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原始积累与当前中国民企的_原罪_救赎_刘国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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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国晖(1979-),男,安徽寿县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

济学比较研究。

《经济问题探索》2013年第4期

资本原始积累与当前中国民企的“原罪”救赎

刘国晖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摘要:根据《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理论,将资本的原始积累同社会主义原始

积累相比较,可以得出结论认为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的本质是生产力的积累,其途径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内涵于社会主义原始积累,但其非公有制经济的本质属性又天然地使民营经济负有不可推卸的“原罪”

。中国当前应采取灵活的方式惩罚民企“原罪”,并加强政府的自我监督与约束,以防止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以及私产对国家权力的渗透。

关键词:资本原始积累;社会主义原始积累;民营企业;“原罪”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这是在我们党在进一步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就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结构所提出的纲领性要求。按照这一要求,理论上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如何看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与作用,以及在当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应采取的基本政策取向;而在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中,民营企业是主体部分,廓清民营企业在产生、发展中的相关理论问题,也就是抓住了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本质方面。

关于中国民营企业产生的合法性问题,理论界持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吴敬琏(2004)明确提出,应该将“腐”和“富”区分开来,民企“原罪”论的提法并不利于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易宪容(2007)认为,并非每一个民营企业家或者富豪都是通过违法乱纪或者掠夺的方式来聚敛财富,所以中国的民营企业不存在“原罪”

。樊秋莹(2008)认为,中国私营资本包含着资本原始积累的一般属性,从而

不能完全否定或消灭私营资本的“原罪”。孙秋鹏(2009)认为,民营企业在初期经营阶段违反了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基本原则就构成民企的实质性“原罪”。关于如何解决民企的“原罪”问题,支持者的观点主要倾向较为一致,即在保证民营经济总体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犯罪问题予以法治化解决。但是,对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企“原罪”问题的具体操作又有着不同的观点。张维迎(2004)认为是早期的特殊制度导致了民企的违法行为

,“要善待那些曾经为社会做出过贡献的优秀的人”

。卢周来(2003)认为,法制建设不惩前则不足以毖后,因而反对为解决民企“原罪”问题设置所谓“零点方案”

。孙秋鹏(2009)则将“原罪”划分成制度性和制度外因素,并主张对制度因素造成的“原罪”予以赦免,而对制度外因素造成

的民企实质性“原罪”应予以法治追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理论界对民企“原罪”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这就有必要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点上,追溯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原始积累理论的根本原则,合理看待和解决中国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原罪”问题,这对防止民营资本外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非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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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资本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

《资本论》第七篇“资本的积累过程”的主要内容,是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中资本积累的方式,这个方式就是剥削由工人创造的并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并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投入到再生产过程使之成为再生产得以为继的资本。剩余价值产生于生产过程而不是流通过程,但要依赖流通过程来得以实现;同样,资本的积累也产生于生产过程而不是流通过程,但也需要通过流通过程得以保障。但是,如果仅仅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后资本的积累过程来考察资本积累,那么势必要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即资本所有者通过自己手中掌握的大量资本和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获取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又被资本家投入到生产中成为剥削剩余价值的资本,这样的运动过程始终不能展现最初的资本究竟从哪里来,因而马克思将这种错误的逻辑称为“恶性循环”①。要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其确立之时的大量资本究竟如何得来,就必须暂时脱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畴,也就是要突破资本积累的“恶性循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史中分析挖掘资本之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中,站在无产阶级革命性立场上,用血与火的文字阐明了资本起源的罪恶史实,为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学说关于资本“预先积累”的荒谬逻辑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

古典政治经济学把资本的“预先积累”描绘成田园诗般的逸事,即是把世上的人分成勤勉、智慧与懒惰、浪费的两种人,前者积累财富一跃而成为资本家,而后者除了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而沦为劳动者,这样,在此基础上劳动与资本进行等价交换,从而完美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

然而,只要客观地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之前的那一段真实历史,古典政治经济学中资本“预先积累”的田园诗般的荒谬逻辑就不攻自破。在资本主义发端史上具有典型意义的英国,十五和十六世纪的封建王室、地主和资本家联合起来,“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的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转化为现代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农业夺得了地盘,是土地与资本合并,为城市工业造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的必要供给”②。仅是如此还不够,还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具有人身自由的劳动力以最低的工资和资本相交换,而不能作为流浪者游离于剥削制度之外,这样具有人身自由的劳动者就被强制地束缚于资本的统治之下。劳动者所拥有的仅仅只是选择被哪一个资本家所剥削的自由,却没有选择是否被剥削的自由。农业资本家的发展经历了几个世纪,但是工业资本家的发生却相对较为迅速。在手工制造业时期,殖民制度、国债、重税、保护制度、商业战争等等,还只是刚刚茁长出来的嫩芽,但是在大工业初期,它们就已经变得更加繁盛了,就连幼小的儿童也要在鞭打、禁闭和斥责的条件下从事过度劳动,沦为资本家获取利润的工具。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发生的客观历史表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成为“永恒的自然规律”要以资本的原始积累为前提。资本的原始积累“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③,首先,在这一过程中所充斥的不是田园诗般的美好与优雅,而是无产阶级的贫穷与苦难,“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④;其次,在这一过程中,无处不体现着资本与国家权力的结合,即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体现着经济力的社会暴力,在法律和国家意志的辩护和保障下,完成对国有资产、小生产者和无产者的欺骗、掠夺和剥削,以加速资本的原始积累,直到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进而使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永恒的自然规律”充分表现出来;再次,资本的原始积累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所有制条件的积累,随着积累的不断增多,“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⑤,少部分人占有了大量的生产资料成为资本家,而绝大部分人沦为没有生产资料、只有依靠出卖自己廉价劳动力换取最低水平生活资料的自由工人,实际的生产者与生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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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20页。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42页。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22页。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1页。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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