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贴吧专业问题讨论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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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保荐代表人考试复习笔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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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问题讨论学习笔记
一、再融资的时候,中报是否需要审计?
相应法规:
1、《上市规则》规定:半年度报告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审计:(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2)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等再融资申请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3)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2、《上市规则》规定: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证监会和交易所有规定的除外。
3、《准则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第六章6-1之规定,应提交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结论: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时候,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无需经过审计。
二、项目主办人是否可以更换?
如果申报材料证监会已经正式受理,则不能更换项目主办人。在正式受理前,可以更换项目主办人。
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在当地纳税还是合并总部纳税?
相应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规定:(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
2、《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七章征
收管理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论:
1、目前的税收实践中,当地政府一般都要求在本地设立子公司,税收在当地缴纳。
2、在目前的法规框架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没有经过国税总局批准汇总缴纳的,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从2008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缴纳,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监事及监事会是否需要对定期报告承担连带责任?
相应法规: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4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2、准则第3号、第13号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准则第3号》的修订说明提及,将“保证定期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范围扩展到监事会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对半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结论:以前,监事及监事会不需要对定期报告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根据
证监会最新文件有关精神,监事及监事会也应该对定期报告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董监高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吗?
相应法规: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人的范围做了规定,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本办法没有明确列举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属于关联自然人,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应属于关联自然人。
2、目前的投行实务中,一般情况下,在IPO时,并没有把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董监高列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结论: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并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但如果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应该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六、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受让方?
相应法规: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结论: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必进入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受让对象。
七、发起人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后1年内能否由公司回购?
相应法规: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目前的投行实务中,在IPO时,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不委托代持、不得由公司回购。同时,其他小股东一般也承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不委托代持、不得由公司回购。
结论:从以上法规和投行实务中可以分析得出,转让的含义应做广义理解,即包括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股份转让行为。因此,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一年后,不得由公司进行回购,但根据特别条款之规定,如果公司合并,则允许公司回购股份,包括发起人股份。
八、中兴通讯管理层股权激励之问题探讨
根据中兴通讯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对管理层及关键员工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形式进行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来自公司新发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授予价格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价格的5.2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授予价格没有作明确规定,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虽然中兴通讯第一大股东为国资,但是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发展,国资委认可其并