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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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会签部门总经办行政管理部成本控制部设计部采购部会签人员
会签部门营销策划部财务部物业部//// 会签人员////
修订记录
日期修订
版本
修订内容修订人审核人批准人
为规范公司集团合同管理,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集团经济效益,维护公司集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2.2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照本制度;
2.3公司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签订合同遵照本制度。
3定义
3.1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合同签订方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合同、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材料采购合同、营销采购类合同(户外广告合同、活动策划合同、物料制作合同等)、代理合同、合作(合资)合同、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合同性文件、各类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但不包括劳动合同。
3.2 “合同性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包括签约方主体资格证明、付款凭证、收货凭证,保证金收据、裁判文书、授权委托书、通知函等。
3.3本制度“格式合同”是指需求部门组织包括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人员评审,公司总经理核准颁布的,公司集团可以长期、多次使用的、合同的格式及内容固定化、标准化,只需签约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即可成立的合同。与格式合同相对的是非格式合同。
3.4本制度“机密合同”,是指公司集团发展方向变动的,或者重要投资方变更的,或者涉及金额特别巨大(例如500万人民币以上)的,根据公司集团投资方规定或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需要限制知悉者范围的合同。
4 文件执行者
4.1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的终止负责跟进及执行;
4.2财务部对集团的业务合同原件进行保管,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4.3总经办法务人员对集团的业务合同签订、履行及合同的终止提供咨询并提供法律意
5正文
5.1合同的谈判、审查、签定批准
5.1.1合同谈判
5.1.1.1公司集团成员需要交易的,必须根据公司事项审批程序依次报批,公司总经理核准事项审批后。交易需求部门凭事项审批表通知采购部门与交易对象谈判。但是,公司有规定或者按照公司集团已经形成的惯例无需按照事项审批程序报批的,由采购部门直接与交易对象谈判。
5.1.1.2专业性比较强的交易及法律关系复杂的交易,采购部门应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公司法务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谈判。
5.1.2合同内容的审查
5.1.2.1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
(2)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招标、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可咨询律师);
(3)严格按照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
(4)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按合同审批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5.1.2.2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预先审查对方以下情况:
(1)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证;
(2)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包括:资产负债、技术设备、产品质量、
商业信誉等;
(3)对方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包括签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5.1.2.3订立合同,除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情况紧
急或条件限制当时不能采取书面形式的,事后应及时补充书面合同;“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等原件;
5.1.2.4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
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5.1.2.5合同标的应具有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
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
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5.1.2.6对于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5.1.2.7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5.1.2.8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5.1.2.9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5.1.3合同签批流程
5.1.3.1合同承办、审查会签部门的审查事项及责任:
(1)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的业务、技术条款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2)财务部对合同项目是否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的计划抵触以及合同价款是否合理、合同支付条款是否恰当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3)总经办法务人员对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用语是否准确、规范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
5.1.3.2合同审核必须由交易需求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经办人应先到合同保管人处领取合同编号,之后交需求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交易需求部门依次提交法务人员、成本控制部、财务部门、公司副总经理审查出具意见后由总经理核准。
5.1.3.3成本控制部、财务部门、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草案时,若要求交易需求部门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交易需求部门应予配合。
5.1.3.4审查意见应明确、具体,审查人应该签署同意、退回补充材料或修正、不同意三种意见,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同意某某意见”、“按照某某意见办理”等模糊性语言的,视为未出具合同审查意见。
5.1.3.5无签约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合同或者未填写完整的合同,任何人不得出具审查意见。但是,公司总经理书面豁免除外。
5.1.3.6合同审查人员必须接到合同草案之时起算24小时之内出具审查意见,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