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产品质量保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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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挖掘机行业

挖掘机产品质量保证规定

为正确维护消费者(需方)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中国从事挖掘机整机制造的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挖掘机产品必须遵守本质量保证规定。

一、质量保证期内实施免费的定期检查和指导保养制度

1、挖掘机生产企业或授权的代理商(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为需方免费提供三次以上的挖掘机定期检查并指导需方进行例行的保养和维护。

2、需方对供方实施免费的定期检查和指导保养制度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为供方提供挖掘机真实的作业时间、工作地点和必要的停机保养时间。

3、由于缺乏正常的维护保养工作而引起挖掘机故障的,其损失由过错方负责。

二、质量保证期

供方必须为需方提供不少于一年或2000h(对于工作质量小于等于13t的挖掘机为1500h)的质量保证期。产品质量保证期的确认方法为:供方向第一位最终需方交货之日起,挖掘机的实际运转时间达到2000h(对于工作质量小于等于13t的挖掘机为1500h)或一年,这两种情况中以先达到的时间为准。供方事先向需方申明的特价产品(包括二手挖掘机)不受此限。当挖掘机安装非标准配置的特殊装置(如液压锤)时,质量保证期也不受此限,由合同另行约定。

三、质量保证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限内,构成挖掘机的任何零部件如果在设计制造上出现缺陷,供方有义务对有缺陷的零部件进行免费修复或更换。需方有义务给予必要的配合。供方有权回收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在挖掘机使用过程中需方有日常检查、故障通报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故障扩大的责任。

四、在质量保证期内,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保证范围:

1、由于事故、使用或保管不当、疏忽或灾害造成的损失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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