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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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23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23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所有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债券、信托贷款、短期融资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工具。

第四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风险可控的原则,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资格。

第二章:注册申请第六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书;(二)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三)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类型、规模和期限等相关信息;(四)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报告;(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予注册,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注册条件第九条申请注册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二)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控措施;(四)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注册的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提供。

第十一条注册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注册机构提交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第四章:监管事项第十三条注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监管报告、备案登记等相关义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一、总则
1、非金融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投资者购买之方式,以融资撑持企业发展的服务行为,称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是目前我国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模式。

2、以上服务行为的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和外部专业服务机构。

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购买服务,以及监督融资项目的进展;外部机构则主要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筹备、实施和完善,建立项目运作过程中严格的程序管理。

3、本规则旨在:促进非金融企业融资,提高非金融企业融资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

二、业务范围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为发行和购买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2.(1)客户服务:组织发行方提供所需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以及投资者询问服务;
(2)投资者审查:与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为其提供详细的投资者审查服务;
(3)交易撮合:为发行方和购买方提供靠谱的合作机会,促成双方成交;。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随着中国经济的风起云涌,许多企业需要寻找债务融资工具来满足资金需求。

为了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用途,中国政府颁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以下是该规程的主要内容:
一、用途管理的基本原则
该规程明确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用途管理原则。

其中包括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正常经营和项目建设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房地产业务,不得用于利息或本金的结算,不得用于现金分红或股票回购等分配利益的预算。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
该规程明确了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

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企业必须向投资者完整、准确地公告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标准、募集期限、存续期限、募集资金的用途等相关信息。

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用途管理机构,以确保募集到的资金的用途和资金流向均得到监控和管理。

三、用途管理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该规程明确了用途管理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企业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必须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向有关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报告。

同时,如果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

该规程的颁布旨在规范企业债务融资的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企业在债务融资时应当严格遵守该规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用途管理机构和流程,确保募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监督和管理,为企业和投资者创造更加稳健的金融生态。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

第四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定向工具不向社会公众发行。

第六条定向投资人是指具有投资定向工具的实力和意愿、了解该定向工具投资风险、具备该定向工具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投资人。

第七条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

定向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函示范样本见附件1)。

第八条定向工具投资人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九条定向工具发行与流通转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注册第十条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交易商协会只对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

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二条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提交相应注册材料(注册材料清单见附件2)。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规程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的是非金融类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合法合规,用途合理,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和资本运营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二章募集资金用途管理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具体用于以下用途:(一)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设备更新、生产扩张、市场推广等;(二)企业资本运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商誉收购等;(三)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资金需求;(四)其他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用途。

第七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在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中进行披露。

第八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开展证券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二)购买自有股票或其他金融资产;(三)提供贷款或担保给关联方;(四)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五)用于其他主管部门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用途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及时披露有关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发行人不得挪用募集资金,应按照募集资金用途的需要进行合理划拨和运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进行公开曝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指引0001NAFMII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一一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一一一业)应按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一一一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募集说明书编制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一一一一引用的信息应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和资料来源,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位;额单金币额并注明金应指人民,三文字清晰准确,表述规范,不得出现矛盾歧义,不得刊)(1.载任何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词句;(四)全文文本应采用便于保存的纸张印刷。

A4企业报送注册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一一一注册时报备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对投资债务融资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交易商协会做出书面说明,经确认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

第二章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募集说明书封面应标有企业(债务融资工xxx“xxx一一一具名称)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本期发行金额、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情况、企业及主承销商的名称、信用评级机构名称及信用评级结果、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企业董事会的下列声明:一一一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xxx“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xxx 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xxx本企业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xxx 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2.10.15•【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7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3月1日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银行间交易市场上的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核心市场之一。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非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融资工具来筹集资金。

这些融资工具除了传统的债券之外,还包括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浮动利率债券等多种形式,可以满足不同类型的企业融资需求。

与传统的银行贷款融资相比,债券融资具有利率更低、期限更长、融资规模更大等优势。

此外,债券融资还可以分散融资风险、提高企业透明度、扩大企业知名度等。

因此,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越来越多的非金融企业选择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等融资工具来满足
资金需求。

然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债券市场的流动性相对较低,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和市场认可程度对债券定价和发行规模有较大影响,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因此,非金融企业在选择债务融资工具和发行市场时需要谨慎把握,同时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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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的开展,规范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七)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0.12.10
•【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33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20〕33号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
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债券市场风险防控相关指示精神,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机制,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及相关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前期施行的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整合,制定形成《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经2020年10月16日交易商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0年12月10日。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的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行为,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此前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1〕8号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3〕14号发布)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协会公告〔2014〕3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银行间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间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1.3 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募集资金账户管理2.1 发行人应当在银行间市场披露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

2.2 发行人应当将募集资金及时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2.3 发行人应当加强对募集资金账户的管理,防止资金被挪用、占用或冻结。

三、募集资金使用规定3.1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文件约定。

3.2 发行人应当根据发行文件约定的资金用途,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披露。

3.3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

3.4 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1)弥补发行人日常经营资金缺口;(2)偿还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债务;(3)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的项目;(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募集资金监督与检查4.1 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2 发行人应当接受银行间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与检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4.3 发行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到账金额、实际使用金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等。

五、募集资金变更及用途调整5.1 发行人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同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 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确保变更后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文件约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解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解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解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债券市场风险防控相关指示精神,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机制,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21年4月6日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中市协发〔2021〕49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对存续期管理机构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同时配发了《关注池企业分类参考因素》和《风险监测及处置工作台账》两个附件,为存续期管理机构设定关注池企业分类标准和建立风险及违约处置台账和偿付资金安排情况调查表提供参考。

《工作指南》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内的存续期管理机构可以参考适用《工作指南》内容进行风险管理工作。

《工作指南》的发布,有益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前启动债务违约预警,切实减少债券违约事件发生,保障债券市场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结合《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之规定,对《工作指南》的制定背景、核心要点进行解读,以期抛砖引玉,对后续实务工作中《工作指南》的具体适用有所帮助。

一、发布背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金融市场中重要的债券发行和交易场所。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债务融资需求越来越大,非公开定向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已成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

为规范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行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一、规则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非公开定向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行为。

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中国债券市场信息交换中心作为债券市场的运营机构,提供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交易撮合、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场所。

二、非公开定向发行的定义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在不向公众发行的情况下,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

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等。

三、非公开定向发行的申请流程1. 准备工作:发行人应当提前制定非公开定向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向主承销商提供相关材料,由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募集说明书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2. 报备申请:发行人应向中国债券市场信息交换中心提交非公开定向发行申请书和发行说明书等必要材料。

3. 中心审核:中国债券市场信息交换中心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及时告知申请人。

4. 披露宣传:发行人严格按照发行说明书和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宣传,避免误导信息。

5. 财务稳健:发行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财务状况,有能力偿还债务。

6. 审批发行:中国债券市场信息交换中心进行综合审核后,作出是否批准发行的决定。

7. 发行人责任: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说明书和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募集资金,如发生重大变化需及时披露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规则实施的问题及对策1. 可能存在的问题:部分发行人存在以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不遵守募集说明书规定等违规行为。

2. 规则优化措施:中国债券市场信息交换中心将继续建立稳定、规范的市场秩序,通过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信息披露等手段,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定向发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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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
管理规程
一、总则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募集资金后的使用,加强资金用途管理和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二、资金用途管理的原则
1.合法合规:非金融企业的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2.自主决策:非金融企业应自主决策资金用途,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利用。

3.提高透明度:非金融企业应及时披露发行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信息,接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三、资金用途管理的主体责任
1.非金融企业发行人的责任:
(1)确保发行和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
(2)制定明确的资金用途计划,并向债券持有人和监管机构披露;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4)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2.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责任:
(1)对非金融企业的资金用途和信息披露进行评估和监督;
(2)及时向监管机构举报非法资金用途的举报。

四、资金用途计划的内容
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后,应制定资金用途计划并向债权人和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资金用途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金使用的目标和方向;
2.资金使用的时间安排和计划进展;
3.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和规模;
4.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保障措施;
5.资金使用的执行方式和监督机制;
6.其他与资金使用相关的事项。

五、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
非金融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及时披露资金用途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金使用的进展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
2.资金使用的效果和影响;
3.资金使用的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
4.资金使用相关的重大事件和信息;
5.其他与资金使用相关的重要信息。

六、资金用途监督和检查
1.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非金融企业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督和检查,非金融企业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2.若发现非金融企业募集资金用途违法违规或存在重大问题的,相关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募集资金、撤销债务融资工具等。

七、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的非金融企业
1.通报批评;
2.警告,并责令整改;
3.罚款;
4.暂停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5.撤销债务融资工具;
6.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非金融企业应自规程生效之日起执行。

对于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应及时制定资金用途计划并进行信息披露。

由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

如有需要,本规程可进行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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