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审查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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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

阅卷就是对案件卷宗进行阅读、审查。它是案件审核工作的切入点,也是案件审核活动的第一步。阅卷工作不仅仅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熟悉案情,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更重要的是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中发现所办案件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进而达到查清事实、完善证据、补足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一、阅卷的基本内容

阅卷审查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个组成部分,这两种审查工作应当同时进行、交叉进行。比如审查证人证言的同时,要审查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时,要通过实体性审查得以实现。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阅卷,都应当针对具体案件,重点审查几个问题:

(1)案件的来源是否清楚?

(2)办案单位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查清?有无特殊身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如何?

(4)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

(6)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责任是否分清楚?是否遗漏同案犯?

(7)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

(8)是否需要补充工作,补充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9)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10)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11)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12)办案单位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法?

阅卷的方法因案而异,一般按照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的顺序依次进行,先通阅全卷,再重点审核。无论采取哪种阅卷方法,都要针对某一具体犯罪事实确定审查重点,选择阅卷的切入点,然后审阅相关证据材料,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在审卷当中发现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问题等,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二、阅卷的基本方法

阅卷的基本规律是先通读全卷,再带着问题进行重点对照审查。采取边阅边问的阅卷方法,可以有效利用时间,不必在阅卷之后再单独花时间整理下一步工作提纲,可以促使阅卷人集中精力,提高工作效率。

阅卷是一个审查卷宗的过程,思考问题的过程。在通读全卷的时

候,应当一边审卷一边制作阅卷笔录,围绕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初步提出问题,并在阅卷中记载,以便在继续阅卷中寻找答案。

通过阅读全卷,法制承办人对整个案件收集证据的情况有个感性认识,就应当将阅卷中提出的问题加以整理,看是否已经找到答案。有的问题,在阅卷开始时提出,阅到后来即可找到答案;有的问题则是仅凭阅卷无法解决,这就是我们下一步应该向犯罪嫌疑人、证人认真问清的问题,也是我们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加以证明的关键。下一步就是带着问题有重点的进行审卷,针对每一件具体案件进行对照审查,分析现有证据材料能否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相应证明要求,并且要在审卷当中继续提出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先供后证阅卷法

口供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就自己所犯罪行的供述,真实的口供最能直接反映犯罪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证明力较强。先供后证,就是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阅卷的切入点,首先审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了解案件全过程,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情况及认罪态度,包括了解其无罪辩解的观点和理由,再审阅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对比审阅。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这是最常用的方法。

1.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犯罪嫌疑人又认罪的案件

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犯罪嫌疑人又认罪的案件,可以从审阅犯罪

嫌疑人的口供开始,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然后审阅卷中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分析这些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吻合,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能否成立。如果符合要求,则可以定案,否则就要退回办案单位补充工作。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阅卷可以从主犯的口供材料开始,以主犯的口供为主线,再根据其他同案犯口供提供的情况,对照阅读证据材料,分析有关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能否成立,才能做到条理清楚,脉络清晰。

2.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供认的多次作案、流窜作案案件

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供认自己的罪行阅卷,仍可以采取先供后证的方法,按照犯罪嫌疑人的系统口供对其整体作案情况进行初步梳理,以案件发生的时间为序,列明犯罪嫌疑人每次作案的情况,制作阅卷笔录。其中每起案件都要列出发生的时、地、人、情、果,空出收集证据情况项目,然后再审阅其他证据材料,在列表的相应部分列出所收集证据的种类、证明的内容及证明力的大小,使本案组建证据体系的情况一目了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记不清犯罪时间、地点、方式等一些细节,阅卷者可以随时对照有关的证据进行审阅,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案卷中其他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是否一致,避免出现张冠李戴问题。对于多次盗窃、多次抢劫等作案手段相同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作案次数过多,无法说清作案的具体次数和每次作案的具体情况,只能说清大概作案多少次,在哪些区域内作案和获利情况,无法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材料进行一一对照审查的,法制承办人可以先对

犯罪嫌疑人总的犯罪事实有个概括了解,然后对其他证据材料进行重点审阅。

3.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解的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作无罪或者罪轻辩解的案件,也可以采取先供后证的方法,先审查其辩解,分析其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提出新的事实和依据,然后根据其辩解对照审查其它证据,进而印证其辩解的可信程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或者没有接触犯罪现场条件,而且提出相应证据的案件,法制承办人更要认真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复核,并针对新获取证据的情况进行证据分析。对于犯罪嫌疑人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后来又翻供的案件,应当仔细审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对其前后供述进行对照审查,反复阅读,判断其翻供理由能否自圆其说。

由于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在审查卷宗材料时,即使犯罪嫌疑人能够供认自己有罪,法制承办人也要考虑,一旦犯罪嫌疑人推翻原供述,能否依靠其他证据材料定案,不能过重看待口供的证明价值。在审卷方法上,即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直比较稳定,也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没有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处理,分析口供以外的其它证据之间能否形成证据锁链,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其他证据能否足以认定该案件事实。对于证据不充足的,就不易认定。

(二)先证后供阅卷法

先证后供阅卷法,是指将被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之外的证据作为阅卷的切入点,先审查其他证据,然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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