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炭开采行业PEST和SWOT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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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开采行业分析

现在虽然煤炭的重要位置已被石油所代替,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石油的日渐枯竭,必然走向衰败,而煤炭因为储量巨大,加之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煤炭汽化等新技术日趋成熟,并得到广泛应用,煤炭必将成为人类生产生活中的无法替代的能源之一。而煤炭开采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图1:各种矿山占我国煤矿产量比重

26295

煤炭生产矿山总数 57.9%

小矿 40.0% 小型矿山

1.5% 中型矿山

0.5% 大型矿山

比例 类别

小煤矿是指年生产能力30万t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包括国有小煤矿和乡镇煤矿、私营煤矿。由图1可以看出,在我国,小煤矿在整个煤炭开采中占据非常大的比例。众所周知,我国的小煤矿有着很高的事故率,所以本文通过PEST来分析我国小煤矿事故频发的原因。

1政治因素

1. 1国家“关闭整顿、资源整合”政策对小煤矿带来负面的影响

国家“关闭整顿、资源整合”政策的固然很好,但由于地方政府执行上一刀切的现象严重,从而导致了煤矿经营者的短视行为。特别是国家政策的不稳定,例如,贵州省1996年要求小煤矿最低产量要达到5 000 t, 1998 ~2000 年则要求达到1 万t,到2001~2006年的3万t,再到要求从2007年年底至2008年要达到9万t,这样频繁的政策变化,小煤矿经营者无法适从,狂躁不安,一方面尽量减少安全和技术投入;另一方面就是为尽快收回成本和受利益的驱使而疯狂超产。同时,小煤矿刚刚进行技术改造,购进新设备,但由于政策变化太快,设备和技改又不再符合新标准,造成小煤矿在安全投入上的极大浪费。一些地方政府实行煤矿安全事故“牵连制”,如果一个煤矿发生了安全事故,所有的煤矿都停产整顿。国家或地方政府要召开一个重要会议,害怕煤矿安全事故在大会期间发生而要求煤矿停产,小煤矿每年的正常生产时间平均只有8个月,其余1 /3的时间处于停产状态。这些停产容易造成矿井被淹、巷道塌冒、瓦斯富积等严重问题,重新恢复并确保安全则需要投入很多,难度很大,而且在停产期间,煤矿井下设备得不到应有的维修,给煤矿恢复生产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原来安全生产的煤矿在经过一定时期的停产后也就变成生产不安全的煤矿了。例如,在中共中央召开“十七大”期间,由于大

多数小煤矿停产,在闭会恢复生产后,山西省10月22日、24日至28日每天都发生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多达40多人,这都是停产所带来的安全事故。这也是政策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所以,国家对小煤矿“关闭整顿、资源整合”政策反而给小煤矿安全状况带来更大的不安全因素。

1. 2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我国虽然建立起了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基本框架和体系,改善了煤矿经营的法律环境。但是,法律体系建设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法律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细则,条款的实用性很差,这也是造成煤矿安全难以监管的重要原因。

1. 3我国煤炭行业管理体制给小煤矿安全所带来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煤炭行业管理体制最突出的问题是多头管理、权责不明晰、行政干预严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管理机制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严重脱节。政府对煤炭行业的管理过于繁杂、行政手段过于直接、政府计划特色过于浓厚,严重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脱节,制约了煤炭行业的发展,也影响到了煤矿企业对安全负主体责任制度的落实。二是现行管理体制本身的缺陷。中央提出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管理机制由于体制本身天生所存在的缺陷:由于国家机构和人员的限制,难于做到“监察”;地方政府由于与煤矿企业利益相关,很难做到有力“监管”;大多数小煤矿由于受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的限制,也很难“负责”。因此,整个管理体制难于落到实处。三是多头管理,权责不匹配。参与煤矿行政管理的部门众多,主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煤炭局等,各职能管理部门权责划分混淆,矛盾突出,各部门职能重叠和责任推委的现象同时并存,例如,煤炭工业局负责发放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而煤监局又发了“煤炭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只是在煤炭局所发两证前加上“安全”二字。

2经济因素

在我国经济持续较为快速增长的带动下,煤炭需求快速增长,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拉动价格的上调,煤炭生产的利润空间加大,超负荷生产成为获取更多利润的手段。一些已取缔的小煤矿也死灰复燃,违规开采,忽视安全。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从2001年至2003年,全国原煤产量的累计增长高达7. 38亿t,这些增长大部分建立在各类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基础上。2006年,在全国年产100万t以上的250多个县(市、区)中,明确超产的县(市、区)就有66个,特别是小煤矿云集的西部地区,比如新疆,几乎全部超产;贵州26个县(市、区)就有22个县(市、区)超产,陕西、云南、重庆和四川的超产情况也比较严重。煤矿的超产即使照章操作,也容易造成人员和机器设备的疲乏,导致事故的发生。自从2008年国家严抓非法小煤矿开采后,数以千记的小煤矿被迫关闭,从2008到今年煤矿遇难人数也持续大幅度下降。另外,煤价近些年的持续走低,也让很多资本和人力远走其他行业,这也是煤矿事故减少的重要因素。

3社会因素

3. 1社会意识和价值观念对小煤矿安全管理的影响

政府官员在我国多层级的、多方参与的委托-代理关系的行政管理中所表现出来的“经济人”和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就是比较突出的表现。首先从监管上看,政府与监察部门,上级与下级之间存在一定的委托- 代理关系。理论上,县级和镇级的地方政府是煤矿安全问题的监管者,理应维护国家安全生产的权威,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但实际上,他们也经常将自己的利益放在这种经济关系中,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贫困的西部地区,由于地方政府与乡镇煤矿有着割舍不开的经济利益关系(比如乡镇煤矿给地方政府解决财政收入的问题,帮助地方政府解就业问题等) ,往往这种经济厉害关系超过了安全因素,他们维护乡镇煤矿的利益,小煤矿的安全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的排查。

其次从煤矿所有权关系上,也存在多方委托-代理关系,煤矿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就有动机脱离职责追求自己的某种或某些目标。煤矿所有者和煤矿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所有者更多地追求利润,经营者更多地承担煤矿事故所带来的刑事责任) ,在对煤矿安全投入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就会存在分歧,如果这种分歧得不到很好解决,就有导致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

3. 2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关于小煤矿的各种关系中,最为重要和对煤矿安全生产影响最为大的关系是小煤矿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行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也最为明显。小煤矿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政府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煤矿经营者和煤矿工人,这些利益相关者在煤矿安全生产和经济厉害关系方面存在一定偏差和不一致性。

4技术因素

不少的煤矿专家对引发矿难的隐患因素排序是: ①煤炭的赋存条件。赋存条件好容易开采,事故必然减少。如美国60%以上的是露天煤矿。②开采技术装备。装备水平高,监测监控准确,装备能够控制着事故的发生。如神华集团昌汉沟煤矿全部采用6 m高先进的液压支护全自动割煤机械系统,一个长300 m的采煤工作面,年产原煤500多万t,并实现零死亡。③管理,专业人才素质高,管理科学,人心顺畅,提高效率减少事故。

虽然经过近几年对小煤矿的大力度整顿技改,但全国小煤矿综采机械化程度仍然十分低下,至于2007年7月,我国尚存1. 7万多处小煤矿。真正能达到综采技术装备的共有132个,只占到总矿井数量的0. 78%。除山西、内蒙、河南、陕西、新疆有极少数综采矿井外。其它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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