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走私废物罪的构成分析及立法建议_周珂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几点思考_周珂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总第116期)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几点思考周 珂1宋德新2(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完善我国环境刑法,使其更好地实现保护环境,惩罚环境犯罪行为,预防环境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环境犯罪行为,用法律制裁来遏制环境恶化趋势,以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及生态利益。
关键词:环境刑法;环境犯罪;环境危险犯;有组织环境犯罪;责令恢复环境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9)05-0120-10一、我国环境刑法要适应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总理指出: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即实现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0。
之后,周生贤同志在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上提出: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标准等都要适应/历史性转变0,不符合/历史性转变0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及时作出调整。
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蓬勃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环境的负担也日益加重。
尽管国家一直都很重视环保工作,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但是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大会指出,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水、大气、土壤等污染日益严重,固体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持续增加。
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遭到污染,1/5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1/3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影响。
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
/十五0期间,环境保护指标没有完成,2005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化学需氧量仅减少了2%,均未完成削减10%的控制目标[1]。
我国废物犯罪立法问题研究
个是擅 自 口固体废物罪 ,非法处置进 口的固体废物行为事实上是擅 自进 1固体废物罪的后 进 : 3 续行为 ,对于擅 自进 口以及后续行为非法处置的犯罪行为都予以了规定 ,严密 的规定形成 了一
一
个预防犯罪的网络 。如果我们留意关于走私废物罪的规定就会发现 :刑法规定 了走 私废物罪 , 但是对于走私废物之后的后续行为,刑法就没有做 出规定 。如果实际中出现 了这样 的大案件 , 司法工作者就会为难 ,是按照非法处置进 口的固体废物罪还是按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罪处置 呢?实际上 ,按照这两个罪名处置都会有问题 :如果按照非法处置进 口的固体废物罪处置 ,但 是这些废物都是走私的,不是进 口的,按照我国刑法 中关于走 私废物和擅 自 I废物的规定来 进Z l
I不能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 、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 Z l 第三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样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与第 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同一条 文之问就出现了两个不同的犯罪对象 ,这里的不协调更是显得明显。其次 ,修改之后违背了罪 责刑相适应 的原则。对于废物犯罪而言,固体废物 由于物理上的特性相对容易存放 ,而对于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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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 学报论 丛 ,20 年 第 2 卷 第 3 06 6 期
S UN AT EN NI ERS TY FORUM ,Vo. 6 No 3 2 0 Y S U V I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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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问题 ,本 文将 就这些 问题展 开论 述 。
一
、
废物犯罪 的犯 罪对象 问题
9 7刑法典的罪名中关于废物犯罪 的问题共有三处 ,分别是在第 一 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非法处置进 口固体废物罪和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 款——擅 自进 口固体废物罪 。对于废物犯罪而言 ,固体废物 由于物理上 的特性相对容易存放 , 而对于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由于其化学性质 ,挥发和爆炸的可能性比较大 , 对于环境和人的 身体健康的危害与潜在危害应该与固体废物的危害不相上下 ,有的甚至还比固体废物的危害更 大。因此将液态和气态废物列入犯罪对象应该是理所当然,将这些废物犯罪的犯罪对象都只是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保留死刑——兼论对走私个罪死刑存废的立法策略
罪的状况是我们分析走私死刑存废的出发点 。 现 阶段 我 国走 私普 通货 物 物 品犯 罪 形 势 如何 ? 从 “ 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数、总案值、平均案值” 统计数据来看 ,20 年至今 ,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 00 案件仍处于高峰阶段 ,反走私形势不容乐观 。根据 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 ,笔者整理了图表一 “ 海关查
为完善 死刑 法律 规定 ,适 当减 少死 刑罪 名 ,调
一
、
从走 私罪 现状看 保 留走私 普通 货物物 品罪
整死刑与无 期徒 刑 、有 期徒 刑之 间 的结构 关 系, 《 法修 正 案 ( ) 对 刑 法 第 三 章 第 二 节 “ 私 刑 八 》 走 罪”中的四个走私个罪 ,即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 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 通货物 、物品罪的死刑进行了废除。对修正案适当
值 10 0 0万 元 以 上 走 私 大 要 案 件 1 3起,案 值 1
1 22 亿元 ,案涉偷逃税款 2. 6 6. 7 6 1 亿元 。 现阶段 ①
减 少走 私 罪死刑 的立 法精 神笔 者是 赞 同的 ,但是 现 阶段对 于 哪些走 私个 罪应 取 消死刑 ,笔 者认 为应该 慎 重 ,特别 是应 建立 在对 这类 犯罪 现状 的 了解 、对
死刑 的必 要性
死 刑 的废 除 是 一 项 技 术 性 和 政 治 性 很 强 的工
作 ,从长远来看 ,死刑废除的理由在于死刑与生命 权至上理念 ,与人权和人道主义不太符合 ,而不在 于死刑的执行率高低 。但是从现实来看 ,我国从立 法 上对死 刑做 “ 法”毕 竟是 头一 次 ,更 需要 稳健 减
获 的走 私案件 数 、总案值 、平 均案 值” 。
行全面论证①, 应从走 私罪的立 法全面修正来确立
废物出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废物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环境,防止固体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严格的废物出境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及国际层面上的废物出境法律规定。
一、我国废物出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废物出境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出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进出口的废物必须经过检验,确保其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废物,禁止出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对进出境的废物实施严格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废物,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或退运。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进口、出口、转移、倾倒固体废物。
二、我国废物出境监管机构1. 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对废物出境实施统一监管。
2.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负责对进出境的废物实施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废物依法予以处理。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进出口的废物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
4.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物出境实施监管,确保废物出境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三、国际废物出境法律规定1. 《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国际公约。
根据该公约,禁止将危险废物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2.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该公约要求在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农药时,必须获得事先知情同意。
3.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控制,禁止将其转移到非缔约国。
刑法对走私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刑法对走私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走私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海关审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输入、输出、运输、存储特定物品或者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行为。
走私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经济损失,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刑法对走私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采取一系列打击措施以保障社会利益。
一、刑法对走私罪的规定1. 走私物品的界定根据中国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走私罪是指:有组织地对可供出口、入口或者境内特定物品实施偷运、非法运输、销售或者走私的行为,并且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物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控制性商品、走私武器、走私文物等。
2. 走私罪的构成要件走私罪构成的要件是:“有组织地”、“对特定物品”、“实施偷运、非法运输、销售或者走私”的行为,并且行为具备“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特点。
3. 走私罪的法定刑根据中国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走私罪的法定刑为:有组织地走私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组织、领导走私犯罪集团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打击措施1. 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为有效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国家加强了立法和执法力度。
一方面,不断修订刑法中的走私罪相关规定,确保其与时俱进,切实适应社会变化。
另一方面,海关、公安等执法机关不断加强对走私活动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的侦查和打击效果。
2. 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走私犯罪具有跨国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走私犯罪活动。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反走私合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一系列法律合作协议,加强情报交流和信息共享,提高打击走私犯罪的协同作战能力。
3. 防范措施和技术手段应用为加强对走私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中国广泛应用防范措施和技术手段。
例如,建立先进的海关监管系统,提高对输入、输出物品的检查和审批机制;使用风险评估和智能监控系统,对高风险物品、行为进行筛查和监测;加强科技手段在海关、公安等执法机关中的应用,提高打击走私犯罪的科技含量和效果。
周珂:新环保法只是一个起点
周珂:新环保法只是一个起点作者:暂无来源:《中华儿女》 2015年第5期环保法修订是“新常态”下中国环保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环保新征程的开端文本刊记者杜玉2014年4月24日,这是一个让周珂和万千环境法学者难忘的日子,《环保法修订案》得到正式通过,并于2 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终于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就环保法修订问题,记者采访了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环保法修订参与专家周珂教授。
此次环保法修订是“新常态”下中国环保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环保新征程的开端。
环保法修法势在必行从2010年开始,大家提到北京,总是会拿雾霾来调侃,北京是新的“雾都”,此时公众才开始感受到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
“但其实早在2000年前后,我国的环境问题就已经上升到了国家环境安全的高度,对整个国土、社会的稳定、人民生活、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
”谈到环保法修法的背景,周珂讲了这样一个紧迫的背景,原来在公众的不知不觉中,环境问题对于我国的影响已经如此巨大了。
“法律的滞后性也是重要的一个背景”,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制定的,到2013年的25年间没有进行过任何修订,其中的法律规定与当前环境问题的解决严重不协调,无法满足法律调整的基本要求,与现实生活日渐脱节,在功能上基本丧失了作用,就像一部陈旧的机器已经无法正常运转了。
“法律在社会上如果失去了权威、尊严,那对于环境法治系统将造成悲剧性的后果。
”“我们认为环境问题已经到了非常危急的关头,环境问题与法律责任相背离程度太大,环境恶化程度又是如此之快”,中国环保法的修改已经到了“势在必行”的阶段。
我们的领导者也认识到这个严重的问题,于2012年将环保法的修订终于纳入了议程,由此,我国的环保法开始了艰难的修订之路。
“史上最严厉”之路并不好走从1989年到2013年如此之久的时间,我国环境保护中所积累的问题,所要突破的难关不计其数,环境法律责任的严格与强化必定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政府部门、企业、甚至是公众的反对都是造成这些年环保法未能安排到修改议程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走私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走私法》解读
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打击走私活动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它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打击走私犯罪行为,维
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该法规定了走私活动的定义、罪行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走私
活动包括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寄递、隐藏、贮存、销售、购买、接收走私货物或者其他走私物品的行为。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参与走私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将面临严重的
法律后果。
一旦被判定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或者有期徒刑
的刑罚。
同时,走私活动涉及的财产和赃物也可能被追缴或者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走私法》还规定了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搜查、查封、冻结犯罪所得等,
以打击和防范走私活动。
同时,该法还对相关的证据保全、调查取
证等工作进行了规定。
此外,该法律还强调了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起反走私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走私活动。
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合作和互利共赢的积极态度。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走私法对于打击走私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同时,该法律也提醒人们,走私活动是违法行为,一旦参与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请注意,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走私法》的简要解读,详细内容请以官方文件为准。
参考资料:。
我国走私废物犯罪的现状及治理
废物问题 与其他形式的环境 问题相 比有其独特 之处 , 以简 单 概括 为 “ 可 四最 ” 即最 难 得 到处 置 、 , 最具 综合性的环境问题 、 最晚得到重视 、 最贴近的环境问 走私 废 物罪 , 指 违反 海关 法 规 和 国家关 于 固体 题 。 人 与 自然 和谐 共处 的矛 盾 日益 突 出的今 天 , 是 【 不 废 物 、 态 废 物 、 态 废 物 管理 的 规 定 , 避 海 关 监 断增 多 的走私 废物 犯罪对 我 国造成 了严重 的危 害 : 液 气 逃 管, 将境 外 固体 废 物 、 态 废 物 、 态废 物 运 输 进境 , 液 气 1 . 严重污染国内环境 , 损害人 民身心健康 。 以电子 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 刑法》 有关规定 , 走私废物罪 垃圾 中的废 电脑 为例 , 台电脑显 示 器 中铅 含 量 平均 一 的 构成 须 满 足 以下 四个 条 件 : 先 , 走 私 废 物罪 的 达 1 首 是 公斤多 , 还含有镉 、 水银 、 、 铬 聚氯 乙烯塑料和溴 客体 。关 于走 私 废物 罪 侵犯 的客体 , 论 界有 不 同 的 化 阻燃 剂 等 有 害物 质 。镉 为 强致 癌物 质 , 理 因此 而 能 引 表述 。有 学 者认 为 , 私废 物罪 侵 犯 的客 体是 国家对 起 “ 痛病 ” 走 骨 ,电脑 的 电池 和开关 含 有 铬 化物 和 金 属 固体 废物 进 出 口的管理 和 海关 对 进 出境货 物 、 品 的 汞 , 物 铬化物透过皮肤 , 经细胞渗透 , 引发气喘 ; 可 金属 监管 ;】 有 学者 认 为 , 私废 物罪 侵犯 的客体 是 国家 汞则会 破坏 脑部 神经 。现在我 国大部 分地 区处 置 电子 [ 2 也 走 的对外贸易管制 , 具体是指 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禁止 垃圾 的手段 极为 原始 , 只能通 过焚烧 、 破碎 、 倒 、 酸 倾 浓 境外 固体 废 物进 境 的制 度 ” 笔 者认 为 , 私废 物 罪 ( 。圈 走 王水 ) 出取 得贵 重金 属等 方法 处 置 , 成 了严 重 的 提 造 侵犯 的客 体是 复 杂客 体 , 既侵犯 了海关 对 废 物进 境 的 生态恶 果 。一些 污染严 重 的地方 , 仅河 道全部 污染 , 不 监管制度 , 也侵犯 了国家对 固体废物 、 液态废物和气 而且 由于有毒物质、 液体被填埋或渗入地下 , 导致饮 态废物的管理制度 , 属于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用水 被污染 , 终危 害到人类 、 最 植物 和微生 物 的生存 ; 的犯罪。 其次 , 从行为要件来看 , 走私废物罪在客观方 2冲击我国的废物管制制度 , 害我 国的国际形 . 损
办理走私废物类案件相关问题梳理
因应国内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海关近年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开展打击废物进口走私专项行动---“蓝天行动”。
2021年,全国海关监管固体废物进口1310.27万吨,查办废物走私案件354起,查获涉案废物76.32万吨。
据悉,今年海关总署将继续实施“蓝天2021”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废物走私犯罪行为,坚决将“洋垃圾”封堵于国门之外。
2021年,废物类走私案件仍将处于高发频发状态,现将走私废物类案件中相关常见问题梳理如下,供大家办案参考。
一、走私废物案中定罪标准问题案例一(梁某走私废物、普通货物案〔2019〕粤20刑初2号):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梁某多次驾驶其购买的无牌木船,从澳门码头向同案人邓某(另案处理)收购旧蓄电池5686.5千克、废铜29798千克、废铁7036.5千克、废铝293千克及旧电器等废物运回中山市黄圃镇、阜沙镇等地销售。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旧蓄电池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危险类废物;废铜、废铁、废铝等属于自动许可证管理非限制类进口固体废物,经计核偷逃应缴税款20.48万元。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四条,将废物划分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废物、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三类,并分别规定不同数额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中走私禁止进口的危险类废物1吨即达到定罪标准,达到5吨将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就本案来讲,被告走私的废旧蓄电池经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类废物,重量达5.68吨,如果没有从犯、自首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将在5年有期徒刑起刑点量刑。
二、在走私废物中含有其他货物、物品问题案例二(应某、陆某走私废物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2011年3月,被告人应某、陆某(接受货主委托从事通关业务)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5票废旧电子产品等货物。
应某某、陆某某走私废物案
应某某、陆某某走私废物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2.03.09裁判规则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
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能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走私对象性质加以定罪处罚。
对于客观上走私了夹藏的其他物品的,可作为行为人所构成特定走私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正文应某某、陆某某走私废物案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应某某。
2008年9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刑满获释;2011年5月6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
2011年5月6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逮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应某某、陆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应某某、陆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通过进境备案的手段进口5票废旧电子产品等货物。
上述货物中,经鉴别,进口废旧线路板、废电池共32.29吨,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废旧复印机、打印机、电脑等共349.812吨,属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硅废碎料共7.27吨,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经核定,进口胶带、轴承等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4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公诉机关认为,应某某、陆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固体废物逾389吨、进口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7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某某还系累犯。
居间行为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认定——以某走私废物案为例
居间行为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认定——以某走私废物案为例现阶段,我国刑事立法领域尚未对所有居间人与居间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居间行为的地位认定存在分歧。
这种分歧可能导致罪责刑不均衡,影响司法公正性与法律严肃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角色分类,详细分析居间行为表现形式,并结合笔者承办的走私废物案件及相关类案,粗浅分析在法律上如何准确认定走私犯罪中居间行为的地位。
本文旨在为走私犯罪居间行为的地位认定提供建议,以期在某种程度上统一实务中的认识,为法律工作者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参考与借鉴,促进准确适法和实现司法公正。
一、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定义及其分类(一)共同犯罪的定义在我国刑法体系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存在相互配合的犯罪行为,该概念强调多人共同参与犯罪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各共犯人之间的联系与作用,同时明确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时如何确认责任归属,确保各共犯人平等地因其共同故意和行为对犯罪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德日刑法理论体系中,对共犯概念却有不同阐述,比如将共犯概念分为广义、中间意义和狭义,广义共犯涵盖所有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情形,中间意义共犯限于两人以上故意共同犯罪,而狭义共犯特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通说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上采取混合分类法,该方法以作用分类为主,分工分类为辅。
具体来说,主犯、从犯、胁从犯划分以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作用大小为标准,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则侧重于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分工。
1.作用分类法作用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例如,在犯罪团伙中,主犯可能是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犯罪结果起着关键作用。
走私罪的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
走私罪的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走私罪是指以非法或未经许可的方式将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货物或资金转移或运往国内外,以便逃避国家的监管与税费等法律规定,并获得非法利润的违法行为。
走私罪在很多国家都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因为它侵犯了国家的经济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也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1. 走私罪的法律解释在大多数国家,走私罪受到刑法的法律规定和制约。
以中国刑法为例,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范围。
根据该条款,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才构成走私罪:一是以非法方式进出口货物;二是目的是逃避国家监管和征收的税费;三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而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和侵犯国家经济利益的程度,走私罪的刑罚也有很大的差异,轻者可以处以罚款,重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走私罪在国际刑法中也受到广泛的关注和打击。
各国在国际合作中签署了许多关于打击走私罪的协定和条约,并建立了共享情报和协调行动的机制。
这些国际合作的努力,不仅是为了保护各国的经济利益,更是为了构建一个公平和谐的国际贸易环境。
2. 走私罪案例分析2.1 中国的走私案件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制造和消费市场之一,也是走私犯罪活动的重灾区之一。
2019年,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一批重大走私案件。
比如,某走私团伙为了逃避征税,将大量从境外进口的奢侈品偷运至境内并销售,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在这些案件中,走私团伙利用技术手段和贸易渠道的漏洞,违规进出口商品,以此获取高额利润,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经济安全。
2.2 国际的走私案例除了中国,世界各国也频繁发生走私犯罪案件,违法分子借助国际间的贸易渠道和金融体系漏洞,进行非法走私活动。
例如,2018年英国海关在多个港口查获了大量走私的鸦片和毒品,揭露了一个跨国走私网络。
这些案件说明了走私犯罪不仅局限于某一个国家,也突显了国际合作在打击走私犯罪中的重要性。
3. 打击走私犯罪的措施为了有效打击走私犯罪,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洋垃圾涌入与法律的踯蹰(周 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洋垃圾涌入与法律的踯蹰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5-26如今用“涌入”来形容洋垃圾在中国的肆虐并不为过。
据报道,全世界每年包括垃圾在内的危险废物总共不过5亿吨,仅英国每年用货船运送到中国的垃圾已高达190万吨;而全世界这5亿吨废物中最危险的电子废物竟有七成涌入中国。
已造成的危害触目惊心,而潜在的危害更令人不寒而栗。
尽管专家和媒体已指出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对国内法的违反和对国际公约的违反,但至今尚未听说法律对此如何介入。
正是由于外来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和应得的法律惩处,才使国人对我们现今环境法面对违法者屡屡表现出来的踯蹰感到不解,公众和媒体的义愤如此强烈,理应让我们反思现行的法律。
首先,我们现行的法律对洋垃圾进口并未绝对禁止。
我国修改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4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同时第25条又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表面上25条是24条的例外情况,但实践中这个口子一开就再也堵不上。
更有一些权威人士和专家把“没有垃圾,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当成名言到处鼓吹,如此一来,也就不存在什么不能用作原料的洋垃圾了,当然也就可以敞开进口了。
垃圾不得进口是国际环境保护的趋势和通例,更是我国环境保护必须注意的问题。
以我国对垃圾污染物的环境容量承载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去甚远,我们的国土已成为全球环境最严峻的地区,再让这个伤口受到洋垃圾的感染于心何忍?当然,我们可以进口资源,包括再生资源,但不应是作为垃圾的资源。
法律不应使用“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这种模糊的概念,而应代之以明确具体的可进口的再生资源目录,并加强严格的监管。
更应当引起警惕的是,赞成进口洋垃圾者如今打出了循环经济的旗号,如果中国的循环经济就是洋垃圾经济,结果可想而知。
笔者两年前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刍议》(见《新华文摘》2005年第11期)一文中引用我国一些有识之士对循环经济理论局限性的隐忧,现在这种担忧已成为现实。
罪名解析-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一)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
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
犯罪对象是“废物”。
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四)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如工业固体废物(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和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
根据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与废物有关的犯罪之构成分析及立法建议
Analytical Stud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s Related to Wastes and Some Legislation Proposals 作者: 徐丰果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出版物刊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0-45页
主题词: 固体废物 非法处置 擅自进口 走私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走私废物罪,使我国打击与境外废物有关的刑事犯罪活动有了法律根据。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三个罪名仍有较多不同的认识。
分析与废物有关犯罪,尤其是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之构成特征,并对三种犯罪的构成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现行刑法相关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对症进行适当修改。
我国走私废物罪的构成分析及立法建议_周珂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总第115期)我国走私废物罪的构成分析及立法建议周 珂1 尹 兵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走私废物罪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故意犯罪,其主体主要由那些因其经济行为产生废物以及那些利用和清除废物的企业所构成,主要侵害的是国家有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应将其归类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中。
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存在牵连或者具有相似的特征,定性处理时需特别注意。
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废物罪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
走私废物罪需要设立一个相应的后续罪名与之相衔接。
走私废物的重要部分都是以有组织的形式实施的,应当将其列为有组织犯罪。
关键词:走私废物罪;构成分析;界限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9)04-0015-05 随着世界人口的大幅度增长以及不断加快的工业化进程,各国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特别是固体废物越来越多。
因废物的不当处置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人类健康的问题为各国所普遍关注。
对环保要求严格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控制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其中不少国家采用了刑事手段来惩治有关废物的犯罪。
一些发达国家的不法商人为了规避本国的法律和节省处置废物所需的巨额费用,把垃圾非法转移出境就成了他们的不二选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废物越境转移的主要接受地区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纷纷立法禁止废物入境,我国因没有相应的有效措施而成为发达国家转移废物的主要目标。
国内的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受利益驱使主动去购买、走私境外废物(俗称“洋垃圾”)。
因为,走私这些“洋垃圾”不仅可以低价获得塑料、电子垃圾中的“有效成分”,有的还能从国外拿到一笔“补贴”。
大量涌入的“洋垃圾”已经对我国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
中国在制造业快速发展,成为“世界工厂”的同时,也有变成“世界垃圾场”的危险。
论走私废物罪
论走私废物罪
周振杰;刘仁文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03(000)002
【摘要】@@ 一、立法背景rn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条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两项规定在刑法中确立了走私废物罪.
【总页数】2页(P22-23)
【作者】周振杰;刘仁文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我国走私废物罪的构成分析及立法建议
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
3.关于走私固体废物罪修正问题的探讨--兼论刑法修正的协调性
4.走私废物罪司法认定研析
5.社会变迁视野下走私废物罪的立法完善研究——以朱某新走私固体废物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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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视野下走私废物罪的立法完善研究——以朱某新走私固体废物案为例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the Crime of Smuggling Waste in View of Social Changes——Take Zhu’s Case of Smuggling Solid Waste as an Example 作者: 何双凤[1]
作者机构: [1]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湖南永州425199
出版物刊名: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54-61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6期
主题词: 走私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犯罪构成
摘要:走私废物罪属废物类犯罪中的一种,现行法律文本对该罪的认定及与类似犯罪的界限已有较明晰的立法设计。
但于社会变迁视野下审视走私废物罪现行立法,其在犯罪客体、行为对象、行为模式等方面仍存疏漏与不足。
因此,应立足新时代语境对走私废物罪立法进行修改。
其总体思路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对走私废物罪的立法修改内容。
具体策略是:正本清源,将走私废物罪归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体例;推陈出新,构建“二阶客体”结构;善始善终,增设后续罪名与走私废物罪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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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总第115期)我国走私废物罪的构成分析及立法建议周 珂1 尹 兵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走私废物罪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故意犯罪,其主体主要由那些因其经济行为产生废物以及那些利用和清除废物的企业所构成,主要侵害的是国家有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应将其归类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中。
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存在牵连或者具有相似的特征,定性处理时需特别注意。
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废物罪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
走私废物罪需要设立一个相应的后续罪名与之相衔接。
走私废物的重要部分都是以有组织的形式实施的,应当将其列为有组织犯罪。
关键词:走私废物罪;构成分析;界限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9)04-0015-05 随着世界人口的大幅度增长以及不断加快的工业化进程,各国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特别是固体废物越来越多。
因废物的不当处置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人类健康的问题为各国所普遍关注。
对环保要求严格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控制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其中不少国家采用了刑事手段来惩治有关废物的犯罪。
一些发达国家的不法商人为了规避本国的法律和节省处置废物所需的巨额费用,把垃圾非法转移出境就成了他们的不二选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废物越境转移的主要接受地区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纷纷立法禁止废物入境,我国因没有相应的有效措施而成为发达国家转移废物的主要目标。
国内的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受利益驱使主动去购买、走私境外废物(俗称“洋垃圾”)。
因为,走私这些“洋垃圾”不仅可以低价获得塑料、电子垃圾中的“有效成分”,有的还能从国外拿到一笔“补贴”。
大量涌入的“洋垃圾”已经对我国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
中国在制造业快速发展,成为“世界工厂”的同时,也有变成“世界垃圾场”的危险。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无论是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律、法规对走私废物行为都没有做出过专门的规定。
1990年我国加入《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随之,出于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和海关总署于1991年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对防止境外废物进入我国境内作了具体规定。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始对防治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对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进口境外废物的行为以走私论处。
为了依法惩治非法从境外513收稿日期:2009-04-14 作者简介:1.周珂(1954— ),男,辽宁辽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尹兵(1975— ),河南周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进口有害废物的犯罪行为,根据1979年《刑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31日发布《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固体废物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具体规定。
该解释的发布对当时实践中审理走私固体废物案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今天的审判实践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已普遍认可走私固体废物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 1997年刑法对走私固体废物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出了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没有对走私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做出明确规定,但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比之固体废物有过之而无不及,法无明文规定不利于对走私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行为的处罚。
为此,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在《刑法》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走私废物罪的构成分析(一)走私废物罪的客体特征。
关于本罪的客体,有不同的表述。
有的表述为本罪既侵犯了海关对废物进境的监管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对废物的管理制度[1]。
有的表述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废物进出口的管理和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2]。
以上表述都不能揭示出走私废物罪的本质。
将境外废物走私入境,必将破坏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为主的国家有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易中对废物的管理制度。
因此,走私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其主要侵害的是国家有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废物。
所谓“废物”,包括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防治法》(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八十九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废物作不同的分类。
如按照产生来源和对环境污染的危险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三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11月7日下达《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通知》规定,国家对废物进口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另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根据《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管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还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都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换言之,即使进境的废物在客观上属于国家允许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只要行为人是以走私的方式将其运输进境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所谓“境外”废物,是指在境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的废物。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境外的废物,如果是将境内的废物走私出境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亦即走私废物进境的行为。
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废物非法入境的规定。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入境,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申请进口废物的单位必须提交进口废物申请书和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报国家环保部(原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
如果行为人不遵守有关申报、审批规定,将废物运输进境的,就是违反了国家规定的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逃避海关对境外废物进口的监督、管理、检查,以及对经批准进口的用作原材料的境外废物依法征收关税的活动。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具体包括:(1)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将国家禁止进口或者限制进口的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2)以隐瞒、虚报或者其他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或者限制进口的废物通关运输进境的行为。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61管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
虽有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如在其他货物中不慎夹带废物),但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不构成本罪;虽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但违反的不是海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非法进口废物规定的(例如行为人非法运输进境的物品不是危险物品),也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危害行为具有与其他走私犯罪不同的特征,即具有单向性。
换言之,只有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走私进境的行为,才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特征。
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走私出境的,不能构成本罪。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废物进境危害我国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
但在国际范围内,一国也有保护他国环境的义务,《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各国自然环境。
因此,对于走私废物出境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虽不能按走私废物罪处理,但若涉税,可以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若不涉税,可以根据海关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走私废物罪的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在实践中,由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特殊性,走私废物的犯罪行为一般都是由单位或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这些单位主要指那些因其经济行为产生危险垃圾以及那些利用和清除危险垃圾的公司和企业。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境的废物,或者明知是国家限制进境用作原料的废物,仍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进境。
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其运输进境的是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或者确实不知其所运输进境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而擅自进口的,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难以区分的情形是:在走私限制进境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如果行为人在主观判断上不能确定自己所运输进境的是限制进境用作原料的废物还是应税货物,这时应该如何处理?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可能是限制进境用作原料的废物,但不能明确肯定是废物,同时也不能明确肯定是应税的普通货物物品,行为人又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将废物非法运输进境的情形,应定走私废物罪。
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实际是走私废物罪的间接故意,应构成本罪。
若行为人主观上判断是应税的普通货物物品,但实际上是限制进境的用作原料的废物,这时应根据行为人主观故意,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