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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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8日济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环境监管和综合治理,全面防控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号)精神,我市确定今年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安排部署,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全面排查整治环境污染为抓手,进一步摸清全市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通过严查、严管、严纠,夯实环境管理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全市环境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

重点排查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尤其是对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电镀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

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济政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8日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和重点取用水单位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部门会同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农业、审计、统计、市政公用、水文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作为考核工作组的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第三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考核工作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

在考核期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17〕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17〕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确保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启动环境保护督察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明传〔2016〕3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查自纠内容(一)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包括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偷排偷放、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突出环境问题,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等,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

(三)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包括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及工作成效、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二、工作安排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本轮自查自纠工作须于2017年2月15日前完成。

各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每周四填报自查自纠情况表和案件查处情况表,并按类别分别报市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各专项工作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自查自纠材料并按程序上报。

下一步,根据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由市领导小组部署启动相应自查自纠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开展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济南市开展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经研究,确定在全市开展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扎实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促进中水回用和节水工作,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在对全市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情况进行普查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一)检查范围。

市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和市政公用局自2003年1月1日以来审批、审查、备案的建成区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建设项目。

(二)检查重点。

根据普查情况选择部分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是否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设施竣工后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运行情况等。

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3月31日前)。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济政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3〕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3日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以用水单位为对象,对其用水单元或系统的水量实施系统测量、统计、计算和分析,根据水量平衡原理,分析查找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平衡测试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县水务部门按照《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用水单位管理权限,负责开展本级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全面查找原因,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并实施整改。

年用水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

用水单位的用水性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第六条用水单位可自行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测试机构。

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技术规程》(DB37/T465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节约用水术语》(GB/T2153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和《用水单位用水统计通则》(GB/T26719)等标准规范,按要求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21•【字号】•【施行日期】1994.04.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1994年2月3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以下简称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企业、事业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供水水质管理第六条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置明显标志。

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危害供水水质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水质监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化验监测,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新安装或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应当进行冲洗和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济水发〔2017〕3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水发〔2017〕376号各县(区)水务局,市政局、排管中心、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山区生态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站、局直各单位:现将《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水务局2017年12月29日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道、湖泊、水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水务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2022年4月29日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济政公字[2009]234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公字〔2009〕234号)《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济南市市政公共事业局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排水水质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预防和控制水环境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排水水质,是指城市供水水质、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污水及处理后水质和再生水设施出水及再生水回用水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是指对城市供水及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污水水质检测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污水排放及水质检测、监督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供排水水质督察遵循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督察、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供排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市供排水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水质监测机构)具体负责供排水水质的监测和督察工作。

第七条公众享有对城市供排水水质的知情权、水质管理工作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公众对城市供排水水质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城市供排水水质公告,建立对供排水水质的社会监督制度,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供排水水质的投诉。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需要,编制全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规划,制定年度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年度水质督察计划应包括督察频率、督察指标、依据标准、评价办法等内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3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3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1日济南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深入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改善城市河道水质,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工作力度,2017年底前,完成建成区(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及长清城区)37处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深化河长责任制落实,强化河道日常清淤保洁,加强河道水体水质监测及入河排污口监管,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通过健全城市水环境长效管理体制,持续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有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二、原则措施(一)标本兼治。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以下称《工作指南》)要求,深入排查黑臭水体污染源,科学识别黑臭水体及其形成机理与变化特征,结合周边环境特征、水文条件、水体状况与管网分布,合理规划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和实施计划,综合运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措施,标本兼治,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济政办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从自备井、江河湖泊、矿坑及人防干道中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第五条污水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市政公用部门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济政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监测与预警预报第四章资料汇交与使用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济南市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泉水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区水文中心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水文管理工作;历城水文中心负责历城区水文管理工作;长清水文中心负责长清区、平阴县水文管理工作;章丘水文中心负责章丘区水文管理工作;济阳水文中心负责济阳区水文管理工作;莱芜水文中心负责莱芜区、钢城区水文管理工作;商河水文中心负责商河县水文管理工作。

各水文中心接受所在区县政府和市水文机构双重管理。

第五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应急、气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协同开展全市水文管理工作。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优化排水接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优化排水接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优化排水接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1.05.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污染防治
正文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优化排水接入实
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水务局,高新区管委会发展保障部,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生态保护局,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照全国营商环境评价做好获得用水用气指标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城市排水接入服务,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进一步优化排水接入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进一步优化排水接入实施方案(试行)》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2021年5月12日
济南市进一步优化排水接入实施方案(试行).pdf
《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优化排水接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解读.docx。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民泉水直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民泉水直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民泉水直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济政办字〔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民泉水直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市民泉水直饮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2日济南市市民泉水直饮工程实施方案为充分利用我市优质泉水资源,更好发挥泉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品质,助力全市营商环境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全市新建和具备条件的既有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推广建设泉水直饮工程,建立稳定可持续的投资运营模式和安全高效、便捷智慧的管理体系,让更多市民享受优质泉水带来的福利,实现“泉城人喝泉水”的夙愿。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对泉水直饮项目取用水全过程监管,严控地下水开采;完善泉水直饮工程质量和水质监管体系,保障水质安全。

由供水企业采用市场化方式实施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为市民提供优质供水服务。

(二)优水优用,合理定价。

坚持优水优用、保本微利,以项目可持续运营为前提,合理确定泉水直饮价格。

(三)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坚持保护与开发、节约与集约并重,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新区开发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科学规划和合理布设泉水直饮设施,发挥泉水资源最大效益,构建高品质供水格局。

(四)尊重民意,分类推进。

对新建小区,将市民泉水直饮工程纳入基础设施配套范围,与项目主体和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对既有小区,坚持以民生诉求为先导,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制定合理供水方案,按照“区级申报、市级统筹、合理配建、有序实施”的思路,明确相关程序,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水利工程服务中心,各区县水务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济南市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2023年4月26日济南市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水务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水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全市各级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的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水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市各级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含功能区,下同)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的协调机制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1•【字号】济政办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乡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日济南市城乡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济南市部分机构调整的批复》(鲁编〔2017〕10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设立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挂济南市泉水保护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水利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城市河道管理、供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汛职责。

3.划入原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市名泉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泉水保护职责。

4.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防汛抗旱、排涝、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统筹管理职责。

2.加强对原水、制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水务行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3.加强水务改革发展工作,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职责。

4.加强泉水保护、泉水文化品牌建设和水生态建设,促进泉水文化品牌提升和水环境改善。

5.加强水行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18.06.12
•【字号】济城发〔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城发〔2018〕20号
各县区(高新区、南部山区)城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环卫管护中心,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1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2018年6月12日附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济政办字〔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31日济南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在对全市入河排污口实施排查溯源的基础上,以黄河(干流)、大汶河、小清河、徒骇河和德惠新河为重点,加强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系统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和监管能力,助力全面打好碧水保卫战。

按照分区管控、分级管理的原则,2023年年底前,市级完成黄河(干流)、大汶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干流排污口动态核查工作;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下同)完成本辖区市控重点河流排污口排查工作。

2024年6月底前,完成黄河流域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06
【实施日期】2010.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
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0〕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通过依法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水资源费必须依法缴纳,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奠定基础。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约用水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约用水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约用水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18]6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1.16【实施日期】2018.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约用水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节约用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济南市节约用水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以水定地、以水定人的发展理念,走节水增效、节水增粮、节水减排、节水减污的发展路子,实现我市农业生产用水负增长、工业生产用水零增长、生活用水慢增长、生态用水稳增长,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7.6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 (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24%和10%以上,农业亩均灌溉用水量显著下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6%,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全社会用水高效合理,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明显提高,初步实现城镇发展规模、人口规模、产业结构和布局等经济社会发展要素与水资源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强化市、县区用水总量指标控制,取用水量接近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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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
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公字[2009]234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发布日期】2009.12.08
【实施日期】2009.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公字〔2009〕234号)
《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济南市市政公共事业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排水水质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预防和控制水环境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排水水质,是指城市供水水质、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污水及处理后水质和再生水设施出水及再生水回用水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是指对城市供水及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污水水质检测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污水排放及水质检测、监督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供排水水质督察遵循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督察、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供排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市供排水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水质监测机构)具体负责供排水水质的监测和督察工作。

第七条公众享有对城市供排水水质的知情权、水质管理工作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公众对城市供排水水质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城市供排水水质公告,建立对供排水水质的社会
监督制度,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供排水水质的投诉。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需要,编制全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规划,制定年度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年度水质督察计划应包括督察频率、督察指标、依据标准、评价办法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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