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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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变革

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变革

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变革摘要随着现代社会风险问题的不断出现,传统的法律责任制度逐渐失去了适用性。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变革成为必然趋势。

这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变革的必要性并分析变革趋势。

1. 风险社会的概念和特征风险社会是指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的许多自然、社会和技术性风险不断增加,并且风险变得越来越不可预测和难以控制的社会。

这些风险包括气候变化、生态危机、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卫生等问题。

风险社会的核心特征是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这使得传统的法律责任制度难以适应这些新型风险问题的需要。

2. 传统法律责任制度的局限性传统的法律责任制度主要是依靠死刑、罚款、牢狱等惩罚型措施来惩处违法行为,对于风险问题的预防和应对能力有限,难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传统法律责任制度有如下局限性:2.1. 强调问题解决而非问题预防传统的法律责任制度强调解决问题的后果,而不是预防问题的发生和扩大。

这种制度的惩罚型措施往往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2.2. 难以适应新型风险问题的需要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新型风险问题越来越多,传统的法律责任制度仅能控制少数突出问题,对于大量不可预测和复杂的风险问题难以有效应对。

2.3. 缺乏预防和修复的强制机制传统的法律责任制度仅能追究事发后的责任,缺乏预防和修复的强制机制。

无法有效预防风险问题的发生,也不能有效修复风险问题造成的损失。

3. 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变革趋势为了适应风险社会的需要,各国开始探索新型的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注重预防和修复,注重整体性和合作性,增强灵活性和适应性。

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纵向和横向的风险管理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变革逐渐强调纵向和横向的风险管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风险问题,增加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3.2. 风险共担和风险社会化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变革注重风险共担和风险社会化,通常采取社会化制度,在政府、企业、公民等不同主体之间共担风险,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风险社会背景下的法律变革

风险社会背景下的法律变革
益而忽视安全生产、 作业 , 从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现象 , 财产, 度 自然开发只能导致环 境的恶化 , 过 也会殃 及人 类自身,
已经 成为我 国生产、 经营领域 中频繁 出现并 日益突 出的严重问 这也是风险社会 的 “ 飞去来器效 应” 第二 , 。 要尊重人类后代的
题。 根据 国家统计局公报 , 0 9 2 0 年全国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8 万 发展生存权 。 人们往往 重视利用当前 自身的所有。 进入风险社会
事 安徽省阜 阳市 的劣质奶粉 致使 1名婴儿死 3 人类的需求是分层次 的, 由低 到高。 依次是 : 生理需求 、 全需 头娃娃 ” 件曝光 , 安 近2 0 而2 0 年的三鹿奶粉事 求、 社交需求 、 尊重需求 , 自我实现需求 。 人们已经逐步从仅盲 亡 , 0 名婴儿患上严重营养不 良症。 0 9 三鹿公司在奶粉 中添加三聚氰 胺, 导致数 以千计 的婴儿 患 目追求物质进步 , 转而 开始关注 自身发 展 的安危 , 这种转 变有 件 ,
险, 等等 。
达 ̄25 . 18 万吨, 7 同比增长 1 %。 2 o 按照目前 的经济发 展速度以及 污染控制方式和力度 , ]0 0 ,  ̄ 2 2 年 仅火 电企业年二氧化硫排 放
中国当前的主要风险领域
风 险不 仅具 有客 观性 , 而且具 有主观性 , 同时代 、 不 不同
量将达2 0 万吨以上 , 10 超过 大气 环境容量1 以上 。 倍 这对 自 环 然 境和人 类健康 的危害都是无法挽 回的。 其三 , 食品安全问题 。 近些年来, 食品安全 事件在我 国屡屡
【 关键词 】 风险社会
社会变迁 法律变革
中国正步入 风险社会
助于风 险的预 防。 据有关资料显示 , 中国G P 平均每年 8 在 D 以 %

论风险社会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变革——传统部门法的内部修正与经济法的责任拓展

论风险社会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变革——传统部门法的内部修正与经济法的责任拓展

应 对挑 战 , 统部 门法 都在试 图拓展 其 责任 形 态 , 传 但仍 然 难 以满足 风 险社 会 的责任 制 度 需求 , 济 经 法 的产 生及其 责任 制度 的拓展 是 应对风 险社 会挑 战 的另一 种选择 。经 济法领 域 出现 的传 统 法律 责 任 体 系难 以 包含 或解释 的 责任 形态表 明 , 论是 把 经济 法作为 一个 新 的法律领 域 , 无 还是 将 其视 作 一


风 险社 会 对 传 统 法律 责任体系 的挑 战
( ) 性 主 义 和 个 人 主 义 的 责 任 本 质 观 面 临 一 理 着 挑 战 “ 现代 性 正 从 古 典 工 业 社 会 的 轮 廓 中脱 颖 而
收稿 日期 :0 11 —5 2 1 . 12
意味着行为人具有 自由意志。根据这一论点 , 责任 是 行为 人 和 自由意 志 的 一个 功 能 或 一个 方 面 。 ” 这 种理性 主义 和个 人 主义 的责任 本 质观在 风 险社 会 面临着 挑 战 。因为 风 险 社会 中 的风 险具 有 全 球 性 、 不 可 计 算 性 、 建 构 性 、 身 性 、 度 化 性 和 传 染 可 反 制 性 , 风 险 的可控 制性 、 确定 性或 安全 性 的想法 已经 土崩 瓦解 了 。如 美 国学者 弗 朗西斯 ・ 山所 指 出的 福 那 样 , 由技 术 进 步 引 起 的社 会 秩 序 的混 乱 并 不 是 “ 什么新 现象 。尤 其 是 工 业 革命 开 始 以来 , 着 一 种 随 新 的生 产 过程 取代 另一 种 生 产 过 程 , 类 社 会 经 历 人 了一 种无 情 的 现 代 化 进 程 。 “ ‘ 代 性 ’ 工 ” 当 现 与 业化的负面后果不再局限于惩罚具体的群体而是侵 袭到 每一个 人 时 , 们 就 已经或 正在 进 入 一 个 新 的 我 时代。 l 叩 ”6 这个时代充斥着诸如亚洲金融危机 、 卡 特里娜 飓 风 、 印尼海 啸 、 典 型肺 炎 、1 怖 事 件 、 非 9 1恐 三鹿“ 毒奶粉” 事件 、 由次贷危机引发 的全球金融危 机、 甲型 H1 1流感 等社 会事 件 , N 日本大 地 震及 其 随 之而 引起 的福 岛核 电站 核泄 漏事 件再 一次 印证 了全

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的危机

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的危机

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的危机传统刑法在风险社会中所面临的危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风险问题日益凸显,人们面临的风险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

在这个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所面临的危机也逐渐显现出来。

本文将分析风险社会对传统刑法的挑战,并探讨刑法应对风险社会的变革。

一、风险社会的兴起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面临的风险较少,社会秩序相对稳定,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对较少。

然而,随着工业革命、科技进步及全球化的发展,风险社会概念逐渐兴起。

风险社会指的是由于科技发展和环境变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和不确定性问题。

这些风险包括环境污染、资源匮乏、恐怖袭击等,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二、传统刑法的危机1. 传统刑法无法应对新型犯罪形式的挑战传统刑法主要侧重于对传统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例如盗窃、杀人等。

然而,风险社会中涌现出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犯罪形式,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

这些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高技术复杂性和跨国性等特点,传统刑法手段难以应对。

2. 传统刑法无法解决风险社会的根本问题风险社会中,犯罪往往是由于社会制度和环境问题所引发的。

传统刑法只是简单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

这导致犯罪问题无法有效减少,甚至有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和不稳定。

三、刑法在风险社会中的变革针对风险社会对传统刑法的挑战,我们需要思考和实施一系列创新的刑法改革措施。

1. 刑法的多元化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我们需要建立更为细致和灵活的刑法规定。

例如,针对网络犯罪可以建立专门的网络刑法,提供更为精准的规制措施和惩罚方式。

2.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整合在风险社会中,刑法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将刑法与其他法律领域进行整合,形成一个更加完整和综合的法律体系。

例如,结合环保法律,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综合治理。

3. 强化预防和教育传统刑法侧重于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而在风险社会中,预防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风险社会中的《刑法修正案十》解读

风险社会中的《刑法修正案十》解读

风险社会中的《刑法修正案十》解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人们面临的各种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律的角色变得愈发重要。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刑法在风险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应对社会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并于7月15日正式施行。

这一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补充,旨在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一些新型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十》进行解读,探讨其在风险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风险社会。

风险社会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于1986年提出的概念,指的是现代社会中充满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社会形态。

与传统的工业社会相比,风险社会中人们面临更多来自技术、环境、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个体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律的作用变得尤为重要,因为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他们的权益,减少风险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刑法修正案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这次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新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和“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等内容;二是修改和完善了关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法律条文;三是增加了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力度;四是对于涉黑涉恶犯罪、侵害职务之权利犯罪等进行了严厉打击。

这些内容的修改和新增,都是为了更好地适应风险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一些新型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新增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体现了对于网络犯罪的重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刑法修正案十》针对网络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一系列新型犯罪行为,比如网络诈骗、网上侵权、网络传销等犯罪行为,并对这些犯罪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风险社会中的法律规制与社会稳定研究

风险社会中的法律规制与社会稳定研究

风险社会中的法律规制与社会稳定研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中。

无论是自然灾害、经济危机还是社会矛盾,都对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法律规制在风险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风险社会中的法律规制起到了风险管理的作用。

风险社会中存在着诸多潜在和实际的风险,例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等,这些风险可能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法律规制可以通过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规范各方行为,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例如,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的环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倒逼企业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减少环境污染。

这种风险管理的方式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中潜在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法律规制在风险社会中对于解决社会矛盾起着重要作用。

在风险社会中,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会因为资源分配、权益保障等问题发生矛盾和冲突。

法律规制通过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提供了一个公正的解决矛盾的平台。

例如,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劳资矛盾的加剧。

同时,法律还提供了一套解决矛盾的程序,可以通过法庭等机构进行公正的调解和裁决。

这种通过法律规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再次,法律规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功不可没。

风险社会中安全风险多样且频繁,例如恐怖袭击、网络犯罪等,这些风险不仅威胁到个人安全,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法律规制通过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同时,法律规制还可以通过监督和管理来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的发生。

例如,交通法规定了车辆和行人的交通规则,保证了交通的有序进行,提高了交通安全。

这种通过法律规制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措施,为社会提供了稳定的环境和条件。

最后,法律规制在风险社会中还扮演着社会和谐的推动者。

在风险社会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

从传统刑法到风险社会中的刑法

从传统刑法到风险社会中的刑法

从传统刑法到风险社会中的刑法【摘要】当今社会中的风险性具体表现为不可感知性、不可计算性、可延展性以及在受到损害过后的原因很难进行确定等特点。

风险社会的下的制度论是对当今社会发展的准确掌握,它具有多种现实性。

在风险社会的理论环境下,传统刑法中对公民的保护和责任都面临着各方面的威胁。

现在的刑法则需要在法益的观念、立法的体系以及基本的性质等对风险社会的基本理论做出回应。

【关键词】风险社会;危险理论;刑法转型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自由和安全的关系变成了一个非常热点的讨论话题,社会风险的地位在自由和安全之间的竞争中逐渐凸显出来。

从字面的意思去解释,风险就可以理解成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未知的危险或者是灾难也许会发生。

贝克作为当代著名的社会学家对最新的社会环境下从哲学的角度去风险这一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使得对风险的解释摆脱了自然科学的范围,而改变成了社会科学上的危险意义,进一步将危险这一概念升级为当代社会的核心概念。

正如某些学者所说过的“当代的社会正在经历着潜在和未知的风险,现代的高科技技术在对人们带来方面和快捷以及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对人类制造一系列的潜在风险。

潜在的危险会使人们对当代社会的基础、伦理道德以及先关制度产生一系列的反思”。

总而言之,当前社会的风险具备以下几种特性:1.当前社会风险的划分1.1风险的不可预料性目前最新出现的风险,比如食品风险、环境风险以及交通风险等,这些通常都让人无法去直接感知它们的存在或者是将要发生,它不再和传统的风险种类一样具有易感知性和可预见性,它必须要通过现代高科技的方法或者是资历较高的专家学者来加以认定。

例如在视频的生产环节上就不可避免会出现添加各种防腐剂以及其它的添加剂,对于食品的添加剂的使用其对人们的危害性一般是不能直观的去感知和预见,有的相关行业的研究专家甚至对其认定为具备很强的滞后性。

我国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三鹿奶粉事件,在三鹿奶粉时间发生之前,我们国家在对婴儿奶粉的安全检测方面并没有针对三聚氰胺实施相应的检测标准,知道三鹿奶粉所引发的严重问题之后,行业的相关人士才开始介入其中,人们这时候才对三聚氰胺的危害性有了一定的了解。

风险社会环境下的我国刑法理论调整

风险社会环境下的我国刑法理论调整

风险社会环境下的我国刑法理论调整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工业化文明在给我们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加重了自然环境的负担,同时也把人类社会带入了风险社会。

在风险社会条件下,刑法为维护公共秩序共同体安全提供了有效保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应的也出现一些问题,如何对风险社会下的刑法进行调整,已经成为法律界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实施安全刑法的必要性罪责法属作为传统的刑法,对犯罪的认定是以客观的、现实的以及实际存在的社会危害行为基础的。

规则的认定也是以明确主观罪过形式为基础的,对罪犯的处置也只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根据罪责刑法中的四要件对其进行认定的。

罪责刑法的本质针对那些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人制定的。

在风险社会下,一些行为上具有紧迫性的危险行为,一旦发生就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些危害是人们普遍知晓的也是极力反对的,甚至会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恐慌。

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法律当中。

对于危险性行为主观罪尚未查清的,行为人又有客观的主观罪的,必须处罚制造危险行为人的,刑法必须对其进行处罚。

因此,也应该将其引入安全法律体系中。

二、安全刑法的预防作用所谓的安全刑法的最高指引是安全,不是单纯的对某个人进行谴责,而是以保证社会安全为前提所提出的。

安全刑法主要针对是行为危险性,如果应受处罚的行为有危害法益的危险,那么刑法就应该及时介入;如果是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只要其行为对法秩序共同体安全构成威胁,刑法就应该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降低其风险性行为。

三、安全法的优势(一)安全法与罪责法的差异罪责法的性质是以侵害犯为主体的,而安全法的犯罪性质是以危险犯为主体的;奉献社会下的治理模式,应该以罪责刑法上的特殊预防、消极普通预防模式为主;安全法在任务上强调其安全性,是以维护国家安全为主要目的;依法治国是安全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社会存在趋势;从价值角度来看,罪责刑法以崇尚自由为主,安全刑法则强调其安全性。

(二)传统伦理刑法与安全刑法差异传统伦理刑法在制裁手段上,是以刑事制裁、民事、行政等责任的承担为主的刑法制裁。

论“风险社会”中的预防刑法与规制刑法——兼论我国刑法颁布40周年的立法理念变迁

论“风险社会”中的预防刑法与规制刑法——兼论我国刑法颁布40周年的立法理念变迁

第21卷第2期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 .21,N o .22019年4月J .o fW u h a nU n i .o f S c i .&T e c h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E d i t i o n)A p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r .2019 收稿日期:2018-12-0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编号:17F F X 030).作者简介:李晓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苏州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论 风险社会 中的预防刑法与规制刑法兼论我国刑法颁布40周年的立法理念变迁李晓明 褚 础(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步入 深水区 ,加之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 风险社会 语境下的刑事立法一度出现 重刑化 和犯罪圈扩大的趋势㊂究其原因,其背后既有国民立场与国家立场间的对立与博弈,也有社会急剧发展与立法理念的变迁㊂显然,国民立场要求刑法坚守传统㊁保障人权,而国家立场则主张 主动出击 ㊁积极治理㊂我国刑法已颁布40年,基于刑法保护功能之 预防刑法 的发展路径,实在有 协调 二者的必要,并提出 规制刑法 的新主张㊂一方面国家出于防控社会风险的考虑,制定更多前期化和严密的法律,尤其让国民对此产生认同感,并促使国民采取 合规 行为;另一方面坚守罪刑法定和保障人权的底线,不能无限扩大刑法立法权与司法权,以贯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说明“中提出的 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㊁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的立法建议,切实达到防控犯罪和有效治理 风险社会 的最佳效果,最终推动国家法治㊂关键词:风险社会;规制刑法;预防刑法;国民立场;国家立场;立法理念中图分类号:D 924 文献标志码:A D O I :10.3969/j.i s s n .1009-3699.2019.02.012 刑法颁布40年来,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逐步进入深水区,大量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要求刑事立法增加新罪名,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㊂随着大量现代工业科技发展造成的社会风险的出现,有学者提出建立 风险刑法 [1]的观点,即以增设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方式处理 风险社会 带来的不安定因素㊂但亦有学者反对,认为 风险刑法 本身也存有风险,会危及传统刑法体系[2]㊂究其原因,其背后体现的正是国民立场与国家立场间的对立㊂无论是赞成或是反对 风险刑法 的提法, 风险社会 的存在已经是不争的现实,我们必须面对,尤其在 风险社会 的语境下如何化解国民立场与国家立场的对立,切实达到预防犯罪㊁保护国民的刑法目的,是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的时代命题㊂一㊁争议的核心: 重刑化 ㊁犯罪圈扩大抑或罪刑法定的坚守风险社会 (r i s ks o c i e t y)的概念,最早由乌尔里希㊃贝克提出,用以描述现代社会中因工业科技的发展所导致的如环境污染㊁网络安全㊁基因医疗和恐怖主义等高度风险的社会现象[3]㊂面对消解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实际需求,在其他社会力量 势微 的情形下,法律势必扮演起极为重要的角色㊂如何运用具有严格刑罚手段的刑法来处理这些风险社会中的不安定因素,则成为当代刑法及其发展的重要议题㊂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在刑事法领域出现了 重刑化 和犯罪圈扩张的趋势以及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的坚守等重大刑法理论问题㊂(一) 重刑化 趋势的出现改革开放以来,在风险社会的积极推动下,我国刑事立法明显呈现 单向犯罪化 的特点[4]㊂刑法条文和罪名数量一直处于增长中,特别是近年来刑法修正案颁布异常活跃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社会管理法的职能,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同的是,刑法本质上属于司法法,以法的安定性为最高价值,这就决定了刑法应以体现正义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㊂过分强调刑法的社会治理职能,就会出现 重刑化 趋势,甚至出现法益保护功能 变异 的风险㊂这种趋势具体体现在:①一旦社会上出现某种乱象,动用刑法治理是2019年第2期李晓明,等:论 风险社会 中的预防刑法与规制刑法只考虑国家立场的短视做法;②当现行刑法缺乏规制某种犯罪行为的相应条文时,总是单纯考虑以新增罪名方式解决,而忽视了国民乃至社会的接受程度㊂从风险社会的语境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体现出 重刑化 趋势,如大量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增设和抽象危险犯罪名的制定,这正是我国刑事立法过于功利的结果㊂然而,这种通过将越来越多社会越轨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也就使得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人被动地成为 社会之敌 ,在一定程度上必然阻绝其与善良公民间换位的可能性,其中蕴含着对其科处超出行为人之 责任 的刑罚危险,即超越了 责任刑 报应刑 的范围㊂犯罪化代表刑法干预的扩张主义的刑事政策方向,重刑化反映了刑罚一般预防主义的立法思维[5]㊂而刑罚一般预防的立法思维,又可区分为 消极的一般预防 与 积极的一般预防 两种㊂所谓 消极的一般预防 是指国民在对待该种预防的措施在心理与情绪上是处于消极状态的,其机制在于通过 重刑化 使国民对新增重刑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形成抑制犯罪的主观意图㊂该理念的优势在于威慑犯罪,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主要是 重刑化 本身无法有效地抑制犯罪动机,甚至会带来国民对刑罚的恐惧和抵制,最终会丧失国民对刑罚正当性的心理接受程度㊂与此相对的是 积极的一般预防 ,又称 目的理性理论 ,其是指国民在对待该种预防的措施在心理与情绪上是处于积极状态的㊂该理念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积极应对 风险社会 中急剧变化和发展的各种新类型的犯罪行为,并主张通过新类型违法犯罪行为的适当定罪㊁处罚, 唤醒国民的规范意识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6],尤其是增强国民的认同感㊂从两种理念在我国当下情势的产生与发展来看,过度的 消极的一般预防 并不是 最合适的预防 ,而且是有违目的理性的㊂刑罚趋重化走向必然会丧失国民立场上对刑罚正当化的证成,从而丧失国民内心认同和自觉遵守的刑事立法,这无异于失去源头的河流,最终成为一潭死水㊂所以,当前我国刑法呈现出的 重刑化 趋势是值得警惕的,如何有效活跃国民立场对刑事立法的认同,尤其是提倡 积极的一般预防 ,正在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㊂(二)犯罪圈扩大的趋势一个国家犯罪圈的大小,意味着该国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程度的高低㊂近年来,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不断增设新罪名,以应对 风险社会 中出现的新类型犯罪㊂与此同时,我国的犯罪圈也呈现出扩张态势㊂对此学界争议不断,究其原因,此现象的出现有其一定的时代性和必然性㊂第一, 风险社会 发展对刑事立法的 刚性 需求㊂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已进入深水区,大量危害行为的出现,要求刑事立法增加新罪名,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㊂第二,积极的刑事立法政策与指导思想的影响㊂‘刑法修正案(八)“强调刑法对民生问题的保护,增设了危险驾驶罪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而后,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中强调:坚持创新刑事立法理念,进一步发挥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㊁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①,使得刑法出现全新的时代功能 规制功能㊂第三,法治改革引起的部门法职能变化㊂比如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过去由劳动教养制度调整的行为部分被分流到刑法领域,导致刑法规制的行为范围扩大,即犯罪圈的扩大和入罪标准的降低㊂第四,刑法前置性规范有效性不足,导致国家对刑法的依赖和需求日益膨胀㊂当下我国犯罪圈的扩张问题中,特别是考试类犯罪㊁网络类犯罪,这两者由刑法增设条文规制,与刑法前置性规范(民法㊁行政法等)对此类社会问题治理效果的不理想有重要关系,实际上也导致了行政法权威的相对弱化㊂(三)罪刑法定的坚守在 重刑化 和犯罪圈逐步扩大的趋势下,一是出现了对刑事立法 刚性需求 的不断增加,二是出现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弱化㊂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看,其思想基础源于民主主义和人权主义㊂由于刑法处罚范围和程度直接关系着国民的生命㊁身体㊁自由㊁财产与名誉,属于特别重大事项,应由国民直接或间接决定什么是犯罪㊁对犯罪科处何种刑罚㊂所以,刑事立法不能一味地站在国家 刚性立法 角度打击犯罪,否则就动摇了刑法基本的思想基础㊂特别是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刑事立法用了近4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上百年的刑事法治进程㊂其内容虽然日趋完善和精进,但发展的立场确有片面遵循国家本位而相对忽视国民立场之虞㊂比较而言,充分走过刑事法治进程的国家则此弊病较少,大都在经历刑法扩张后会回归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与刑法谦抑的理性上㊂而我国刑法虽经过十次修正,还处在立法技术精进的努力中,对人权保障和国民规991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范意识的培养还需要走很长的路,尤其是在刑法修改中违背固有的刑法原则和越位大面积对刑法修改,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严重违背,这显然是涉及刑法根基性的问题㊂故在风险社会下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甚至降低刑事立法的 刚性需求 ,是顺应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好选择㊂纵观 风险社会 下立法理念的变迁,不难看出,压制犯罪圈的扩张或阻碍刑事立法进程抑或坚守传统刑法的立法理念一直处在不断的博弈当中㊂其背后体现的是,国民立场要求刑法坚守传统㊁保障人权,而国家立场则主张 主动出击 ㊁积极治理,两种立场必须相互 协调 才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最佳选择㊂如此,方能顺应我国法治进程的现实环境和特点,以达到防控犯罪和有效治理 风险社会 的最佳效果㊂二㊁ 风险社会 中立法理念的选择:国家㊁国民抑或折衷面对 风险社会 给法律带来的变迁与挑战,刑法立法的制定或许有两种选择:其一,坚持传统刑法理论㊁贯彻罪责相适应原则,仅在特殊犯罪进入司法环节时,运用审判和解释对其施以相应处理,以达到刑法作为治理社会的最终手段之目标;其二,顺应 风险社会 的发展趋势,及时立法与修法,必要时大量设立抽象危险犯和行为犯,以达到主动出击 的效果,使刑法具备规范社会生活的引导和推动作用㊂在 风险社会 的语境下选择立法理念时,必须考虑我国的特殊国情:一是没能充分经历刑事法治的进程,罪刑法定原则和保障人权的目的仍需加强和坚守;二是面临着市场经济与 风险社会 治理的实际需求,抽象危险犯和刑罚早期化的问题又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㊂放眼全球立法动向,选取积极修订刑法的国家更多,特别是一些立法技术较先进的国家,这并不是积极冒进的做法,从他们的法治实践中可以看出这种选择对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积极作用㊂例如,‘美国模范刑法典“(M o d e lP e n a lC o d e)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原因在于,在坚持预防刑法的理论前提下,量刑和行刑的制度设计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7]㊂但我国的国情和法治发展阶段不同,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及刑事法治环境的营造尚未完成,尤其是目前阶段需要巩固和坚守;另一方面刑法立法技术尚待提高,理性立法和刑法谦抑需要坚持㊂面对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路径,尤其是背后隐藏的国民立场与国家立场的对立,我们不得不作出认真应对和立法理念上的梳理㊂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打击犯罪㊁保护人民,国民立场要求的是刑法立法站在公民权利最优化的立场,具备合宪性㊁合理性以及符合目的理性㊂最突出的证明在于 报应(责任)主义 ,刑罚的正当化依据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选择了犯罪行为,刑罚就是对这种选择追究㊁清算相应责任㊂与国民立场相对立的是国家立场,其更加注重国家作为有权机关制定法律的效力,某种程度上轻视法律实效②㊂以民主国家早期做法为例,议会作为国民的代表,受国民赋予的权力制定法律,则议会有权依据社会治理的需要,通过某些尚未形成普遍国民规范意识的法律制定,以达到唤醒国民规范意识㊁确保国民对法秩序的 信赖 及预防犯罪的社会治理目标㊂由此可见,国家立场上证成的刑法效力只是国民立场上证成的法律实效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需要达到法律的实效,不可或缺的是国民的内心认同和行为遵守㊂众所周知,由于国民立场和国家立场在立法范畴的对立,在风险社会不断发展的境况之下,两者间的博弈也就愈演愈烈㊂如何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解决或协调这一对矛盾?这是本文致力于寻找的答案㊂期望通过刑法保护功能的转变和 预防刑法 的理性与谦抑两大路径,探讨国民立场与国家立场 协调 的可能性㊂(一)刑法保护功能之转变毋庸置疑,刑法本身具有最终手段性,在法律体系内部具有惩罚的终局性,但面对 风险社会的挑战,刑法究竟应当坚守其辅助性㊁消极性的角色,还是应当积极扩大其保护机能,成为社会安全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 风险社会 对传统刑法保护功能的严峻挑战㊂观察刑法在现代社会中的角色作用,高桥则夫提出 早期化 严罚化 与 扩大化 三个特征[8],不仅在日本,也在世界各国 风险社会 的刑事立法中体现出来㊂且就各国现代刑事立法的现象看,也可以印证这些特征,如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各种危险犯类型的扩大㊁大量增加抽象危险犯罪名及其刑期的提高以及预备行为正犯化㊁共犯正犯化等,除传统刑法罪名外,在网络犯罪㊁经济犯罪和环境犯罪等亦可观察到此种动向㊂面对这种现状,学界观点不尽相同:有的恪守刑法传统原则,采取批判与怀疑态度;有的坚持 积极刑法观 的推动,致力于刑法的扩张;有的呼吁顺应社会变化,使刑法担任国家立法方向和社会规范指导的角色㊂尤其后者,是对刑法的功能0022019年第2期李晓明,等:论 风险社会 中的预防刑法与规制刑法重新检讨所得到的结论,不失为协调前两者的有效途径与方案㊂关于刑法的功能何为,传统刑法学者主张规制㊁评价㊁惩戒和保护(保障)功能[9],德日刑法学者多以 法益保护功能 为重,而我国有学者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只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10],其目的:一是沿袭德日刑法理论的传统,二是在我国推行理论的需要㊂本文选取法益概念变化来审视刑法保护功能的变迁,事实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范围,不仅是法益的实害,亦包含法益的危险在内㊂这从刑法中既存的危险犯㊁未遂犯等实定法规定即可得知㊂但从坚守法益保护原则的要求来看,应 以处罚结果无价值为原则㊁以处罚行为无价值为例外 [11],否则容易产生法益保护的偏颇问题,导致立法或实务中难以掌握抽象危险犯的界限,反而扩大刑罚处罚与适用㊂正如F e l i x H e r z o g所言:因为危险犯,反而使刑法暴露在危险之下[12]㊂面对 风险社会 的不断挑战,在论理上法益保护的界限也产生了变化㊂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为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诸多挑战,法益保护有前置化㊁早期化的倾向,简言之,就是将犯罪行为导致的法益危害扼杀在实害出现之前;二是法益保护前置化或早期化在刑法创设之初的未遂犯㊁危险犯和预备犯中已经显现出来,只不过是作为刑法处罚的例外来对待㊂但在 风险社会 的要求下,对于法益保护早期化的立法频频出现,此种原本应该是例外处罚的规定,现在却大量或普遍性地增设,其中尤以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为最㊂近年来刑法大量增设危险犯等的趋势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在关于恐怖主义㊁极端主义犯罪的规制上就出现大量预备行为正犯化的问题,均属此种情况的突出表现㊂(二)预防刑法之发展现代刑法由于预防犯罪社会功能的强化,加之人权思想的要求,在处罚犯罪的同时,也要顾及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的坚守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预防刑法 的理念扩张与发展十分迅速㊂ 预防刑法 是指追求对法益侵害的事先预防㊁对社会危险的有效防控,而采用扩张干预手法的现代刑法价值观的一个具体面向,其适用领域特别针对环境污染㊁经济秩序㊁食品卫生㊁信息网络以及恐怖主义活动等类型的犯罪[13]㊂由于 预防刑法 容易导致法益抽象化㊁大量抽象危险犯的制定,从而动摇传统刑法的根基,故近年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受到部分学者的强烈质疑和批评㊂这些批评基本从国民立场出发,其论证以刑事古典学派理论为支撑,认为刑法必须保持最大程度的谦抑性,对于防范 风险社会 的需要,刑法应当坚守保护公民自由这一根本使命[4]㊂与此同时,亦有学者站在国家立场,认为对于预防刑法的抵制将导致 无法有效回应中国当下的社会情势 ,刑法的谦抑性也并不反对增设一定数量的新罪或扩大特定犯罪的构罪要件,刑法的立法观念应逐步转向功能主义[14]㊂刑事立法中国民立场与国家立场的冲突,其中一个重要的侧面就在于 预防刑法 的发展对于刑罚正当化的考验㊂前述 预防刑法 尤其是 消极的一般预防 可能带来的 重刑化 弊病,是过度使用刑罚的威慑作用,从而造成国民对刑法产生恐惧的结果,丧失了国民立场上对刑法立法正当性的接受㊂为了避免刑法沦为极富弹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对于预防刑法的发展应坚守刑事法治根基和目的理性㊂本文从目的理性和刑法谦抑性出发,辅以我国刑事法治与刑法立法的实际需要,探讨预防刑法的适度限制与发展㊂预防刑法 的犯罪类型大多以抽象危险犯或行为犯为主,因为抽象危险的范围难以界定,可弥补实在法处罚的空隙,而行为构成要件的大量使用则可避免证明责任的难题,保证刑法的可实施性,可以说这是其优势㊂但为了避免刑法过度前置与罪责相适应基本原则的贯彻,较为合适的犯罪类型设计是,在目的理性和刑法谦抑的原则下,应以 具体危险犯为先,抽象危险犯为末 来协调和控制㊂换言之,至少在立法技术上应坚持抽象危险犯同样必须对法益侵害有典型或者特殊的危险㊂根据一般经验法则,抽象的危险是指某种行为确实存在法益侵害的高度可能性,只是关于其行为危险本质的认定,不再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可以认识和控制的客观事实限度之内,而在于国家对抗这种危险的紧迫性大小,以对法益提供更周延的保护,这应该成为 预防刑法 发展的一个度或界限㊂所以,如果 风险社会 下的刑事立法意欲产生预防性的效果,就必须变国家立场与国民立场之间的 博弈 为 协调 ㊂因为刑法规范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应当只重视国家对抗法益侵害的需要,还必须让社会成员对此种危险产生经验上的认同,进一步使国民产生 为何处罚 的认可与理解㊂如此一来,国家立场下制定的刑法规范开始与国民立场产生主观联系的途径,并且促使国民102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采取合规性的行为准则与具体行动,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㊂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出现明显的 预防刑法 的极端化趋势,具体表现为行为构成要件的大量使用和抽象危险犯罪名的体系化制定,可谓是 中国语境下行为无价值论的实践 [15]㊂包括:盗窃罪扩展至入户盗窃㊁携带凶器盗窃㊁扒窃;抢夺罪行为类型扩张为包括多次抢夺;增设介入民事关系的骗取贷款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㊂‘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在恐怖主义㊁极端主义犯罪的规制上出现大量预备行为 正犯化 的问题,甚至将恐怖主义作为 思想犯 去打击等㊂整体来说,风险社会下刑法持续走向扩张适用范围与犯罪前置化预防途径的博弈,而预防功能的发展尤其是规制功能的出现最终迫使传统刑法理论作出时代的变通和让步,使自身从一个原本只是处罚有责的法益侵害行为的不完整性( 最终手段性 )转变为富有弹性的危机抗制工具( 优先手段性 )㊂这些特性共同构成了国民立场与国家立场博弈下的 现代刑法 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刑法功能进行深层次思考甚至理论升级,终致 规制刑法 理论的提出㊂三㊁ 规制刑法 之提出:规制功能㊁规制效果与理性谦抑规制 一词,在中国古代汉语中原指器具㊁建筑物的规模形制③㊂而后发展至现代汉语,有国家根据相应的规则对微观主体行为实行的干预之本义[16]㊂如上所述,刑法本身就具有规制功能,但鲜有人提出 规制刑法 ,本文所提出的 规制刑法 主要是相对于 预防刑法 的功利主义与防卫价值观之追求而言的,相对于后者,前者坚守的是理性主义及其立法与司法导向价值观之追求㊂具体是指通过立法的指引和司法的导向之双向强化,使得国民对业已颁布实施的刑事法律规范产生认识㊁接受和遵守,并认同据此作出的司法判决的公正性㊂其立足点在于立法程序的正当性维护国家立场上刑法对于社会生活的正面干预,与此同时,司法过程中通过公正的判决维护这一行为准则,强化国民立场上对行为规范的认同和遵守㊂以 许霆案 为例,终审法院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但是2014年 于某水案 的被告人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㊁缓刑三年④㊂无论从规范确证的角度还是同案同判的要求出发,这类案件的处理都无法使国民信服,于引导国民自觉遵守刑法规范无益㊂因为, 许霆案 及其类似案件的核心价值在于抓住修改侵占罪的 机遇 ,通过规制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导向作用告知人们,什么能做而什么不能做,而不是目前这种只追求个案的 一时公正 ,对于 规制刑法 规制人们行为的长效机制而不顾,进而失去了修改 侵占罪 的良好契机㊂如果当时 许霆案 能够发挥 规制刑法 的规制与导向功效,借 许霆案 的机会,一方面完善‘刑法“第270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增加 多给错给拒不返还 的行为模式以相应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能够使国民对这类行为的违法性产生认识并对新的规制予以接受,进一步自觉地避免违反刑法的行为㊂对犯此罪的被告人判处侵占罪的相应刑罚,国民也予以认同,达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㊂规制刑法 的提出揭示了风险社会下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转向或面向 刑法作为风险控制与秩序管制的主要手段,其核心功能是规制或引导人们的社会行为准则,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㊂ 规制刑法 的核心特性有:①明确性: 规制刑法 是国家立法机关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和认可的㊁含义确定的行为规范;②稳定性: 规制刑法 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保持一致,不得任意更改和废止;③公正性: 规制刑法 制定的行为规范不是随意的,而应当是公正的并且符合打击犯罪㊁保障人权原则的;④普遍性: 规制刑法 确立的行为规范及法律后果为国民普遍认同和接受,并能进一步促进国民的自觉遵守㊂符合上述标准的 规制刑法 可谓是国民立场与国家立场之间协调的桥梁,既满足了国家管理风险社会的需要,又兼顾了国民对新颁布的行为规范的认同和接受;既积极地引导和推动良性社会规范的形成,又坚守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保障人权的刑法传统㊂诚如D e t l e vF r e h s e e曾经提出的颇具省思的批判:随着近代风险社会形态的持续变动,同时也影响了法系统功能的转变,刑法作为 国家的干预法 的作用逐渐显露⑤㊂换句话说,综合安全意识㊁国家任务扩张和新的法文化兴起等诸多因素,传统的刑法理论体系似乎也无法回避规范结构及功能的适时调整㊂但事实上,结合安全思维的刑法理论却又明显表现出国家权力扩张的现象,刑法的 最终手段性 规范逻辑亦被迫重新调整㊂就在世界各国都曾出现或正在经历刑法快速扩张的情形下,我国的刑事立法陆续出现大量抽象危险犯的规定,其内容多是针对环境污染㊁金融管控㊁经济行为㊁毒品㊁食品卫生㊁信息网络以及恐怖主202。

法律的演变社会变革中的法律调整

法律的演变社会变革中的法律调整

法律的演变社会变革中的法律调整法律的演变:社会变革中的法律调整近年来,社会变革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法律体系的演变和调整。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公正的工具,在社会变革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从历史角度出发,探讨法律的演变以及法律在社会变革中的调整。

一、法律的起源和演变法律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早在原始社会时期就已经存在。

原始人通过语言和习俗来制定行为规则,以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体利益。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简单的行为规范已经无法满足复杂的人际关系和社会需求。

在古代文明时期,各个文明社会陆续出现了法典和法律体系。

例如,古代中国的《礼记》、《周礼》等经典著作,都是对社会规则和法律的规范和总结。

古罗马帝国的《罗马法典》、英国的《普通法》等都是世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里程碑。

这些法律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当时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有着密切的关系。

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法律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法律的制定越来越注重保障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的演变不仅体现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反映了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二、社会变革对法律的挑战社会变革带来的是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变革,这对法律的适应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历史上,一些重大的社会变革给法律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例如,工业革命时期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剧变,传统的法律无法满足对劳动力保护和劳动条件改善的需求,于是出现了工作法律和劳动法的制定与完善。

现代社会中,科技革命和信息化进程的加速不断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如网络犯罪、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等。

针对这些问题,法律必须及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三、社会变革中的法律调整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法律的调整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和需要。

法律的调整需要符合社会现实和价值观念的变迁,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修订。

首先,法律调整需要根据社会问题的发生和变革性特点进行研究和分析。

风险社会与变动的刑法理论研究

风险社会与变动的刑法理论研究

风险社会与变动的刑法理论研究"风险社会"并不一定是社会的真实状态,而是文化或治理的产物,不应将"风险社会"当作刑法必须做出反应的社会真实背景;刑法不应当盲目增加抽象危险犯,更不能设立过失危险犯;即使当今社会存在大量风险,需要以刑法规制,也是因为风险是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刑法规制的目的依然是为了保护法益,在"风险社会"更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在刑事责任之根据问题上,既不能采取严格责任,也不能主张责任的客观化,而应当恪守责任主义。

摘要:法益论的流变,是风险社会给刑法理论带来的一种影响。

在对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

本篇文章主要从风险社会理论的相关含义入手,对法益论的流变问题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风险社会;变动;刑法理论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产品责任事故及暴力犯罪时间段产生,让风险刑法问题成为了法律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社会的发展现状与全球性风险社会的出现,让风险刑法理论问题成为了学者争论的重要问题。

在对法律发展问题的探究过程中,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刑事法学研究中的应用,让法律研究领域对现实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有了一定的关注。

因此,我们需要对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探究。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相关含义从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之间的关系来看,安全问题是二者之间的重要联系纽带。

在对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对风险社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

在学术界领域,风险社会是一种相对模糊的学术概念。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自然灾害及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是社会风险的主要表现[1]。

在工业文明影响下的现在社会,工业文明给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现代社会社会风险的实质。

德国社会理论家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一书中所援引的“人为制造的不确定”的概念,让这一概念成为了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形成原因,但是由于书中对社会结构、性别身份、婚姻亲子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过多的论述,这就让一些学者对贝克书中所提到的系统性问题产生了怀疑,从贝克所谓的系统性来看,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在工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衍生的一些需要利用政治手段解决的长期性问题和系统性问题,也可以被看做是风险社会中的社会风险的表现。

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

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

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1. 引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这种情况对刑法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风险社会对刑法理论的影响,并提出适应变动中社会需求的刑法理论。

2. 风险社会的特征风险社会是一个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的新概念,它强调了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存在。

在风险社会中,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带来了许多新的风险,例如环境污染、恐怖主义和网络犯罪等。

这些风险不仅具有全球性和跨国性,而且往往超出传统法律和制度的范畴。

3. 刑法理论的变革在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需要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传统的刑法理论以惩罚为主导,强调个人责任和罪责。

然而,在风险社会中,罪行的性质与个人行为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复杂。

例如,环境污染罪行往往是由企业或政府引起的,而不是个人的行为;恐怖主义犯罪涉及多个国家和组织,个人犯罪行为由社会结构和环境因素影响。

传统的刑法理论难以解决这些新型犯罪的问题。

4. 社会风险与刑罚原则在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应该考虑社会风险的因素,以制定刑罚原则。

首先,刑罚应该具有威慑力,能够阻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刑罚应该具有惩罚性,能够让犯罪者付出代价,同时向社会传递一个道德的信息。

最后,刑罚应该具有预防功能,能够通过改造犯罪者和防范犯罪行为来降低风险。

这些原则需要与社会的风险和需要相适应。

5. 刑法责任的重构在风险社会中,刑法责任的范畴需要重新构建。

传统的刑法责任主要关注个人的意识和行为,但在风险社会中,个人责任往往是模糊的。

因此,刑法责任应该从个人扩展到组织和政府。

企业和政府在环境污染和其他风险事件中的责任应该得到加强,以弥补个人责任的不足。

6. 刑法理论的国际化风险社会的特点使得刑法理论需要国际化。

在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等问题上,国际合作和刑法合作成为关键因素。

刑法理论需要与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相协调,以实现国际刑法的统一和国际犯罪的打击。

7. 刑法的变革与社会正义刑法理论的变革应该以社会正义为导向。

风险社会下我国刑法理论的调整

风险社会下我国刑法理论的调整

责任 主体 。刑法 范 围 内我 国正渐渐 进入 风 险社会 的 主要表 现 : 风险 ( 经济 全球 金融 危机 )安 全事 故 、 ( 品安全事 故, 食 矿难 , 通事故 , 交 信息安 全事故 , 恐 怖 主义 等 ) 和环 境 风 险 ( 球流 行 病 传播 、 态 环 全 生
境 恶化 ) 。但 总体 来 说 , 国现 在还 处 于前 风险 社 我
遇 能导 致 人 身伤 亡 、 财产 受 损 及其 他 经 济 损 失 的 自然 灾害 、 外事 故和 其他 不测 事件 的可 能性 …。 意 风 险可 以分 为 自然 风 险和 社 会 风 险 , 文 所 说 的 本 是社 会风 险 。德 国著名 社会 学家 乌尔 里希 ・贝克 18 年 发 表 的 《 险社 会 》一 书首 次提 出这 个概 96 风 念, 并对 之 予 以详 细论 述 。 贝克 认 为作 为 一 种 社 会 理论 和 文 化 诊 断 , 险 社会 的概 念指 现 代 性 的 风
胡 莎
(中山大学,广 东广州,507 175) _
【 要l 为 了更好地 应对风 险社会给 我国带来 的挑 战 ,应对 刑法理论 进行调整 , 即刑法体 系 由罪责刑法 向安全 摘 刑法转变 ,刑法机 能应 以保 护社会 为主、保障人权为辅 ,刑罚价值 观的侧重 点应是秩 序而不是 自由。 I 关键 词】风 险社会 ;刑法理论 ;安全刑法
是 无法 预见 的, 具有不 可感 知性 , 常常表 现 为一 它
是 自由。本 文 将对 这 三 个 问题 逐 步 展 开 讨论 , 并 将 通过 案例 的方 式论 述现今 我 国面 临 的 由风 险社
会 中 “ 险” 风 引起 的两 个主要 的刑法难题 及对策 。

最新-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变革 精品

最新-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变革 精品

风险社会法律责任制度变革法律责任按照一定标准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这三大责任构成的传统法律责任体系本身就是近现代法律发展的结果,如民事责任概念最早见之于日耳曼法,现代大陆法系继受日耳曼法并通过法典形式确立了与民事义务严格区分的民事责任制度,[1]83-84这就从过去民刑不分的法律责任中分离出了独立的民事责任。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传统法律责任体系面临着诸多挑战。

反思风险社会中的各种经济、社会危机,社会公共安全等事件所暴露的制度缺陷,设计出妥善处理此类事件和防范类似事件重演的法律责任制度,是法律人的最大追求。

一、风险社会对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挑战一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责任本质观面临着挑战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

[2]2在风险社会之前,责任的本质在于它意味着行为人具有自由意志。

根据这一论点,责任是行为人和自由意志的一个功能或一个方面。

[3]8这种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责任本质观在风险社会面临着挑战。

因为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具有全球性、不可计算性、可建构性、反身性、制度化性和传染性,[4]风险的可控制性、确定性或安全性的想法已经土崩瓦解了。

如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所指出的那样,由技术进步引起的社会秩序的混乱并不是什么新现象。

尤其是工业革命开始以来,随着一种新的生产过程取代另一种生产过程,人类社会经历了一种无情的现代化进程。

[5]8当‘现代性’与工业化的负面后果不再局限于惩罚具体的群体而是侵袭到每一个人时,我们就已经或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6]307这个时代充斥着诸如亚洲金融危机、卡特里娜飓风、印尼海啸、非典型肺炎、911恐怖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甲型11流感等社会事件,日本大地震及其随之而引起的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件再一次印证了全球风险社会业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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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变迁人类从产生以来一直在和风险作斗争,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类控制和消除风险的历史。

“安全”始终是人类有制度设计以来首选的基本价值,但现代社会的风险和历史上的风险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给出了答案:当代社会的本质性特征是“风险性”若回顾一下近十年来发生的重大事件———“9·11”恐怖袭击、干细胞克隆、SARS危机、世界金融风暴、气候变化以及最近发生的墨西哥湾原油泄漏等,每一起事件无不是发生在特定的地点,而又超越了国家之间的界限,成为全球性事件。

这些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技术、环境问题、异文化、疾病的恐惧。

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面临的问题似乎更多了:为什么人们得到的越多,责任也越多?为什么科技愈进步,我们面临的危险也越多?风险社会的来临人类从产生以来一直在和风险作斗争,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类控制和消除风险的历史。

“安全”始终是人类有制度设计以来首选的基本价值,但现代社会的风险和历史上的风险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给出了答案:当代社会与工业化社会初期不同,当代社会的本质性特征是“风险性”。

按照当今社会理论的论述,现代社会是一个大型的复杂社会,它在根本上超越了固有的国界与群体区隔,将人类裹挟进一个同质的“世界社会”。

由此,可以说,过去的风险是自然力量制造的,当代社会的风险却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在社会交往所面临的“行为期待的双重偶然性”,一是现代科技的应用,而且,承受风险的不再是个人或某个地域,而是整个地球,这种风险是结构性的,它甚至会影响到整个人类的生存。

如果做一个比较的话,现代社会的风险与工业化早期及其以前的风险有着四方面的区别。

工业化早期及其以前的社会风险基本来自自然,而现代社会的风险,自然的部分已不那么重要,现代风险主要来自人类的自觉活动本身,它是由我们自己制造的。

现代风险的特征是内生性的,不是外加的;是人为的,是我们自己在作决策的时候,在行为选择的时候,尤其是我们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进程当中,自己给自己制造的。

第二个区别是:过去的风险是针对个人的,或者是面向特定地域的。

现在我们面临的风险则是整体性的,是超地域、超时间的,在一个地方发生的风险,可能会延及整个世界,在一个时间内发生的风险,也可能会祸及子孙。

这就是现代风险的无限延展性。

冰岛火山爆发,导致航班取消对世界各国均造成了影响。

而谁也想不到,在生活方面受影响最大的竟然是东方的日本。

因为从四月份以后,日本餐桌上几乎见不到三文鱼了,这个民族的生活习惯受到了重大影响,而不得不作出改变!火山复燃看上去是自然现象,但受其影响的却是超国度的整个人类社会。

“9·11”发生在美国,但全世界都受到了恐怖主义的威胁。

现代社会风险的第三个特点是:它与科技有关。

人类在不断追求自己的进步,而核心动力是科学与技术。

例如,化学这门学科产生以后,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人类也受到化学之害,它带来的风险可能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种风险。

如此以来,现代社会风险就出现了一个引人深思的特征,即风险本身就反映了某种悖论,一方面科技使我们社会进步,提高了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而另一方面,我们对科技所带来的副作用,几乎都无可奈何,我们依赖科技,却又不得不承受科技带来的巨大风险。

“原子弹逻辑”是典型的科技悖论案例。

承受原子武器之害的不是在战场上冲杀的军人,而是无辜的平民百姓,而其中,不分妇女和儿童。

如同许多学者所言,现代科技使得战争获得了一种新形式,变成了一种整体性战争。

这意味着,战争的结果不再是胜利和失败,而是存在与毁灭。

第四个区别是:人类为了防范风险、减少风险、分散风险和消除风险,创制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当人们依赖这些制度试图获得安全时却发现,有些制度是失灵的,无效的,由此,人类不得不面对由制度缺漏和被破坏而导致的另一类风险,即制度风险,金融风险是典型的制度失灵而出现的社会风险。

风险社会的来临,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生存境况,也势必改变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制度。

前工业时代,法律以身份等级为特点,它适应了各国隔离封闭的社会环境,此时,纠纷是地方性的,政治是地缘性的,文化是民族性的,法律制度也是地方性的。

各民族、各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别是巨大的,甚至可以分为十几个法系。

人类步入全球化时代以后,资本超越了国界,文化间的交流与冲突大大加深,陌生社会取代了熟人社会,平等观念取代了身份观念;个人主义兴起,团体观念衰落;理性时代来临,传统权威逐渐隐退。

因此,法律的发展方向也必然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全球治理”和“全球法治”观念日益兴盛。

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法律治理,日益不能适应全球化时代“风险的全球化”。

超国家机构和组织,将越来越发挥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主权观念将趋于式微。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国际组织的发展、人道主义和普适人权观念的发展,都昭示了这一方向。

现代法的个人主义精神,将为社会利益本位所取代;以对抗民族国家公共权力为己任的个人主义政治观念,将随着民主政治的普及、民族国家的改造、社会权力的兴起而发生变化。

这些变化也体现在民事法律中,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财产权神圣这三大原则已经开始松动。

最为重要的,或许是公共决策的范围将触及科学技术领域。

全球金融危机后,公共权力的干预界限正被重划,商业和金融都会成为民主的对象。

在过去,科学技术一直特立独行,理直气壮地游离于公民政治控制之外,社会只能消极承受技术的后果。

今后,通过对科学技术进行政治控制,或许可以防止其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无疑,这将对传统的公法和政治理论带来深刻影响。

中国进入风险社会中国现在面临哪些风险?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所感受到的第一次风险,是从1997年开始的金融风险。

这个风险爆发于新加坡,随后蔓延到整个亚洲,再后影响到整个世界。

现在,我们正经受从华尔街开始的本世纪的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还没有结束,欧洲现在出现的主权债务危机可能是新一轮风险的开始。

从事金融业务的人,用别人的钱让自己发财,但他又不受他人和政府的控制,因为金融风险管理被认为是商业行为,世界发生这么大的危机,华尔街高管的工资还在增加。

甚至可以说,我们的法律对金融的控制几乎是无能为力的。

第二次感受到的危机是中国加入WTO以后的粮食危机。

中国人餐桌上的所有食品都可以从国际市场上获得,有人说中国已经不需要农民了。

社会学学者称这种现象为“城乡断裂”。

如果公共政策不关照这种断裂,中国的农民就不会再种粮食了,一旦不种粮食,粮食危机就会产生。

2008年,美国用2800万吨玉米制造乙醇,世界粮食价格开始上涨,2009年美国为了获得更多的生物能源,又用9000万吨玉米制造乙醇,世界粮食价格再次上涨,如果照这个趋势涨下去,中国一旦因自然灾害出现大规模的粮食需求,危机就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际粮食市场不由中国控制。

第三次危机是能源危机。

中国能源主要是石炭能源,一类是煤炭,一类是石油。

政府领导人在2000年曾说:中国对煤炭的需求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超过10亿吨,但是2003年就达到了20亿吨。

有专家测算,按照那时的开采速度,中国的煤炭以现有的储量,至多还能再开采40年。

煤炭用完之后,我们依赖什么来支撑发展?有人说依靠石油,而现在我们对石油的自产供给能力已经不足20%,并且中国的石油通道是单一的。

如果出现石油方面的危机,我们的生活就会是一片黑暗,我们的交通也将陷入瘫痪。

第四次是环境危机。

在此可以举四个例子,东南西北各一个。

东北的黑土地用了1亿年的时间形成了1米的厚度。

这三十年我们对它的疲劳使用,再加上农药、化肥等的侵害,黑土地正在变成黄土地,厚度减少了三十多公分。

土壤专家称,要把黄土地再变成黑土地需要3亿年的时间。

西北的青海湖,1964年的水深是28米,现在是14米,水深28米的时候可以进行潜艇水下实验,但现在已不具备这种能力,按照现在的水位下降速度,50年之后青海湖将变成一片沙漠。

西南的滇池,宋代是500里,明代成了300里,现在已不足180里,因为围湖造田及整体污染,滇池的自净能力完全丧失。

东南的珠三角一带,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比其他地方要高十几倍。

第五次是信息安全上的风险。

我国目前尚不能自主进行计算机机芯的生产。

计算机上的信息都处于可复制和被攻控状态,而且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到来,对人的表达自由、隐私权等都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冲击,人们在共享信息的同时,也在承受着信息所带来的风险。

以上这些危机,我们都可以叫做社会风险。

此外,还有三类狭义的社会风险,一类来自于政治。

对我国来讲,这取决于大家对社会腐败和社会公正容忍与接受的程度,如果超过了民众容忍和可接受的程度,政治安全和政治风险就会出现。

还有一类狭义的社会风险,可称为“生存风险”,三鹿奶粉事件不仅仅影响到了河北,对所有中国人的心灵都产生了影响。

南平事件使人们不得不反思人类最古老的需求,就是生命安全。

第三类狭义上的社会风险,可以称为司法风险。

倘若司法的公正性越来越低,不具备“可接受性”品格,司法的权威性越来越不被认可,那么司法风险问题就会产生。

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危机如何与法律制度发生关系?人类每遇到一次危机,总会伴有科技和制度的创新。

要控制、克减风险,人类首先想到的是制度创新。

以环境监管为例,目前中国的环境监管体制是以公权力控制为主,这个体制如果不改变,环境污染就难以遏制。

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西方的环境观念在哲学上首先发生了变化。

这种变化也表现在宗教上。

同样还是圣经上的话,但现代的解读完全变了,人还是万灵之长,上帝让人到人间来不是让其统治其他万物的,而是来保护万物的。

这就涉及到社会哲学的转变,从过去的人类中心主义,到现在的生态平衡主义,人类不再是中心,一切生态都是有生命的。

德国最早在2002年制定了《动物权利保护法》,英国现在正在起草《植物尊严法》,动物是有权利的,植物也是有权利的,这就是社会哲学的一个转变。

第二个转变是人们的权利观。

现在,人们所拥有的一切是来自于哪里?过去的回答是,一切皆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

现在要完成一个转变:一切不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而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

当你是继承人时,你同时也是权利人,你有权利破坏生态,现在你是借人东西的人,你就是债务人,即义务人,债务人的第一义务是保持被借物的完好,当子孙即权利人需要的时候要完好无损地交给他们。

第三个变化涉及制度,过去的公权力控制为主应当转向以私权利的保护为主。

国家已提高了环保部门的权威地位。

因为,在一个以公权力为主的环保体制下,污染的后果只能由民众承担,因之就出现癌症村、艾滋村,要消除环境风险,就要进行制度创新,而只有赋予公民以基本的环境权,用环境权来改革现行的以公权力控制为主的制度设计,环境保护才可能是有效的,生态风险才可降至最低。

如前所示,风险并不只是产生于工业技术领域,而且也来自于社会管理制度的不足、缺位、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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