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关于批准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等机构申请设立及变更检验鉴定机构资

合集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6年第四批141项出入境检验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6年第四批141项出入境检验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6年第四批14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国质检认[2016]590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6.12.12【实施日期】2016.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6年第四批14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6〕59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经审查,现将《进出口工业品合格评定的基本规则》等14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号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被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016年第四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质检总局2016年12月12日附件2016年第四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号实施日期1SN/T4700-2016进出口工业品合格评定的基本规则2017-7-12SN/T0749-2016进出口铅笔、蜡笔检验规程SN/T0749-20102017-7-13SN/T0860-2016出口食品中硒的测定方法SN/T0860-20002017-7-14SN/T1135.2-2016马铃薯黄化矮缩病毒检疫鉴定方法SN/T1135.2-20032017-7-15SN/T1135.3-2016马铃薯帚顶病毒检疫鉴定方法SN/T1135.3-20032017-7-16SN/T1197-2016油菜中转基因成分检测普通PCR和实时荧光PCR方法SN/T1197-20032017-7-17SN/T1393-2016西松大小蠹检疫鉴定方法SN/T1393-20042017-7-18SN/T1828.15-2016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第15部分:自热固体SN/T 1828.15-20062017-7-19SN/T1915.1-2016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第1部分:卫生检疫查验SN/T1915.1-20072017-7-110SN/T1915.2-2016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第2部分:卫生监督SN/T1915.2-20072017-7-111SN/T1915.3-2016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第3部分:传染病监测SN/T1915.3-20072017-7-112SN/T1915.4-2016卫生检疫业务单证填写规范第4部分:卫生处理SN/T1915.4-20072017-7-113SN/T2331-2016进出口棉纤维含糖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SN/T2331-20092017-7-114SN/T2991.4-2016检验检疫业务信息数据元规范第4部分:疾病监测2017-7-115SN/T4656.1-2016进出口纺织品生物安全检验方法第1部分:白假丝酵母菌2017-7-116SN/T4656.2-2016进出口纺织品生物安全检验方法第2部分:大肠埃希氏菌2017-7-117SN/T4656.3-2016进出口纺织品生物安全检验方法第3部分:大肠菌群2017-7-118SN/T4656.4-2016进出口纺织品生物安全检验方法第4部分:金黄色葡萄球菌2017-7-119SN/T4656.5-2016进出口纺织品生物安全检验方法第5部分:菌落总数2017-7-120SN/T4657-2016进境牧草种子检疫规程2017-7-121SN/T4658-2016萤石中砷、汞含量的同时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光谱法2017-7-122SN/T4659-2016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技术规范总则2017-7-123SN/T4660-2016鹿种鉴定技术规范2017-7-124SN/T4661-2016施马伦贝格病检疫技术规范2017-7-125SN/T4662-2016水貂病毒性肠炎检疫技术规范2017-7-126SN/T4663-2016纺织专业物理检测方法标准的验证规则2017-7-127SN/T4664-2016进出口纺织品苯并三唑类防紫外线整理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017-7-128SN/T4665-2016进出口纺织品二苯甲酮类防紫外线整理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017-7-129SN/T4666-2016进出口纺织品六价铬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2017-7-130SN/T4667-2016进出口纺织品毛细效应测定动态测试法2017-7-131SN/T4668-2016进出口纺织品纤维定性分析天然彩色棉紫外漫反射光谱法2017-7-132SN/T4669-2016进出口纺织品悬挂材料抗火焰传播性测试标准方法开口测试箱法2017-7-133SN/T4670-2016进出口纺织品乙二醛、甲醛、戊二醛的测定液相色谱法2017-7-134SN/T4671-2016进出口棉花中草甘膦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7-7-135SN/T4672-2016进出口棉花中烟碱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7-7-136SN/T4673-2016进出口棉花中乙烯利、噻苯隆、敌草隆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7-7-137SN/T4674-2016输东盟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2017-7-138SN/T4699-2016集中查验场站管理规范2017-7-139SN/T2294.7-2016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第7部分:实验室命名规则2017-7-140SN/T4701-2016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规程2017-7-141SN/T4702-2016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技术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国质检通函[2001]670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1]670号2001年12月29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保证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首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海关监管条件为“C”的商品,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只加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

二、2002年1月1日~6月30日为过渡宣传期。

过渡宣传期内,对于列入《目录》内的民用商品,无论是否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检务部门均受理报检,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过渡宣传期内,各局应采用各种方式广泛做好宣传工作。

检务部门在受理报检的同时应告知企业自7月1日起,严格按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没有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商品,一律不受理报检。

四、请各局认真做好《目录》内入境验证商品的统计工作,于5月15日前将本局1月~4月《目录》内商品的统计情况上报总局。

统计内容包括:品名、数量、金额、国别、批次、是否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及许可证的真伪情况。

确定许可证的真伪,请查询网站:WWW.CQC.COM.CN。

五、各局应积极做好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验证的各项准备,保证7月1日验证工作全面开展万无一失。

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通关业务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46号公告•【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质检总局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等17家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5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批准大连星吉富服装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注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

现将许可、变更和注销情况公告如下:一、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工业产品实验室检测,工业产品检验检疫技术研究开发与服务,相关检验检疫和鉴定实验室检测。

(二)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煤焦、石化产品、化工品、金属材料、废物原料、建材类商品的检验、鉴定、测试及相关技术服务。

(三)中矿(天津)岩矿检测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化矿产品检验。

(四)瀚莎测试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电子电气设备及装置、信息技术设备、机械产品、电器、灯具、玩具、家具、塑料、木材、电动工具、化学品、纺织品等产品的检验检测。

(五)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包装、化学品、电子电器产品、矿产品、食品接触材料、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业务,进出口危险货物GHS标签、安全数据单制作及分类鉴定业务。

(六)苏州索泰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更名及明确隶属关系的批复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更名及明确隶属关系的批复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更名及明确隶属关系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中央编办复字[2001]227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更名及明确隶属关系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1]22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你局《关于国家质检总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更名及明确隶属关系的函》(国质检人函[2001]58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以下11个事业单位的更名: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2.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中心。

5.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

6.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评定认可中心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评定认可中心(对国外名称中国进出口评定认可中心)。

7.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对国外名称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

8.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社更名为中国国门时报社。

9.国家技术监督局小西天招待所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小西天招待所。

10.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平里招待所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平里招待所。

1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招待所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招待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9•【文号】国质检通〔2010〕301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3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2005年3月17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5〕8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 1 —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79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79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79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79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79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公告为规范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经研究,制定《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质检总局2017年9月25日附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局法制工作部门承担总局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日常业务管理,指导下级质检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四条总局法律顾问队伍以专职法律顾问为主体,以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

专职法律顾问由总局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担任。

第五条总局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总局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总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参与总局组织开展的法制教育、宣传、培训等活动;(七)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0•【文号】国质检动[2002]80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3月20日国质检动[2002]8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附件: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细则所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是指为使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受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本细则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对象是指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可能对人体健康、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统一管理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北京检验检疫局特约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和特约社会监督员名单的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北京检验检疫局特约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和特约社会监督员名单的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北京检验检疫局特约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和特约社会监督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北京检验检疫局特约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和特约社会监督员名单的通知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检验检疫工作社会监督机制,规范我局检验检疫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将《北京检验检疫局特约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和特约社会监督员名单予以公布。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局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附件1:北京检验检疫局特约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附件2:特约社会监督员名单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北京检验检疫局特约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北京检验检疫局)的管理相对人对北京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检验检疫工作社会监督机制,规范检验检疫执法行为,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为管理相对人服务,树立北京检验检疫高效廉洁的社会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制与综合业务处(以下简称法综处)负责特约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和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布特约社会监督员名单,定期向各业务部门通报社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各业务部门负责推荐特约社会监督员,协助做好特约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和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特约社会监督员的权利(一)宣传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政策、相关知识;(二)反映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三)收集社会、企业对检验检疫执法工作中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实施监督工作时有权向北京检验检疫局相关业务部门要求了解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国家规定按密级管理的除外;(五)提出改善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的建议。

第四条特约社会监督员的义务(一)积极参加北京检验检疫局召集的特约社会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北京检验检疫局反映检验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北京检验检疫局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三)自觉维护北京检验检疫局的威信和形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06•【文号】国质检检[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6日国质检检[2006]13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期,我国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因质量安全问题多次被国外通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二、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

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检验检疫依据、标准由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管。

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见附1)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5.30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国家认监委于2011年1月在北京举办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暨师资培训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卫生、农业等行业评审组推荐的180余名学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

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向161名学员颁发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并确定其中62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同时作为评审员师资(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备注:编号1-62号评审员同时取得师资资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30•【文号】国质检认联[2004]339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国质检认联[2004]339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全面实施,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决定在2004年8月中旬至10月底对质检系统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检查)。

现将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的整体状况以及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情况;(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责任、人员、措施和组织保障的落实情况;(三)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上下畅通、横向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四)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专业培训情况;(五)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整体状况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执法监督检查从2004年8月中旬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自查、重点抽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8月中旬至9月下旬):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自查工作,并做出书面总结;(二)重点抽查阶段(10月):在各地质检部门自查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将有重点开展抽查(被抽查单位另行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12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12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12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09
•【文号】国质检认[2014]210号
•【施行日期】2014.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128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认〔2014〕210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经审查,现将《进境食用牛蛙检验检疫监管规程》等12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号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被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014年第二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4月9日。

北京出入境检检疫局行政审批及备案等事项一览表

北京出入境检检疫局行政审批及备案等事项一览表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开发区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6号
顺义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柱东路乙3号
20
进口涂料备案
检验处
58619082
周二上午8:30-11:30
周四上午8:30-11:30
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1202
21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周期检验备案
检验处
58619085
动植处
58619052
58619025
58648823
周二下午13:30-16:30
周四下午13:30-16:30
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1209
7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
动植处
58619047
58619044
58619045
周二30
周四下午13:30-16:30
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1209
15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类)检疫审批
食品处
58619067
随时网上申请
网上受理
16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
食品处
58619064
随时网上申请
网上受理
17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食品处
58619740
58649067
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603
13
进口粮谷加工企业考核申请
动植处
58619052
58619025
58648823
周二下午13:30-16:30
周四下午13:30-16:30
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120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8•【文号】国质检通函[2014]338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管理的通知(2014年7月18日)国质检通函[2014]33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按照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现就规范和加强检疫处理单位管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检疫处理单位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检疫处理是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动植物疫病疫情、传染病及其传播媒介等传入传出的必要手段,直接关系到检验检疫执法把关有效性,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农牧业生产安全,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

检疫处理单位是检疫处理的实施主体,对检疫处理工作效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加强检疫处理单位管理,对于维护国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检疫处理单位资质核准目前仍然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之一,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机制将在检疫处理工作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社会对检疫处理工作的关注必将增加,规范检疫处理工作的呼声必将更加强烈,检疫处理领域的市场化及其竞争也必将进一步强化。

各直属局负有管理检疫处理单位的重要责任,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检疫处理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检疫处理单位的管理,提升检疫处理工作效能,维护国门安全。

二、严格资质管理,提高检疫处理单位综合能力(一)严格实施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资质核准制度。

各直属局应加强从业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建立健全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资质核准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准入条件和资质,明确审批流程,确保检疫处理单位具有法人资质且证照齐全、合法有效,按要求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等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国质检检[2004]497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4.11.12【实施日期】2004.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2004年11月12日国质检检[2004]49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全面规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总局制定了《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1: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1.目的加强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保障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适载性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

2.适用范围适用所有出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的动植物检疫;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检验。

3.检验检疫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3.4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控制要求4.1 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受理报检、检疫查验、判定处置、出口核查以及资料归档等环节,具体参见附1。

4.1.1 受理报检4.1.1.1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集装箱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填写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以及随附的集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资料和单据受理出境集装箱检疫申报,对由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出运的集装箱可由申报单位按批报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07
•【文号】国质检认[2013]569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认[2013]569号)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标准法规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水产品中总汞含量检验方法》等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质检总局
2013年11月7日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8•【文号】国质检卫[2006]458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45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对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

根据卫生部《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并结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各局,请你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并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局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单位。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四条质检总局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分XXX口岸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五条质检总局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4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检测确证中心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筛查检测点。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正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等机构申请设立及变更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等35家机构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深圳华测鹏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等3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

现将许可、变更和注销情况公告如下:
一、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
(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玩具、轻纺产品、矿产品检验检测业务。

(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许可范围:进出口眼镜、乐器、电线电缆、人造板、家具、信息技术设备、电子电工类产品、家用电器、机动车及零部件检测。

(三)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

许可范围:进出口皮鞋、皮革皮毛制品、玩具、服装、食品接触产品的检测。

(四)北京市京顺机动车检测场。

许可范围:进出口机动车检测。

(五)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食品接触材料、矿产品、消费品检验检测及鉴定业务。

(六)东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的检验、检测、鉴定业务。

(七)江苏恒信检验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检测和鉴定;金属材料数量、重量、尺寸、外观、残损、监装、监卸、水尺计重等检验鉴定业务,运载工具适载鉴定。

(八)中理检验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初级农产品、木材、机械设备的检验鉴定业务,监视装卸,货物残损鉴定,运载工具装运技术条件检验、承退租鉴定。

不包含实验室检测能力。

(九)嵊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石检测;大宗货物数重量鉴定、货物监装监卸、残损鉴定、运输工具适载性检验。

(十)嵊泗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石检测;大宗货物数重量鉴定、货物监装监卸、残损鉴定、运输工具适载性检验。

(十一)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金属材料、橡胶、塑料成分及有害物检验鉴定,部分轻工品和纺织品的理化检测。

(十二)烟台尼森肯纺织品检测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产品及轻工产品的检验检测。

(十三)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水泥/熟料、矿产品、钢铁等原材料、有色金属的检验。

(十四)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轻工品(烟花、爆竹、乐器除外)、矿产品、金属及其制品的检验、鉴定及检测,机电产品检验鉴定,大宗散货重量鉴定。

(十五)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非金属矿产品检验及检测,纺织织物、服装、纸及其制品、鞋靴、陶瓷制品、玻璃及制品、玩具、文具、家具、电线电缆、电池、电光源及灯具、信息设备、小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大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视听设备的检测及其它鉴定。

(十六)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织物、服装、纸及其制品、鞋靴、陶瓷制品、玻璃及制品、玩具、文具、家具、工艺品、钢铁及其制品、金属制品、电线电缆、
手提式工具、电气装置、电光源及灯具、信息设备、小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大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视听设备的检验和检测。

(十七)佛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服装、陶瓷制品、钢铁及其制品、有色金属及其初加工制品、机床、工程机械、轻工机械、纺织印染机械、通用机械、机动车辆、电光源及灯具、小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大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成套设备的检验、验货及数重量鉴定;进出口纺织品、陶瓷制品、玻璃及制品、玩具、家具、金属矿类、金属及其制品、机动车辆、电光源及灯具、小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大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检测;监视装载/卸载。

(十八)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纸及其制品、鞋靴、陶瓷制品、玩具、文具、锁具及零件、自行车及零件、钟表、金属及非金属矿产、金属及其制品、机电产品检验、检测和出口装运前检验、材积鉴定等。

(十九)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金属矿类)检验及检测;纸及其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及其制品、玩具、家具检验和检测;适载鉴定、监视装载/卸载。

(二十)新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矿产品(宝玉石除外)、金属及其制品、电机、电线电缆、电气装置、电光源及灯具、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检验检测;装运技术条件鉴定。

(二十一)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钢铁及其制品、有色金属及其制品、橡胶及制品的检验、验货、采制样、数重量鉴定和残损鉴定、检测业务;进出口装运技术条件鉴定、承退租鉴定。

(二十二)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纸及其制品、鞋靴、帽、箱包、陶瓷制品、玻璃及其制品、玩具、家具、金属类矿产品、钢铁及其制品、电机、电线电缆、手提式工具、电光源及灯具、小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视听设备的检验和检测及货载衡量。

(二十三)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织物、纺织制品、服装、纸及其制品、鞋靴、陶瓷制品、玻璃及其制品、玩具、家具、矿产品、钢铁及制品、电机、电池、电光源及灯具的检验、检测与材积鉴定。

(二十四)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检验及检测(纺织原料检测除外),进出口矿产品(宝玉石除外)、金属及其制品的检验、鉴定及检测,纸及其制品、鞋靴、陶瓷制品、玻璃及制品检验及检测,电线电缆、电光源及灯具、成套设备、小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检验及检测。

(二十五)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粤东玩具检测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玩具及礼品、儿童用品、模型产品、电子电气产品的检验、检测。

(二十六)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煤炭、陶土的检验、检测及鉴定。

(二十七)阳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宝玉石除外)、金属及制品的检验、鉴定及检测。

(二十八)大亚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的检验、检测和鉴定。

(二十九)顺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玩具、家具、金属类矿产品、钢铁及其制品、机电产品的检验及检测。

(三十)南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纺织原料除外)、矿产品(珠宝玉石除外)、金属及其制品、机电产品(磨具除外)的检验、适载鉴定、监视装载、卸载。

(三十一)跨世品质技术服务(惠州)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的验货、检测和工厂审查。

(三十二)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广州分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金属锻件、轧制钢材、金属制品、制冷设备、传动机械、管道设备的检验。

不包含实验室检测能力。

(三十三)港中检(钦州)检验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内进出口汽车检验、检测及鉴定业务。

(三十四)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食品接触材料、机电产品、轻工纺织品、矿产品、金属材料的检验鉴定。

(三十五)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许可范围:进出口食品接触材料、矿产品、金属制品、轻纺产品的检验鉴定业务。

二、批准变更的检验鉴定机构名单和变更内容
(一)深圳华测鹏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038〕变更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投资者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的名称为深圳华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082〕变更投资者名称、注册资本,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三)上海惠幸服装整理有限公司〔149〕变更机构地址、投资者名称、机构性质,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质检总局
2015年10月14日
来源:/fg/detail2010144.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