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加快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陕政办发[2001]114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14号2001年10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一、我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坚持积极稳步调整水价和清理整顿乱收费并重的方针,水价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变化情况,在兼顾农民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先后数次调整了农业用水价格,初步解决了水价偏低问题,保证了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是基本完善了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了水费征收管理制度。
将大中型灌区供水各个环节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制定了农业用水到田间地头的价格,实施了“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管理制度,有效地遏制了水费收取中乱加价和搭车收费现象,增加了灌区管理单位收入,减轻了农民不合理的水费负担,初步建立了适应水利事业发展和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机制,水费征收步入制度化管理轨道。
三是提高了灌区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
经过水价改革,灌区管理单位加强管理,增强服务意识,逐步建立起斗以下渠道专业化供水的管理体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供水费用,促进了水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陕商发[2005]202号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陕商发[2005]202号)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产品流通规模,增加农民收入,按照商务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合发《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精神,在全省积极推动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全省现有的100多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着近60%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任务,是我省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
目前,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装备水平低,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露天交易;交易规则不完善,经营秩序不规范,交易方式落后,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省农产品的流通和扩大再生产,制约了农民增收和农村消费需求的扩大,也延缓了农村市场化进程。
因此,迫切需要对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以达到提高管理水平,改进交易方式,进一步扩大农产品流通规模的目的。
实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和交易环境,改造经营设施,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采用拍卖、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充分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保障农产品流通畅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总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流通规模,促进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工作如何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问题讨论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工作如何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问题讨论调研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陕价成发[2008]17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工作如何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问题讨论调研活动的通知(陕价成发〔2008〕177号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了促进全省物价系统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充分发挥价格工作的职能和作用,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服务,切实解决好农村民生中的价格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决定从2009年元月起至2009年6月底,在全省物价系统组织开展价格工作如何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问题讨论调研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这是党中央对全党工作提出的带有根本性和战略性的要求。
价格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就必须把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和积极解决好“三农”中的价格问题作为中心任务来抓。
紧紧围绕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保障农业稳定发展,推动农村全面进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价格工作的职能和作用。
组织开展“价格工作如何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问题讨论和调研活动”必须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其目的是在全省物价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新观念,深刻认识“三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把握价格工作在服务“三农”工作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增强做好服务“三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信心,大胆实践,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新思路,寻找新途径,谋求新发展,使价格工作在服务“三农”中实现新的突破,开创新局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2•【字号】陕政办发[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90号2002年9月1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希望各地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做好。
关于进一步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省物价局)近年来,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逐步规范,农村经济发展环境逐步好转,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乱涨价、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但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三乱”现象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
为了巩固前一阶段治理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成果,增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行动,是深化农村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和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有力措施。
因此,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认识,把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陕价综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综发〔2008〕6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扩权县(市)物价局: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实施了扶持生产、保障供应、补贴困难群众和稳定价格等一系列调控措施,目前全省物价上涨势头有所遏制,大多数商品供应充裕。
但是价格总水平仍在高位运行,进一步上涨的压力依然存在,亟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防止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
根据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控制价格上涨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物价过快上涨问题,把稳定市场物价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防止物价过快上涨的九项措施,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努力实现“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不高于上年的目标”,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稳定和社会生活秩序正常。
二、切实抓好“米袋子”和“菜篮子”工程。
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商务、粮食、财政等部门,认真组织好粮食和农副产品生产,加大生活必需品尤其是粮油的储备力度,努力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要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大中城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面粉5天、猪肉7天、大米10天、食用油60天的消费量”落实储备数量,有条件的尽可能扩大储备,适时投放市场,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三、继续严格控制出台政府提价项目。
根据当前价格形势的严峻性,今年第二季度继续执行不出台新的政府提价项目的规定,以确保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
四、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各地物价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家和省上出台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切实落实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8•【字号】陕政办发[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41号2002年5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省物价局)为了确保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2000)74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发[200l]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31号)精神,现就全省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事关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全面落实,是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价格、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把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当前,要立即组织力量在全省范围内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其重点是:清理整顿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水费。
电费及邮电资费等商品服务价格;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咨询、排涝、牲畜防疫等服务收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婚育登记收费等的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3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的通知-陕价检发[2013]21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3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3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的通知(陕价检发〔2013〕2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为了切实做好我省今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根据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会议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6号)精神,研究制定了陕西省2013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物价局2013年2月26日陕西省2013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要点2013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落实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会议和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稳定价格总水平,突出重点,创新方式,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减轻民生和企业价费负担,为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一)关注市场动态,防范价格异动。
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涉及民生的主要商品生产和供应环节的监管;尤其要加强重大节假日的市场监管;加强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敏感时段的市场监管;完善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化解和防范市场价格异动。
(二)开展重点行业市场价格行为整治。
要围绕对物价指数影响较大,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房、商贸流通、农产品、食品等民生领域,开展市场价格行为整治,规范行业行为。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陕价综发[2011]10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陕价综发〔2011〕10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杨陵区发展改革局:蔬菜是居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变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
近年来,我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实施“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和流通得到了快速发展,保障了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
但是,受蔬菜生产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偏低、流通设施建设滞后、自然灾害频发、农资价格上涨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蔬菜价格的异常波动问题进一步突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0〕4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陕政发〔2010〕46号)精神,促进我省蔬菜生产流通,确保蔬菜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优惠价格政策我省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水、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执行工业用热、用水价格,用气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大型农贸市场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对混装鲜活农产品、混装范围以外其他鲜活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以及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2]1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2.08【实施日期】2012.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八日陕西省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2012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4%左右,价格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富民强省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全国物价局长会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强化价格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稳价安民的长效机制,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具体工作任务是:一、继续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保障农副产品有效供应。
积极出台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价格政策。
加强种子、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监管,积极探索大中城市农副产品保供稳价新模式。
保障化肥生产和市场供应,继续落实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确保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
加强生猪和猪肉价格调控,认真落实《陕西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提高生猪调控预案实施的灵活性、前瞻性,稳定生猪生产,防止猪肉价格大起大落。
降低流通成本费用。
抓好农副产品流通环节价费优惠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快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制定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等相关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严厉查处大型零售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2007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2007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陕政办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2007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2007年价格工作要点》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十七日2007年价格工作要点(省物价局)2007年,预计我省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又好又快的良好发展态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3%以内。
2007年我省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和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安排,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成本约束,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具体工作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继续完善价格调控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1.改进价格调控工作。
全省各级政府出台价格调整政策措施应服从于全年价格调控预期目标,在疏导价格矛盾和推进价格改革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调价项目出台的时机和力度,尽量避开重要节日期间出台调价项目,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加强对价格形势的分析,提高价格调控的时效性、准确性和预见性,注重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价格调控。
2.加强价格监测分析。
认真做好粮食、副食品、药品、石油、煤炭、钢材、化肥、房地产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的日常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继续加大对价格监测点的指导管理力度,完善监测报告制度,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助推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陕价服发〔2018〕39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助推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助推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陕价服发〔2018〕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各扩权县(市)、旅游示范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域旅游示范省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62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助推全域旅游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是净化旅游环境、助推全域旅游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推进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发展旅游经济、助推全域旅游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加强旅游价格管理、优化旅游消费价格环境为重点,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持之以恒地抓好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整治工作,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价格环境。
二、重点任务(一)严格规范景区门票定价行为。
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制定价格的有关规定,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门票价格上调的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及节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10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10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上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修订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及时降低。
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认真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任何部门、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
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联合发文,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从严整饬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从严整饬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4.26•【字号】陕价监发[2001]34号•【施行日期】200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从严整饬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陕价监发[2001]34号2001年4月26日)各市(地)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计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各级价格部门在整顿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为陕西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工作的思想认识。
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是保证国民经济而不乱的重要条件,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价格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大力气做好市场价格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价格部门要集中一年左右的时间,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全面整治,突出重点,“重拳出击”,标本兼治,重于治本,务必取得整顿市场价格秩序的阶段性成果,有效地遏制乱涨价、乱收费的势头。
二、重点抓好全省投资软环境的专项治理。
积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目录,及时清理和取消各种限制资金、技术和人才流动的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从严查处各地、各部门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搭车乱收费行为,净化投资环境。
同时认真落实新建路桥收费还贷和电厂、水厂等建设项目价格承诺制度,积极为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筹集建设资金。
三、组织开展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
二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的专项检查,各地要以贯彻落实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为重点,纠正药品经销中的价格违法行为,降低较高的药品价格水平,减轻全社会的医药费负担。
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陕价综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综发〔2012〕6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预调微调决策部署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陕政发〔2012〕29号)精神,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预调微调决策部署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陕政发〔2012〕29号)精神,充分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1、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考核机制。
积极做好防止通胀和价格过度下跌工作。
完善各设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通报制度,对每月20日前不能按要求向省物价局报送上一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设区市物价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省物价局将对各设区市年度价格预期调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切实保障各项稳价安民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2、加强价格监测调控。
加快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建设,2012年建成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适时启动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深入分析价格形势,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研究编制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优势特色产品价格指数,打造“陕西价格”话语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05•【字号】陕政办发[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9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9月5日关于切实做好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物价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和全国、全省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秩序,制止乱涨价、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全省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当前,我省农村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突出表现在农民增收困难,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有的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
反映在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农产品购销不畅,价格持续低落;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混乱,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屡禁不止,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村基层价格管理力量薄弱,监督不力。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减轻农民负担,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陕西省物价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陕价行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陕发〔2007〕19号)精神,全面清理现行规定中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收费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切实做好全省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指导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指导意见精神作为物价部门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清理现行规定中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收费行为,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收费管理工作1、各地、各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非公有制经济收取费用,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2、各地要认真落实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81号)精神,从2008年1月起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标准。
3、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收费优惠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农民工返乡从事个体经营的免缴各种收费。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免费进入人才库,免收档案托管费。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陕西建设西部强省的重要一年。
我省价格改革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物价局长会议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价费改革,完善价费形成机制,进一步加强价费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资源环境价费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1、坚持煤炭价格改革市场化方向。
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煤炭价格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通过积极的价格政策引导省内煤炭价格稳步提高,缩小出省煤炭和省外煤炭价差水平,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快速发展。
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通过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发布煤炭价格指数,为供需双方协商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2、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
燃煤发电机组继续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建立有利于公平负担的销售电价定价机制。
逐步调整不同类别用电之间的差比价关系,减少用户电价交叉补贴。
调整两部制电价结构,提高基本电费所占比重。
继续推行不同类别用电同价,做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工作。
出台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价格政策,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加强输配电价监管,研究测算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标准,制定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价综发[2009]10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价综发〔2009〕10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我局今年初组织全省物价系统开展了价格工作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问题调研活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价格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价格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省各级物价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支农、惠农价格政策,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加强价格调控,深化价格改革,强化价格监管,开展价格服务,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价格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农村价格工作的职能定位、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1、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价格工作的重要作用。
农村价格工作是各级政府调控经济、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物价部门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保民生促发展的重要职能。
做好农村价格工作,对于推动全省价格工作、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提高做好农村价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加强农村价格工作,发挥好在服务“三农”中的重要作用。
2、进一步明确加强农村价格工作的指导思想。
农村价格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大局,切实履行物价部门“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工作定位,加强涉农价费监管,协调解决民生价格矛盾纠纷,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提升价格服务水平,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营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价费环境。
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陕价研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陕价研发〔2006〕4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根据中共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工作部署,我局在开展全省性大型调研活动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措施,也是新时期各级物价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运用价格杠杆和积极的价费政策,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农村价格工作1、切实加强领导,开创全省农村价格工作新局面。
陕西是农村经济比重大的省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要求,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各地要建立由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各级领导要带头深入农村开展调研活动,解剖麻雀,抓好试点,找准问题症结,明确主攻方向,制订专项工作规划,探索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方式和工作思路。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陕政发[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3]53号2003年12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根据回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广电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03]489号)的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农产品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村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农民收入稳步增长。
农业和农村经济与市场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农民已经主动把自己的生产经营与市场联系起来。
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市场信息。
在农民实现自主经营,生产和流通方式逐步市场化的情况下,农民更加迫切需要市场信息服务。
近几年,各级政府多方动员资源,加强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以政府为主导,农村经纪人等中介组织参与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方式,开始显示出它在增强农民市场意识,帮助农民进入市场中的作用。
凡是农产品市场信息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农民的市场意识也比较强。
但是,我省的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工作还刚刚起步,离农民对市场信息,特别是对价格信息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
主要表现在,一是价格信息制度建设滞后,基本上还是空白,价格信息通往农村农民的渠道不多不畅,农民能获取的价格信息少;二是价格信息内容针对性差,农民用上的不多;三是政府的公共信息服务功能发挥不够,对农民直接服务少,缺乏对重要农产品价格趋势的分析预测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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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加快建设农副产品
平价商店的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综发[2012]5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加快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意见
(陕价综发〔2012〕5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加快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思路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是新形势下稳定蔬菜等农副产品销售价格的创新机制,是社区平价菜店的重要载体。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作为今后稳价安民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长效机制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有序推进,加
强预期管理,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以促进农副产品产供销一体化,优化整合资源、减少流通环节和流通费用为宗旨,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为支撑,扶持农副产品的经营流通,稳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建设,构建全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体系、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农民生产收益和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指导,市场运营。
各级政府对市场主体在资金、政策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平价商店的建设进行规划、指导和协调。
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公平参与平价商店的建设和经营。
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结合本地居民消费区的分布特点,对平价商店的建设进行合理布局。
3、多元建店,规范管理。
平价商店的建设可采取改造、新建、合作、并购等多种模式。
拟定合同明确平价商店经营参与者的权力和义务、店面标识、店面布置等,实现平价商店的规范化经营。
4、建立试点,稳步推进。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定部分市县(区)进行试点,先易后难,稳妥有序的推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