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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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1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1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5日东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工作,提高为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群众为目标,按照需求导向、统一规范、数字赋能、集约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全面提升12345热线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2021年9月底前,各级设立并在我市接听的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归并至12345热线。

推进12345热线与有关诉求渠道融合,优化运行管理机制,强化运行支撑保障,确保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处置,使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12345热线归并优化方式。

按照“12345一个号码对外、统一受理、各级各部门依责办理”的建设运行模式,通过整体并入、双号并行等方式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

东营市12345热线名称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4日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建成地下综合管廊长度60公里以上,其中2016年开工建设和建成的管廊长度分别不少于12公里和6公里。

通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切实提高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基本消除主要道路蜘蛛网式架空线路,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工作要求(一)科学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要确定管廊系统总体布局,明确管廊断面形式、入廊管线种类,划定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区域和时序,并提出规划层次及行业要求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要落实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的各项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东政办发[2012]4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46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厉行节约、制止浪费,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租赁,是指各单位因原办公用房拆迁、机构新成立暂无办公场所,或现有办公场所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租赁办公用房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应当遵循勤俭节约、保证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核定财政负担办公用房租赁经费。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租赁面积、签订租赁合同及房屋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办公用房租赁标准第五条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含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4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临时机构需设立单独办公场所的,原则上由牵头部门负责解决。

牵头部门确无条件解决的,按照抽调人数和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计算确定办公用房租赁面积。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东政办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0〕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市保密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

第六条保密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住宅小区以外区域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意见-东政办发〔2016〕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住宅小区以外区域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意见-东政办发〔2016〕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住宅小区以外区域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意见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住宅小区以外区域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意见东政办发〔20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扎实开展中心城拆违治乱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住宅小区以外区域违法建设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中心城东至东八路、西至西六路、南至广蒲河、北至东营区行政区划界范围内住宅小区以外区域(以下统称其他区域),2015年9月28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拆违治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5〕40号)印发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

二、处置原则对其他区域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坚持依法定性、尊重历史、分类施治的原则,根据违法建筑的成因、建设时间及危害程度,依法依规,宽严适度,以拆为主,分类处置。

三、性质认定(一)本意见所称违法建筑,主要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的;7.其他违法建筑。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等20个住宅小区物业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等20个住宅小区物业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等20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12]53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17【实施日期】2012.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等20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字〔2012〕53号)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理顺中心城区物业管理体制,切实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等20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移交范围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12个小区和府前小区、清风小区、辽河小区、海河南区、海河北区、金融小区、惠州小区、惠园小区,共20个住宅小区。

二、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政策的制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的店外(占道)经营、乱搭乱建、毁绿种菜和私建停车位等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城市社区“一卡通”推行工作,委托东营区统一代收相关费用。

东营区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业绩考评及信用考评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纠纷调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收取及管理使用。

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房屋租赁备案、租赁证办理等业务管理工作。

市综治、公安、工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移交内容(一)档案移交。

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提供物业服。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住宅小区乱搭乱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住宅小区乱搭乱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住宅小区乱搭乱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东政办字[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住宅小区乱搭乱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0〕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心城住宅小区乱搭乱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心城住宅小区乱搭乱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改善社区环境,严控和查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部门联动、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建住宅小区乱搭乱建治理为切入点,规范程序,严明纪律,依法查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规划管理的严肃性,逐步建立从源头杜绝住宅小区乱搭乱建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范围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以下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一)擅自对楼房进行扩建、改建的;(二)擅自进行楼房立面装饰装修的;(三)擅自扩大、圈占、侵占公共绿地、公共场地、共用通道等非法占地的;(四)擅自建设棚厦、车库等建(构)筑物的;(五)擅自封闭露台、阳台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

三、方法步骤专项整治活动自2010年5月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0日前)。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

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广大市民积极投诉、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21日至5月3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乱搭乱建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未办理房产证的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已办理房产证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东政办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及管理,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困难群体出租,用以解决其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制定以及督查考核工作。

各县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及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地税、物价、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的核实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筹集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并进行管理。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0〕4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0〕4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9日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造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以下通称老旧小区。

(二)改造内容。

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基础改造、完善和提升(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具体改造内容及标准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工作目标。

到“十四五”末,在确保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建设宜居整洁、安全绿色、设施完善、服务便民、和谐共享的“美好住区”。

二、组织实施(一)计划申报。

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老旧小区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老旧小区数据库,按照居民自愿、自下而上的原则,合理确定改造项目及时序,形成老旧小区县区、市改造总体计划(2021—2025年)和分年度计划。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
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09]57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东政办字〔2009〕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切实降低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能耗,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任务,为实现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改造内容。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地下室顶板等部位改造。

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21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21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职责第三章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第四章审管联动机制第五章责任监督第六章附则东营市审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的运行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字〔2018〕83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东政字〔2020〕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

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章审批职责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政府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深入调研,全面论证,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社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连同《制度廉洁性评估表》一起报送。

二、在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协调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科学、可行。

对于印发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按要求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反馈市政府法制办。

三、对于完成项目,起草单位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按时完成起草任务,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能按期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对于争取完成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对于调研项目,牵头单位要加强调研和论证,及时做好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单位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3日市政府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着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市政府确定了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22个,其中完成项目11个、争取完成项目6个、调研项目5个。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
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08
•【字号】东政办发〔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
计划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
一、政府规章(5项)
(一)年内完成的规章项目(1项)
1.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起草)
(二)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规章项目(1项)
1.东营市供热管理办法(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起草)
(三)调研、起草的规章项目(3项)
1.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牵头负责)
2.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牵头负责)
3.东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市油地校融合办牵头负责)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4项)
(一)年内提请或者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2项)
1.东营市节水控水管理办法(市水务局起草)
2.东营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市委政法委起草)
(二)调研预备的法规项目(2项)
1.东营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东营海事局牵头负责)
2.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牵头负责)。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东政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5〕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机关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措施(一)明确参保范围。

本次改革参保范围是,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鲁发〔2011〕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确定缴费比例和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东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东政办发〔2009〕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市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社会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及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物价、公安、劳动保障、经贸、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心城规划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市区联动、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全面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2013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2013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2013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9•【字号】东政办字[2013]86号•【施行日期】201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2013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东政办字〔2013〕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参照中心城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及租金行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营市中心城2013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标准公布如下:一、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一)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4763元(2012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953元(2012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城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一)廉租住房。

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保障面积按照最低2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确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内部分,保障对象中的城市低保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平均租金标准执行;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平均租金标准的85%执行。

月平均租金标准为9元燉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金标准2010年以后新建市直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为1.2元燉平方米,以前的廉租住房仍按照原规定月租金标准(1元燉平方米)执行。

保障对象中的城市低保家庭执行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其他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内部分按照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执行,保障面积外部分月租金执行6元燉平方米。

五、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保障对象中的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一次性补贴标准为6万元燉户;其他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内部分一次性补贴标准为1000元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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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4]24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04
【实施日期】200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4〕24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四日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职工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和公用事业改革,促进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三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面积:一般工作人员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县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市级干部2。

第四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
(一)市级3750元
(二)县级2750元
(三)科级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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