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转让的行为无效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卖他人但未过户房子该归谁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卖他人但未过户,房子该归谁?我国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果房屋还未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此时配偶不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房产该归谁所有呢?遭受损害的一方有何救济途径呢?【案情回顾】胡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双方共有位于M小区1栋104号住房一套和位于C小区15栋201号住房一套。
2002,胡先生外出打工,张女士因给其与前夫的女儿付出国留学的费用,在未告知胡先生的情况下,将104号房屋卖给了王先生。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张女士告诉王先生自己的丈夫胡先生因外出工作无法返回签字,同意由其代签。
后,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购房款搬进了房屋正常居住,但因胡先生未回来一直无法办理过户。
结果胡先生回来后,不同意出卖104号房屋,不配合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起诉了胡先生和张女士。
【争议焦点】一、张女士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其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女士出售的房产,为其与丈夫胡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女士在未告知丈夫胡先生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侵犯了胡先生对房屋的共有权,构成无权处分。
那么无权处分是否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以《民法典》第143条、第144条、第146条-151条的规定来判断。
本案中,张女士与王先生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出于真实意愿签订合同,没有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故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方面)》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

《民法典(婚姻家庭方面)》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 .甲乙结婚后为了装修房屋向丁借钱,离婚时甲乙约定该笔债务由甲承担。
关于甲乙与丁之间的债务,根据《民法典》,说法正确的是O。
A、丁只能向乙追偿B、丁只能向甲追偿C、丁既可以向甲追偿.也可以向乙追偿0、甲乙欠丁的债务全部由甲承担的约定无效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法。
A4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意一方要求偿还。
D项错误,夫妻之间对于债权债务负担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甲乙欠丁的债务全部由甲承担的约定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债权人。
故正确答案为C.2 .甲2岁时被一对夫妇收养.22岁时知道了自己祓收养的事实.经多方寻找,终于见到亲生父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0,A、甲有煦养生父母的义务Bv甲有照养养父母的义务C4甲的生父母犯了遗弃罪D'甲的生父母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要求甲照养答案:B解析:本题考套民法常识。
A项错误、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届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C项错误.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结束——。
共同共有与善意取得制度

共同共有与善意取得制度【案例介绍】孙某(男)与丁某(女)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桑塔纳轿车一辆。
1999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当晚丁某开车离家。
2月14日,丁某未与孙某协商,私自将车以8万元价格卖给李某,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车籍转到了李某名下,但互相没有交付车款和汽车。
后丁某觉得卖8万元价格低,遂又将汽车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
当天,杨某将8.5万元车款全部付给丁某,丁某将车交给杨某,未办理车籍转移手续。
次日,此事被孙某发现,将行车证扣留。
孙某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称:其与丁某发生口角,丁某即与他人合谋,擅自将家庭共同财产桑塔纳轿车一辆卖给李某,后又卖给杨某,请法院对该轿车予以确权,并判决轿车买卖关系都无效。
【几种观点】1、该车是夫妻共同财产,丁某有处分的权利,且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欺骗的行为,属合法交易,没有侵害孙某的权利,法院应驳回孙某的起诉。
2、该车是夫妻共同财产,丁某未经共有人孙某的同意私自转让,属无权处分人。
但杨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已付款,丁某也将车交付与他,应判决杨某获得该车的所有权。
3、该车是夫妻共同财产,丁某未经共有人孙某的同意私自转让,属无权处分人。
杨某买车出于自愿、善意,无过错,但因没有依法办理车籍过户手续,所以该买卖关系无效。
如买卖不成,丁某应退还车款,赔偿其损失。
【评析意见】本案涉及财产共同共有和善意取得理论。
首先,确定系争轿车的权属,并据此来认定丁某有无私自处分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第2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所有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

卷三2023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上)一、单项选择题1.甲以自己旳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置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旳旳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旳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旳公益性,现欲变化宗旨和目旳。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旳旳?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旳家庭组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旳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答案:D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相比有其自身旳特殊性,体现为:1、获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能力旳条件不一样。
自然人生而享有民事主体地位,但法人获得主体资格旳条件是“依法成立”。
《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旳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经核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2、获得行为能力旳资格、范围和程序不一样。
自然人旳行为能力旳范围与年龄、精神状况有关;法人旳行为能力旳获得、范围旳变更重要与登记旳经营范围有关。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旳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旳,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作为财团法人旳基金会想要变化宗旨和目旳,本质上是行为能力范围旳变更,应通过变更登记旳方式和程序予以变化,D选项对旳。
2.甲以23万元旳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阐明,乙误认为真。
乙旳下列哪一祈求是错误旳?A、以甲欺诈为由祈求法院变更协议,在此状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协议B、祈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祈求撤销协议,协议自该函抵达甲时即被撤销D、祈求甲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C解析:协议欺诈行为是意在引起、强化或维持相对方错误认识旳行为,体现为告知对方虚假状况、积极引起和强化对方错误认识旳积极欺诈,以及有告知义务但隐瞒真实状况旳消极欺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如何界定夫妻离婚时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有可能为了获得更多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转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会损害对⽅的利益,那么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怎样界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离婚时转移财产如何界定民法典规定,夫妻⼀⽅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的,可以认定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九⼗⼆条【⼀⽅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解决1、⼀⽅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措施:(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可以向⼈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如果⼀⽅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不分或少分。
(3)离婚后,发现⼀⽅离婚前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具体来说:(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即执⾏。
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五⽇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应赔偿被申请⼈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认定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受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婚内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婚内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婚内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协商达成一定的协议,约定婚姻关系中的一些具体事项,如财产、子女抚养等。
婚内协议的缔结,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夫妻双方之间的信任,增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婚内协议可能会出现争议,甚至无效。
下面介绍五种婚内协议无效的情形。
一、违背法律规定的婚内协议无效婚内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是,婚内协议不能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婚内协议约定将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将部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这种协议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婚内协议无效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是指当事人在协议达成的过程中,表达意愿的过程存在瑕疵,如被威胁、误解、欺骗等。
例如,如果一方在达成协议时受到了威胁,导致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种协议就是无效的。
三、协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婚内协议无效协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是指婚内协议违反了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如一方在婚姻关系中要求另一方从事非法、强迫、不当性行为等。
这种协议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是无效的。
四、协议内容模糊或不明确的婚内协议无效协议内容应该是明确、清晰、无歧义的,在具体协议内容不明确或模糊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争议。
例如,如果婚内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但并未明确财产的范围或者具体的分配方式,这种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因此无效。
五、协议违背新情况下一方的合法权益的婚内协议无效婚内协议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如果在协议达成之后出现了新情况,一方的权益被迫失去的情况,约定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例如,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财产归某一方所有,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出现了重病或失业等情况,导致原本应该平等享有的权利丧失了,这种情况下,约定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总之,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婚内协议应当符合法律的规范,而且对于其具体内容的达成必须是双方自愿的、自由的、平等的。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如何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将股权⽆偿转让给他⼈如何处理?(⼀)基本案情、案情回顾:黄某与张某于2005年2⽉1⽇登记结婚。
2008年,张某母亲陈某和另⼀投资⼈周某欲与某医院合1、案情回顾:作。
根据某医院的要求,在双⽅签署合作合同之前必须将公司设⽴完毕,故陈某和周某约定周某占股份总额75%,陈某占股份总额25%,因时间紧迫急需注册完毕,故周某的75%股份先落在办理⼯商注册的⼥⼉张某名下。
2008年11⽉17⽇,某公司依法设⽴,登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登记的股东系张某和陈某,张某占75%的股份,陈某占25%的股份,注册资本已缴⾜。
黄某与张某婚后经常为琐事发⽣家庭纠纷。
2009年8⽉4⽇,张某与其⽗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75%的股权⽆偿转让给其⽗亲,并且公司变更了股东登记。
现黄某以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其合法财产共有权利为由诉⾄法院。
2、裁判结果:本案主要争议是张某与其⽗亲于2009年8⽉4⽇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
判断该协议是否有效需考量该协议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75%的股权⽆偿转让给张某某某是否损害第三⼈的利益,在本案中主要表现为是否对原告权益构成损害,受让⼈张某某某是否善意受让。
⾸先,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包括⼀⽅以个⼈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或妻⾮因⽇常⽣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应当平等协商,取得⼀致意见。
在本案中,张某投资公司的成本和收益应属于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偿处分其在某公司的股权并⾮是因⽇常⽣活需要,应与原告进⾏协商或经其同意,但没有证据显⽰张某已告知原告或经其同意。
其次,当事⼈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分割,该股东的配偶还可以依法成为该公司股东,也就是说,如张某⽆偿转让其股权,则⽆疑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和成为股东的权益;如张某因其夫妻关系恶化⽽以⽆偿转让财产⽅式构成转移财产,也侵害了原告依据该规定请求分割财产的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微信转账给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案例分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微信转账给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案
例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与被告马某于1995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
方某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交往,期间马某为刘某某购买商品房一套、小汽车一辆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某某转账共计花费80余万元。
2021年,方某遂以马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刘某某的行为侵害其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物及相同价值的金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在与原告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家庭伦理道德,被告刘某某在明知马某已婚的情况下与其交往,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马某在此期间,隐瞒妻子方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转账给刘某某并为其购买房屋、车辆等,损害了方某的合法权益,方某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产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马某将与原告方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刘某某的行为无效,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方某财物及相同价值的金钱。
【案例解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其中,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基础,若无约定的情况下,夫妻间要严格遵守财产法定共有。
同时,夫妻之间互相忠实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简介】一对夫妻,陈小姐与熊先生,从当年的街头邂逅,到携手步入婚礼殿堂,再到形同陌路,经历了太多的感情曲折;也就是这对夫妻,从当年的一无所有,最后拼搏发展成规模庞大的企业,最终该企业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企业发展的黄金期,因夫妻一拍两散,其400万股普通股股票的财产分割变得复杂起来,熊先生欲将其四百万股赠与其胞兄,但陈小姐对此提出异议。
并一纸诉状将熊先生告上法庭。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且该股票的转让行为也发生在境外,但本案的当事人均是中国籍,而且居住地也在中国,在处理本纠纷中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引发双方争议。
【案例分析】该案涉及的由离婚引发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为中国首例。
该案的诉讼标的系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且标的额巨大,同时由于该案所涉股权转让地在美国,而当事人都在中国,这起案件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
本案涉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权,另外还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处分。
下面具体阐述:1、管辖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
所以本案应由中国法院审理。
陈小姐、熊先生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户籍均在上海市,且夫妻主要共同财产也在上海市。
《民诉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熊先生经常居住地是江西,并且其胞兄亦在江西赣州,所以本案应由江西人民法院审理。
2、股票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涉案股票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在熊先生看来,他在1995年5月在南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到2004年12月结婚登记前,已累计出资人民币79万元,并持有南昌公司的股权。
这些股权是他的婚前财产。
1999年7月,熊先生又在上海成立一家公司,到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前,他已累计出资人民币77.2万元,并持有上海公司的股权。
民法通则意见

2016年民法通则意见我国的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年民法通则,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民法通则意见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
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法(办)发〔1988〕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8.04.02【实施日期】1988.04.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在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中试行(对外暂不转载)。
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法(办)发[1988]6号1988年4月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民(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法律卷宗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以下为虚构案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财产纠纷案案号:(2022)某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案件类型:财产纠纷案件来源:某市人民法院二、案件事实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2018年,李某某因个人原因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此后,李某某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并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
张某某得知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某的出售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某赔偿其损失。
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位于某市XX区的房产一套,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
2. 2018年,李某某因个人原因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此后,李某某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
3. 2019年,李某某未经张某某同意,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4. 张某某得知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某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2. 李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重组家庭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出国,李某独自抚养孩子。
2017年,张某回国,并提出与李某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
2018年,张某再次出国,此后便与李某失去了联系。
在张某出国期间,李某为了抚养孩子,辞去了工作,从事家庭主妇。
2019年,李某结识了赵某,并与其交往。
2020年,李某与赵某结婚,组建了新的家庭。
在李某与赵某结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国外期间,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并与他人共同购置了房产。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张某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财产?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张某在出国期间,未与李某协商一致,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侵权。
2. 关于张某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张某购置的房产是在其出国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财产:法院认为,张某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财产。
四、案件启示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一方擅自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案例 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一、婚姻法概述(1—7)1.元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见面相亲,回来后元某向父母表示“相不中”。
但是元某之母见李某家条件好,就答应了这门亲事,并向男方索取了电视机、VCD、衣料等财物,给女儿订了婚。
之后,双方家长一直催二人去领结婚证。
元某不愿去领而其母一直威逼,元某无奈,只得与李某去领了结婚证。
随后,元某之母又向男方索取近万元财物,作为嫁女的报酬。
领了结婚证后,元某仍不同意举行婚礼,不同意与李某同居。
双方家长轮流做元某的工作,元某被逼无奈,几次欲寻短见,后经人启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
[试分析] (1)元某之母的行为属于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2)元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予以维持?答:(1)是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把妇女当做商品,以获得大量金钱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包括子女)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了公开买卖婚姻外,用其他方式方法借婚姻关系要钱要物的行为,但这里有个前提,即这种婚姻关系是婚姻当事人同意的,不是强迫包办的。
所以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婚姻关系是否违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
本案中,元某在其母的威逼下,违背其个人意愿与李某领了结婚证,其婚姻属买卖婚姻。
(2)不应维持。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本案中,元某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
2.黄刚是某建筑公司工人。
1999年10月,黄刚经人介绍与某纺织厂工人高霞相识。
认识不久两人开始偷偷同居。
黄刚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高得知黄刚有3万多元存款便满口答应。
两人于200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高使多次向黄索要衣物、首饰等,黄一般均是有求必应。
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
4月份,高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黄又给了女方5000元钱。
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在线形考(任务1至4)试题及答案

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员法学(2)》在线形考(形清值务1至4)被题及舂案米料卷理于2023/10Jj o招考总务1曲感及答案1.甲向乙借款IoOo元,约定1个月后偿还。
1个月后,乙要求甲返还借款,甲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
乙遂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按照约定偿还债务。
乙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为(C)。
A.支配权B.形成权C.请求权D.抗辩权2.下列各种行为属于合同的是(C)。
Λ.甲捡到乙遗失的钱包,由此与乙发生的返还钱包的债务关系B.甲卖给乙的电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乙严重伤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C.甲给乙写信订购一批货物,乙没有回信,在甲表明的时间直接发货给甲D.甲和乙约定,甲负责运送毒品,乙支付运费3.下列选项中的表示属于要约的是(D)。
A.甲给乙发微信称愿以友情价将自己的电脑转让给乙,有意可于7日内交付B.甲对乙说:“我正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
”C.甲公司在某媒体上发布招股说明书D.甲在某媒体上做广告,出售一台电脑,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所载商品管与最先支付现金的人。
”4.甲与乙签订一份装修合同,约定由乙的侄子丙完成装修任务。
丙在装修过程中未经甲、乙同意,擅自改变墙面漆颜色。
甲欲追究责任,应当(B)。
A.向丙追究,因为是丙的行为造成的B.向乙追究,因为乙才是合同的相对方C.不能向任何人追究责任,是合同的变更D.追究乙、丙的连带责任5.下列各选项属于合同变更的是(C)。
A.甲将自己与乙之间的合同变更为甲和丙之间的合同B.甲与乙订立合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由于笔记本电脑缺货,合同更改为购买台式电脑C.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定价1万元,后甲经乙同意,把货款更改为5000元D.甲欲借乙的自行车,乙自行车已经出借,便从丙处借来一辆代替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A.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C.严格责任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7.甲与乙订立合同购买乙的一处房产,乙随后得知丙愿意出更高的价格来购买,遂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那么(D)。
法考主观题汇总(民法2011年-2020年真题)

[案例主观题]目录(2020年)民法主观题-1 (4)问题1:甲公司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请求A、B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5)问题2: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丁公司如何主张担保责任?当事人如何列明? (5)问题3:E能否取得铲车的所有权?乙公司为丁公司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可否对抗自然人E?为什么? (6)问题4:对于铲车的质量和设计缺陷,自然人E可以向乙公司主张何种类型的民事责任?为什么? (6)问题5:乙公司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撤销乙公司对青少年成长基金会的赠与?乙公司是否可以对青少年成长基金会的捐款行使任意撤销权,为什么? (7)问题6:若债务到期乙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戊公司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担保责任?为什么? (7)问题7:丑为了自己的房子不被拍卖,就主动偿还了借款,是否可以向子追偿? (8)问题8:A、B可否宣告乙公司的卖房合同无效?为什么?乙公司是否应当对A、B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8)(2020年考题)知识点归纳 (10)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0)2、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0)3、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三个例外: (10)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的情形: (10)5、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的四个要件,分别是: (10)(2019年)民法主观题-2 (11)问题1:“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 (12)问题2:债权人的撤销权之诉应当如何列当事人? (12)问题3:如果能够证明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可以阻却债权人丙行使撤销权? (12)问题4:股东A的保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3)(2019年考题)知识点归纳 (14)1、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 (14)2、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4)3、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4)4、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5)(2018年)民法主观题-3 (16)问题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 (17)问题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17)问题3: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 (18)问题4: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丁公司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18)问题5:甲公司与丁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 (18)问题6: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 (19)问题7: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 (20)问题8: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0)问题9: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21)问题10:甲公司在上诉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 (21)问题11: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 (21)问题12: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一方破产,另一方提起财产纠纷的,应由仲裁委管辖还是法院管辖? (22)问题13:若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23)(2018年考题)知识点归纳 (24)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4)2、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的规定 (24)3、法人“表见代表”行为的概念 (24)4、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24)5、流押条款 (24)6、“阴阳合同”问题 (25)(2017年)民法主观题-4 (29)问题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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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转让的行为无效
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王某私自将其名下的鲁L23598号牌轿车以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转移到其父王某某的名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认为该车属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被告王某称,涉案车辆系其父亲购买的,只是在购买的时候用了被告王某的名字登记,与其父亲的车辆过户手续也不是在离婚诉讼期间签订的,其行为并不是恶意转让该车辆。
被告王某某称,涉案车辆是其本人出资购买的,只是用了王某的名字登记而已,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另查明原告于2011年9月2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9月26日被告转让该车辆给王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后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分歧
对于被告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是否为无效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转让涉案车辆,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就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该行为属有效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物件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有共同的处分权,被告的行为属私自处分共同财产,而王某某在购买该车辆的同时,知道原被告方关系破裂,还以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购买,故二被告的行为属无效的转让。
评析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车辆在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称该车系被告王某某所有,应当提供充足的购买车辆的证据,否则法院将不予采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被告王某在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涉案轿车时并未征得原告刘某的同意,属私自处分共同财产,二被告系父子
关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密切关系,双方在签定车辆买卖合同前,应明知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的恶化,被告王某某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与王某进行车辆买卖行为,且车辆出售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故二被告间的车辆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车辆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