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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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土地托管服务增强为农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土地托管服务增强为农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土地托管服务增强为农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鲁政办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土地托管服务增强为农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土地托管服务,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支持供销合作社持续深化综合改革,以提升土地托管服务水平为着力点和突破口,进一步转变经营服务方式,完善经营服务机制,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和稳定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完善土地托管服务体系(一)做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

支持供销合作社以市场化手段开展经营服务,集中资源培育一批省、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出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骨干企业,重点发展全托管服务型、农产品加工营销型、农资联采直供型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打造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主导力量。

(牵头单位:省供销社;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二)加强土地托管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造提升为农服务中心,强化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秸秆利用、粮食烘干、农产品加工销售、农业技术培训等服务功能,打造土地托管服务平台。

整合农业社会化服务力量,吸纳乡村能人、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加强农业技术培训,打造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一批县级农业服务平台,为各类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提供信息技术、仓储物流、农资配送等综合性服务。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滨政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滨政发〔2008〕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供销社在服务“三农”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供销社是植根“三农”的农民合作组织。

推进供销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对于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繁荣农村商贸流通、建设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供销社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为做好新时期供销社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局出发,深刻认识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发挥供销社在城乡之间、市场与农民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中介、整合、转换的作用,使之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步伐。

二、创新经营服务方式,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按照“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建设要求,自2008年起,用5年时间,在县城建立起功能完备的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等配送中心,在所有乡(镇)建立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连锁超市,在较大规模村庄建设以超市等新型业态为基础、由多种经营及公益性服务项目组成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一般村庄建设农村便利店,形成完整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发[2007]6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9.12【实施日期】2007.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6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对于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及省委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定位和改革发展要求近年来,中央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确立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为改革和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农业和农村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我省供销合作社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领导下,在逐步解决经济转轨所造成困难的同时,致力于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应当在城乡之间、市场与农民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发挥长期植根农村的经济组织优势和中介、整合、转换作用,在城乡统筹中探索开辟一条改革发展的新途径。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集新农村建设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为一体,创新经营服务方式和组织形式,建立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的促进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骨干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推动力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二、创新经营服务方式,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全省供销合作社要创新经营服务方式,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搭建为农服务的“一个网络、两个平台”,为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奠定基础。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济政字[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4〕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1日济宁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4年5月30日,省政府以鲁政字〔2014〕104号文件批复,同意在济宁等6市和曲阜、汶上、梁山等18县(市、区)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批复精神,根据省供销合作社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市场经济方向,坚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和特色,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要求,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服务规模化、流通现代化和农村合作金融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生产、流通、农村金融综合服务职能,努力把供销社建设成为具有完善组织经营体系和较大服务规模的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到2015年底,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完成一半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组建;完成150万亩土地托管目标,其中全托管面积20万亩;新建和改建区域或县域综合仓储配送中心2个、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2个;组建农民信用互助社总数达到20个,开展农村合作金融专项试点的曲阜市组建全市农民信用互助社联合社。

二、主要内容(一)以加快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明确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定位。

通过组织体系、机构职能和社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造,逐步形成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合作经济运行体系。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3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3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9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发〔2016〕8号)精神,现就我市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机制,支持县区围绕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完成脱贫任务为目标,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各行业、各级次、各渠道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充分授权。

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市有关部门仍按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区。

2.上下联动,县抓落实。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工作指导、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有关部门在政策倾斜、资金下达、权限下放等方面为县级统筹整合营造宽松环境。

各县区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统筹整合使用各类扶贫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公布日期】1996.05.28•【字号】鲁供[1996]31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供[1996]31号1996年5月28日)各地、市、县供销社,地方税务局,省社直属各分公司:为了推动“基层社建设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帮助基层社解决实际困难,把基层社更好地办成为“三农”服务的经济中心,特制订《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希贯彻执行。

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鲁发[1995]19号《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精神,依据供销合作社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联合优势,帮助基层社解决困难,尽快甩掉包袱,更好地发挥为“三农”服务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供销合作社的合作制原则,全系统提取,主要用于支持基层社开拓为农服务项目,扶持基层供销社建立和改善经营服务设施,由各级社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供销合作社企业中的盈利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1‰提取,在企业管理费用列支,按月预提,年终清算。

提取以后实行分级管理。

各县级直属企业提取金额上交县(市、区)社,由县(市、区)社安排使用;市地和省属企业提取金额全额上交同级理事会;基层社提取金额,由县(市、区)社制定具体管理使用办法。

第四条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层社。

其范围包括:1.开拓为农服务示范性项目。

主要包括兴办流通服务设施,科技推广服务中心,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站及各类专业合作社。

供销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供销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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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文件

山东省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文件

山东省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文件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文件山东省财政厅供销财字[2010]86号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的通知各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局(不发青岛):为推动全省供销社系统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建设,做好2010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即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销合作社工作重点,现对组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前供销社改革发展情况,确定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由供销社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已初具规模、取得相关手续;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服务和管理人员等条件。

二、支持范围和重点2010年度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即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供销社建设经营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主要支持日用品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农资经营服务体系、社区服务中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鉴于我省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建设已在基层全面展开,为此,将基层供销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作为支持重点。

(一)日用品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以供销社主导的公司为核心、由基层供销社参与和实施、整合相关资源建设日用品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1、支持基层供销社在中心村建设经营连锁超市(由公司全额配送)。

2、支持正在启动网络建设的单位,建设示范店。

3、支持经营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的骨干连锁店建设。

4、支持具备条件的公司建设、改造配送中心。

5、支持连锁经营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推进村级连锁配送。

6、支持联合采购,搭建联合发展平台。

(二)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基层供销社、农产品经营公司和供销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主体共同建立从生产到市场终端的新型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鲁政办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2〕1号文件精神再创我省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的意见》(鲁发〔2012〕1号),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关系千家万户,关乎国计民生。

近年来,农产品价格起落无序、“卖难买难”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民收入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对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和保障能力高度重视,明确要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围绕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保稳定,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合力促进农民较快增收,努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山东是农产品生产、消费大省,积极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对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再创我省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供销合作社作为长期根植于农村的系统经济组织,具有组织完整、网络健全、贴近农民、熟悉市场等特点。

近年来,我省供销合作社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农产品生产、流通模式,服务范围由蔬菜、果品等经济作物及畜禽养殖业延伸到粮棉油等大田作物,在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一体化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为加强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济南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行动”的意见》(济发[2007]1号),进一步规范市级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吸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搭建为农服务的“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民生活和生产服务平台),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公开透明、适当集中、重点支持、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重点支持以县级供销社为主导、由基层供销社参与和实施、整合相关资源建设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1、支持农村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农资配送中心建设。

2、支持正在起步建设流通网络的超市、便民店、直营店等。

3、支持农资企业围绕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行农产品优质高产,形成农技服务功能,创建新型农资经营服务网络。

(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1、重点支持已试点成功,政府已制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县级供销社社区服务中心。

2、支持已具备全面发展条件的县级供销社,在1-2个乡镇内完成社区服务中心布局。

3、支持已掌握现代商品经营方式的县级供销社,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示范点。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鲁财农〔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4〕17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现将《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政策,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要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LT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

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完善行业协会服务。

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

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强化农村综合服务。

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

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十一)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

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

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

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二)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

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威政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08〕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供销社改革与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6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党中央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为改革和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农业和农村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供销社主要阵地在农村,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发展基础是农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多年来,我市供销社在逐步解决经济转轨所造成的困难、重新走上健康发展轨道的同时,致力于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供销社历史包袱沉重、体制机制滞后、职工队伍老化、流通方式落后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势在必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新时期供销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供销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作用,在城乡统筹中探索开辟一条改革发展的新途径。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和合作制原则,集新农村建设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为一体,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夯实为农服务基础和建设现代营销网络为重点,以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任务,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提高为农服务水平,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贡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办〔2014〕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办〔2014〕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办〔2014〕35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12月19日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支持服务业发展战略,集聚政策资源,规范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共财政方向,按照“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服务业资金的管理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条服务业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服务业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服务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服务业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服务业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我省进行了深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改革试点。

一年多来,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信用社发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深化信用社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全省深化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按照全省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信用社新的管理体制框架基本形成,增资扩股工作成效显著,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国家扶持政策顺利落实,组织形式改革开始起步,进一步提高了信用社的社会信誉,有力地促进了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但当前信用社改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对改革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扶持政策力度不大,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措施落实不力,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机制改革尚未真正起步,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等等。

根据国家要求,下一阶段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要切实转移到以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改善支农服务等为重点的攻坚阶段。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泰政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0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是统筹我市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对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做好我市供销社的发展改革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供销社改革发展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供销社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任务,按照改革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要求,在逐步解决经济转型所遗留的历史问题的同时,努力探索服务“三农”的新方式、新途径,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需要,通过供销社的改革发展,构建起新型的农村经营服务体系,使供销社成为城乡之间、市场与农户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经济桥梁与纽带,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促进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骨干力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推动力量。

二、供销社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全市供销社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搭建为农服务的“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即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搭建连接城乡的桥梁;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搭建为农民生活生产服务的平台。

(一)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各级供销社要结合当地实际,发挥自身存量资产、业务渠道等优势,搞好规划,建设覆盖乡(镇)村,符合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要求的新型流通网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济政发[2010]39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9【实施日期】2010.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31号)精神,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在参与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过程中,自身实力不断提高,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供销合作社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覆盖面逐步扩大,农资、日用品供应主渠道作用日益突出,经营性和公益性综合服务功能渐趋完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作用日趋明显,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关键时期,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营、服务和组织创新,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系农民和联结城乡市场的纽带作用,在发展农村现代流通、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力争“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以重要农资商品、农村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经营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为重点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做大做强一批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进一步健全基层组织体系,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基本实现农村经营服务网络全覆盖,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泰政发[2011]35号【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3【实施日期】2011.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进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重要性的认识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提高农村物资流通效率,完善服务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新机制,努力提高供销合作社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服务水平。

二、突出重点,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一)构建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建立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紧密结合的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大力培育一批现代农资流通企业,增强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的保障能力。

开展以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以及土地托管等为重点的技术服务,实现农资经营和生产服务的紧密结合。

积极推进化肥等主要农资商品的直供服务。

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不断拓展经营服务领域。

规范发展农资连锁店,打造覆盖全市农村、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

(二)构建日用品现代流通网络。

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品流通网络龙头企业,加快推进日用品连锁经营步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17号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31号),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强化经营服务,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一)全面建设农资经营服务体系。

支持供销合作社重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公司,完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

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直营、加盟农资放心店。

全面推行农资直供和保质监销,建立健全以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防治为重点的技术服务。

支持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利用现有设施承担政府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枣庄等6市和章丘等18县(市、区)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枣庄等6市和章丘等18县(市、区)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枣庄等6市和章丘等18县(市、区)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鲁政字[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枣庄等6市和章丘等18县(市、区)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的批复(鲁政字〔2014〕104号)省供销社:你社《关于批准在枣庄等市、县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的请示》(鲁供字〔2014〕1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省政府同意你社在枣庄、烟台、潍坊、济宁、莱芜、临沂6市和章丘市、莱西市、枣庄市山亭区、滕州市、烟台市牟平区、招远市、栖霞市、潍坊市寒亭区、安丘市、高密市、曲阜市、汶上县、梁山县、临沂市河东区、莒南县、临沭县、巨野县、郓城县18个县(市、区)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其中在枣庄市山亭区、滕州市、招远市、潍坊市寒亭区、安丘市、高密市、曲阜市、临沂市河东区、莒南县、临沭县10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专项试点,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试点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市场经济方向,坚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和特色,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加快组织创新、服务创新、经营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健全基层组织,激发内在活力,进一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服务规模化、流通现代化,促进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努力将供销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三、你社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把握底线、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要加强与试点市、县(市、区)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扶持,支持试点单位开展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和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等工作;按照严格规范、加强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社发展合作金融和保险等农村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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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供销财字[2010]86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
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局(不发青岛):
为推动全省供销社系统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建设,做好2010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即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销合作社工作重点,现对组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前供销社改革发展情况,确定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由供销社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已初具规模、取得相关手续;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服务和管理人员等条件。

二、支持范围和重点
2010年度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即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供销社建设经营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主要支持日用品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农资经营服务体系、社区服务中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鉴于我省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建设已在基层全面展开,为此,将基层供销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作为支持重点。

(一)日用品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支持以供销社主导的公司为核心、由基层供销社参与和实施、整合相关资源建设日用品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1、支持基层供销社在中心村建设经营连锁超市(由公司全额配送)。

2、支持正在启动网络建设的单位,建设示范店。

3、支持经营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的骨干连锁店建设。

4、支持具备条件的公司建设、改造配送中心。

5、支持连锁经营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推进村级连锁配送。

6、支持联合采购,搭建联合发展平台。

(二)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基层供销社、农产品经营公司和供销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主体共同建立从生产到市场终端的新型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

1、支持改造农产品配送中心、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以及冷链物流系统的经营服务设施,构建从基地、加工到市场、配送和终端卖场一条龙的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提升农产品配送中心的信息交换、储存保管、分拣配货、货物集散功能。

2、支持土壤和药残检测及气象检测等设备的购置。

3、支持在大型批发市场内建设优质农产品专区或专柜。

4、支持承担棉花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公司、基层供销社和专业合作社。

(三)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由供销社主导的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紧密结合,将经营与服务融为一体,建设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

重点支持建设或改造农资配送中心、经营网点、配方肥加工设施、技术服务中心和技术服务站。

将推进化肥直供和联采成效显著的单位作为支持的重点。

(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按照省供销社对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重质不重量的要求,重点支持具备全面发展条件的县(市、区)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特别是重点支持能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全面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从处于试点阶段的县(市、区)中选择一部分基层供销社予以支持。

(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支持建设集回收、加工、利用为一体的再生资源经营体系建设。

今年重点支持建设废旧物资集散、分拣、加工中心。

三、申报项目的数量和申报程序
1、以县级供销社为基础申报单位,每个县不超过2个项目;在每个项目中可设置若干子项目,其中基层供销社的项目可在3个左右。

2、每个市的基础申报单位一般控制在6个以内,县(市、区)较少的市一般控制在3个以内。

3、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由各市供销合作社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以正式公文(文中应对每个项目的主要特色和支持理由作简要介绍)附汇总表(附件1)和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报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省供销社初审、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直管县(市)参照以上申报程序,直接上报省供销社。

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
况;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特色;现有基础条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实施项目预期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承担单位相关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有关表格(附件2—3),由申报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经市供销合作社和市财政局盖章。

6、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或其他合法的贷(借)款合同、贷(借)款承诺书等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送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表格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并装订,电子文档格式不得随意变动。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和修改。

3、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4、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并取消该单位三年申报资格。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以更合理、更充分地发挥公共财政的效能。

同时,将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作为省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贯彻省政府[2007]64号和[2010]31号文件,设置和落实供销社改革发展扶持资金的市、县,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对2009年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迄今仍未到位的县(市、区),本次不予申报。

附件:1、___市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申请表
3、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财政贴息信
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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