加快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提高全省特殊教育水平,为残疾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依据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教计〔1994〕62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学校设置1.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立1所接收听障和智障儿童就读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较大的城市可以单独设立聋校、盲校或者培智学校。

市(行署)所辖的县没能力独立建校的,要以市(行署)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办一所或几所特教学校,为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就学条件和服务。

2.特殊教育学校的位置应选择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比较完善、交通利于三残儿童出行、地势较高、平坦开阔的地段和环境。

公共设施配套比较完善,远离噪声和空气等污染源,避开较大的市场、工矿企业和娱乐场所。

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4.学校布局合理,区域划分清晰,校舍设计符合残疾学生特点,生均用地面积85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10平方米以上。

学生活动区楼房一般不超过4层。

学校要预留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空间。

5.单独设置的特教学校必须符合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

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考虑听障和智障适龄儿童的比例和两类儿童数量的未来走向,合理确定教职工、教室、活动室、设施器材等比例。

6.在校学生不少于80人,人口较少县(市、区)的特教学校可适当下浮。

班额不大于12人。

二、办学理念7.坚持特殊教育的教育性、公益性、服务性,体现人道主义和时代要求,学校办学特色鲜明。

8.坚持以残疾儿童为本,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坚持教育教学和缺陷补偿、康复训练相结合,重视残疾儿童的特性及差异,分类教学,因人施教。

9.突出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注重学生的养成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学生现实生活和未来生存相联系,为学生依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条文说明)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目录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第二篇盲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造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造标准第三篇聋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造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造标准第四篇弱智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造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造标准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指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加速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科学地、合理地制定校舍建设标准,以便能够创造适合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和少年需要的、有利于补偿其生理缺陷,便他们受到全面的基础教育,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的校园环境,同时也使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有所遵循,这是制订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乎,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和少年的特点,创造适宜的教学环境,配备必要的教学、行政办公和生活用房及场地设施。

并在规划中预留必要的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和勤工俭学用房的基地。

各地在新、扩、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时均应按本标准做好校舍建设规划。

并可根据经济条件一次建成或者分期分批建设。

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尚可根据需要,报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增加部份用房和用地。

第三条国家教委规定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学制为九年。

班级学额:盲校、聋校每班为12-14人,弱智学校为12人。

本标准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配置各种教学用房、设施和场地。

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中的有关规范和法规制定学校选址与规划及建造标准等有关条文。

第四条本标准是新建、扩建、建改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盲校,聋校和弱智学校的建设标准,不作为评估现有学校办学条件使用。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殊教育也日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特殊教育学校得以建立。

而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那么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满足哪些标准呢?一、场地选址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选址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如地理位置、环境、规划、安全系数等等。

地理位置方面,学校应当在城市与郊区之间进行平衡,距离市中心可以不远于20公里。

环境方面,学校应当建在安静、幽雅、整洁、优美的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中。

规划方面,土地面积应当不少于8000平方米,交通方便、通风良好、灯光充足、水电气设施完善,且具有停车场。

安全系数方面,应当保证学校内部的各种设施的适应能力和安全性,同学们在校园中得到安全和健康的保障。

二、学校规模标准标准的建校规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需求、经济能力、招生计划和区别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特点来确定。

学生人数应当根据场地面积和教学设备数量来设定。

建校规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全方位的协调管理体系,避免学校内部管理出现混乱。

三、教学和生活设施标准为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内师生的教学和生活需要,学校必须提供一定的教学和生活设施。

如:每个班级应当配备教室、活动区域、教师办公室和储物室等。

校内应当设有医疗卫生室,提供相关的医疗服务。

餐厅应当有统一的饮食标准,可根据学生口味进行个性化调整。

四、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果标准师资力量是特殊教育学校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招聘、考核和培训体系。

教学成果评价应当从学生的个体需求和人生规划两个层面对学生进行评估,目的是为了达到适应学生,发挥学生潜能的目的。

总之,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应当是多方面的,不仅需要从场地选址、学校规模、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果等各方面考虑,同时也需要注重市场需求和社会信任度等因素。

建设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满足严格的标准才能让特殊教育学校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需要,确保特殊教育学校设计质量,创造有利于补偿残疾儿童及青少年生理缺陷、康复身心健康,适合其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特殊教育学校。

1.0.3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残疾儿童、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遵循适用、安全、舒适和卫生的设计原则进行规划与设计。

1.0.4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特殊教育学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2.0.2 儿童福利院 child welfare由民政部门在城镇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收养城镇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残疾孤儿。

对他们由该机构所进行的保育和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帮助残疾儿童进行补偿缺陷的训练。

2.0.3 特殊教育班 special educational class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所举办的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班。

2.0.4 残疾人 disability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0.5 盲学校 school for the blind person为视力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外,还有补偿视力缺陷、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和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平等的参与社会竞争创造条件。

2.0.6 视力残疾 visual handicapped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0.7 光感 light perception仅能感知光亮而不能辨认出眼前1m处手指的晃动。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是为残障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的机构,其办学标准至关重要。

办学标准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更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和未来。

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体系。

这包括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根据学生的残障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教学辅导。

其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学校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如残障学生辅助设备、多媒体教室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另外,特殊教育学校还应当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观,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能力。

最后,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与家长和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学校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情况,制定更加贴近学生实际情况的教育方案。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和交流活动,增强社会对特殊教育的理解和支持,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残障学生的权益,提高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体系、教育教学环境、学生个性发展和与家长社会的互动等方面,做到规范、科学、人性化,为残障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完整word)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完整word)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九条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特殊教育学校市规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市规标准
10
校园布局、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分别酌扣2-5分。盲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为强制性指标,不符合要求酌扣2-5分。
C2、学校独立设置,规模不少于9个班。班额:盲、聋校不大于14人/班,培智学校不大于12人/班。生均占地面积:盲校9个班不低于85㎡、18个班不低于70㎡,聋校9个班不低于90㎡、18个班不低于65㎡,培智学校9个班不低于83㎡、18个班不低于65㎡。绿地面积:生均不低于3㎡,新建学校绿化面积不低于35%。
20
每缺一室扣10分,每室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扣3-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4
办公
用房

设施
40分
C18、办公室:应设有校长室、校务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文印室、会计室、档案室等行政办公室,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84㎡,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22㎡。教师办公室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44㎡,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288㎡。9个班规模的学校,行政处室的办公室可以适当兼用、合用。教学楼的每个楼层都应设有教师办公室,每间办公室都应配齐办公桌椅、电脑和其他基础设施。
C11、多功能活动室:可作文娱活动、雨天体育活动、观摩教学及全校性集会等使用的大型用房,也可兼作舞蹈、音乐室或盲生门球室。地面为木质地板,固定设备的埋件不应高出地面,门窗玻璃灯光均应设置护网或护罩,并应配置能进行相关活动的设施。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20㎡,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80㎡。
10
无多功能活动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3-5分。
C22、其他生活用房:学校必须按照《特教标准》要求在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分别设置厕所、锅炉房、开水间、车库、杂物贮藏室等用房。
10
每少一间扣3分;每有一间面积不符合要求、设施不全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内部发行)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1994 北京前言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由编制组编写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一并予以印发,供使用时参考。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司(1992)20号文件的精神,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组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组织编制的。

编制组遵照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教委制定的盲、聋、弱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有关的建筑法规为依据。

通过对全国有关省市盲、聋、弱智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及教师对校舍建设的要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整理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委广泛征求意见。

在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教委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和基础教育司联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专家审定会,通过专家们的认真审查后原则通过。

会后,编制组又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家教委批准。

本标准将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盲、聋、弱智学校带共性的一些条文,归纳在总则中。

另外再按盲、聋、弱智三类学校分别编制建设标准,使各使用单位在执行中便于操作。

三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均分成四章即:学校选址与规划、校园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是为了满足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而设立的教育机构。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对于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至关重要。

以下是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场地和建筑。

特殊教育学校的场地和建筑应当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教室数量、活动场地、无障碍设施等。

校园环境应当安全、整洁,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教学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配备适合特殊教育需求的教学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艺术工作室等。

这些设施应当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并且具有良好的可达性和可使用性。

三、教学资源。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教材、教具、教育技术设备等。

这些资源应当能够支持教师的教学活动,帮助学生进行个性化学习,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四、教育人员。

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教育教师、心理辅导人员、康复治疗师等。

他们应当能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五、教育管理。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学生管理、教学评估等。

学校应当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六、家校合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家校合作,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教育。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家长会、家访等活动,促进家校合作,共同为学生的发展努力。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学校能够重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让他们在温暖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内部发行)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1994 北京前言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由编制组编写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一并予以印发,供使用时参考。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司(1992)20号文件的精神,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组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组织编制的。

编制组遵照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教委制定的盲、聋、弱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有关的建筑法规为依据。

通过对全国有关省市盲、聋、弱智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及教师对校舍建设的要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整理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委广泛征求意见。

在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教委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和基础教育司联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专家审定会,通过专家们的认真审查后原则通过。

会后,编制组又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家教委批准。

本标准将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盲、聋、弱智学校带共性的一些条文,归纳在总则中。

另外再按盲、聋、弱智三类学校分别编制建设标准,使各使用单位在执行中便于操作。

三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均分成四章即:学校选址与规划、校园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十三、体育康复训练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56m2。
十四、体育器材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21m2。
十五、电教器材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21m2。
第十一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及社团办公室、卫生
保健室、总务贮藏室、电木工修理间、值班室、传达值宿室等。
第三条本标准根据国家教委规定的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学制、班级名额、教学大纲和教学
计划等其他有关文件,并参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盲校、聋校、弱智学校,是这类学校新建、扩
建、改建时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校舍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以及有关部门进
本标准将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盲、聋、弱智学校带共性的一些条文,
归纳在总则中。另外再按盲、聋、弱智三类学校分别编制建设标准,使各使用单位在执行中便于操
作。三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均分成四章即:学校选址与规划、校园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
校舍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需要修改和补充的,请将书面意见函寄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
行宏观测算和监督的尺度。
第五条本标准的校园用地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教职工住宅和民防工程的建
筑面积以及相应的用地,应根据各地的规定,另行申请报批。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校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
建筑法规、规范的要求。

第二篇
盲校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教师单身宿舍、食堂厨房、浴室、锅炉房、杂物贮藏室、厕
所等。
一、学生宿舍:按全部学生住校、每生居住面积4m2配置。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最新资料推荐------------------------------------------------------特教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1 998 年 1 2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 1 998 年 1 2 月 1 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1 / 14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0.18
•【文号】建标[2011]171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17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特殊教育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是为了提供给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学校。

建设这样的学校,必须考虑到特殊教育学生的不同需求,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适的教育环境和资源。

以下是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
首先,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应该要有适当的场地和建筑物。

校园面积要足够宽敞,以便能够容纳各种各样的活动,例如运动、游戏和实践活动。

此外,建筑物的结构也应该考虑到特殊教育学生的需求,例如提供无障碍通道、宽敞明亮的教室和适合特殊教育设备的实验室。

其次,特殊教育学校需要配备合适的教学设施和资源。

这包括教学用具、教学媒体、电子设备和特殊教育实验室等。

这些设备应该能够满足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需求,例如有声图书、辅助通信设备和自助学习工具等。

第三,特殊教育学校应该要有合格的教职员工和管理团队。

教职员工应该是经过专业培训的特殊教育教师和辅导员,他们应该能够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和课程。

管理团队则需要具备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

最后,特殊教育学校应该要有配套的支持和服务,例如专业的心理咨询、康复治疗和社会工作服务等。

这些支持和服务能够提供给特殊教育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所需要的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应该要考虑到特殊教育学生的个体差异和需求,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适的教育环境和资源。

这包括适当的场地和建筑物、教学设施和资源、合格的教职员工和管理团队以及配套的支持和服务等。

只有满足这些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才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培养。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特殊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建设一批规范化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2、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要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模范地履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各项义务。

3.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智力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及康复训练,有效地补偿其身心和适应行为的缺陷,使他们残而不废,自强自立,促进他们与健全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

二、办学条件(一)基本设施4、学校建设要符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特教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校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活动的需要。

学校规模:在校生应达到50人以上。

生均用地面积:盲、聋校8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70平方米以上。

在环形跑道、直跑道和活动室,校园绿化用地生均2平方米以上。

5、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家属住房和校办企业用房):盲、聋校平均每生3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平均每生25平方米以上。

学校除标准的普通教室、办公用房外,还应设置劳动(职业)教育用房、音乐(律动)室、实验室、仪器室、图书阅览室、微机室、团队活动室、卫生室、体育康复室。

此外,聋校还应有语训室、听力检测室;耳膜制作室、书法绘画室;盲校还应设有推拿室;弱智学校应设置家政室、智商测试室。

教学设备按原国家教委《全日制盲、聋、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配备,此外,聋校还应配有听力检测设备、语言训练设备、耳膜制作设备、设备仪器维修设备。

6.有充足的图书、音像资料,生均图书:盲、聋校40册以上,弱智学校25册以上;教师用书人均40册以上。

7、宿舍、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设施要满足师生生活需要,符合卫生要求,冬季要有必要的取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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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九条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

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一、盲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乐器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地理教室、小琴房。

二、聋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训小教室、律动教室及辅房、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语训小教室、职业技术教室。

三、培智学校:包括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心理疏导个训室、计算机教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家政训练教室、语训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律动教室及辅房、乐器室、情景教室。

第十二条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

盲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室、视力检测室;聋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室、听力检测室、耳模制作室;培智学校应增设感觉统合训练室,以及心理咨询室。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及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贮藏室、电木工修理间、门卫值班室、配电室,以及员工休息室、弱电机房等。

第十四条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学生浴室、学生厕所、教工厕所、单身教工宿舍、教工食堂及其他生活用房等。

第三章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第十五条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结合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残疾儿童少年数量等要素合理布局,应独立设置,宜建在县级及以上的城镇。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适合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地段。

二、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

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应有校园规划。

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适合学生的特点,并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

三、校园总平面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分布,各功能区之间方便联系、互不干扰。

校园建筑间距及校建筑与相邻校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有盲生学校的路面应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五、校园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校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六、校园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学校的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强化校园整体性。

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体现特殊教育建筑的文化涵和时代特征。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七、环形跑道田径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八、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九、严禁种植带刺和有毒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十、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地面停车场用地: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校园道路及广场用地。

二、体育活动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使用的田径场和球类场地,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200m环行跑道田径场(含60m以上的直跑道),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 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指标三、集中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生物科技园地等,不应小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

四、地面停车场用地按30%教职工数配置机动车地面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占地30㎡。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单位:㎡注:表中Ⅰ类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满足校舍总建筑面积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的建筑用地和其他各项用地之和所需的建设用地面积;Ⅱ类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满足校舍总建筑面积二级指标加选配指标的建筑用地和其他各项用地之和所需的建设用地面积。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条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班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班均建筑面积指标单位:㎡第二十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应符合表4-2、4-3的规定,选配指标应符合表4-4的规定。

表4-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一)单位:间、㎡表4-3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二)单位:间、㎡表4-4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选配指标单位:间、㎡第二十二条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5的规定。

表4-5 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间、㎡第二十三条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6的规定。

表4-6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第二十四条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7的规定。

表4-7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第五章校舍建筑标准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应规划建设成符合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的无障碍型校园。

第二十六条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

学校的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应安排在四层及以下。

其他用房的层数宜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二十七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筑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各种教室不应低于3.10m,各类实验室不应低于3.40m。

二、行政办公用房不应低于2.60m。

三、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应低于2.60m,使用双层床的不应低于3.40m。

四、多功能活动室、食堂等用房的净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要求进行设计。

二、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一条普通教室、专用教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

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

计算机教室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

多功能活动室、体育康复训练室、音乐教室、唱游教室等应采用柔性楼地面,律动教室应采用弹性木地板楼地面。

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楼地面上应设地漏。

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楼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

第三十二条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门厅和走廊的地面上,盲校应设有引导视力残疾学生通向楼梯或有关房间的触感标志,在男女厕所门前地面处应设有特殊的触感标志;聋校应设有引导听力语言残疾学生上下课等作息时间的灯光标志。

二、教学用房、宿舍的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3000mm,外廊及单面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100mm。

有盲生及智障生的学校宜在走廊墙面的650 mm和850 mm 高度处设两道木质扶手。

进门处扶手末端应设置盲文提示标志。

三、特殊教育学校门厅和走廊不得设踏步。

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使用坡道,房间出入口与走廊有高差时,连接处应使用斜坡。

四、外廊栏杆(栏板)净高不得低于1100mm。

五、建筑入口应设置残疾人通行无障碍坡道和扶手设施。

第三十三条楼梯、电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要求,多层建筑每幢不得少于2座楼梯。

二、严禁采用螺旋形楼梯和扇形踏步。

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mm;踏面板外沿不应突出踏步。

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110mm。

楼梯栏杆(栏板)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楼梯平台及室外楼梯栏杆(栏板)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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