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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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车险服务。

该保险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货车和客车等。

这种保险旨在为车主提供一种全面的保险方案,以保障车辆的安全和车主的财产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障车主对于机动车发生的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点:1. 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或停放期间对第三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的额度一般为五万元,车主可以选择加额保险费将额度提高到二百万元。

2. 车辆损失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期间发生碰撞、擦挂等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或无法维修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辆价值的70%。

车主可以选择购买附加保险将赔偿额度提高到100%。

3. 全车盗抢险如果车辆被盗或抢劫,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市场价值的70%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该保险适用于玻璃因外来物体撞击或者其他因素破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5. 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意外险如果车辆在行驶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因此造成的伤害和身体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6. 其他可能的损失其他可能的损失还包括车损保险、不计免赔险、发动机险等。

车主可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购买。

二、保险费用计算方法车主在选择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时,需要结合车辆的实际状况和保障范围来计算保险费。

其中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车辆品牌和型号不同的车辆品牌和型号的保险费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车型越新、越昂贵的保险费也就越高。

2. 车龄保险费与车龄的相关性并不一定。

在有些情况下,老车型的保险费反而会更高。

而一些车型造型独特,配置优越的老款车型,虽然车龄较长,但保险费则相对较低。

3. 驾驶员的驾龄和记录驾驶员的驾驶经历和驾驶学历等因素也会影响到保险费的计算。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是一种保险形式,可以针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遭受的各种损失进行保障和赔偿。

现在,很多车主都会购买这种保险,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得到一定的补偿和维护。

下面就是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的相关情况与解析:一、保险范围及责任车辆损失综合险属于车险中的一种综合保险,其保险范围一般包括车辆自燃、盗窃、火灾、碰撞、涉水等各种意外损失。

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实际价值和用户所购买的保险金额,来评定赔款数额。

如果车辆被盗,保险公司会根据警方证明进行赔偿;如果车辆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会根据责任划分来决定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

二、保险责任排除虽然车辆损失综合险可以对车辆在遭受意外损失时进行赔偿,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对车主进行赔偿。

比如,车主故意制造事故或者违纪违法,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此外,如果因受损的车辆不及时进行维修,或者因故意隐瞒车辆损伤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影响理赔事宜,保险公司也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在遭遇车辆损失时,车主需要在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在理赔流程中,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经过以及对车辆受损情况的详细描述等。

同时,车主还需要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以及其他与此事故相关的材料。

此外,车主在理赔时还需要注意保留现场的相片、视频及记录,以便在需要时进行使用。

四、保险费及费率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费是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的。

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在车险市场上,保险费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车辆品牌、型号、年份、使用时间、城市等等。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车主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来进行选择。

总之,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是车主进行车险保障时最常见的一种保障形式之一。

其保障范围广泛、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便捷性,因此越来越多的车主愿意选择这种保险来保障自己的车辆。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一、保险范围1. 车辆损失险:承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燃、盗窃、抢劫、恶意损坏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2. 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相关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

3. 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车辆内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残疾的医疗费用和身故赔偿金。

4. 不计免赔险:在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中,对于保险金额内的部分,即使存在免赔额或不计免赔率条款,保险公司也会全额赔偿。

二、免责条款1. 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 被保险车辆用于非指定用途(如非营业用车被用于运营)导致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 故意破坏、自残自毁、特种车辆测试等非意外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 基于道路状况不良、交通管制、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免赔额1.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

2. 车辆损失险中的免赔额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灵活调整,免赔额越高,保费越低。

3.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赔额由保险公司确定,一般保险公司承担全责。

4.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自行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

四、保险责任终止1.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2. 保险期间结束或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实际发生日期计算保费,剩余部分将退还给保险人。

五、索赔流程1.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事故证明、保险合同和索赔资料。

2.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通知后,会派员进行事故勘查,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赔偿方案。

3. 保险公司根据协商结果,经过审核后,尽快进行赔付。

如有异议,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或请求鉴定。

六、保险费用和续保1.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性质、驾驶人员年龄和驾驶记录等因素,由保险公司评估后确定。

中国人寿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处理条款

中国人寿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处理条款

中国人寿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处理条款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第二十四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等。

二、保险责任1.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本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1.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损失;2.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事故责任不清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方;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保险车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因被保险人延迟报案或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赔偿处理时应遵循先人后物的原则,确保人员安全。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4.对于车辆损失险,如受损车辆尚可修复,保险公司会按照修理费用进行赔偿;如受损车辆无法修复或报废,保险公司会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

5.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如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辆事故的增多,这给车主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压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应运而生。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指车主为了保护自己的车辆免受意外损失的保险形式。

它可以帮助车主在车辆发生碰撞、被盗、自燃等意外情况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保险合同条款是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车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了保险的范围和责任。

一般来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分为全车损失险和部分损失险两种。

全车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负责,而部分损失险则只对特定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碰撞、盗窃等。

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种类。

其次,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车主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车主提供真实、详尽的车辆信息,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车主有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车主还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车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保险合同条款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

此外,保险合同条款还规定了保险赔偿的方式和条件。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损失后,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赔偿方式可以是修理、更换或者支付相应的金额。

保险合同条款还规定了车主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赔偿条件,比如报案证明、修理发票等。

车主在理赔时需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赔偿。

最后,保险合同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

保险合同一般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车主需要在合同到期前续保,否则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此外,保险合同还规定了一些终止条件,比如车主故意造成事故、提供虚假材料等,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适用于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管理人所拥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将对因机动车的损失和损坏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自燃等意外事件导致车辆损失或损坏;2.雷击、风暴、暴雨、洪水、地震、冰雹、雪崩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不明原因导致的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消失的损失;4.恶意人为行为导致的车辆损坏;5.附加保险条款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涉水损失险等。

二、免赔额和赔偿范围1.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免赔额和赔偿范围。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金额。

赔偿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的金额上限。

2.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80%。

若损失超出免赔额,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投保要求和保险费率1.投保机动车车辆损失险需要提供机动车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发票等。

2.保险费率是根据车辆种类、使用年限、驾驶员情况、地区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的。

3.投保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四、保险责任免除和解除合同1.若发生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2.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相应的解约手续费用。

五、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1.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进一步损失,并及时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

2.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证明、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等。

3.保险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赔偿,若投保人对赔偿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

六、其他条款本保险条款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保险期间和保险终止的规定;2.不同免赔额和赔偿范围的标准;3.保险责任和免赔责任的详细说明;4.附加保险条款的具体细则。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大家知道多少?下文就等为大家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欢迎阅读!!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内容全文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 玻璃单独破碎;(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车险合同条款

车险合同条款

车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期限。

1.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止。

保险期限为
一年,自保险起期次日零时起至次年同日零时止。

二、保险责任。

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
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2. 车辆损失险,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抢劫、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
上乘客人身伤亡、伤残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1.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车辆实际价值的90%,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3000元。

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人民币,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2000元。

3.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位乘客10万人民币,免赔额为每位乘客的1000元。

四、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为每年车辆实际价值的3%,保险人应在保险期内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等,具体方式由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以上为车险合同条款范本,具体条款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车损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车损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车损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车损险是机动车保险中的一种重要险种,保障机动车在行驶、停放和
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翻车、火灾、自燃、爆炸、盗抢等意外损失的保险。

车损险赔付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五种类型的损失:
1.意外碰撞:车损险可以赔偿车辆在行驶途中与其他车辆、行人、物
体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身变形、车灯损坏、车窗破裂等。

2.自然灾害:车损险也可以赔偿车辆因受到大雨、洪涝、山崩、泥石流、暴风雪、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如车辆进水、滑坡、地陷等。

3.盗抢损失:车损险还可以赔偿车辆被盗或抢劫造成的损失,如车辆
失窃、被盗窃物品等。

4.火灾自燃爆炸:车损险可以赔偿车辆因火灾、自燃、爆炸等意外事
件造成的损失,如车辆起火、爆胎等。

5.附加险责任:除上述五种类型的损失外,车损险还可以附加其他责任,如车玻璃破碎、划伤、发动机进水等责任。

车损险的标准赔付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赔付金额根据车辆的市场
价值、损失程度和保险合同约定计算。

根据具体的车损险条款和保险合同
约定,赔付金额可能会受到以下限制:
1.免赔额:车损险通常会设定免赔额,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范
围内的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2.赔偿上限:车损险也可能会设定赔偿上限,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
偿上限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3.特殊条款限制:车损险中可能会有一些特殊条款限制,如对故意自毁车辆、未取得合法驾驶证的驾驶者等情况不予赔付。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甲方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人):[乙方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就其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乙方投保车辆损失险,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一、合同目的及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相关事宜。

本合同所指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约定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1. 甲方就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详见保单信息)向乙方投保,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

2. 保险金额按照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或其他约定价值确定。

具体保险金额详见保单。

三、保险责任与赔偿处理1.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约定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

2. 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事故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将在材料齐全后,按照本合同及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四、不赔事项乙方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1.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导致的损失;2. 因保险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3. 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金额根据保险金额、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单。

2. 甲方应按照保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六、合同期限及续保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详见保单。

2. 合同到期前,甲方可选择续保,乙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和保险条件为甲方提供续保服务。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

2. 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若需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车损险免责条款

车损险免责条款

车损险免责条款摘要:1.车损险简介2.车损险的免责条款2.1 自然灾害2.2 非碰撞事故2.3 故意损坏2.4 车辆超载2.5 未经许可的驾驶2.6 非法改装2.7 维修保养问题2.8 其他免责情况3.车主如何避免免责条款3.1 了解车损险保障范围3.2 遵守交通规则3.3 定期检查车辆3.4 妥善保管车辆3.5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4.结论正文:车损险,全称为车辆损失险,是保险公司针对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然而,车损险并非所有情况下都会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车损险的免责条款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泥石流等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这些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保险公司无法预测和控制。

2.非碰撞事故非碰撞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倾覆、坠落、火灾、爆炸等,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故意损坏车主故意损坏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故意毁灭证据,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

4.车辆超载车辆超载会导致车辆损坏风险增加,保险公司对此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不超载。

5.未经许可的驾驶未经车主许可,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应妥善保管车辆钥匙,避免车辆被未经许可的人驾驶。

6.非法改装车辆非法改装,如改变车身颜色、加装尾翼等,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此而导致的车辆损失。

7.维修保养问题车辆因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而导致的损坏,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8.其他免责情况除了上述情况外,保险公司还可能根据具体合同约定,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车辆损失免责。

车主在购买车损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免责范围。

二、车主如何避免免责条款1.了解车损险保障范围车主在购买车损险时,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了解哪些情况可以获得赔偿,哪些情况不能。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1. 保险的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的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和需保险的风险程度来确定。

保险期限一般为12个月。

2. 车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负责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进行赔付:1.碰撞、倾覆、跌落、自燃、爆炸等意外事故;2.风暴、台风、暴雨、冰雹、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3.玻璃破碎,但须注意玻璃划伤、刮擦等不在保险范围之内;4.雷击、盗雇等第三者破坏。

3.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免赔额是指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将在免赔额之上进行赔付。

赔偿限额是指每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最高赔付的金额上限。

投保人可以根据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限额,高价值车辆通常需要较高的赔偿限额。

4. 保险费和投保要求投保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费是根据车辆价值和风险程度来确定的。

投保人需要提供车辆的详细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等。

5. 续保和退保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到期前选择是否续保,如果选择续保,需要按时缴纳续保费用。

退保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公司申请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用。

但保险公司有权扣除相应的手续费。

6. 理赔申请和处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保险公司将对理赔申请进行评估和处理,并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赔款。

投保人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损失的评估和鉴定,并提供证明材料。

7. 争议解决如果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行政机构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调解。

8.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双方协商解除;2.投保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的到期终止,未选择续保。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咱们说,机动车损失险基本就是你不小心撞了别人,或者别人撞了你,车子受损了,修车的费用就可以通过这个保险赔。

你是不是想:“撞了别人,我有赔钱责任,那要是别人撞了我呢?我岂不是赔个空?”放心,车损险不仅仅是你撞别人,它也能帮你解决别人撞你的麻烦。

就是有点像那句老话,“我不想和你争,偏偏你总来找我”。

你就可以放心了,别人的“不小心”不会让你口袋受伤。

不过呢,千万记住,这个保险条款里有那么多的小细节,光看主条款还不行。

比如,如果你的车子有些小瑕疵,像是刮花了一点,或者车灯掉了一点,你得看清楚,保险是不是包括了这类“小打小闹”的损失。

如果是,大伙儿欢喜,车子修理好了,也不用额外掏钱。

要是不包括,那你就得自掏腰包修车了,像是“自讨苦吃”,自个儿扛了。

很多人有个误区,以为车损险就是全能保险,什么事儿都能赔,其实不然。

有些情况它不赔,比如说车主自己瞎操作,搞个车祸出来,或者是恶意破坏。

你想,如果自己刮蹭了车,想凭这个保险“过水”,那肯定不行,保险公司可不是冤大头,它们有眼力见,能分辨真假。

再比如,有些人为了省点钱,把车放在没保管好的地方,结果给偷了,车损险也管不着。

毕竟保险公司可不是咱们的“人肉保险库”,什么事都能兜着。

那怎么办呢?那就得买点儿更全的险种,像盗抢险啥的,给自己多点保障。

咱们常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多买点儿保险,也省得真出了问题时后悔莫及。

再说说保险理赔的速度吧,车主们有时候一看到“理赔”两个字,心里就打鼓,觉得一堆麻烦等着自己。

但事实上,车损险的理赔其实挺简单的。

只要你不犯蠢,及时报案、准备好相关材料,理赔的速度相当快。

像有些大公司,车主的资料一提交,审核通过,修车的钱就能到账,轻松愉快,不用担心自己像个“上班族”那样焦虑。

你想啊,钱到手了,修车的钱就能直接省掉,整个过程既顺利又快捷,这不比“开车不见兔子不撒鹰”强多了吗?可是呢,问题也来了,车损险虽然方便,但它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保单中的“免赔额”。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与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与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局部〔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核反响、核污染、核辐射;〔四〕欺诈;〔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展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车辆损失险条款全文

车辆损失险条款全文

车辆损失险条款全文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会因为碰撞或意外导致车辆的损失。

车主在购买车辆时,首先会购买交强险,但交强险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赔偿范围,所以许多车主会选择购买车辆损失险,在车辆发生意外,如火灾、爆炸等情况导致车辆产生损失时,可以得到保险的赔偿。

小编下面为大家提供车辆损失险条款,供您阅读了解。

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1. 引言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是一种车辆保险,旨在对机动车辆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保险条款旨在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2. 定义在本保险条款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投保人: 购买本保险的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合同享受保险责任的机动车的所有人。

•机动车: 指符合国家法律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汽车、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辆。

•保险起保日期: 本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期。

•保险终止日期: 本保险责任的结束日期,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期。

3. 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3.1 保险责任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基于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2.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失。

3.2 赔偿范围根据上述保险责任,本保险条款涵盖以下赔偿范围:1.车辆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2.维修或替换车辆所需的费用。

3.被盗窃的车辆的赔偿。

4.被破坏的车辆的赔偿。

5.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或损坏时的拖车费用。

4.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4.1 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为车辆的市场价值或投保时的车辆购买价格,以两者中较低的为准。

4.2 赔偿限额根据本保险条款,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5. 免赔额根据本保险条款,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注意免赔额的选择,不同免赔额会影响保险费用和赔偿金额。

6. 不可赔偿的情况根据本保险条款,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车辆使用违法目的或者被明确禁止使用的情况。

2.车辆在投保前就已存在的损坏或故障。

3.车辆用于竞技、赛车等非正常用途。

4.驾驶人酒后驾驶或未持有有效驾驶证。

5.驾驶人意图造成损失或故意过失。

7. 保险费和保险期间7.1 保险费投保人需根据车辆的市场价值或投保时的车辆购买价格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和车辆的风险评估而定。

7.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起保日期至终止日期之间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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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欺诈;(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十)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情形。

第十三条全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全损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

第十四条分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按以下方式之一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分损保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保险期间及保险费第十五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后,本公司才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除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还应提供:(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车钥匙;(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案证明及未侦破证明;(四)车辆管理所(部门)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其他事故当事人做出承诺或欲与其和解、调解的,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对超出本合同赔偿范围的部分,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一)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二)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三)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四)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五)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

保险事故不涉及其他责任方的,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除外),应当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本公司予以赔偿,但须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

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种情形,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一)保险车辆载物超过其核定载质量30%的;(二)保险车辆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三)驾驶人为非保险单指定驾驶人的。

个人所有的非营运客车在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因修理而产生的废旧零配件的价值(以下称:残值),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时将扣减残值。

第二十四条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全部损毁、灭失或其修复费用达到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

除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外,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一)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二)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第二十五条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一)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二)如分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分损保额/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救助的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的,本公司按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占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核定施救费用,其计算公式为:核定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事故发生时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本公司在全损保额内按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核定赔款。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向本公司索赔的,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本公司将在按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确定的核定赔款中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0.5%;缺少原车钥匙的,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5%。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发生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在本合同全损保额内负责赔偿其实际修理费用。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又找回的:(一)如本公司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则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二)如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规定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损失,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赔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本公司在10天内一次性赔偿结案。

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又就同一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三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保险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改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对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本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解除与变更(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计保险费的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标准退还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车辆损失险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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