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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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苏教财〔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苏教财〔2015〕20号省属各高校: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属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三严三实”要求和省委十项规定,在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内涵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但从近年来的巡视、监察、审计和检查发现,省属高校在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问题成因主要是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纪律不到位、责任追究不严格。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精神,现就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高校党委要严肃认真地担当起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严守财经纪律、廉洁从政治校的表率,带领党委班子全体成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坚持不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十项规定,率先垂范并认真督促党委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系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慎重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财经事项。

要强化对资金、资产支配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遵守财经纪律与廉洁从政的教育、监督、检查,真抓真管,使财经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有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规定。

要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总会计师委派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资历条件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廉洁奉公等条件,选好用好财务机构负责人。

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财【2008】1号各省属院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推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属院校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知。

附件:《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二00八年一月四日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推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属院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的主要党政领导,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必须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必须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大学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活动。

二、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1、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学校预算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合理安排资金,优先保障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重点工作的需要。

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预算编制应坚持以收定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3、勤俭节约、注重绩效。

学校应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执行的绩效考核。

4、依法依规、规范管理。

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确保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1、学校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

预算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学校预算草案;审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预算编制工作;审核各单位的预算申报;汇总编制学校预算草案;下达预算指标;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编制预算决算报告等。

3、各学院、部门是学校预算的执行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控制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学校要求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反馈预算执行情况等。

四、预算编制1、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包括教学科研项目支出、学科建设项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设备购置项目支出等。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学校(大学)预算编制、审核、执行和管理的工作,保障学校(大学)财务安全,落实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在中央和地方财务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社会捐赠等不同来源的资金预算编制和管理中,做到科学高效,透明公开,实现预算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财务制度改革的通知》、《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印发‘ 高校财务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大学)各部门编制、审核、执行、监控和评估各项预算的活动。

第三条预算管理的原则预算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预算财务安全、客观公正、透明规范、重点突出、长期规划、分类管理。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审核第四条预算编制的程序和方式各学校(大学)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实际制定预算,需经过以下程序和方式:1.预算编制时间:各部门应当于每年的8月底前参照上年度实际执行情况,结合新兴项目和预算调整,制定下一年度预算报告和预算细目表。

2.预算编制内容:各部门预算报告和预算细目表的内容应符合学校(大学)的中长期发展计划要求,区分管理费、教育教学、科研建设、资本经营等各项预算,逐年进一步细化、严格管理。

3.预算编制方式:各部门可采取多种方式编制预算。

包括:自下而上的“财源自治”方式和自上而下的“权责一体”方式等。

第五条预算审核的原则和程序1.预算审核原则:预算审核遵循“尊重与信任、审慎有序、科学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

2.预算审核程序:预算审核组主要由学校(大学)财务处主管领导、学校(大学)会计师和审计部门组成,主要包括预算审核前置程序、预算审核审核、误差和调整核对和审计。

预算编制部门应在8月下旬提交预算报告和细目表及附属资料。

学校(大学)财务处主管领导、审计部门、帐务部门、预算审核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条例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条例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8]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研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1、教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学院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院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经费的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3、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4、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它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经费到款和立项管理(经费配套已删掉)第三条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发布核款信息,教务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四条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管理文件中的标准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执行。

第五条我院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院后,管理费按第四条规定提取。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苏财购〔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46号省属各高校:近年来,省属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在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采购数量和金额的增长,高校采购活动中争议纠纷、质疑投诉、操作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依法依规做好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政府采购是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树立依法依规采购观念,切实加强采购工作组织领导,确保相关采购制度与要求落到实处。

明确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明确采购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基建和后勤等部门间的协作机制,以及监察与审计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对采购行为的约束与监督。

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与规范管理的关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科学制订学校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资产配置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不得漏报少报,不得自行设立采购品目。

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规定

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规定

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财〔2008〕69号苏财教〔2008〕236号各省属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属院校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试行,试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知。

附件:《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十二月一日附件: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省属院校(以下简称学校)财务行为,促进学校不断优化内部经济运行秩序,保证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学校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或其他省属院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

第三条学校及其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四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与财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合理划分预算级次,确立预算管理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并明确各自职责权限。

第五条学校必须按管理层次,建立校内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经济责任体系,确保预算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订和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高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和标准由高校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高校资产管理的原则。

高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高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高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高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首页> 范文大全> 文秘知识> 规章制度>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预算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五条计财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单位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建议草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审批各责任单位具体预算方案;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3]15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3]15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3﹞15号)各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发办〔2013〕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关于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不含中央部委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高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高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有助于提升高校预算、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抓紧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

二、依法依规做好财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一)公开内容高校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财政专项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发放情况和管理规定;学校经费来源、年度预决算等。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苏教财[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教财〔2010〕107号)省属各高校: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十五”以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等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

高等教育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基本形成。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的多元化,高校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财务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

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管理工作,以促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中心,坚持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廉洁理财、效益理财,统筹协调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大学制度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促进内涵发展;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理念;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苏价费[2007]423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2007年12月20日)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我省高校出现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高校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学费1. 我省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标准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已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可按学生实际修学的学分收取学费。

2. 辅修专业课程收费。

按学年收取学费的高校,辅修专业课程按学分折算收费,每个学分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该门课程正常收费标准的50%。

3. 定向生、特长生、专转本学生和预科生收费。

定向生、特长生应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专转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当年入学本科生的标准收取。

预科生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另行核定。

4. 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收费。

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按国家和省对本校招收计划内研究生当年的财政拨款标准,并适当考虑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的原则,由省统一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省没有明确前,暂按目前规定执行。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校根据实际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江苏属高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江苏属高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江苏省省属高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第17号令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一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是指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机关依法对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学校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的日标是促进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更加合理分配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利用效益。

第六条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学校内审机构应在预算编制阶段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在预算执行朔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审计;省教育厅或其他审计机关对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后审计。

第七条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应与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审计对象及内容第八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对象,是指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包括学校一级、二级核算单位和法人单位、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

第九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内容:(一)财务管理情况: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校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管理情况: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有无赤字预算;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金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单位为保证预算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

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

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苏教财[2006]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03.07【实施日期】2006.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教财[2006]6号2006年3月7日)各省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现将《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江苏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教科发[2005]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制订和审批改制方案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应由学校(高校)制订改制方案,也可由其委托校办企业(原企业经营管理者拟受让国有产权的除外)制订改制方案。

(一)改制方案的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

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的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优化高校支出结构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优化高校支出结构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优化高校支出结构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苏教财[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优化高校支出结构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意见(苏教财〔2010〕16号)各省属高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要更加重视高校内涵建设的要求,现就优化高校支出结构,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高校要增强内涵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高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地。

“十五”以来,省委、省政府继续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高等教育发展,努力构建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公办高校投入机制,省财政在逐年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同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校化解债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高校人才队伍、重点学科、创新平台等方面的建设。

最近,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大幅增加高校内涵建设投入。

同时,我省还将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提高省属高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迫切需要在稳定招生规模、稳步提高大众化水平的同时,把促进内涵发展、提高办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作为核心任务,以建设高等教育强省为目标,加快实现从规模扩张、外延发展向内涵建设、质量提升的成功转型。

与此相应,迫切需要牢固树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支持内涵建设为重点的理念,切实改变目前高校经费支出中内涵建设支出所占比例普遍偏低的状况,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增加经费总量等方式,切实加大对人才队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教学改革、科研创新、教学实验设备和图书购置等内涵建设方面的经费投入,提高内涵建设支出绩效,为提高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提供有力的支撑。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苏教办财[2014]6号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苏教办财[2014]6号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苏教办财﹝2014﹞6号)省属各高校: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推动高校科技体制改革,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省教育厅决定在省属高校开展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本次自查工作重点是全面摸清学校现有的科研项目规模、经费总量、管理模式等基本情况,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支出管理、绩效管理的情况,内控和监督机制建设及执行情况等。

重点对2012年以来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的项目,视情况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自纠工作。

二、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高校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校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加强宣传、统一思想。

各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以及《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等文件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和科研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文件内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深刻吸取案件教训,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管理使用科研经费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苏发改规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4号)省属各高校:近几年来,我省大力推进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是,在加快高校建设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当数额的基本建设债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高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债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高校化解基本建设债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8〕1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省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规定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附:江苏省省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债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高校化解基本建设债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8]119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省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经高校主管部门批准的高校总体规划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规定。

第四条高校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已列入高校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高校固定资产投资债务总量,有切实可行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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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省属院校(以下简称学校)财务行为,促进学校不断优化内部经济运行秩序,保证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学校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或其他省属院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

第三条学校及其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四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与财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合理划分预算级次,确立预算管理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并明确各自职责权限。

第五条学校必须按管理层次,建立校内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经济责任体系,确保预算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订和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等院校、中专校。

江苏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市、县(市)所属高等学校、中专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预算编制原则、要求与程序第十条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

二、稳妥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编制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安排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

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重点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的要求一、真实准确:学校预算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编制收支预算,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各类资源的基本信息。

二、科学规范:学校预算编制的程序设置和时间安排要力求合理,预算编制的方式方法要妥当完善,各项测算要有理有据。

对安排的项目,要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分别轻重缓急,严格排序遴选,科学规范地进行预算编制工作。

三、公正透明:学校预算编制所依据的各项政策、标准和方法要公开透明,结果应做到公平公正。

四、及时明晰:学校预算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不断细化收支项目,及时编制。

第十二条预算编审的程序学校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草案,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审核程序:㈠学校根据下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省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汇集有关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资料、各项收入预测资料、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资料等,编制预算草案,经学校审议后报省教育厅(或其他省属院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即“一上”)。

㈡省教育厅(或其他省属院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核学校报送的“一上”资料后,下达下年度财政拨款数和收支预算总控制数(即“一下”)。

㈢学校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收支预算总控制数,按照规定的编制方法,编制预算收支计划,经学校审议后报省教育厅(或其他省属院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即“二上”)。

㈣省教育厅(或其他省属院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对学校“二上”预算计划进行全面审核。

省人大审议批准省级年度预算后,省教育厅(或其他省属院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将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学校执行(即“二下”)。

第三章预算编制内容与方法第十三条学校概况文本学校在编报“二上”预算计划时,要报送概况文本,说明学校基本概况,重点阐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并对主要收支项目作简要说明。

第十四条收入预算的编制预算收入是学校完成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财力保证,包括财政拨款、非税资金、其他资金以及债务资金等。

一、收入预算要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在参照近年实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各项增减因素,科学合理地测算。

二、债务资金预算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学校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财务状况的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债务规模,防范财务风险。

三、学校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可根据经济责任制和管理需要,将收入预算指标分解到校内各有关预算单位,确保预算收入的实现。

第十五条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是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货币表现,其结果是分析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事业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三部分;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一、编制支出预算要遵循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好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量力而行地安排项目支出。

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据基础信息资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

三、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对备选项目进行分类、排序、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严格遴选。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学校要按规定预留机动经费。

六、学校在编制支出预算时,要依据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和有关办法,将支出预算指标分解到校内各预算单位,并明确管理责任。

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六条经法定程序批复下达的年度预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学校要积极稳妥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收入按计划实现。

非税资金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国库。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支出预算要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需动用预留机动经费的,要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九条学校要在校内各部门建立起经费管理主要领导负责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使用项目经费必须按规定先申报用款计划,要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

要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充分发挥投入效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必须严格遵照上级下达的部门预算功能科目及经济科目类、款、项构成。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章决算编制第二十二条学校要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体系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

第二十四条学校年度财务决算须经学校法人核签后报省教育厅(或其他省属院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第六章预算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五条省教育厅(或其他省属院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评价学校各项事业目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财务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学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促进学校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的学校,省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全过程实施监控。

学校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预算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资源分配机制,要结合办学实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情况追踪问效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或其他省属院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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