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规定了护士的职业素养、职责、权利和义务,依法管理护士队伍,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有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提供健康服务为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一)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二)遵守医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三)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执业巡查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其他非和工作相关的活动;(五)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自身的人身安全;(六)配合对患者的医疗活动进行研究,提供协助和参与。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护士有以下权利:(一)平等就业,不受歧视;(二)依法接受护理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三)依法开展护理活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四)依法获得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五)依法参加护理相关的评审、考试和职称评定;(六)依法获得休假、医疗保健和其他社会保障;(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护士有以下义务:(一)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二)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四)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五)保护医疗设备和资源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六)保守患者的隐私和医疗机密;(七)依法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章护士的管理第六条国家对护士队伍实行管理,并建立护士注册制度。
护士应当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相关证书方可从事护理工作。
第七条护士应当履行护理职责,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护理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护士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保障护士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护士的职业发展第九条护士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参加不同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职业水平。
第十条在护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护士,经评定可以晋升职称或获得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护士在行使职责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护士工作的管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士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勤勉、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护士应当具备医德、医德、职业操守,保持适度保健,细心负责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护士应当具备按照职责履行一般急救、危重病人护理等急救技能。
第六条护士应当以服务为宗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优质、方便、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护士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八条护士不得泄露与病人有关的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取得、使用、泄露病人的通信、信息资料;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非法传播、非法销售病人的信息。
第九条护士应当积极参加医学、护理技术、卫生管理等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护士职业资格制度。
第二章护士职业资格第十一条护士职业资格分为初级护士、中级护士、高级护士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初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初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初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三条中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中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四条高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高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高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五条护士职业资格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进行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护理实习经历,是指护理专业学校规定的护理实践教学和临床实习。
第十七条护士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十八条护士职业资格的审核、颁发、使用等相关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一)执行医师的诊疗计划,进行各种护理操作;(二)观察、记录、报告患者的生命体征、症状、反应等情况;(三)进行健康教育、心理支持、情感沟通等;(四)协助医师进行体格检查、采集标本、实施治疗等;(五)管理、使用、维护护理设备、器械、药品等;(六)参与医疗质量管理、感染控制、安全防范等工作;(七)参与护理科研、教学、培训等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意愿,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利益,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八条国家倡导社会各界尊重和关爱护士,支持和参与护理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干扰护士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护士有权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依法从事护理活动。
第十条护士有权根据患者的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护理计划,并在医师指导下实施。
护士有权对患者的护理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报告,并参与医疗质量管理、感染控制、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十二条护士有权参与护理科研、教学、培训等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按照规定申请和获得相应的职称和职业资格,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拒绝违法或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护理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投诉或举报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医师的指导,与其他医务人员协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护士的权益,根据《护士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职业道德,恪守职业操守,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第四条护士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患者的护理工作,维护患者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五条护士应当具备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护士应当保守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滥用患者的信息。
第七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遵循患者的治疗决策,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治疗。
第八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医疗质量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护理职业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
第二章护士的权益第十一条护士有权获得公平的报酬,享受与工作量和质量相适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护士有权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包括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护士有权获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不受歧视和侮辱。
第十六条护士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投诉和申诉。
第三章护士的义务第十七条护士应当按照医嘱和护理计划,提供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素质,与患者和家属友好沟通,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第十九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护理质量评估和改进工作,提高护理质量。
第二十条护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护士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滥用患者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医疗质量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工作。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执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的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护理活动是指在医师指导下或者按照医师诊疗方案,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护理、基础护理、特殊护理等服务的活动。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护士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士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护士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保障护理事业的发展,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和能力,保障护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护理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护士执业登记制度。
具备执业资格的护士应当在首次执业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按规定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未经登记或者登记信息失效的,不得从事护理活动。
第九条国家实行护士职称评审制度。
具备执业资格的护士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职称证书,并按规定进行职称注册。
第十条国家实行护士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护士专业技术岗位,并按规定进行岗位管理。
国家实行护士考核评价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所属护士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岗位调整、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奖惩等的依据。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护士执业范围和标准制度。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护理专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制定和发布护士执业范围和标准,并定期修订。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护士职业道德建设制度。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护士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引导和督促护士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素养。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理活动是指护士根据医嘱或者按照诊疗规范、护理规范、操作规程等规定,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指导、疾病预防、疾病监测、疾病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四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护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理事业的发展,促进护理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护理水平和能力。
国家对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或者特殊困难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优秀护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护士资格第七条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四)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五)通过国家统一的护士资格考试;(六)取得国家认可的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职称等级。
初级护士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护士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护士应当具备硕士以上学历。
具体的职称评审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护士执业证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申请领取或者换领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分正明;(二)学历证明;(三)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四)其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并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或者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或者换领护士执业证书,并告知申请人。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护士条例是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和职责,并保障患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护士条例的全文内容,包括护士的基本要求、职业行为准则、职业权益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
一、护士的基本要求:1.1 学历要求:护士应具备相应的护理专业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
1.2 技能要求:护士应具备扎实的护理技能,包括熟练掌握基本护理技术、疾病诊断与处理、急救技能等。
1.3 专业素养要求:护士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护士的职业行为准则:2.1 尊重患者权益:护士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患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2.2 保守医疗秘密:护士应严守医疗秘密,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和病情信息。
2.3 提供安全护理:护士应确保护理操作安全、有效,遵守感染控制规范,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护士的职业权益保障:3.1 工资福利保障:护士应享受与其职业地位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3.2 职业发展机会:护士应有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有权参加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3.3 工作环境保障:护士应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有权拒绝超负荷工作和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4.1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护士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职业禁止等。
4.2 追究责任:对于因护士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护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3 专业监督:护士应接受护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职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其他规定:5.1 护理研究与创新:护士应积极参与护理研究和创新,提高护理质量和效果。
5.2 护理质量评估:护士应接受护理质量评估,不断改进护理服务质量。
5.3 护理机构管理:护士应遵守护理机构的管理规定,维护护理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总结:护士条例的全文内容涵盖了护士的基本要求、职业行为准则、职业权益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护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备相关资格并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参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护士的专业水平和待遇。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用他人护士执业证书或者伪造、涂改护士执业证书的;(二)擅自开展护理活动,严重危害患者安全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给患者造成重大伤害的;(四)其他违反护士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2、《护理职业道德准则》3、《护士执业培训标准》4、《护士岗位职责》5、《护士技能评定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护理活动:指护士根据医嘱和护理计划,对患者进行身体护理、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2、护士执业证书:指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合法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3、护士法律法规:指与护士执业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文件。
4、护士岗位职责:指护士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应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5、护士技能评定标准:指护士技能水平评定的参考标准和要求。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艰难:护理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
解决办法:合理规划护理工作,优化人员配置,加强团队合作。
2、艰难:患者对护理工作不理解,意见投诉较多。
解决办法:加强患者沟通与教育工作,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3、艰难:护士执业证书管理不规范,存在伪造和冒用现象。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护士执业证书管理制度,加强证书真伪鉴定。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患者权益,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具备医学、护理学知识和临床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履行护理职责,维护患者权益,提供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也可以从事护理教育、科研、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第二章护士执业第七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护士编制。
第八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九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落实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加强与其他医疗卫生人员的协作。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职业风险防控机制,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护士权益第十二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享受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行使工会权益。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依法参与护理质量管理和工作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护士有权依法参与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调查,维护自身和患者的权益。
第十六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专业技能。
第四章护士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七条护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违反护理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二)严重侵害患者安全和权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虐待、遗弃患者的;(五)故意隐瞒或者伪造医疗卫生信息的;(六)进行非法行医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行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提升护理服务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包括注册护士、助理护士和护理实习生。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护理伦理准则,履行护理职责,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护士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护理水平。
第五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第六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护理质量评估和质量改进活动,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护士有权依法参预医疗决策和护理计划的制定,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护士有权拒绝违法指令和不符合护理规范的工作安排,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护士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护士有义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十二条护士有义务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保守机密。
第十三条护士有义务与患者和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解答疑问,提供必要的护理指导。
第三章护士的执业管理第十四条护士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执业注册证书,严格遵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五条护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得擅自住手学习。
第十六条护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护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道德考核,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保持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护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事故应急演练和技能竞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护士的职业发展第二十条护士应当依法享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权益,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等原因受到歧视。
第二十一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科研和学术交流,提升专业水平。
第二十二条护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称评定,获得相应的职称。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护理活动是指在医师指导下或按照医嘱,对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过程中的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进行健康教育、生活照料、基础护理、特殊护理、急救等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护理事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事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事业的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保障护理事业的发展,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和能力,保障护士的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护理事业。
第七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尊重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九条国家实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
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执业注册,并按期更新注册信息。
未经执业注册或者超出注册范围从事护理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国家实行护士职称评审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护士按照规定授予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并进行定期考核。
职称评审应当以实践能力为主要依据,注重考核专业知识、技能、素养和业绩。
第二章护理活动(一)以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的健康和利益为首要考虑;(三)根据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护理计划,实施个体化、全程化、连续性的护理;(四)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防止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发生;(五)尊重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的意愿和选择,保护其隐私和保密性;(七)与医师、药师、技师等其他医疗卫生人员协作,形成有效的医疗团队,共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医院护士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护士的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在岗护士,包括正式护士、合同护士、进修护士等。
第三条医院护士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护士,提高护士待遇,保障护士权益。
(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护理安全。
(三)科学合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四)公平公正,奖惩分明,激发护士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护士资格与准入第四条护士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三)具备扎实的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护士的准入程序:(一)护士应聘时应提交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
(二)医院对护士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面试。
(三)面试合格者,由医院进行岗前培训。
(四)岗前培训合格者,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护士岗位职责第六条护士岗位职责:(一)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护理安全。
(二)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护理评估,制定护理计划。
(三)负责患者的日常护理,包括生活护理、病情观察、用药护理等。
(四)协助医生进行诊疗工作,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
(五)参与护理科研和教学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六)做好护理文件记录,保证护理信息的准确性。
(七)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医院形象。
第四章护理质量管理第七条护理质量管理目标:(一)提高护理质量,确保患者安全。
(二)降低护理差错发生率,提高护理满意度。
(三)加强护理团队建设,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第八条护理质量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护理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护理人员的职责。
(二)加强护理培训,提高护士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开展护理质量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四)建立护理质量监控指标,定期进行考核。
(五)开展护理质量改进活动,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第五章护士培训与教育第九条护士培训与教育目标:(一)提高护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护士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护士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规范护士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护士权益;(二)依法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三)科学合理,提高护理质量;(四)持续改进,促进护理事业发展。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注册、执业、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护士资格与注册第五条护士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申请护士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护理专业学历或者通过护理专业资格考试;(三)身体健康,符合护理工作要求。
第七条护士资格的取得,应当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护士资格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第九条首次注册:(一)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护士资格后3年内向注册机构申请首次注册;(二)注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第十条延续注册:(一)护士注册有效期为5年;(二)护士应当在其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延续注册;(三)注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变更注册:(一)护士变更执业地点、执业机构的,应当向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二)注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注册。
第十二条注销注册:(一)护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1.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2. 受到刑事处罚的;3. 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护理工作的;4. 不符合护士执业条件的;5. 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护士注册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注册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章护士执业第十四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护理规范和职业道德。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包括注册护士、助理护士和初级护士等。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护理职责,提供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护理水平。
第五条护士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取和使用患者的相关医疗信息,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
第七条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医疗团队的工作,与医生、药师、技师等密切合作,共同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护士有权要求患者和家属尊重护士的职业尊严,不得侮辱、恐吓或伤害护士。
第九条护士应当按照医嘱和护理计划,认真执行护理任务,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康复。
第十条护士应当及时报告患者的病情变化,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和护理。
第三章护士的执业管理第十一条护士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严格遵守执业范围和执业标准。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执业登记,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四条护士应当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并尊重患者的选择权。
第十五条护士应当妥善处理与患者和家属之间的关系,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第四章护士的职业道德第十六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虐待或侵犯患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护士应当保守患者的秘密,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保持职业操守,不得从事与护理职业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护士应当尊重医疗伦理,不得参与非法或不道德的医疗行为。
第二十条护士应当积极参与职业道德的学习和宣传,提高职业道德意识。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护士条例》是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护士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该条例对护士的职责、权利、培训、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护士的职业素质和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一、护士的基本职责1.1 履行护理职责:护士要按照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护理操作规范,认真履行护理职责,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1.2 保护患者隐私:护士要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擅自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确保患者的隐私不受侵犯。
1.3 提高专业水平:护士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
二、护士的权利保障2.1 享有合法权益:护士有权享受与其职业身份相适应的待遇和福利,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
2.2 职业保护:护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暴力或者侵害时,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2.3 参预管理决策:护士有权参预医疗机构的管理决策,对护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维护护士的权益。
三、护士的培训要求3.1 专业培训:护士应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提升自身的护理水平和技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2 继续教育:护士要参加定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跟进最新的医疗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3.3 职业发展:护士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兴趣选择合适的职业发展方向,不断完善自身的职业规划和发展路径。
四、护士的管理规定4.1 职业操守:护士要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操守。
4.2 工作纪律:护士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玩忽职守。
4.3 队伍建设: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护士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建立健全的护士管理制度,提高护士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五、护士的监督与评价5.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护士监督机制,对护士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5.2 评价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护士评价标准,对护士的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评价,激励优秀护士,促进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护士条例全文最新
护士条例全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护士队伍管理,规范护士从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护士执业活动。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保持职业操守,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推动护理人员岗位工资逐步与相关技术、服务、管理水平挂钩。
护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士管理制度,加强对护士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护士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护士执业资格第六条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工作单位进行备案,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拟订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同时根据护理服务需求,协调合理调动护理人员。
第十条对于虚假从业护士,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护士执业资格。
第三章护士执业行为第十一条护士应当遵守职业操守,认真履行职责,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尊重医疗技术规范,严守医疗纪律,不得随意更改医嘱或治疗方案。
第十三条护士应当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护士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保守医疗秘密。
第十五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护士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护士享有依法从事护士执业活动的权利,有权获得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护士有权根据自身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发展需求,进行培训和进修。
第十八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拒绝违法违纪的指令。
第十九条护士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二十条护士有义务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高水准的护理服务。
第五章护士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护理、护士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士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监督执法权力。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承认的护理教育培训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医嘱或者协助医师进行诊疗活动,并提供预防、保健、康复等护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生命,尊重患者的人格、意愿和隐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责任,提高职业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护士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护士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护士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护士信息管理系统,对护士的基本信息、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记录等进行登记、更新和公示。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推广先进适用的护理技术和方法,提高护理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国家对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艰苦边远地区服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优秀护士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者牺牲的护士及其家属给予慰问和补偿。
第二章护士执业资格第九条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方可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为注册护士(RN),中级为主管护师(PN),高级为主任护师(SN)。
具体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在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后的两年内,到具有护理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习,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期满,经实习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一)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二)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证明;(三)拟执业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规范护士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从事护理工作所必需的健康状况;(二)具备相关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能力;(四)持有医学或护理相关专业的学位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护士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负责护理服务的组织、实施和评价;(二)负责患者的日常护理工作,包括病情观察、体格检查、药品给予等;(三)协助医生进行诊疗工作,执行医嘱;(四)开展健康宣教、教育和指导工作;(五)参与科研、教学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护士应当遵守以下伦理规范:(一)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二)保守患者的个人信息,严守职业秘密;(三)不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不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礼品或财物;(四)不参与非法医疗活动;(五)不参与虚假宣传和欺骗患者行为。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士队伍的管理,落实以下措施:(一)制定护士工作制度和规范;(二)开展护士培训和继续教育;(三)组织护士考核和评价工作;(四)完善护士待遇和奖惩机制;(五)加强对护士队伍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护士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护士资格第七条护士应当持有国家承认的护士职业资格证书,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护士职业资格证书应当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二)进行心理辅导,解决患者情绪问题。
第十五条护士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一)患者不配合护理工作;(二)护理设备故障;(三)工作压力大,工作量过大。
解决办法如下:(一)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提高患者的信任度;(二)定期检查护理设备,并及时维修和更换;(三)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负荷,加强团队协作。
附件:1. 护理记录单范本2. 护理操作指南3. 护理常见问题解答法律名词及注释:1. 护士职业资格证书:经国家承认的护士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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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依据护士管理条例制定考核制度
1、护士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必须由有资格的护理人员开展工作,无执业资格和未注册的护理人员不得独立工作,作为实习护士,必须在有资格的护理人员指导下工作,其书写的各种文字记录必须有执业资格护士签字。
实习护士不找有执业资格护士签字,发现一次,扣1分,上级护士不予签字,扣1分。
2、护理人员工作期间必须衣帽整齐,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文明。
要求刘海不过眉,发不过颈,不浓妆艳抹,淡妆上岗。
不带戒指、耳环,手链,脚链,不穿高跟鞋,硬跟鞋,不留长指甲,不涂红指甲(趾甲),发现一处,扣1分。
3、护理工作必须由护士做,护士只能干护理工作。
因超越范围出现问题,如:帮医生转抄医嘱,帮医生签字等,按有关条例处理。
4、当班护士应及时耐心接待入院孕产妇,并合理安排孕产妇,对入院孕产妇作好宣教工作。
(如禁止吸烟,贵重物品自己妥善保管,按护理级别对孕产妇管理,合理饮食和注意事项等。
)如因宣教不当,孕产妇出现误解和医疗纠纷,扣2分。
出现事故,按合同办理。
5、当班护士将孕产妇送入病房,应对相关事项进行宣教,如产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等,逐一进行讲解和示教,使孕产妇明白自己的情况和应该配合医护人员所做的事情以及注意事项,否则,扣2分。
6、主班护士要管理好病房,如发现床单有血迹,没有一周一换,一次性床单使用时间过长,扣2分。
对卫生员管理监督不到位,出现地面不清洁,有污渍,厕所不洁,垃圾桶不洁滋生飞虫等,各扣2分。
7、病房应安静,整洁。
病室陪护一般每个孕产妇留陪护一人,重患(一级护理或特护孕产妇)由护士长特殊安排,但不得超过 2 人。
否则对值班护士和护士长各扣2分。
8、护士操作时必须按照无菌操作要求进行,洗手、带口罩、帽子。
否则扣2分。
9、处置中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的要求,输液加药时要认真检查药品的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杂质和沉淀,剂量是否准确,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签字。
对需避光使用的药品应按要求给予避光处理。
更换液体要签时间和签全名。
否则扣2分。
出现差错事故,按合同办理。
10、因各种原因,未给孕产妇及时更换液体和拔针,而是由家属或孕产妇自己更换液体或拔针,扣2分。
出现输液反应没有及时发现,或病情变化没有及时发现,给病人造成痛苦,后果按合同办理。
11、当班护士,除办公桌处理医嘱、书写交班报告外,其它护士一律不允许坐在办公室或治疗室,否则,扣2分。
12、当班护士应该按照职责经常巡视孕产妇,不断了解孕产妇症状发展趋势和应该随时给予解决的问题,并给予孕产妇以温馨和关爱,使其有家的感觉,能安心进行生产和治疗,否则扣2分。
13、输液室护士应做好病人输液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药品剂量、药品用法、以及输液时间,便与追踪病人,使其在做完治疗后,能及时输上所需液体。
否则扣5分。
14、治疗室护士应做好治疗记录,询问病人有无输液,并做好输液登记,同时即电告知输液室护士做好准备,避免漏输,否则扣5分。
15、护士应做好晨、晚间护理,除了将 T 、 P 、R 、 BP 等基础护理工作做好之外,还应将护士站,输液室,值班室等地卫生打扫干净。
否则扣2分。
16、处置后护士必须将处置台面,地面清洁干净。
一次性物品用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
医用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开,否则扣2分。
17、病房治疗室、门诊治疗室、处置室、门诊手术室、病房手术室,妇门各诊室、急诊室、观察室、应每日进行空气消毒2次,紫外线消毒要保证时间,每次30分钟,并准确记录,便于累计,以确保紫外线灯管的正确使用。
不能涂改,应签全名。
如有消毒无记录,扣2分。
有记录未消毒,扣2分。
有涂改扣2分,不签全名扣2分。
18、护病记录要准确,客观、及时、认真、语言规范。
记录内容应于体温单、医嘱单、患者病情相对应。
不能涂改,应签全名,一处不合格扣2分。
19、体温单要和原始记录相符合,绘制正确,不得胡编乱造。
绘制不正确,扣1分。
凭空捏造,发现一次扣2分。
20、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除外,但要及时记录所用药物及其它治疗过程和抢救时间。
并及时督促医生将口头医嘱改为文字医嘱,不超过6小时。
21、护士在执行各项无菌操作过程中,应戴口罩、帽子,必要时戴手套,否则,各扣2分。
22、护士在执行各项操作过程中,应先急后缓,先无菌后清洁,先清洁后污染,按医嘱完成各项治疗项目,因方便自己将治疗程序打乱,扣2分。
影响到整个治疗过程扣5分。
23、当班护士应坚守岗位,不串岗、不脱岗,工作时间不干私活,不办私事,否则,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