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换证标准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1月30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肉食品市场管理,防止病害肉、注水肉进入市场,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农场和林场等单位,因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等原因目前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确有困难的,可暂缓实行生猪定点屠宰。
单位和个人供自己食用的生猪屠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畜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要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便于兽医卫生检疫的原则,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封闭的场院和清洁水源;(二)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专用屠宰器具;(三)屠宰间的地面、墙裙用无毒不渗水材料制成;(四)有病害肉和屠宰废弃物、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申请定点,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由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定点条件,并征求同级畜牧等有关部门意见后,颁发定点屠宰证。
除本办法第二要第二款和第三款另有规定的外,未取得定点屠宰证的,不得屠宰生猪。
湖北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b类)
湖北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B类)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1
2
3
4
现场审核日期:年月日;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参加人员:商务部门、农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注:此页复印使用;现场审核时将此表填写完整并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5
填表说明
1.依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简称《设置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立条件、屠宰与检验等方面要求,特制订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审核标准,适用于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清理审核。
2、本表审核结论设为“符合”、“不符合”。
其中:
(1)当审核项目与标准完全相符的,该项目判为“符合”。
(2)当审核项目与标准基本相符,但对最终产品质量安全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该项目判为“符合”。
(3)当审核项目与标准不相符,该项目判为“不符合”。
6。
原商务部生猪屠宰法规标准体系
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九部委):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审核清理范围:所有定点屠 宰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订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 管理办法。2012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 会同九部门设计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 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等;完成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 要坚决杜绝将达不到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定为小 型屠宰场点的做法。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
(三)“销毁印章”:用于人畜共患的烈性传染病生猪和肉尸、人畜共患寄 生虫病生猪和肉尸、死亡原因不明的尸体、瘦肉精和其他药残超标的生 猪及其产品、肿瘤肉尸及其内脏、尿毒症肉尸及其内脏、脓毒症肉尸及 其内脏、严重变质的生猪产品等; (四)“复制印章”:用于母猪、晚阉猪肉等肉品进行深加工的标识印章。
24
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清理)
1、质量控制 SB/T 10396-201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 质等级要求 GB/T 20094-2006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 注册管理规范 SB/T 10660-2012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30
我国屠宰标准体系
2、品质检验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 害化处理规程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GB 18393—2001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A /B 屠宰厂(场)/点 N9 N10 N11 N12 N13 N14 肉品生产日期
N1 N2 N3 N4 N5N6N7N8 定点屠宰代码 N15N16 批次号 N17 N18 N19 N20 屠宰生猪编号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申请,通常需要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屠宰场规模和设备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
2. 审核初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同时初步评估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条件。
3. 实地考察:相关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屠宰场的具体设施、运营情况、环境污染风险等情况。
4. 听证会:在审核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能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利益相关方、业内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听取他们对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意见和建议。
5. 综合评估:根据初审、实地考察和听证会的结果,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条件,以及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6. 编制审批报告:相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编制审批报告,对申请企业的设立申请作出建议。
7. 审批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审批报告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批准该企业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
8. 审批通知: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审批通知,说明审批结果,并告知需要办理的后续手续和管理要求。
以上是一般的审批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申请人在申请前应详细了解当地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积极配合
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调查工作。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范本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管理,提高屠宰品质,保障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畜禽定点屠宰厂指经批准的具备屠宰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畜禽屠宰行为的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包括公办、民办及合资的畜禽定点屠宰厂。
第四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屠宰活动,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依法申请审批,并获得审批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申请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四)畜禽屠宰的设备条件和技术能力证明;(五)屠宰区域规划图;(六)环保和安全设施计划;(七)相关人员聘用合同及身份证明;(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申请审批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提交申请材料;(二)审查申请材料;(三)组织现场检查;(四)评定结果;(五)作出审批决定;(六)发放审批证明;(七)公告审批结果。
第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申请审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审查标准和要求第九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查标准和要求如下:(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条件;(二)屠宰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技术条件和安全措施;(三)屠宰区域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卫生和防疫设施;(四)从业人员具备健康证明和相关岗位培训证明;(五)环保和安全设施符合要求,并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如经现场检查,发现屠宰厂存在不符合审查标准和要求的情况,应要求整改。
整改期限为30个工作日,整改后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监管和执法第十一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法,配合检查、抽查等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责令停产整改;(二)罚款;(三)吊销许可证;(四)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5〕218号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5〕218号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局(委):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监管工作,确保肉品安全和有效供给,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按照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安排部署,全省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有序推进,目前,全省市级生猪屠宰监管职责已基本调整到位,但大部分县级调整进展较为缓慢,与国务院和农业部、省上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是国务院深化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
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关精神要求,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做好本地区职责划转情况汇报,努力争取党、政领导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本地区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及时划转和配置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
已经完成市级职责调整的,要加强对县级职能调整的督促督导;已印发调整方案的,要尽快完成交接工作;尚未完成市级职能调整的,要向当地政府积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机构编制、商务等部门,沟通情况、制定方案,确保全省在6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市、县生猪屠宰监管职能调整,建立起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的畜禽屠宰监管新体制。
二、深入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2012年,我省按照商务部、农业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由于职能调整等原因,目前我省还有2165家屠宰厂(场、点)处于延期整改状态。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换证标准
2.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3
设备要求
检验设备
应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检验设备
1.《条列》第十三条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文件
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列》第十三条
查看文件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二)
2.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查验
2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4.2.5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1.《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审批流程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审批流程一、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三、办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申报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申报材料:(一)申请设立:1、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书面申请;2、拟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3、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选址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5、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布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6、拟用生产用水检验报告;7、拟聘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8、拟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9、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二)验收及发证:1、生产用水检验报告;2、厂址及周边环境布局平面图、总体布局平面图;3、屠宰设备清单、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处理设备清单;4、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7、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管理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台帐等情况)(附照片);8、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操作规程;注:1、换发证企业需提供原由政府批准设立屠宰场文件或政府定点编号文件;改建、扩建企业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依据
(二)我省乡镇临时许可的有关情况
目前,全省乡镇屠宰厂(场)342个,已取 得临时许可的乡镇屠宰厂(场)181个,临 时许可覆盖率达53%。年底前,全省乡镇屠 宰厂(场)临时许可覆盖率力争达到80%。
四是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 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 质检验人员。(《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 管理规定》一、二型不少于10名检验员,三、四 型不少于5名检验员) 五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 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应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 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 消毒药品) 六是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 施;(焚烧炉或化制机) 七是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报材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建设(规划)证 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 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 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 件等10个材料。
4、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的条件 一是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一是与屠宰规模相适 应的充足水源;二是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 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一 是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 范》的规定;二是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 合国家规定要求(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三是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A第四条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五条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
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生猪屠宰企业有多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按照每个屠宰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认定A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AA和AAA的,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
符合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审核意见,对于申请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予以退回,由企业重新提出相应等级认定申请;认为申请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争议的,可以组织听证会或者针对具体问题现场复核;经充分征求意见后确定申报企业的等级,发放相应等级证书和标志牌,授权其使用等级标识,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分级认定结果及时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认定结果统一报送商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已经通过等级认定一年以上,并且符合更高等级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认定高一等级,并由相应部门按照新的的监督检查;协助生猪产品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模版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模版一、目的与背景本制度旨在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厂的审批流程,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畜禽产品质量的提升和食品安全的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建设或运营畜禽定点屠宰厂的企业。
三、申请审批流程1. 企业提交申请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 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屠宰设备详细清单等;(2) 畜禽产品安全管理制度;(3) 违法违规记录及整改情况;(4) 卫生安全控制计划和操作规程;(5) 具备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名单。
2. 材料审查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2) 是否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 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4)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记录及整改情况。
3. 现场调查与核查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场地、设备、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调查与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现场卫生状况;(2) 设备是否符合卫生安全标准;(3) 畜禽产品的处理和储存条件;(4) 企业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 综合评估与意见反馈主管部门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调查结果,综合评估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畜禽定点屠宰厂的要求,并向企业反馈审批意见。
5. 审批决策与许可证发放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企业申请建设或运营畜禽定点屠宰厂,并在审批通过后给予企业许可证。
四、审批准则1.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企业需符合国家、地方有关畜禽定点屠宰厂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
2. 具备相关资质人员申请企业需要配备具备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屠宰作业人员等。
3. 设备符合标准要求申请企业的设备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屠宰设备、冷冻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
4. 严格的卫生安全控制措施申请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卫生安全控制计划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自查、内审和外审。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日期:202x年08月26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50317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9959.1鲜、冻片猪肉gb/t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3分部位分割冻猪肉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t20799鲜、冻肉运输条件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202x4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ny/t909生猪屠宰检疫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10396的本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2资质等级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具备定点屠宰的基本要求和各项屠宰条件所达到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用“a”来表示等级。
4资质等级认定的依据和等级划分4.1资质等级认定依据依据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与分割工艺、检验检疫、质量控制、产品运输、产品质量八个方面要求。
4.2等级划分生猪屠宰厂(场)资质等级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
aaaaa 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部应当加强屠宰企业日常信息统计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要求在全国畜禽屠宰 行业管理系统填报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审核,加强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四)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包括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运载工具);
(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明;
(七)排污许可证或者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或者符合排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
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 销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应当书面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审查,以书面形 式答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通知-内府办函[2011]45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通知内府办函[2011]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川办发[2011]9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屠宰加工业发展水平,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确保猪肉食品安全,决定对全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重新换发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对象《条例》施行前,全市已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厂(场)。
二、申报期限(一)换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证(简称A证)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
(二)换发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许可证(简称B证)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30日。
三、换证条件申请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等方面的要求,远离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及畜禽养殖等场所。
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经相关资质部门检验,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建筑要求和工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防疫规定,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建筑和布局符合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全文及附表-V1
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全文及附表-V1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饮食品质的关注度增加,消费者在选择肉类产品的时候也更加谨慎和挑剔,要求生猪肉品质安全、卫生保障。
而生猪屠宰场是生产生猪肉的重要环节,对于生猪屠宰场的设置要求也相应提高。
为此,根据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结合市场需求和社会实际,制定了如下的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一、审查内容(一)生猪屠宰厂场选址1. 生猪屠宰厂场应选择在规划区内,不得侵占农村、林地、水土资源和城市建设用地等其他用途的用地;2. 生猪屠宰场所在地离城市、居民区、饮用水水源、水土保持区和农业生产区等重要区域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3. 生猪屠宰场应向着污染源分散的方向远离城市建设用地、居民区、饮用水水源、水土保持区和农业生产区等重要区域;4. 生猪屠宰场场址周边应该不存在有毒有害、污染源及重要生态保护区等对生猪屠宰场有影响的环境问题。
(二)场所规模1. 根据城市规模、畜禽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规模的生猪屠宰场;2. 考虑到生产和环保需求,生猪屠宰场的规模应该与环保设备匹配,不超过当地畜禽规模的六倍;3. 生猪屠宰场的基础设施、排污系统、消毒设备等应与规模相适应,确保工艺流程顺畅,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设施布局1. 生猪屠宰场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生产需要严格验收,合格后经有关部门审核才可投入生产。
2. 生猪屠宰场应有健全的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对所有的生产活动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达到生产规范标准,并有相应的记录。
3. 生猪屠宰场的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有完善的消毒、防疫和污染控制设施。
(四)职工培训和管理1. 生猪屠宰场应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员工,完善的职业培训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专业素质。
2. 生猪屠宰场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职业卫生保护、安全保障等。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北政办〔2016〕4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北政办〔201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5号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2008第1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和换发证管理(一)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涠洲岛旅游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提交《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发证申请书》,待审(复)核通过后,依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严格按照每场(点)“一证一牌”,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场证书和标志牌。
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及时组织屠宰行业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评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分别报请市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
(三)合浦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由合浦县政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工作流程(一)企业申请。
县级以上规模生猪定点屠宰厂要于2016年3月10日前按照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及环保局联合审核意见完成整改,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提交整改报告,申请审查整改情况。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模版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模版一、审批的目的和依据1. 目的:为了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申请审批流程,确保畜禽定点屠宰厂的合法合规运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利益。
2. 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畜禽定点屠宰厂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等。
二、申请审批主体和权限1. 申请主体:畜禽定点屠宰厂所有者或法定代表人。
2. 审批权限: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负责,具体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行政分工确定。
三、申请审批流程1. 提交申请:畜禽定点屠宰厂所有者或法定代表人根据规定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给审批部门。
2. 预审材料审核:审批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实是否齐全、符合相关要求。
3. 现场勘查:审批部门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查验场地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设备设施是否齐全完好,环境是否卫生无害等。
4. 技术评估:审批部门可能会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的技术能力和操作流程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综合评估:审批部门综合考虑预审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技术评估的结果,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
6. 审批决定:审批部门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畜禽定点屠宰厂所有者或法定代表人。
7. 监督检查:审批部门将对已审批的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四、申请材料要求1. 申请表:按照审批部门要求填写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资质:畜禽定点屠宰厂所有者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法人资质证明文件。
3. 场地规划和建设用地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4. 建筑设施图纸:畜禽定点屠宰厂的建筑设施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5. 设备设施清单:畜禽定点屠宰厂设备设施的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
6. 卫生和环保措施:畜禽定点屠宰厂的卫生和环保措施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畜禽定点屠宰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检验检疫制度、质量控制流程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以下简称《通知》),分解审核清理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制定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以下简称《旬报表》);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九部门制定了《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申请书》、《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认真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填写《自查表》,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自查表》与《申请书》一同提交当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自查表》和《申请书》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审核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现场审查,填写《审核表》。
审核人须对照《审核表》项目逐一审核,确认每一项是否符合条件标准,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所有申报企业的全套材料(包括《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审核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现场审查,填写《审核表》,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审核合格、取缔定点屠宰资格或责令限期整改的明确意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全套材料(包括市、县(区)两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商务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害化处理设备
应配备符合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规定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
4
人员要求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检验人员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条例》第八条第(四)
现场查验
屠宰设施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4.1
现场查验
应有急宰间、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条列》第八条(二)(六)
现场查验
清洗、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6
屠宰要求
操作规程
宰中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1.《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2.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
7
检验要求
检验岗位
消毒设施
1.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2.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五)
2.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4.6.4.3
现场查验
3
设备要求
生产设备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
厂(场)设立
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条例》第五条
查看《设置规划》相关要求
厂址选择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7
检验要求
不合格产品处置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现场查验
厂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
现场查验
2.《实施办法》第七条(一)
查验半年内《生产水检验报告》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布局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1.《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二)
2.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查验
2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4.2.5
1.《实施办法》第十七.
2.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3.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现场审核日期:2010年月日;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参加人员:商务部门、农业(畜牧)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注:此页复印使用;现场审核时将此表填写完整并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检验方式
1.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2.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章、证使用
《实施办法》第七条(四)
现场查看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5
管理要求
制度与记录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条列》第十二条
2.《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条列》第十三条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文件
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列》第十三条
查看文件
宰 1.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
2.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1.《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GB/T l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检验内容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1.《实施办法》第七条
2.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3
设备要求
检验设备
应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检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