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案例
证据法学案例——代领赔款案-民事证据案例
民事证据案例——交通肇事调解一、案情甲有一辆自备车,某日在驾车时,撞上了丙、丁,致丙当场死亡,丁重伤三级残废,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由甲违章驾驶造成,甲负全责。
甲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丙、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丁身残行动不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乙经特别授权代理诉讼。
诉讼结束后,乙将一份调解书交给了丁,并将3万元人民币交给丁,跟丁说案件调解结案,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调解书确定赔偿给丁的数额是87000元。
这3万元是甲赔偿给丁的。
事隔半年后,丁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的57000元,法院经对案卷审查,发现案卷中,在调解书的后面已经附上了由乙签收的数额分别为3万元、2万5千元、3万2千元的领条三张,领条中均注明领到甲赔偿给丁的赔偿款若干元。
并有乙的签名和时间。
所以法院告知丁,丁的请求已经履行完毕,不能再申请执行。
丁遂找到乙要求乙支付剩余的57000元。
乙说当时收到的确实只有3万元,已经全部给了丁了,调解书写的87000元,但甲当时实际上没有支付能力,所以只支付了3万元,至于法院案卷中另外两张领条,实际上是没有收到的,当时写那两张领条,原因是如果不写,那么甲就一分钱也不愿支付,但是如果写了三张共87000元的领条,那么,由于能说明甲在赔偿伤者的损失上态度积极,法院会对甲适用缓刑,所以甲就愿意支付3万元,所以,后面两张领条是为了能够拿到3万元才写的,但实际上没拿到,而甲当时也是以写后面两张领条作为支付3万元的条件的。
实际上,乙已经把从甲处拿到的钱全部交给了丁,当时这样的做法也是为了考虑丁的利益。
但丁不信乙的说法。
遂将乙诉致法院,要求乙支付剩余的57000元。
并提供了调解书和法院案卷中的三张领条为证据。
乙即找原审法院,要求法院出证明以证实当时自己确实只收到3万元,另两张领条实际上是虚假的,但法院明确告知要法院出证明证实法院自己弄虚作价不可能,案情按案卷中材料为准。
而甲因做生意,已经离开住处,不知在何处。
证据法学案例——书证、自认
该案证据缘何无效——自认一、案情徐某于2008年9月18日持盐城市双林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双林公司)向其出具的两份借据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林公司偿还借款62万元。
两份借据均盖有双林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并约定以双林公司财产作抵押(未登记),其中一份借据为32万元,另一份借据为30万元,落款时间分别为2007年8月17日和8月21日。
庭审中,双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承认借款是事实。
经查,双林公司欠债较多濒临倒闭。
两张借据真实书写的时间为2007年5月,系同时书写,在双林公司的财务账册上无62万元应付款的记载。
二、分析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证据(书证和自认)在诉讼中隐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何认定效力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这些规定,要求充分关注可能涉及到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就两张借据和自认定案,调查双林公司的账册,发现账册中没有记入对该款的记载。
62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在账册中没有反应既不符合财务规定,也不符合常理,因此,原、被告双方有可能相互串通来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故徐某向法庭提供的借据以及双林公司在法庭上的自认不具有证据效力。
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合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难度很大。
就本案而言,假如不是双林公司的债务而是个人债务,没有账册提供,假如不是62万元而是6200元,结果就难说?本案法院认为,双林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虽自认借款的事实,但在其财务账册上并没有62万元的记载,金额为62万元的两张借据,隐含虚假成分,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
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典型案例分析证据法学是指研究证据的产生、鉴定、采信、推定等规则和方法的法学分支。
证据是一项重要的司法资源,它关系到案件的胜败,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因此,研究和认识证据法学的规则和方法,对判断案件的真实性、推定事实的依据和正确性,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以一起诈骗案件为例,分析证据法学的具体运用方法。
案例描述:张某、李某在一起白手起家,开办了一家公司。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他们虚构了很多有利公司发展的信息,同时也从投资人那里骗取了财物。
经查,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方已经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鉴定证据等。
对于这些证据,律师和审判长如何运用证据法学的规则和方法来分析、认定和推论呢?1. 证人证言的认定和分析证人证言是证据法学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是指当庭作证的人因了解案件的事实而作出的陈述。
在本案中,可能会有一些投资人到庭作证,描述公司如何欺骗他们、骗取他们的财物。
律师和审判长在处理证人证言时,应该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具体要求如下:1)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可以考虑证人的接触、了解当事人的时间长短,证人声音、表情、神态是否自然、流畅,是否与其陈述相符;2)证人证言的可靠度。
客观上,涉案的赌注和报复等因素的影响,身体和健康等也影响着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因此律师和审判长应当分析这些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和判断。
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书籍、文书、印刷品、电子数据等材料。
在本案中,可以从公司的账目、合同等文件中提取很多有利证据。
律师和审判长在鉴定、分析书证时,需要关注以下问题:1)证明书证的真实来源。
比较书证的实体和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记录,根据时间、地点、单位等各种因素,比较书证的来源,确定书证的真正来源。
2)证明书证的真实性。
鉴定颜色、字迹、印章等多种因素,或者从材料的生产过程入手,确定书证的真实性。
3)证明书证和案件的发生有关联。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虚构案例:
张先生带着妻子李小姐和年幼的儿子李小龙玩滑梯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位滑板男青
年正把自行车停在三人面前,没有避让或下车,三人就被迫停下来等待。
此时,突然有一
侧的女性大声叫喊着:“好了,你开枪了!”右侧的一位目击者瞬间判断出那位滑板男青
年是个抢劫犯,因为身后蹲伏着另一位抢劫犯,正拿着手枪瞄准着张先生家庭。
为了保护
家人,张先生只能慌忙抓住妻子和儿子,在原地蹲下,以避开危险。
抢劫最终没有成功,
手枪也归还了,抢劫犯也被警方抓获。
就这一案例来看,根据证据法学原理,检讨其事实真相时,法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
进行证据论证:第一,生物检验证据,抢劫事发时,现场有多人看到犯罪嫌疑人长相,从
而对其进行识别;第二,物证证据,抢劫犯手中的手枪,可以作为抢劫事实的可靠证据;
第三,抗结论证据,开枪的女性以及目击状的其他见证者可以提供有力的口头证据;第四,张先生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本案例可以通过以上四种证据来明确其事实真相:抢劫事件当晚发生,抢劫犯也被立
即抓住,张先生家庭所受的到吓唬有可靠证据可以证明,因此针对抢劫犯可以依法严惩。
证据法学案例——间接证据定案
惹祸的水井某年10月24日,江西省高安市的左家村村民彭海秀来到左冬元的水井边准备打水回家做饭。
由于这口井的水质很好,几年来全村的几十户村民都到这儿来打水。
彭海秀回到家后立刻在厨房忙碌起来,很快,一顿简单的家常便饭就上桌了。
可是饭后没有多长时间,彭海秀就感觉到身体很不舒服,觉得一阵阵的头晕。
当时她以为只是自己偶然吃了什么不干净的东西,谁知除了彭海秀以外,村里其他十几个村民也都相继出现了呕吐、抽搐等症状。
其中,左冬元是受害最重的一家,他和妻儿三人连续呕吐了一个多小时,身体几乎虚脱。
除了头晕呕吐,有的村民还口吐白沫、不省人事,村里的几十户人家几乎每家都有人病倒。
四肢抽搐、神志不清的左冬元和十二个病情最重的村民被送到高安市人民医院抢救。
经过化验,医生诊断出村民们患病的原因是毒鼠强中毒。
毒鼠强俗称三步倒,0.25毫克就可以导致人的死亡,由于其毒性很强被列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药。
高安市公安局迅速介入调查此案。
由于大家都喝了井水,警方就首先想到了左冬元家的这口水井。
公安人员来到左冬元家的厨房,在封闭的井口周围发现一些粉状的东西。
经过技术人员对井水的取样调查,井水里的确被检测出了毒鼠强成分。
警方经过分析,推断这是一起人为的投毒事件。
警方进行了细致周密的调查,最后一条非常重要的线索把人们怀疑的目光引向了村里一名妇女刘美荣。
刘美荣,58岁,据村民们反映,这个刘美荣在村里一向刁钻、蛮横、不讲道理,与村民们相处不合,经常为了一些小事和邻里之间发生争执。
最近,她与左冬元又因为耕地纠纷发生了正面冲突。
看来,刘美荣有作案动机,警方很快将刘美荣带进了派出所。
刘美荣在派出所里承认了自己向水井里投放老鼠药的事实。
据她自己交代,她投毒的过程是用一把钢丝钳把水井压杆儿上的螺丝卸下来以后,直接把药毒鼠强投入这个里面去了。
果然,警方在刘美荣家里搜出了作案工具——一把拧开水井压杆儿的老虎钳和用来稀释毒鼠强的小瓶子。
据警方介绍,卖毒鼠强的小贩也指认刘美荣曾经在他那儿买过老鼠药。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1.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 因王某尚未到来, 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 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 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 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有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 吴某不听告诫, 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 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 花盆正中赵某头部, 致赵当场死亡。
楼下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 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 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 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陈某能做证人。
因为10岁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但法律规定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也可以作证人。
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权利1.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3.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5.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证人有权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7.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8.证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义务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3.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4.证人有遵守法律秩序的义务2.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 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 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 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张: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证据法学案例——事实推定案例
事实推定一、案情及诉讼李忠庭给何炳华打工,年终结算时何炳华给李忠庭出具了“欠9991元”的欠条一张。
两个星期后,两人在一家铸造厂同厂长娄水成达成协议:将此债权债务转由铸造厂以物顶债的方式偿还(铸造厂是何炳华的债务人)。
三方还到生产车间实地查看了铸造件的规格、质量等。
协议书经娄水成写好后交李忠庭持有,但李忠庭前往铸造厂提货时,该厂已无货可供并很快进入破产状态。
李忠庭转而持何炳华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全部债务。
何炳华则辩称,债务已经转移,自己不应该再承担清偿义务。
审理中,法院传唤了证人娄水成,娄水成证实是李忠庭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货造成的债务不能实现。
李忠庭则解释说,是有过协议书,几天前还在,但现已丢失了;若再以铸造厂为对象主张权利已不现实,况且协议书上约定的提货时间本身就是一个骗局。
请求法院判令何炳华偿付9991元。
判决:一二审结果迥异一审新疆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负有及时清偿的义务。
所提债务已转移而不应再行清偿的主张因无书面协议而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9991元并一次性付清。
被告上诉后二审新疆兵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被告之间本来存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正确的,但是原告对被告所享有的此项权利已经转由铸造厂作为义务主体继受取得而归于消灭。
这一事实虽然由被告举出,但得到原告自认以及证人证言证实,原审法院对此没有充分认识,仍以证据不足为由而不予采信的做法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李忠庭作为持有惟一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的当事人,其拒不提供协议书,是由于该协议书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能性大于协议书果真丢失了的可能性。
因为两份同等重要的证据,欠条没有丢失而协议书却丢失了;况且一审中证据持有人还当庭表示过协议书还在。
显然,协议书丢失的说法不具有正当理由,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有关司法解释,推定上诉人主张成立。
故依照民事诉讼法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证据法学案例——玻璃从天而降伤人 无人认账只好全告
玻璃从天而降伤人
一、案情
某日陈大姐正经过温州村一带的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时,突然从楼上掉下数块玻璃碎片,犹如把把飞刀,扎向陈大姐。
陈大姐当即满脸流血,被送往省立同德医院抢救。
四块半厘米厚的蓝色玻璃碎片,深深扎进头颅,最大的有眼镜片那么大———万幸的是,陈大姐当时打着一把阳伞,玻璃划破伞布,得到了缓冲。
但尽管如此,还是造成了陈大姐头骨碎裂,右额颅脑玻璃穿透开放伤,医生为她做了开颅手术,清除碎玻璃。
经过两次手术,陈大姐生命虽无碍,神志也转清,创口趋于愈合,但左侧肢体肌力为零级。
陈大姐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除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创伤,支出了85441元医药费用。
事故发生后,三墩派出所、水月社区和钱塘物业管理公司到居民楼调查。
城北商贸园6幢是90年代的房子,六层高。
检查从3楼到6楼的楼道内每个楼层窗玻璃的破损情况,在排除了1楼、2楼和玻璃没有残缺破损的住户后,最后将目标确定在一单元左边的3楼、4楼和6楼住户家的窗玻璃以及楼道窗玻璃破损处。
西湖公安分局技术中队甚至派员勘察现场,但碎玻璃从何而来、责任人是谁仍无法确认,几户玻璃有破损的住户也都一口否认与自己有关。
鉴于此,陈大姐及家人将6幢1单元的602、601、401、301住户告至法院。
而小区物管公司成被告是因为楼道里也有窗玻璃缺少损坏,存在玻璃坠落致人损伤的客观危险。
陈大姐要求5被告作为玻璃窗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问题: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为什么?。
证据法学案例
证据法学案例一、案例背景某日,甲与乙商量合作开设一家餐厅,甲提供资金,乙负责店面经营。
开业后,餐厅取得了极大的成功,然而在一次发生火灾后,餐厅受损严重,甲与乙发生了合同履行纠纷。
二、案情分析甲认为乙未遵守合同约定,造成餐厅火灾,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而乙则辩称是因为餐厅装修和维护不当,导致火灾发生,认为甲应该与其共同承担责任。
三、证据收集1. 甲提供了商定的合同书和资金转账记录,证明他提供了资金。
2. 乙提供了装修和维护餐厅的照片和维修记录。
3. 消防部门提供了火灾现场勘查报告和调查报告。
四、证据认定1. 根据甲提供的合同书和资金转账记录,可以证明甲提供了资金支持,属于合作开饭店合同的一部分证据。
2. 乙提供的装修和维护照片以及维修记录可以证明他在餐厅装修和维护方面有所投入。
3. 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现场勘查报告和调查报告是客观的第三方证据,可以证实火灾的发生原因。
五、证据分析1. 甲提供的合同书和资金转账记录证明他履行了合同中的资金支持责任。
2. 乙提供的装修和维护照片和维修记录,虽然证明了他有维修餐厅的行为,但并不能直接证明火灾的原因。
3. 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现场勘查报告和调查报告是最为客观的证据,能够证实火灾的原因并作出初步责任划分。
六、法律适用1. 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方未履行其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七、法院判决1. 经鉴定,火灾起因于装修和维护不当,导致火灾发生。
餐厅火灾属于乙的过失行为导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鉴于甲与乙在合作过程中均有一定的过失行为,法院判决甲与乙按一定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八、案例总结本案例中,通过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和分析,最终法院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在证据法学方面,充分展现了证据的重要性和客观性。
同时也提示了合同履行和责任划分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
证据法实践教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证据法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其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愈发受到重视。
为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某法学院开展了证据法实践教学活动。
以下是一起证据法实践教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原告李某因被告张某将其打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证据展开:1. 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
2. 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原告在案发地点与被告发生争吵,但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伤害行为。
3. 原告的证人甲,证明案发时看到被告持械打伤原告。
4. 被告的证人乙,证明案发时原告先动手打被告。
5. 法医鉴定意见,证明原告所受伤害构成轻伤。
三、案例分析1. 证据的合法性在证据法中,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保管、鉴定等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合法证据。
而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虽然存在瑕疵,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2.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可以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
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虽然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伤害行为,但可以证明案发地点和双方当事人的争吵情况,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证人甲和乙的证言分别证明了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法医鉴定意见证明了原告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与案件事实关联性较大。
3.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受伤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陈述。
证人甲和乙的证言虽然存在矛盾,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证据法学案例
证据法学案例
案例一:
王某和赵某是邻居,因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摩擦,两人关系紧张。
某日,王某在家中种植的盆栽被人恶意毁坏,损失价值较大。
王某怀疑是赵某所为,于是报警。
警方到场调查,发现被毁坏的盆栽附近有一枚清晰的鞋印,与赵某的鞋子花纹完全吻合。
同时,王某家中安装的监控摄像头也记录下了整个过程,显示是赵某毁坏了盆栽。
案例二:
李某是一位著名的小说家,他的作品广受读者喜爱。
然而,有一天,他被指控抄袭另一位小说家的作品。
李某坚称自己的作品是原创的,并未抄袭任何人的作品。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法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经过对两部作品的对比分析,发现虽然两部小说的故事情节和人物设定有些相似,但整体结构和故事线完全不同,且李某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创作过程和灵感来源。
因此,法院判定李某并未抄袭。
以上两个案例分别展示了证据法学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第一个案例中,警方通过收集到的鞋印和监控录像等证据,成功地证明了赵某毁
坏盆栽的事实。
在第二个案例中,法院通过对比分析两部小说,结合其他证据,判定李某并未抄袭他人的作品。
这些案例都说明了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性,以及证据法学在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中的重要作用。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证据法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研究的是如何在司法审判中收集、认定和运用证据,从而确定案件事实,保障公正裁判。
在证据法学中,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深入理解和掌握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
下面以一起实际案件为例,进行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物品,B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部分物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B公司无法按合同要求正常使用,因此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1.证据的收集: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为了证明A公司提供的物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收集一些有关物品质量的证据。
比如,可以提供由专业人士检测出的物品质量问题报告,以及与物品质量问题相关的合同、发票、交易记录等文件。
2.证据的认定:在法院审理中,B公司提供了一份物品质量问题报告,但是A公司对该报告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判断。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报告的出具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检测标准、报告所得结论是否具有客观性和可信度等。
3.证据的运用: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法院认定B公司提供的物品质量问题报告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和可信度,那么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还可能要求A公司提供相关的合同、发票、交易记录等证据,以便判断A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进一步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
4.特别规定的证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特别的证据规定。
比如,如果A公司声称其提供的物品质量问题是由于B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不当操作或存储不当导致的,那么B公司可以提供相关的物品使用和操作记录,以证明自己的使用行为是符合合同要求的。
5.证据的排除: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排除一些证据,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证据法学案例——举证不能
货款付了四次还是五次一、案情及诉讼一家工程公司向一家混凝土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到结帐的时候,混凝土公司帐面上反映出工程公司尚欠货款五万元,而工程公司却称货款都已付讫,并且拿出了混凝土公司收取五万元的收条。
双方争执不下,混凝土公司只得将这场纠纷起诉到法院。
原告混凝土公司诉称,某年9月间,原、被告间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到结帐的时候,被告尚欠货款五万元。
被告工程公司对原、被告的买卖关系和收到原告货物均无异议。
但在法庭上却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付款清单中遗漏被告于合同期内某日支付的现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由原告某副总经理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原告收到的此笔款项但未记录于原告提供的付款清单中,认为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的现金有五笔,而原告的出示付款清单只记载四笔,遗漏了被告支付的现金人民币五万元这一笔。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收条无异议,但认为此收条的款项记载的现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列入付款清单,为此原告又提供了证明,以此证明其副总经理收到被告现金人民币五万元后,再交于本公司财务人员,故财务账册记载此款收款日为出具收条日的稍后几天,被告用现金支付的货款实际只有四笔。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其他支付现金的收条,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五笔现金。
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始终未提供其他现金收条。
二、分析本案的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多少货款。
原、被告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均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因被告未提供所有付款凭证,故无法充分证明所主张的货款已付清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对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也提供了相关证据加以反驳,证明原告出具收条的款项就是付款清单中所记载的现金五万元,并要求被告提供所付现金的全部收条。
原告在举证后要求被告继续举证的要求具有合理性。
另外,根据建筑行业的一般交易惯例,由于涉及标的金额较大,如果买卖双方使用现金交易,给付现金一方均会要求接受方出具收条,这既是交易惯例,也是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
法律证据法学文案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某区人。
2019年7月,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持木棍将李某某头部打伤,李某某受伤后送医治疗,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由某市某区公安局侦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否充分。
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在扭打过程中,持木棍将李某某头部打伤,李某某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否充分1.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本案中,李某某的邻居、同事以及目击者均证实了张某某持木棍打伤李某某的事实。
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痕迹等。
本案中,木棍是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工具,具有高度关联性。
此外,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等也证实了木棍的存在和用途。
3. 视频监控视频监控是现代侦查手段之一,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本案中,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张某某持木棍与李某某扭打,并将其打伤。
视频监控录像与证人证言、物证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4. 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本案中,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充分。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体现了法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法律证据法学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案例。
证据法学案例——未成年人证人-疑案从无——无罪推定
未成年证人证言一、案情王银凤是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王村的村民,某年11月23日早上,她去给公公张小禄送饭,却发现公公死在了她家开的小卖部里。
死者在床上躺着,鼻孔里还有血。
见此情形,王银凤赶紧拨打了110报案。
荥阳市公安局接到报案之后,很快来了人对死者进行了解剖检验,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想寻找证明犯罪分子的证据,但是没有找到明显的证据。
最后,法医鉴定死者张小禄是在前一天晚上9点半左右被他人掐死的。
刑警在案发现场没有找到任何破案的证据,但是在随后的案情调查中却发现了另一条线索,记者在案卷的笔录中看到3个中学生说11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他们去案发的那个小卖部买打火机,看到床上有一个老太婆单腿跪在一个老头的肚子上,双手掐老头的脖子,老头的腿还蹬了几下。
他们以为是老两口打架就走了。
3个学生还说他们只是看到了老太婆的一个背影,梳着短发,头发已经白了,脸没有看清楚。
当时根据几个学生提供的情况,荥阳市公安局组织村里十来名白头发齐短发的老太太到村上大队让3个学生进行辨认,最后林培兰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林培兰,68岁,文盲。
林培兰被确定为嫌疑犯后,就被带到了荥阳市公安局。
公安人员问她出事那天在做些什么,林培兰说,那天自己在家织毛衣,看电视,天黑下来之后就睡觉了。
后林培兰又被讯问了两次同样的问题。
她回答的还是那些话并强调自己没有出家门更没有害人。
到了案发的第4天,林培兰被第4次传讯的时候,她的口供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
她承认自己杀了人,她说她那天晚上在家看完电视,然后去小卖部找张小禄借钱,张不但不借,而且还骂了她,她一气之下就掐死了张小禄。
后来,公安机关又审讯了林培兰5次。
林培兰时而承认自己杀了人,时而又推翻自己的口供。
最后,公安机关还是根据3个学生的证人证言和林培兰的供述,认为她有重大嫌疑,并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起诉意见书。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法医鉴定书确定罪犯应该是老年人,而68岁的林培兰又做了几次有罪供述,所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以林培兰犯故意杀人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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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案例
证据法学案例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涉及证据法的案例。
证据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
分支,主要规定了证据的获取、证明和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其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
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证据法学案例。
一、盗窃案中的证据法问题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报案称其家中贵重物品被盗,警方立即展开调查。
警方最终通过多方排查和侦查,锁定了嫌疑人,并进行了抓捕。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需要
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案件中涉及的证据有嫌疑人行踪轨迹、目击证人的证言、嫌疑人涉案物品的发现等。
法庭在审理中需要根据有关证据规则进行严格审查,排除不合
法的证据,并酌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效力,以决定最终的裁决结果。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中的证据法问题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碰撞,双方司机均表示对方有责任。
警方到场勘查,现场留下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留下的痕迹、交通监控录像、司机证言等。
在
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中,法庭将要面临对上述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法庭需要仔细分
析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就其证明力和效力做出合理的判断,以确定事故责任
的承担。
三、民事合同纠纷案中的证据法问题
在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要求其支付一
定数额的款项。
被告则辩称自己已经支付了款项,且主张原告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违约行为。
案件中,需审查的证据包括合同文件、支付凭证、当事人书面证言等。
法庭在该案中
将需要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支付款项的情况进行审查和鉴定。
法庭需要判断各项证据的真实
性和有效性,并据此做出合理的裁决。
以上所述的证据法学案例,展示了证据法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证据法不仅规定
了证据的获取和使用程序,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在处
理任何案件时,法庭都会依据证据法规定,认真审查和鉴别相关证据,以保障案件裁决的
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