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或调整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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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

⽔利部关于严格⽤⽔定额管理的通知⽂号:⽔资源[2013]268号颁布⽇期:2013-06-20执⾏⽇期:2013-06-2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利(⽔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是《⽔法》确定的⽔资源管理基本制度。

规范⽤⽔定额编制,加强定额监督管理,是各级⽔⾏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提⾼⽤⽔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最严格⽔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建⽴健全⽤⽔定额体系,严格⽤⽔定额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编制各⾏业⽤⽔定额各省级⽔⾏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业主管部门,按照《⽤⽔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要求,依据《国民经济⾏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规定的⾏业划分,结合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平,加快制定农业、⼯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城镇⽣活等各⾏业⽤⽔定额。

农业⽤⽔定额编制要充分考虑⼩规模农户的⽣产技术条件和⽔平,依据⽔资源综合规划、农业发展规划、节⽔灌溉规划等划分省内分区,按划定的分区分别确定灌溉⽤⽔定额。

⼯业和服务业⽤⽔定额要针对不同规模和⼯艺流程编制。

通⽤⽤⽔定额主要⽤于已建企业的取⽔许可审批或计划⽤⽔指标下达,先进⽤⽔定额主要⽤于新、改、扩建企业的⽔资源论证、取⽔许可审批以及已建企业的节⽔⽔平评价。

通⽤⽤⽔定额⼀般应以⾏业内80%以上企业达到为标准,先进⽤⽔定额⼀般应以⾏业内10%~20%以上企业达到为标准。

⾼档洗浴、洗车、⾼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服务⾏业要从严制定⽤⽔定额,以该地区所能达到的最先进⽤⽔⽔平为标准。

居民⽣活⽤⽔定额应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活条件、⽓候、⽣活习惯、社会经济发展⽔平等因素,在进⾏典型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对国家已制定的⽤⽔定额项⽬,省级⽤⽔定额要严于国家⽤⽔定额。

有条件的地级城市和地区⽔⾏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严于省级⽤⽔定额标准的本地区⽤⽔定额,经本省⽔⾏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作为省级⽤⽔定额体系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有关程序发布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核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冀环控函[2007]38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核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冀环控函[2007]38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核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核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冀环控函[2007]38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2007年1月9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并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这一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是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的指导性标准。

为了贯彻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经省环境保护局研究决定,对全省各设区市原来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新修改、核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重要意义。

1999年全省各设区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发布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纲要》,划分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以不同的形式通过政府或人大审批。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划分技术标准,各地保护区划分工作随意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护区作用的发挥。

我省过去划分的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与其他省市一样,主要存在着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护区的划分规范、指导及评价方法严重滞后,各地的划分评价标准不尽相同,难以实现规范化管理;二是由于缺乏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分的保护区范围大多都是指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没有经过科学的计算,科学性较差,保护区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因划分方法不统一,管理制度不明确,自行制定划分方法,在涉及跨界水源时,因保护区定界及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上下游纠纷不断;四是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多,为了满足不断增加的用水需求,水源地的取水量和数量迅速增长,原已划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多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水源地的要求。

施工用水申请范文

施工用水申请范文

施工用水申请范文根据之前的文章建设工程配套手续概述我们了解到了,为保证“三通一平”,项目建设过程中首先要在项目现场设置临时水取水点,其实临时水与正式水从水质上将其实是没有差别的,下面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临时水的申请流程:一、如果项目的四至路上存在已建设完成的给水管网:1、办理前置条件:取得立项批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用地图总平面布置图确定接驳位置2、办理要件:立项批复(详见立项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详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指南)核定用地图(这个不多说了在前面提过很多次,由地籍测绘部门出具)区域总平面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批复的总平面图即可)临时水申请表:填写好项目信息与用水量即可。

全部填写完成后,到当地水务公司的工程部进件,然后水务公司会派人跟你去现场核实一下项目位置、水表井接驳点位置。

确认无误后,双方签订临时水施工合同以及临时水供水合同,由建设单位出具水表井砌筑、水表安装的费用以及后期用水的费用,临时水水费是比正式水略高一些的。

水务公司会根据已经建成的自来水接驳点位置下口进行一个水表井的砌筑以及水表安装的工作,施工完成,水务公司验收无误后会进行供水,按月抄表,对临时水进行费用收取。

这里注意一点:水务公司只负责从市政水接水点做到前端水表井处,至于水表井接入项目的工作那只有建设单位自行‘建设’了。

如果在后期施工用水过程中出现停水现象,应当叫水务公司排查市政给水管网及阀门井、水表井,叫施工用水单位排查水表井下口管道至项目用水点。

二、如果项目的四至路上暂无建设完成的给水管网:那么临时水的水表井可能要从很远的地方由建设单位自行接入了(一般都是PE管)。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将水表井下口至项目内部用水点的管道交由进场施工单位进行安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这样如果临时水有问题,就扯不到建设单位的身上了。

另外:施工用水水质与自来水相同,但并不是同一条市政水路,因为一旦施工用水对正式自来水管网内产生水质污染,那么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

鼓励使用再生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节约用水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违法用水举报方式,对违法用水行为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计划用水和计量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节约用水规划的修订,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济南泉群断流的成因与对策探析

济南泉群断流的成因与对策探析

济南泉群断流的成因与对策探析摘要:济南泉群自1973年首次出现断喷以来,历时不断加长,给济南市的环境质量和城市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

本文了泉群断流的主要原因,提出了治理泉群断喷的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及措施关键词:泉群断流治理1、概述济南市是有着2600多年悠久的文化名城,城内"山、泉、湖、河、城"浑然一体,是我国少有的山水园林城市。

在古城区2.6km2范围内,分布着趵突泉、黑虎泉、珍珠泉、五龙潭4大泉群共计136处名泉,形成了"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独特风貌。

济南泉水数量之多、密度之大,在全世界城市中是独一无二的。

据有关部门调查结果,济南市泉水在丰水期的喷涌量最高时每日达到60万m3,平时平均也能达到30万m3/d。

济南市区水资源具有总量不足、年际变化大、年内分配不一和地域分布不均等特点,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5.87亿m3,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225m3,仅占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10,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水资源量1000m3的标准,属于严重缺水的城市,是全国重点缺水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工农业生产的,城市用水需求与日俱增,地下水的开采量不断攀升,泉水逐渐无源,以至泉群干涸甚至是跨年度干涸。

由于地下水超采严重,市区已形成200km2的降落漏斗区。

泉水是济南的象征,泉水的断流不仅导致济南环境质量下降,更使"泉城"风貌黯然失色。

2、历史与现状济南市降雨量每年需达到650mm,地下水位达到26.7m时泉水才能实现喷涌。

1999年济南遇大旱,降雨仅480mm,导致市区内大部分名泉停喷。

2000年,济南市虽降雨700mm,但由于近年来地下水开采过量,城市建设造成路面硬化、泉池填埋毁坏,泉水未能实现喷涌。

1973年济南市区泉群首次出现断喷,以后每年断喷的时间因降雨量的不同或长或短,总体呈断喷时间越来越长的趋势。

此后,由于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工农业及城市生活用水迅速增加,济南城市耗水量20世纪70年代初是每年0.821亿m3,1975年以后达到1.2~2.9亿m3。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青水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各用水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制定了《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20年8月10日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青发改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集团)直供崂山区、城阳区的非居民用户加价水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用水定额(计划)(以下简称定额)的核定、调整以及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的监管工作;海润集团及其委托的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工作。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阿行署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发〔2016〕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阿勒泰地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2016年5月23日阿勒泰地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用水要遵循综合利用、合理效益、厉行节约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节约用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下列用水依法实行计划管理:(一)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

第六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

各县(市)、喀管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辖区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用水户,在每年12月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八条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要提供申请材料,包括年度计划用水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用水性质、用水用途等内容。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德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第三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的水除外。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

第四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项制度。

县(市、区)政府应当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第五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水务工作。

德阳市中心城区内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第六条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完善节水管理体制和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字号】•【施行日期】201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冀政办〔2012〕16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市情水情,坚持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着力建立覆盖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切实增强“三条红线”刚性化、水资源管理精细化、考核问责权威化,积极稳妥地在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主要目标。

根据省政府分配我市的指标,依据我市水资源评价与有关规划成果,确定我市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0.83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11.6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24.1%(以2000年不变价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3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7号)《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三章节水管理第四章节水措施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流域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资金投入和激励奖励机制,健全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海洋、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计划用水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4〕36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重视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计划用水管理是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深度节水控水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用水单位科学合理用水、遏制用水浪费的有效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计划用水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措施,严格计划用水管理程序和标准,引导用水单位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推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分工协作,统筹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用水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取水许可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具体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水资源税水量核定等工作确定。

(二)由供水单位供水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管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部门下达。

各设区的市应当按照《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明确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管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规模。

2023年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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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四章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市发展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市场调节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7日湛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举报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对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和取水户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

(一)居民用水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居民家庭用户,按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根据阶梯水量和对应水价计收自来水费。

(二)非居民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按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执行基本水价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自来水费。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水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确定。

第三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包括计划评估、单位用户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等情况的全市年度计划用水白皮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和确定第七条依法确定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和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等组成。

用水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用水单位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以及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应当实行网上申请与受理业务。

第九条新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一)用水计划申请表;(二)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号:水利部令第25号颁布日期:2005-7-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5 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一)第十六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一)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三)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四)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审定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负责。

“对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流域机构或水利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裁决。

”修改为:“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一)编制各类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二)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和用水计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四)开展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五)对重要的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六)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七)其他应当审定的水文资料。

”(二)第十六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资料审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滨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滨政发[2012]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转变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率先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为奋斗目标,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重点,以用水计划管理为手段,以健全责任考核制度为保障,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与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统筹治水,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灾害威胁和水生态退化三大水问题;坚持科学用水,实行全社会节约用水,科学确定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顺序,强化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水资源及涉水事务,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坚持人水和谐,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努力做到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7.515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效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渭政办发〔2019〕14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渭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9〕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3日渭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和非常规水。

非常规水为特殊水体的水资源。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水资源管理负总责。

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制度,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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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或重新核定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函)
(红头文件)文号签发人
抬头(市区节水管理部门具体名称):
我单位xx,单位编号xx。

单位基本情况。

水源(自来水、自备井水、双水源)等用水基本情况。

节水管理的措施及效果。

申请调整或重新核定的原因(如临时任务的增加、闲置区域出租、新增人员、用水性质改变、政治任务、恢复使用等)。

特申请在总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对各考核期之间用水指标进行调整(或特申请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到xxx立方米)。

附:重新核定用水指标的相关证明或支撑性政策文件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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