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明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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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639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公告第24号《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8月3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款收取、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本级批准预售项目的预售款实行行政监管。

第五条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下列监管:(一)监督预售人和受托银行履行监管协议;(二)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实施备案管理;(三)对预售款的支取实施监督管理;(四)建立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定期公示;(五)受理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应当就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资金使用计划、法律责任等内容与设立监管账户的受托银行 ( 下称“监控银行”) 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并向监控银行提供以下资料:(一)监管项目 ( 按幢或多幢 ) 的工程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监控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迅速蓬勃发展,商品房销售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比如房价标价不明确、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

首先,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并且价格明确、明码标价。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明码标价可以让购房者清楚地了解到商品房的实际价格,避免因为价格不明确而导致的购房纠纷。

另一方面,明码标价也可以促使开发商合理定价,避免房价虚高,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还规定了对于价格优惠的公示要求。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常常会对购房者进行一些价格优惠,比如打折、赠送家具等。

然而,在过去的销售过程中,这些优惠常常是隐性的,购房者往往难以获知。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开发商对价格优惠情况进行公示,明确告知购房者。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让购房者充分了解到价格优惠的情况,避免因为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购房纠纷。

另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还对于销售广告和销售促销活动进行了规范。

在过去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常常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手段来吸引购房者,导致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受到误导。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促销活动中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地宣传商品房的价格、优惠政策等信息,避免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

综上所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未来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希望开发商能够自觉遵守这一规定,诚信经营,为购房者提供更加透明、公正的购房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云政发[2001]172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但是,一些地方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等加重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而且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还相当严重。

因此,省政府决定2001年12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整治“三乱”工作。

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集中整治“三乱”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为巩固整治“三乱”工作的成果,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以及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决定在全省城乡同步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包括明码标价或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下同)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要求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经营者、收费的执收部门和单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电子显示牌、电子触摸屏和价目表等形式,结合执行明码标价、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制度,直接、透明地把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向社会公告,让企业、农民和群众能够掌握、依靠国家的价格政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经营者、执收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制度。

这是加强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有效形式;是整顿市场秩序,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组织动员群众共同制止“三乱”,保护企业、农民和群众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农民和群众不合理负担,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也是巩固全省集中整治“三乱”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防止“三乱”的“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明码标价实施方案

明码标价实施方案

明码标价实施方案一、明码标价的范围和对象。

明码标价适用于各类商品的销售环节,包括实体店铺、电子商务平台等各种销售场所。

所有商品的销售均应遵循明码标价的原则,不得存在虚假标价、欺诈定价等行为。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当清晰明了地看到商品的实际价格,不得存在价格欺诈等情况。

二、明码标价的具体要求。

1. 商品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单位标示,标价应当真实、清晰、醒目,不得使用模糊、隐晦的标价方式;2. 商品价格应当包含一切必要的费用,不得存在隐性收费或变相涨价的情况;3. 商品价格应当与实际交易价格一致,不得存在标价与实际价格不符的情况;4. 商品价格应当在商品附近醒目位置标示,方便消费者浏览和比较;5.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商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标价出售商品,不得存在变相加价的情况。

三、明码标价的实施措施。

1.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各类销售场所进行明码标价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宣传教育,加强对商家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众对明码标价的认识和重视程度;3. 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商家,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开曝光,形成震慑力;4. 建立投诉渠道,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保障消费者权益,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明码标价的意义和价值。

明码标价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明码标价实施方案的落实对于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相关部门和各销售场所应当共同努力,全面贯彻落实明码标价的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地税局ﻫ发布文号:云价房发(1996)第305号ﻫﻫﻫ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促进商品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ﻫ关联法规: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建盖的各类商品住宅.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ﻫﻫ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级差价格.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ﻫ一、成本,包括支付的以下各项费用: 1.土地征用费:指《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大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公布)规定的有关费用;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实际支付的出让金、转让金计算。

ﻫ2.拆迁补偿费:指《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费用.3 ﻫ.勘查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指国家及省有权部门制定的,支付小区或组团的规划、勘查、设计、“三通一平"或“六通一平”等费用.ﻫ4.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按施工图内容及标准,依照《云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编制的预算审定的基础、上部工程、水电、内外装修的施工费用。

5.住宅小区基础服务设施工程费:指为小区服务的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具体项目是小区或组团红线内20米以内(含20米)道路、配电房、泵房、绿化及建筑小品、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派出所、居委会、管委会、公厕、自行车库(棚)等.以上建设内容,以及项目的规模和标准按批准的小区初步设计核定,费用按施工图预算核定.6.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以本款1-5项之和为基数的2%计算。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号——云南省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号——云南省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号——云南省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1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已经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我省商品房项目质量水平,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商品房项目的前期质量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按规划要求组织设计和施工,对于擅自变更规划或不按规划实施开发建设的项目,当地规划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对于违反规划情节严重的企业,规划部门还要暂缓审批其新报审的项目。

(二)商品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招投标。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作为招标条件。

全面推行合理价格中标,防止盲目实施低价中标导致建设项目粗制滥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或不实施招投标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具备法定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

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

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抗震标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商品房项目设计文件上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且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各级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必须加盖设计审查合格章。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关于颁发《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颁发《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现将《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是物价管理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和住房商品化的发展,其作用将更为重要。

因此,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和协作,对商品住宅计价实施综合管理,强化检查监督,对违反《细则》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切实把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工作做好。

各地在执行《细则》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维护商品住宅交易秩序,促进商品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省建委资审合格,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或房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公司),为销售或出租而建造的住宅,包括在旧城区建造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出售实行国家定价,其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代收费构成,同时考虑住宅层次朝向等因素,按项目实行差别价格。

第四条商品住宅成本由以下费用构成:1.征地费。

指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或是按《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支付的征地包干费用。

2.拆迁补偿费。

指拆除小区或组团红线内原有建筑和附属物而支付的收购费、补偿费、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安置费、损失费及拆迁电力电信线路、供排水管道的迁建费。

其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支付的各项费用和费用的结算必须符合《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3.规划设计勘察费。

指按国家及省的有关收费标准,支付的小区或组团的规划、勘察、设计等费用。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的。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明码标价是指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在楼盘售楼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预售合同等相关信息中明确标明房屋的价格。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码标价,并公示标价依据。

这意味着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房屋价格进行隐瞒或虚假宣传。

标价的依据应当是符合市场价格的公正合理的。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开发商应当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标明房屋的销售价格,并和真实交易价格保持一致,不得以任何理由上演价格变动的戏码。

其次,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应当清晰明确地标明房屋的售价,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购房者。

再次,预售合同应当明确标明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优惠条件,确保购房者能够清晰、准确地了解到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

此外,开发商还应当设立公示栏,在售楼处内公示房屋的明码标价,并随时更新价格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实时获取最新的房屋价格信息。

最后,购房者应当注意,在购房过程中要仔细核对商品房明码标价信息,并保存相关的证据,以防发生价格纠纷。

总之,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确保房屋销售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开发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销售,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价格信息,以营造良好的购房环境。

购房者也要密切关注商品房明码标价,合理选择房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正文:----------------------------------------------------------------------------------------------------------------------------------------------------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1990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鼓励正当竞争,便于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费用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

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同意,可暂用一色标签。

服务收费项目应设收费项目价目表。

价格标签、价目表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价格标签和价目表用外汇券标价。

第四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

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商品标价签统一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监制。

第五条产地批发企业(含批发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锁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当地的出厂价格或收购价格。

销地批发企业销售商品的销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进货地的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

第六条零售商业(含信托商店和展销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标明批发(进货)价格或批零(进销)差率。

企业的价格标签由物价员签章。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3.25•【字号】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负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可以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加强价格监测职能,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引导经营者发挥平抑价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组织、指导开展价格鉴证、评估、咨询以及信息服务等工作。

020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020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的。

《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639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公告第24号《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8月3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款收取、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本级批准预售项目的预售款实行行政监管。

第五条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下列监管:(一)监督预售人和受托银行履行监管协议;(二)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实施备案管理;(三)对预售款的支取实施监督管理;(四)建立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定期公示;(五)受理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应当就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资金使用计划、法律责任等内容与设立监管账户的受托银行 ( 下称“监控银行”) 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并向监控银行提供以下资料:(一)监管项目 ( 按幢或多幢 ) 的工程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监控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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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时,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明码标价。

销售车位(库、房)的,应同时标明车位(库、房)的价格。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构,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一套一标的要求,将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向项目开发所在地的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备案。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销售价格发展变动,应当另行备案。

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12358投诉举报电话。

第九条云南省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由云南省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商品房经营者必须按《云南省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销售车位(库、房)价格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备案、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第十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云南省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
2.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
3.云南省商品房销售车位(库、房)价格公示表
4.云南省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
附表1
云南省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
举报电话:
12358
云南省物价局监制
附表2
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
注:1.装修状况为“毛坯”、“简装”、“中装”、“精装”、“豪装”;
2.若按套销售,则价格栏仅填“总价”一栏;
3.销售状态一栏为”已
售”或空白(表示可售)。

举报电话:
12358 云南省物价局监制
附表3
云南省商品房销售车位(库、房)价格公示

注:销售状态一栏为“已售”或空白(表示可售)。

举报电话:12358 云南省物价局监制
附表4
云南省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
注:若附表二中商品房“装修状况”为“简装”、“中装”、“精装”、“豪装”的,需报备并公示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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