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权案件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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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建设工程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权

从一起案例看建设工程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权

从一起案例看建设工程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权近期,有一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例备受关注。

该案例中,承包人在工程未完工之前解除了合同,然后又要求优先受偿。

那么,建设工程承包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权呢?一、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建筑工程承包人依法享有劳务报酬优先受偿权,分类如下:1、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工程费用。

2、建筑工程承包人的材料费用。

3、建筑工程承包人的贷款利息。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贷款抵押担保费用。

5、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储备金等。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建设工程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优先权来源合法。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规定,以及工程管理机构的确认等。

2、必须是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劳务报酬的优先权只能在完成建设工程后进行行使。

并且,必须是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

3、检查清楚合同费用。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之前,应当充分查看合同中规定的费用,以免出现费用操作不当的情况。

如果遇到费用操作不当的情况,承包人可以进行起诉,要求追偿。

4、建设工程承包人不能过于独断。

在行使优先权的时候,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尊重合同、履行义务,并通过与工程管理机构的磋商达成共识。

三、案例分析近期曝光的EZhou市民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就是一起行使优先权的案例。

陈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持陈某支付的工程款200万作为质押,约定工程质保期满3个月,如没有质量问题可将该笔款项全额返还;有质量问题则扣除相应金额。

工程质保期满后,某建筑公司找到陈某,要求将质押金返还。

陈某认为工程质保期满后没有问题,应该充分清点后再返还质押金。

经过多次协商不成,某建筑公司解除合同,并向陈某提出了优先受偿的要求。

此时,陈某认为,自己正在缴纳房产税,并不是不愿意返还质押金,但需要保证质量问题已经确认无误。

某建筑公司认为,优先受偿是基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而产生的,只有在其正确行使优先权时才有资格获得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工程款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工程款问题与发包人发生纠纷时,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享有在工程款支付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款优先权的规定,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条件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1.《民法典》合同编第二百八十六条:“承包人因工程款问题与发包人发生纠纷时,依法享有在工程款支付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因工程款问题与发包人发生纠纷,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承包人因工程款问题与发包人发生纠纷,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三、工程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问题引发的纠纷,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问题引发的纠纷,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问题引发的纠纷,分包人可以依法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四、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1.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且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3.承包人已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支付工程款。

4.承包人已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未放弃该权利。

五、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程序1.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支付工程款。

2.发包人收到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

3.承包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4.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依法判决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工程款优先的法律规定(3篇)

工程款优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款优先是指,在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工程款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

工程款优先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重大意义,它保障了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工程款优先的法律规定、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工程款优先权的限制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工程款优先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依照本法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15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依照本法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三、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1. 工程款优先权的条件(1)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债务;(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工程款;(3)债务人尚未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4)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2. 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支付工程款;(2)债权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债务人支付工程款;(3)债权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与债务人达成协议,要求债务人支付工程款。

四、工程款优先权的限制1. 优先权的范围限制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限于债权人因工程款而产生的债权,不包括其他债权。

2. 优先权的期限限制工程款优先权的期限为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

超过六个月,工程款优先权丧失。

3. 优先权的行使限制(1)债权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行使工程款优先权;(2)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债务人支付工程款;(3)债权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债权为工程款。

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等依法享有的对工程价款、材料款、工程款等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是保障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承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等依法享有的对工程价款、材料款、工程款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来说,建设工程优先权包括以下几种:1. 工程价款优先权: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2. 材料款优先权:材料供应商在供应材料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材料款。

3. 工程款优先权: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4. 工程垫资优先权:承包人在垫资施工过程中,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垫资款。

5. 工程保修优先权: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保修费用。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并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并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工程价款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建设工程中,承包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对其所承建的工程所应得的工程价款,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工程承包人、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就工程价款优先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完成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的,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有权就抵押物或者质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1.承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即承包人有权就其承建的工程所应得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2.材料供应商材料供应商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提供材料的企业或者个人。

材料供应商在材料交付后,有权就其提供的材料价款优先受偿。

3.施工人员施工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中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人员。

施工人员在完成施工任务后,有权就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优先受偿。

四、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1.合同有效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有效的合同关系。

如果合同无效,则工程价款优先权无法行使。

2.工程已完成承包人、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等利益相关者应当完成其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工程已完成。

3.未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及时获得工程款。

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1. 引言1.1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性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建筑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建设工程款的受益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建设行业的良好秩序,有利于提升整个建设行业的信用水平和竞争力。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应该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实施。

1.2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人为竣工建设工程所借款项的继续融资和向有关方面提供担保担保时设定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也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可以约定应付款额的支付顺序,确保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

针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二四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我国法律体系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较为完善,保障了债务人在建设工程中的权益。

建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各方利益的实现。

2. 正文2.1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建设工程款必须是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内的款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只适用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款,其他款项无法享有此权利。

受益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建设工程款有合法权益。

这可能包括与原合同的关系证据、发票、付款凭证等文件。

只有证明了合法权益的受益人才能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受益人还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经法院判决确认法律事实的。

只有具备了合同履行的条件,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受益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过程需要符合法律程序。

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建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建工优先受偿权。

本文将从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实践意义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不影响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二)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三)其他债权。

”三、建工优先受偿权的实践意义1. 维护建筑行业的合法权益建工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建筑企业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发生,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工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减轻农民工的负担。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工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四、建工优先受偿权存在的问题1. 法规执行力度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建筑企业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及解析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及解析

【案情简介】2005年7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自己开发的“某花园”的土建工程承包给乙公司修建。

合同就工期、工程款计算和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变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同年7月13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某花园”其中一栋房屋的土建工程承包给李某施工。

合同内容同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李某即进场施工,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006年3月26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水电花园C栋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一)》,就原协议中的工期、工程结算方式与结算纠纷处理、付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变更。

工程完工后,李某于2007年5月8日编制了工程决算书,并送达乙公司。

同年12月7日,乙公司与李某达成《水电花园C栋已完工程结算协议》,李某承建的水电花园C栋已完工程不含税金、管理费的总价为9000000元,其中工程款为8000000元。

其余1000000元为利息和停工损失。

乙公司未能及时按约支付全部工程款,因而发生纠纷。

李某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1)、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支付已办理决算的工程款余款5000000元及资金利息;(2)、对所建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评析】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乙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名为《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没有异议,李某应为本案的实际施工人。

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起诉甲公司和乙公司。

但对于李某应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却出现了分歧。

笔者将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提出个人见解,供讨论。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人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其中一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设成果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而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建筑商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建筑商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竞争力日益增强。

在建筑市场中,建筑商作为工程建设的直接实施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建筑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建筑商的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建筑商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筑商优先权的概念建筑商优先权,是指建筑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该权利主要针对建筑工程的价款支付、工程款优先受偿、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

建筑商优先权是保障建筑商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建筑商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停建或者延期交付的,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28条规定:“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建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36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建筑商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工程款优先受偿建筑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若发包人逾期支付,建筑商可依法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材料设备供应优先权建筑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权要求材料设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

若供应商违约,建筑商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3. 工程质量优先权建筑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若施工单位存在质量问题,建筑商可依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赔偿损失。

4. 工程验收优先权建筑商在工程竣工后,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验收。

若发包人未按期验收,建筑商可依法要求支付违约金。

工程优先受赔权法律规定(3篇)

工程优先受赔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完成工程建设而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民法典》、《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优先受偿权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完成工程建设而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而言,承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即在工程款和其他债权发生纠纷时,承包人有权优先受偿。

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一)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完成工程建设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限制。

”(二)建筑法规定《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完成工程建设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三)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于以下情况:1. 承包人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3.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款支付义务。

五、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1. 直接向法院申请承包人可以在工程款和其他债权发生纠纷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优先受偿。

2. 与其他债权人协商承包人可以与其他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申请法院判决其优先受偿。

3. 依法转让工程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可以将工程优先受偿权依法转让给其他债权人,由其代为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合同法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合同法

标题: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合同法解析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繁出现,其中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保障承包人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进行解析。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条款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其属于留置权,因为留置权多发生在承揽合同中,而建设工程合同也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然而,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更类似于抵押权。

因为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也是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包括: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2.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定程序。

3.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即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

4.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限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非无限制的权利,其限制主要体现在:1.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3篇)

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工程款优先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工程款优先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款优先权的概念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对其承包的工程所应得的工程款,在实现债权时,相对于其他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款优先权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完成工程后,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依法请求支付工程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拍卖建设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依法请求支付工程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拍卖建筑工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工程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建筑工程承包人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完成建设工程后,有权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2.建筑工程分包人建筑工程分包人在完成分包工程后,有权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3.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材料供应商在提供建筑材料后,有权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4.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在完成设计、监理任务后,有权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和个人的难题。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规定了建工优先受偿权。

本文将从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建工优先受偿权,是指建筑工人、施工企业或其他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款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依法对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权利的核心在于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保障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建工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

三、建工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工优先受偿权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2. 其他工程承包合同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外,其他工程承包合同,如工程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建工优先受偿权。

3. 垫资施工对于垫资施工的情况,施工企业享有建工优先受偿权。

四、建工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1. 建设工程折价施工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折价,并就折价部分优先受偿。

2. 建设工程拍卖施工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申请执行施工企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就执行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工程款未得到清偿。

施工企业可依法行使建工优先受偿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优先权 判例

建设工程优先权 判例

建设工程优先权判例简介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对于拥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的特殊地位和权益。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确立和保护,对于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判例,探讨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具体内容、适用条件以及保护方式。

判例一:施工单位优先权案案情简述:某市政府招标采购了一项城市道路改造项目,经过评审后确定了中标单位,并与其签订了施工合同。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该市政府决定进行紧急维修工作,并要求中标单位停止原本项目的施工。

中标单位认为自己拥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并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法院认为,在该案件中,中标单位确实拥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下提交投标文件并参加评审后,成为中标人或中选人,中标人或中选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因此,法院判决中标单位有权继续进行原本项目的施工。

判例二:建设用地优先权案案情简述:某企业申请购买一块位于城市中心的土地用于建设办公楼。

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求该企业与另一家企业共同开发该土地,并将其分割成两个部分。

该企业认为自己拥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并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法院认为,在该案件中,申请购买土地的企业拥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定》第18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块国有土地上具备优先选择的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该企业具有独立开发该土地的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条件1.中标或中选:只有在符合招投标程序并最终成为中标人或中选人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建设工程优先权。

2.合法权益:享受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当事人必须拥有合法的权益,例如具备土地使用权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等。

3.同等条件:对于同一建设项目,如果多个当事人满足以上两个条件,那么他们享有的优先权是平等的,没有先后之分。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保护方式1.诉讼救济:当建设工程优先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疑难问题分析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围绕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各种新问题在加速出现,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纠纷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针对其中存在的若干典型问题进行探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先放弃;实际施工人对于此问题,主要出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于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部分。

主要理由是基于《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认为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定抵押权也一并及于建筑物和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在拍卖、变卖的时候应一并进行。

且建筑物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所建造的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应当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部分,主要理由是基于《担保法》第55条的规定认为在具体拍卖抵押物时可以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的份额和建筑物价值的份额。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目的在于避免房地因拍卖的买主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权利人,其规范目的并非在于使抵押权人对于非设定抵押部分同样取得担保物权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知其目的在于保护承包人因垫资、工人工资等而附加在建设工程的部分,垫资等行为并不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增值起到作用。

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部分不能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尽管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要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进行处分,但是在处分时应区分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优先权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基于自身需求或贷款银行的要求,往往事先与承包人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要求承包人出具书面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

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3篇)

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工程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对于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为保护工程承包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工程承包人的利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内容。

二、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工程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对于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在于保障工程承包人在工程价款方面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工程价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导致的资金链断裂。

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勘察设计人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还包括施工合同的劳动者、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

2. 适用工程类型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等。

3. 适用工程阶段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四、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留置工程。

”2. 《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完成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

”3. 《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因实现权利,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范围和期限,具体如下:(1)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承包人可以采取留置、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怎么行使,法律是如何规定建筑优先权的

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怎么行使,法律是如何规定建筑优先权的

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怎么行使,法律是如何规定建筑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那么,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怎么行使,法律是如何规定建筑优先权的?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当承包人为追偿工程价款,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对于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可以优先受偿。

接下来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建筑优先权的相关内容吧。

一、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怎么行使《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承包方主张以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向发包方催告,催告履行的合理期限应不少于1个月,以发包方收到催告通知之次日起算。

催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承包方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提起优先权确权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作出的判决应当包括:确认是否享有优先权以及优先受偿的范围。

第十九条承包方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书面申请拍卖承建工程?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承包方。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及受理通知送达发包方。

发包方对承包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根据承包方申请拍卖承建工程。

(一)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确认承包方享有优先权并确定优先受偿范围的判决。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已经确认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欠款的数额。

(三)发包方和承包方对欠付工程款数额已达成一致。

二、法律是如何规定建筑优先权的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可视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解析之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解析之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解析之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优先权问题始终是实务界与理论界争议的焦点。

我国建筑行业是发包人市场,从而导致优先权相当于法律空设的一个权利,很少有施工企业能够享有此权利。

实践中,最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如何认定以及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是否享有优先权。

下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55号上诉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公司)、上诉人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恒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及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2009年7月28日、2010年2月1日,美联恒公司与华冶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美联恒公司资金链断裂,华冶公司两次停、复工。

因涉案工程的严重滞后,引发众多商户上访。

2013年4月10日,东投公司与美联恒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东投公司向美联恒公司出借不超过5000万元的借款,以完成涉案工程后续建设。

2014年6-7月份,涉案各分项工程出具审计结论: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31余亿元。

美联恒公司已付华冶公司工程款合计9632余万元。

华冶公司起诉请求:美联恒公司与东投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936余万元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2828余万元;华冶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安徽高院判决:美联恒公司支付华冶公司工程欠款3501余万元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146余万元;驳回华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冶公司、美联恒公司均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华冶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即华冶公司诉请对涉案工程的折价和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已超过6个月除斥期间。

因此,华冶公司此项诉请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观点】关于华冶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建设工程优先权适用法律(2篇)

建设工程优先权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对于建设工程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权是保障建设工程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提供参考。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债权人,在建设工程中,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债权人,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建设工程的债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债权人,对建设工程的债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优先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检测机构等债权人,对建设工程的债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优先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勘察人、设计人等债权人,对建设工程的债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同中的优先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同中的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人、检测机构等债权人,对建设工程的债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债权人,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建设工程的债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执行。

浅析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

浅析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

浅析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1. 引言建设工程欠款问题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经济纠纷之一。

随着建筑产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欠款案件也日益增加。

在一些情况下,建设工程欠款可能导致建筑企业的经营困境甚至破产。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欠款给予了法定优先权的保护。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展开讨论,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综合分析。

2. 法定优先权的概念与特点法定优先权是指法律对特定债权给予的优先受偿权利。

在建设工程欠款中,债权人可以享有法定优先权,即在清偿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定优先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具有排他性:法定优先权给予特定债权人在受偿顺序上的排他性,其他债权人无法在其之前受偿。

•具有优先性:法定优先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在资产清偿时,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偿还。

•有限性:法定优先权只针对特定的债权对象,其他债权不享有法定优先权。

•有条件性:法定优先权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具体条件的设定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有关。

3. 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参与者,在取得法定资质并依法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

3.2 债权法《债权法》是我国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立法之一。

该法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了全面保护,并规定了法定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该法的支持和保护。

3.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和法规也涉及到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例如《担保法》、《公司法》等,这些法律和法规对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提供了补充和具体的规定。

4. 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的保护范围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欠款所属的建设工程范围建设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在范围上主要与欠款所属的建设工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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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一、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评价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于认定阴阳合同的效力,目前我国最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所以,本案中工程结算应以备案合同作为依据。

二、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相关问题
(一)主张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
2012年9月30日。

公司于2012年5月26日向公司发出书面《停工报告》,公司和监理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发出书面《停工报告》,本案工程5-8号楼于2012年5月18日停工,1-4号楼于2012年5月24日停工。

《停工报告》未对复工时间和工程最终竣工时间作出约定。

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故存在以下两种可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本案原告起诉时间在约定竣工日期前,工程款优先权除斥期间尚未开始,我们认为只要在庭审结束前除斥期间已开始起算,原告的优先权请求应得到支持。

2、因《停工报告》未对工程最终竣工时间作出约定,为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利,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竣工时间,才使用批复,否则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而该条并未规定优先权行使期限。

当然,即使适用6个月的除斥期间,自停工至起诉也还未超过6个月。

所以,原告是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权的。

(二)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工程价款包括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构成。

批复明确:承包人垫资款享有优先权,违约金金损失不享有优先权。

根据最高院观点,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可以界定为: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
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

(包括承包人利润在内)
该确认书存在以下问题:
1、如认可该确认书的内容,又不提出工程质量抗辩且其他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认可该确认书具有竣工结算书的效力,判决工程款中主楼工程造价、地基处理工程造价、施工现场洽商费用享有优先权,但违约金和利息损失则不包括在优先权范围内。

2、如不认可该确认书的内容,或提出工程质量抗辩,或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则需进行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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