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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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型形式,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共同经营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合作社。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循一些原则,以保证其良好的发展和经营效果。

一、自愿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入和退出应当是自愿的,任何强制性的要求都是不允许的。

农民个体应当自觉地认可合作社的价值和意义,并自愿加入合作社进行合作。

二、平等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应当平等对待,不存在等级和地位的差别,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社内部的事务决策应当是民主的,每个成员都有发言权和投票权。

三、民主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应当以民主的方式进行,重要事项应当经过全体成员的讨论和表决。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应当透明公开,成员有权了解和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情况。

四、利益共享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利益应当由所有成员共享,不能出现个别成员独占利益的情况。

合作社应当根据成员的贡献程度,合理分配经济利益,确保每个成员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回报。

五、规范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成员的行为和工作,维护合作社的良好形象。

六、科学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根据科学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销售策略。

合作社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七、风险共担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成员应当共同分担风险,共同承担经营的风险责任。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降低风险对合作社经营的影响。

八、社会责任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农村发展和农民福利。

合作社应当积极参与农村公益事业,支持农村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发展。

九、合作与共赢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了实现成员间的合作与共赢,每个成员应当以合作为基础,相互支持、互利共赢。

2024年初级经济师-农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版

2024年初级经济师-农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版

2024年初级经济师-农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解决我国农村人口问题的根本途径有()A. 将计划生育、提高人口质量作为长期国策和治国之本B. 发挥现有人口的积极作用,促使劳动者与物质生产资料相结合C. 加大国外移民D. 提高劳动生产率E. 加快市场经济发展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间套作指数是指作物间作或套作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A. 播种B. 耕地C. 农用地D. 土地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A. 1B. 2C. 3D. 44.(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某国有农场有土地48000亩,其中,耕地43000亩,1999年农场播种粮、豆、油、菜等作物52000亩,其中,粮豆播种面积为43000亩,粮豆播种面积中间套作为28000亩。

由于土地条件较好,大部分都可以灌溉。

1999年粮豆总产2279万公斤,为该场历史上最好的丰收年,使农场盈利比上年翻了一番。

该农场垦殖指数为()。

A. 89.6%B. 90.6%C. 91.6%D. 92.6%5.(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直接影响农产品销售利润的因素主要有()等。

A. 生产成本B. 产品质量C. 销售成本D. 销售费用E. 销售单价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体经历了()个阶段。

A. 2B. 3C. 4D. 5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农业作业专业化又称为()专业化。

A. 部门B. 产品C. 种植业D. 农艺过程8.(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发出的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前()日送达审计单位。

A. 3B. 5C. 10D. 159.(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000元,应当计入()账户。

[最新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

[最新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每个企业都离不开会计,在企业里做会计,免不了遇到各种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本文的问题如何解决。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属于企业还是个人它是民营非盈利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医疗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据农业部资料反映,到2003年底,全国农村已出现了18种类型的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多达15.27万家,覆盖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科技等诸多领域,加入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户收入比一般农民高10%到40%,对家展极强的吸引力。

这种合作组织是亿万农民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伟大创举之后又一个新型的历史创造,也是我国农民从个体经济状态走向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秦池江提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一、确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人地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主体是单门独户的农民,他们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实质上是弱者的联合。

应该通过国家法律赋予其合法的地位,允许他们依法登记、合法经营、有序管理、参与竞争、自我发展壮大。

二、赋予合作经济组织以进入多种领域经济活动的权利。

合作经济组织完全以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他们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领域,以及相应的活动方式,实行自愿登记制,排除政府以及垄断经济组织的行政干预。

三、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基本经济活动准则。

如:章程的公平性,会员进入和的自愿原则,组织内部的管理民主原则,经济利益的共享与风险分担原则,重大经济事项的语言与公开原则,建立稳定的财产和财务管理原则。

四、确立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

如:对合作经济组织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减免产品交易和财产流动的各种行政规费;有权拒绝各种行政摊派;有权享受政府的其他经济政策优惠待遇;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资格。

五、确认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权利。

在接受金融监管的条件下,可以组建小型融资机构(信用合作社);享受国内金融市场的同等国民待遇,可以从有关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担保、租赁、结算、保险、信息和其他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不得限制和歧视;同时,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履行融入资金后的义务。

六、规定必要的救助规则。

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接受政府授权的有效指导,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政府只给予有限的救济。

农村基本政策与法律法规

农村基本政策与法律法规

农村基本政策与法律法规农村基本政策与法律法规一、引言农村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是我国最大的人口群体。

为了保障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村基本政策和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农村基本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二、农村基本政策1. 农村经济发展政策(1)农村产业发展政策为了促进农村产业的发展,我国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中,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农村产业发展补贴政策、农村创业扶持政策等都是为了引导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2)农村金融支持政策为了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农村金融支持政策。

例如,设立农村信用社,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农村金融创新,为农村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等。

2. 农村社会管理政策(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我国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国推行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这一政策旨在加强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策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鼓励农民组建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

这些组织可以集中农民力量,推动农村产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

3. 农村生活保障政策(1)农村社保政策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我国实施了农村社会保障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失业保险等,旨在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2)农村教育政策为了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农村教育政策,例如农村义务教育的免费政策、农村教师补助政策等。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农村教育的质量,为农民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

三、农村法律法规1. 农村土地法律法规(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关于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法律为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期限、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保护等问题,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益。

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农村法规基本知识农村法规基本知识一、农村法律体系概述农村法律体系是指针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由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构成,同时还涵盖了一系列与农村发展息息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

农村法律体系是保障农村稳定发展、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土地管理法律1.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流转、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

2.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明确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3.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农村财税法律1.农村税费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农村土地税法》等,确定了农村税费的种类、税基、税率等规定。

2.农村财政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条例》、《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了农村财政管理的制度和程序。

四、农村社会保障法律1.农村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确保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2.农村低保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低保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认定办法》等,保障农村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五、农村环境保护法律1.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进行了规定。

2.农村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村水资源管理办法》等,保护农村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六、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农村土地承包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6.《农村土地税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8.《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0.《农村环境保护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承包:指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承包给农民个体或农民集体经营的行为。

《农业法》解读

《农业法》解读

《《农业法》》解读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自1993年7月2日颁布至今,共进行了1次修订(2002年12月28)和2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和2012年12月28日)。

现行的《农业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共有13章,分为总则、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99条。

下面对各章内容简单解读,重点解读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教育、农民权益保护几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1-9条为总则,总则明确了《农业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即利用动物植物等生物的生长发育规律,通过人工培育来获得产品的各部门的统称。

本章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把农业发展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进一步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本章包括10-14条,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进行了法律规定,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原则、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和作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从本章还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农民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精神,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业法》解读

《农业法》解读

《《农业法》》解读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自1993年7月2日颁布至今,共进行了1次修订(2002年12月28)和2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和2012年12月28日)。

现行的《农业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共有13章,分为总则、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99条。

下面对各章内容简单解读,重点解读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教育、农民权益保护几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1-9条为总则,总则明确了《农业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即利用动物植物等生物的生长发育规律,通过人工培育来获得产品的各部门的统称。

本章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把农业发展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进一步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本章包括10-14条,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进行了法律规定,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原则、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和作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从本章还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农民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精神,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村政策法规第一章

农村政策法规第一章

《农村政策法规》第一章辅导第一章 农业基本法律制度【须识记的内容】一、农业法和农业的概念1、农业法的概念农业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农业的概念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农业法的基本原则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在农村以公有制为主体,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耕地的 90% 以上是农民集体所有的。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在农村主要是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绝不允许土地私有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绝不是私有化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要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小城镇建设为契机,在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维护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放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基本含义是:第一,他们可以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和其他各项权利,满足自己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各种需要。

第二,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行政的或者司法的救济手段,获得国家的保护。

第三,任何侵害他们权利的违法行为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科教兴农的原则 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是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的根本途径。

在农业资源总量与人均占有量逐年下降不可逆转的情况下,要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振兴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走农业、科技、教育相结合的道路,这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

农村经济组织法

农村经济组织法

农村经济组织法农村经济组织法旨在实行全面的农村经济组织改革,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脱贫改善生活,稳步提高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

农村经济组织改革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首先,农村经济组织改革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农村土地利用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开发农村资源,优化农民收入结构,促进农民实现就业和创业机会,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其次,农村经济组织改革有利于改善农村社会组织结构,改变农村社会经济状况,营造一种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环境,改善农村社会服务环境,提高发展效率,促进农村整体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经济组织法是实施农村经济组织改革的重要法规规章,是开展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政策意义。

本法规定了农村经济取得收益的法律原则、发展农村经济的政策措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等,并对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财产权利、合同关系等进行了规定,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组织改革,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经济组织法完善了农村经济体制,推进农村经济形态向更加市场化、法治化的有效发展,以及完善基础性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领域,构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态。

实施农村经济组织改革,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再生产、改善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业和农村社会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因此,农村经济组织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促进农民脱贫改善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农村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未来,我们应该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的指引,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组织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民脱贫改善生活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时应该注意的几个政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时应该注意的几个政策问题

是合 作 社 是农 民这 个 弱势 群 体 的联 合 ,它 的 根 本 出发 点 是 保
护农 民 , 农 民 能 够 应 对 市 场 经 济 的 大风 浪 , 了这 个 目的 , 使 为
三、 法规 需明确 对社员 的具体 要 求


政府 的扶 持作 用 就 不 可或 缺 了 。我 国《 合作 社 法 》 的第 七 章 明
直 以 来 , 国农 民都 是 以 家 庭 作 为 生 产 单 位 , 市 场 我 在
化 的 今 天 , 个 农 民很 难 应 对 巨 大 的 市 场 冲击 , 了提 高 农 单 为
民 的 市 场竞 争力 , 作 社 作 为 一 个 农 民联 合 组织 就 显 得 格 外 合 重要 。那 么具 体 什 么样 的农 民有 资 格 进 入 合 作 社 ? 《 作 社 合 法 》 十 四条 规 定 对 农 民 社 员 的要 求是 具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第
才刚 刚起步 , 合作 社这种方 式必将 得 到蓬勃发 展 , 此 , 但 因 作 为 规 范 合 作 社 的基 本 法 律 , 此 内容 是 不 应 该 缺 失 的 。 对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是 在农 村 家 庭 承包 经 营 基 础 上 ,同类 农 产 品 的 生产 经 营者 或 者 同类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服 务 的提 供 者 、 利 用者 , 自愿 联 合 、 主 管理 的互 助性 经 济 组 织 。从 定 义 上看 合 民 作 社 可 以 被理 解 为 带有 盈 利 色 彩 的公 司 ,可 是 与 公 司不 同 的
确规 定 了 政府 对 合作 社 应 给 予 的扶 持 政 策 , 比如 第 五 十 条 “ 中 央 和地 方 财政 应 当 分 别安 排 资 金 ,支 持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开 展 信息 、 培训 、 产 品 质量 标 准 与认 证 、 业 生 产 基 础 设 施 建设 、 农 农 市场 营 销 和技 术 推 广 等服 务 ” 不 过 该 条 并没 有 规 定 资金 安 排 。 的 多少 、 展 培训 的具 体形 式 等 , 实 际 实施 过程 中就 会 遇 到 开 在 很 多 困难 , 府少 投 资 甚至 不 投 资 的现 象 也 会相 继 出 现 。 业 政 农

农业法律法规

农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

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党和国家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出现,就为其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也为支持其发展,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加上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呈现出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许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

合 作 社 是 从 事 营 利 性 经 营 活 动 的经 济 推 广 站 、 蔬 菜 批 发 市 场 等 ;而 合 作 社
第 一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的 目标 是 组 织 ;而 农 村 (民 )专 业 技 术协 会 是 的 成 员 是 由经 济 弱 势 群体 组 成 ,成 员 为成 员 服 务 ,谋 求 全 体 成 员 的 共 同 利
人不 认钱 ” 。
为 而 导 致 的恶 性 竞 争 ,维 护 行 业 内 的
第 五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盈 余 分 竞 争 秩 序 、 实现 行 业 自律 ,而 合 作 社
第 五 ,分 配 制 度 不 同。 公 司实 行 配 以 成 员 与 合 作 组 织 的 交 易 额 比例 为 是 通 过 成 员 间 的联 合 行 动 ,实 现 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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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第 01 1 12 2 1月 期
合 学 作苑
I 8 I 一
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
农 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概念
按照 《 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 农
作社 。
第 二 ,成 员 制 度 不 同 。 尽 管股 东
第四 ,农 民专业合作社 是实行经 加入 公 司 、成 员 加入 合作 社 都 是 一 种
农 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人民
公 社 制 度 的 区别
织 ,在 国家 的 统 计 中都 属 于 农 民专 业 是 由 利 益相 关 者 组成 的 组 织 ,但 农产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但 是 两 者 的 组 织 性 品 行 业协 会 的成 员 构成 性 质 多 元 化 ,
与计 划经 济体 制 下 产 生 的 农村 人 质 、功 能 、 以及 资 金 来 源 都 存 在 着 差 并 具 有 行 业 的 代 表 性 ;如 蔬 菜 行 业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制度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制度解读

$ 日起 实 施% 这部 法律 的 颁布 实施 # 将会 对 解决 小规 模经 营 农
户 与农 产品 市 场之 间的 矛 盾发 挥重 大 作用 的各 类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经济 组织 的 进一 步规 范 和发 展起 到 重要 作 用% 这 部法 律 的 基本 制度 可以 从 以下方 面理 解$ 农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法 律地 位 问 题 是 法 律 对 该组 织 人 格 的 确 认 # 在 本法 颁 布 之 前 农民 专 业 合 作 社 遇 到 的设 立 ) 登 记
一! 农民 专业 合作 社法 的适 用范 围
!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法" 第 二条 规定 了该 法的 适用 范围 #对 此 规定 应强 调如 下方 面$ 第一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是在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基 础上 # 在 农 业 产 业 化 发展 过 程 中 为 了 解 决一 家 一 户 的 小 规 模 经营 与 农 产 品市 场 之间的 矛盾 # 而由 农民 自发 组成 的% 第 二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是 由 同类 农 产品 的 生 产经 营 者或 者 同 类 农 业 生产 经 营 服 务 者 在 自 愿的 基 础 上 建 立 的 % 一 方 面 # 一 个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建 立的 基 础 是 成 员 的 共 同利 益 需 求 # 强调& 同 类’ 是满 足 成员 共 同利 益 需 求的 基 本条 件 # 也与 本 法 的 名 称相 适 应 # 据 此 # 社 区性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不 属本 法 调 整 范 围( 另 一方 面# 农 民 专业 合 作社 是 在 成员 自 愿联 合 )民 主 管 理 的基 础上 形 成的 # 在本 法 第 三条 规 定的 农 民专 业 合 作社 应 当遵 循的 原 则中 也 强调 了 & 入 社 自愿 )退 社 自由 ’ 和 & 成员 地 位平 等 #实 行民 主管 理’ % 第三 # 从 性 质 上 讲 # 农 民 专 业合 作 社 属 于 互 助 性 经济 组 织 % 一 方 面# 强 调了 成 员是 在 保 持其 相 对独 立 的 市场 地 位的 基 础 上 利 用合 作 社 的 服 务( 同 时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属于 经 济 组 织 #故 以 政治 活动 或 者 文化 活 动为 主 要活 动 内 容的 组 织不 受 本法 调 整% 第 四# 本 条第 二款 明确 了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对成 员的 服务 内 容% 包括 $提 供农 业生 产资 料的 购买 #农 产品 的销 售) 加 工)

农民合作组织的规章制度

农民合作组织的规章制度

农民合作组织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自身组织建设,促进农民经济合作发展,提高农民生产水平,根据《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一种形式,是由自愿结成的自然人组成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合作组织的宗旨是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自主经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民合作组织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原则,保证组织内部民主共同管理,促进组织发展。

第五条农民合作组织应该密切与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合作,共同致力于解决农民实际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第二章组织组成第六条农民合作组织的成员应该为自愿加入的农民,不限制性别、年龄、职业和文化程度。

第七条农民合作组织的成员应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无不良记录,有经济合作意识和良好道德品质。

第八条农民合作组织成员应该定期交纳会费,并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

第九条农民合作组织应该建立成员档案,及时了解成员基本情况,做好成员信息管理。

第十条农民合作组织应该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设立党支部(团支部)、理事会、监事会、工作部门等,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科学决策机制。

第三章组织活动第十一条农民合作组织应该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宣传、交流活动,提高成员素质和技能。

第十二条农民合作组织应该建立相关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经营、联合采购、互助互利等活动,增强农民生产力。

第十三条农民合作组织应该积极协助政府推动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民收入。

第十四条农民合作组织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回报社会。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农民合作组织应该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管理,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农民合作组织应该建立会员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维护会员共同利益。

第十七条农民合作组织应该制定清晰的决策程序和工作计划,做到科学管理,合理运作。

第十八条农民合作组织应该建立考核制度,对理事会、监事会、工作部门等进行绩效评估,提高组织管理水平。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施意见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施意见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西政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施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意见》,促进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快现代农业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紧迫感我州是农业州,农业基础薄弱、农村设施落后、农民素质较低、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不高、市场意识不强等,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村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同时,新形势下我州农业农村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

随着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的推进,农民个体应对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自发成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州委在《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村服务组织,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中介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及农村经纪人制度”,这是新形势下加强我州“三农”工作的重要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私合作的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私合作的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私合作的法律分析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私合作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私合作,不仅可以有效整合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私合作进行分析。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组织形式,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成员自愿加入,利润按经营业绩分配的经济合作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其法律地位和性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与民事权利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权利。

这也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独立地参与公私合作,具备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合作的主体资格。

2. 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自愿加入,组织内部成员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独立从事经济活动,自负盈亏。

这也为其参与公私合作提供了基础条件,其经济活动与公私合作的性质相适应。

3. 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资产支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财产资产,均属于其自身所有,享有相应的支配权和处分权。

这也为其参与公私合作提供了经济基础,可以作为公私合作中的资产和权益方参与合作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律地位清晰、功能定位明确的特点,可以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参与公私合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私合作,应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私合作进行了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2023年-2024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自我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自我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自我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投产项目或单项工程平均新增每一单位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所耗用的投资称为()。

A.生产能力利用率B.单位生产能力投资C.投资回收年限D.投资回收率【答案】 B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性质的经济组织。

A.合作社B.集体所有制C.股份制D.全民所有制【答案】 A3、已知某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差额16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差额为-100亿美元,误差与遗漏为10亿美元,则该国储备资产增减额为()。

A.无法确定B.-70亿美元C.+60亿美元D.+270亿美元【答案】 B4、考察财政与国民经济关系的主要统计指标不包括()。

A.财政收支差率B.国家财力集中程度C.财政收入弹性系数D.财政收入边际倾向【答案】 A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是()。

A.住房B.切割机床C.役畜D.家用洗衣机【答案】 D6、某地区全年完成建筑安装产值80亿元、设备安装工程产值20亿元、设备安装本身价值80亿元、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10亿元,则该地区建筑业总产值完成()亿元。

A.190B.110C.180D.100【答案】 B7、2009年新修订《统计法》内容的重中之重是()。

A.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B.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C.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D.完善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答案】 C8、国家统计局在性质上属于()。

A.国务院工作部门B.国务院办事机构C.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D.国务院直属机构【答案】 D9、《统计法》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 )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A.统计方法、统计指标、指标涵义、调查表式B.统计方法、统计内容、调查对象、公布方式C.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D.指标涵义、调查方式、调查对象、计算方法【答案】 C10、一定地块内,房地产项目容积率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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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界定.txtcopy(复制)别人的个性签名,不叫抄袭,不叫没主见,只不过是感觉对了。

遇到过的事一样罢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界定一、研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必要性就立法而言,法律原则既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又是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基础。

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基本原则,特别是在我国对合作组织立法经验不够、合作组织处在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更应重视其基本法律原则的研究。

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对立法的意义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是界定农业合作社的标准。

什么是合作社?用经济学的语言,就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

而分析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的基木路径应是以国际合作社界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及其演变为考察主线。

可以看出合作社原则是界定合作社制度特征的标准。

其实,198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定义就是"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相合作为基础的企业,并遵循罗虚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3界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均可被承认为合作社组织。

"在法律上,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则往往规定到合作社的定义中去,在我国《农业法》中第11条第2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又如《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由此可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中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界定法律上农业合作社的标准,是农业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原则性的法律标准。

第二,法律原则是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体法律制度的依据。

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载体,是法律精神的法律化、形态化,因而它体现了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内容。

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体制度的基础或根源的,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比如根据民主管理的原则构建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根据盈余返还的原则构建合作社的分配制度等等。

而国家扶持的原则则为国家的扶持政策法律化提供了原则上的支持。

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根据法律原则的要求来对法律内容设立整体框架。

在具体制定法律时,立法者首先确定该法律的原则,然后再根据法律原则设立具体的法律规则。

正如盖房子一样,设计师首先要设计房子的框架,而后再由施工人员填充材料。

所以说,立法工作是一个由宏观到微观的过程。

而在我国往往一部法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表述的是该部法律的原则和目的等,而分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是供"法律工匠"可以操作的法律规则。

事实上,从草案来看,本次立法正是采取了这样的模式。

因此,研究本次立法的具体制度必然从总则开始,从法律原则开始。

第三,在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提出了不同意见。

如有委员提出:这里规定的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成员以农民为主",我认为这个不应该作为基本原则,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特点,应该把原则和特征区别开来。

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概念不清引起的。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对于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没有现成的概念可供借鉴,因此研究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概念的界定入手,对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有所揭示。

笔者认为,从逻辑学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概念的上位概念是法律原则,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是:合作社原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

因此本文的主要任务是从法律原则入手,通过揭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别于合作社原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属概念是法律原则,更上一层的属概念是原则。

因此,我们首先来看这两个属概念的内涵。

(一)、原则的内涵原则,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原",乃 "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之意。

"则"为规则之意。

查《辞源》,无"原则"一词,证明古代汉语中无"原"与"则"的合成词,原则一词可能是近代中国在翻译外国书籍时将"原"与"则"两字结合而产生的新词,形成"根本规则"的含义。

在拉丁文中,现代汉语中"原则"一词的对应词是Principium,有"开始、起源、基础、原则、原理、要素"等。

由此可见,拉丁文中的Principium同古汉语的"原"(源),语义十分接近,二者的原始意项皆为根本、起初。

前者直接引申出根本规则的意项,后者将"原"与"则"结合,形成根本规则的意项,在普通英语中,原则(Principle )主要有下列意项:(1)被接受或公开声称的活动或行为准则;(2)根本的、原初的或一般的真理,为其他真理所凭借;(3)根本的教义或信条、特别的统治性意见;(4)行为的正确准则;(5)正确行为的要求和义务的指导感;(6)行为方式采用的固定规则。

普通英语中"原则"的第(1),(2)两个意项基本相同,皆表明原则是其他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整体的基础,具有不可动摇的根本地位,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

通过对原则一词的内涵考察可以发现,无论在汉语中还是在拉丁语或英语中,原则一词的内涵指根本准则,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

(二)、法律原则的内涵在我国"法律原则"作为法理学上使用的一个概念,也同样具有"原则"的核心意项,国内学者一般这样论述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一般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法原则是指贯穿于法或法部门之中的用以表达某种国家意志的指导思想"。

"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这些对法律原则的定义都揭示出了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在国外,梅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中指出:"原则是超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

... ...'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

'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

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

"。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as of law;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可见,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是超级规则,是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根本准则。

笔者认为,特别是在具体到一部法律中,法律原则尤其强调"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的根本准则。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原则的种差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实质是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是指构成农业合作社促进法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可以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包括那些内容呢?全国人大在审议中,沈春耀所说的:"为什么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意图主要有三个:一是解决法人资格、法人地位问题;二是解决适当规范、引导问题;三是明确国家扶持政策。

"笔者认为由此可以归结为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看待国际合作社原则确立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是国家扶持政策的法律化。

据此我们可以初步确定其外延包括: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扶持的法律原则。

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指我国根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在使用中易于合作社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相混淆,如学者认为合作社法的原则 "是以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用以指导合作社活动的基本原则",因此有必要加以区分。

(一)、与合作社原则概念的比较1、合作社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提到合作社原则,不能不追溯至1844年成立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因为在公平先锋社成立以后,才真正具有了一般性的合作社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共同遵守的思想基础。

所谓罗虚戴尔合作社原则是指1844年在英国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之后,社员们总结前人组织合作社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主要指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则。

现在国际上认可的是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合作社原则,其定义是即: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将他们的价值观付诸实践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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